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货物)2022-199号

二、项目名称:青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22年度地勘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飞马航遥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黑泉路8号1幢康健宝盛广场C座八层8008-8011

法定代表人:张世杰

联系电话:186*****926

授权代表:代文林

联系电话:137*****625

被投诉人1: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海晏路75号地矿综合写字楼15楼

联系人:延芳

联系电话:0971-*******

被投诉人2:青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海晏路77号12-15层

联系人:祁玉龙

联系电话:0971-*******

相关供应商:西宁远图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15号2号楼1单元20层1204室

联系人:刘亚勤

联系电话:0971-*******

2022年9月20日,北京飞马航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青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2022年度地勘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货物)2022-199号〕包4的评审过程不满,向被投诉人2青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被投诉人2收到质疑后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2年9月29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分别向被投诉人1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相关供应商西宁远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及相关评审资料。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明确要求本项目包4中“大幅面绘图仪3套”采购进口产品,其为中标产品生产制造商唯一授权的供货商,可提供进口产品报关单。而相关供应商无进口报关单和生产厂家授权书及售后服务承诺函,无法证明产品是进口产品,也无法保证该产品的质量和售后。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中标产品“高性能三维建模集群系统”硬件产品有部分参数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中标产品“高性能三维建模集群系统”软件部分参数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针对包4中“大幅面绘图仪(进口设备)”的采购需求,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皆为“HP Z9+Pro 64英寸打印机”。经调查,该项目采购文件要求“投标时提供国家认可质检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的产品检验报告(测试报告),或提供能够证明技术参数响应的产品彩页(生产厂家公开发布的资料参数)等相关资料”,采购文件并未对产品的报关单、厂家授权等作出要求,且报关单、厂家授权等与产品的质量、售后无直接关联。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针对“高性能三维建模集群系统”中建模主机的硬件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为浪潮(北京)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浪潮 集群服务器NP5080M5”,并在其投标文件中附有“浪潮NP5080M5服务器”产品彩页。投诉人认为浪潮NP50系列服务器的CPU为Xeno志强系列,该系列CPU为非建模主机(类图形工作站)的CPU,其在功能、核心、线程等方面都无法满足采购需求,且其功能本身不适于三维建模。经向浪潮(北京)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核实投标产品信息,该公司称其并未生产过型号为“集群服务器NP5080M5”的产品,且未发布过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所附彩页。据此,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无法满足采购需求。故认定投诉事项2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针对“高性能三维建模集群系统”中配套软件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为武汉讯图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武汉讯图 天工航空影像三维建模系统V1.0”。投诉人认为“天工航空影像三维建模系统V1.0”不满足包括“支持软件主控端界面下多种天空盒的选择,用于不同场景数据质量的分析”、“支持单台计算机启动多个计算机引擎,提高建模效率”等9项参数。经查阅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所附“天工航空影像三维建模系统”产品彩页等材料,并与武汉讯图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核实,投诉人所用产品为“天工航空影像三维建模系统V1.0”子模块,非最新产品,而中标产品为“天工航空影像三维建模系统V1.0”最新版本空三模块5.1.36版本,建模模块6.2.17版本,该版本参数完全满足采购需求。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3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经调查核实,在该项目中,针对投诉事项中涉及“高性能三维建模集群系统”建模主机的硬件需求,经与生产厂家调查核实,中标产品及彩页信息根本无法满足采购需求,导致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同时,相关供应商涉嫌虚假应标。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对于相关供应商涉嫌虚假应标的行为,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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