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黄花机场交通污染监测站建设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长沙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黄花机场交通污染监测站建设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一、功能及要求:

1、项目背景

2012年,原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新标准,该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实施。根据环保部统一安排,从2015年1月1日起,国家在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建设了1436个空气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控自动站”),按新标准进行24小时连续自动监测,监测项目包括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等6项指标。自2016年10月起,上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直接负责管理,委托第三方进行运维。各站点自动监测设备采集空气后,仪器自动分析样品并产生监测数据。监测数据产生后,直接分别直传总站、省级站和市级站平台,并对外公布。

2、项目依据

为科学分析机场交通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统一部署,需在2022年前完成黄花机场交通污染监测站建设,可以达到以下目的:

1)可以掌握本县辖区黄花机场交通污染情况,通过监测手段科学了解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了解环境大气污染整体状况;

2)通过对监测因子的分析,找出重点污染物,从而有针对性的治理和防范;

3)通过对不同年份的空气污染因子对比分析,总结环境治理的成效;

4)为市民的生产、生活、出行提供指导。

二、相关标准

1.整套大气自动监测系统能够满足正常、稳定地自动连续进行大气监测的要求;具有各项资料自动传输、远程自动控制、诊断、现场手动控制及故障显示等基本功能。整套设备系统的有效数据捕获率优于98%。

2.所有仪器均应具有良好的抗干扰能力,具备停电来电自恢复功能。

3.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可靠性,PM10颗粒物浓度监测仪、PM2.5颗粒物浓度监测仪、SO2分析仪、NOX分析仪、CO分析仪、O3分析仪、甲烷非甲烷监测仪、动态校准仪、零气发生器等主要产品须为同一品牌。

4.主要设备PM10颗粒物监测仪、PM2.5颗粒物监测仪、SO2分析仪、NOX分析仪、CO分析仪、O3分析仪应具有生态环境部(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且在有效期内。

5.所有仪器设备及系统集成必须符合下列国家标准和规范:

5.1《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

5.2《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5.3《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5.4《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 (HJ655-2013)

5.5《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

5.6《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CO、O3)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

5.7《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

三、技术规格

序号

产品名称

监测方法

数量

1

PM2.5颗粒物浓度监测仪

β射线加动态加热系统联用光散射法

1套

2

PM10颗粒物浓度监测仪

β射线加动态加热法

1套

3

氮氧化物分析仪

化学发光法

1套

4

二氧化硫分析仪

紫外荧光法

1套

5

臭氧分析仪

紫外吸收法

1套

6

一氧化碳分析仪

红外吸收相关法

1套

7

动态气体校准仪

定量稀释法

1套

8

零气发生器

过滤燃烧法

1套

9

甲烷非甲烷监测仪

气相色谱火焰离子直测法

1套

10

气象五参数仪

超声波、电容式

1套

11

气体采集系统

1套

12

仪器机柜(4列)

1套

13

SO2、NO、CO、CH4/C3H8标气

4瓶

14

减压阀

4个

15

稳压电源

1个

16

子站工控机及显示屏

1套

17

子站软件平台

1套

18

监测站房建设房内设施

(不小于19平米一体成型不锈钢站房,含钢构基础、不锈钢护栏、不锈钢楼梯、2台1.5P变频空调、室外不锈钢楼梯及护栏、防雷立杆、三级防雷装置、灭火器、办公桌椅)

1套

19

视频监控联网设备

1套

20

设备安装调试、2个月的试运行

1套

21

省控点设备更换验收颗粒物数据手工比对(23天有效数据)

1套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完成。

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1、所有产品质保期壹年,保修期从验收合格正式交付给使用单位之日起计算。如投标人非制造商,须提供主要产品制造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货物的质保期说明及承诺函原件。

2、在设备的设计使用寿命周期内,成交供应商应能保证使用方更换到原厂正宗的零部件,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在使用过程若需要调换配件,在保修期内凡非使用者人为引起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如人为造成或保修期外需维修的成交供应商可收取维修材料费。

3、技术支持:保修期届满后,承诺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或修理,随时解答客户各类技术问题,向用户提供技术支援。

4、成交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其他有价值的服务的方案(如定期维修保养、保修期外的服务承诺、技术保障等)。

5、提供7天×24小时服务电话,响应时间在2小时内,在72小时内解决故障。如投标人非制造商,需提供投标主要产品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方案,至少包含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以及售后服务队伍人员配备、联系电话等详细资料,并加盖制造商公章。

六、验收标准

1、成交供应商应在项目验收时将项目的全部资料文档汇集成册交付给采购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说明书、原厂家安装手册、关键技术参数清单、出厂初始设置值、仪器硬件配置清单、供应商承诺书、技术文件及安装、测试、验收报告等。

2、自设备安装工作开始,成交供应商应邀请采购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起参与现场的系统安装、测试、诊断及解决遇到的问题等各项工作,并对采购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培训,该项费用由投标人承担,并计入投标总价。

3、 仪器设备的试运行及验收标准:

3.1《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

3.2《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NO?、CO、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

3.3《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

3.4《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

3.5《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

4、投标人应具有至少3名专业技术工程师,保障项目试运行、颗粒物手工比对及验收测试的顺利进行。

5、如投标人非制造商,应提供产品制造商出具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

6、供应商需确保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达到验收标准后(包括颗粒物监测仪的手工比对),由采购人组织专家验收,由验收小组鉴定是否符合招标项目的验收标准和实际需要,是否可以投入正常使用,验收结果报相关监督部门备案。

七、其他要求

1、付款方式:货物安装、调试至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95%,质保金5%从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支付。

2、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培训、人工、管理、财务、意外保险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承担,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查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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