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民和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民和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智楠
联系方式:186*****992
授权代表:陈雅芹
联系方式:134*****475/131*****138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邮编:******
被投诉人1: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
地址: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川垣新区
邮编:******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138*****616
被投诉人2:青海兴和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万达中心4号写字楼43楼*****B室
邮编:******
联 系 人:李先生
电 话:159*****847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民和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青海兴和垣公招(货物)2022-025号
包号:包一
采 购 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
采购代理机构:青海兴和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公告 :是
有效期:2022年09月26日至2022年09月30日
三、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1:
招标文件包一评审标准中关于“节能环保”的条款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投诉请求:
1.依法暂停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我司保留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权利。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见附件6)
四、调查取证情况
通过查阅《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第五条,经我局调查查明:
投诉事项1:
招标文件包一评审标准中关于“节能环保”的条款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该投诉事项不属实。
五、处理决定
经核实,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一、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五、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车辆,采购单位发布的采购文件对中转站专用清洁车、小型电动保洁车等车辆按节能、低碳、环保等因素考量,符合项目实际情况,且采购车辆作为改善环境、清洁卫生等用途使用,更能符合节能、环保理念,不存在以不合理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综上所述,根据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2年12月9日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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