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湿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

吉林省湿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样数量见表1。

表1 抽样数量

产品名称

抽样数量

人体用湿巾

检验样品9包(90片),备用样品3包(30片)

注:每包以10片计,不足10片的样品按片数转化为包数。

2.检验依据

表2人体用湿巾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含液量

GB/T *****-2011

2

长度偏差

GB/T *****-2011

3

宽度偏差

GB/T *****-2011

4

包装密封性

GB/T *****-2011

5

pH值

GB/T 1545-2008

6

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

GB/T *****-2011

7

横向抗张强度

GB/T *****-2008

8

内装量

JJF 1070-2005

9

真菌菌落总数

GB *****-2002

10

细菌菌落总数

GB *****-2002

11

大肠菌群

GB *****-2002

12

致病性化脓菌

GB *****-2002

备注:

仅非织造布生产的湿巾考核含液量;

非织造布生产的湿巾不考核横向抗张强度;

仅软包装湿巾考核包装密封性。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2011《湿巾》

GB *****-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监督抽查 产品质量 湿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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