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选任破产管理人公告(泽迈生物+芳君母婴)

2022年12月选任破产管理人公告(泽迈生物+芳君母婴)

2022年12月选任破产管理人公告(泽迈生物+芳君母婴)
2022年12月14日 13:54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关于湖南泽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长沙芳君母婴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两案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申请人常海云、黄安利、常奥婕、常心怡与被申请人湖南泽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经审查裁定受理;申请人长沙芳君母婴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经审查裁定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之规定,本院决定将上述两案共同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被申请人湖南泽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经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核准登记成立,住所地为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F1栋801房,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陈明远。核准经营范围包括生物技术开发服务、咨询、交流服务、转让服务;营养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制造;保健食品、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生产;食品、保健品、饲料的销售;保健品、食品、饲料的研发;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常海云、黄安利、常奥婕、常心怡与被申请人湖南泽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湘0104民初38号民事判决,判令湖南泽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常海云、黄安利、常奥婕、常心怡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532 700.8元、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每月的10日分别支付常海云、黄安利、常奥婕供养亲属抚恤金791.7元。湖南泽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2021)湘01民终4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湖南泽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常海云、黄安利、常奥婕、常心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截止2022年2月25日,应当执行的金额为588 751.52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588 751.52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湖南泽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遂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2022)湘0104执2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长沙芳君母婴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经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平川路271号凯特梅溪湖紫郡7栋201-420号,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法定代表人袁再芳。核准经营范围包括母婴保健服务(不含医疗诊断);产后恢复服务;健康管理;纺织、服装及日用品零售;家庭服务;中餐服务;母婴陪护;营养健康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申请人长沙芳君母婴服务有限公司自行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截至2021年11月30日,长沙芳君母婴服务有限公司账面资产总额166 240.2元、账面负债总额1804 282.24元,账面净资产总额-1638 042.04元。另,在长沙芳君母婴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正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0)湘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判令长沙芳君母婴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正龙支付欠付的租金918 343.67元,自2020年12月6日起按照月租金72 542元的租金标准向张正龙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至案涉房屋返还之日止,并应自2020年12月6日起以欠付的租金918 343.6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张正龙支付违约金至上述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因长沙芳君母婴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张正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截止2022年6月8日,应当执行的金额为930 343.67元,已执行到位62 362元,尚有867 981.6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长沙芳君母婴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遂于2022年6月8日作出(2022)湘0104执恢96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机构为编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住所地不在长沙市内的须派工作团队常驻长沙办公。联合申报的(申报机构不超过两家),须明确主申报机构,并向本院提交合作协议,明确各申报机构的工作职责及报酬分配;

(二)申报机构在本年度已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且仍处于保险期内;

(三)截至2022年12月12日,申报机构在本院无2年以上未结强制清算案件或企业破产案件。

(四)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近五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团队核心成员配备应当与其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备案人员一致,如被选任为管理人后,团队核心成员不得变更。

(五)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者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三、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按要求填写《竞争管理人申报表》(同长沙中院表格),于报名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版)提交本院指定联系人处。

(二)提交申报资料

申报机构应准备好申报资料(纸质资料两份,同时提供电子PDF文件用光盘存储一份,均装袋密封),其中纸质资料装订成册、密封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另密封资料封面应备注申报项目、机构名称、等级、联系人、联系方式,提交本院指定联系人处。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中,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编入人民法院名册证明材料,并提交拟委派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以及参加破产业务培训的情况介绍;

2.申报机构担任管理人参与审结的破产案件情况(此处仅指申报机构直接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如系申报机构成员参与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应单独另附表说明),包括案件类型、数量、各案所涉及的财产数额、安置的职工人数等内容;

3.申报机构拟定的本案破产清算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计划、工作思路、工作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内容(对已在本院担任过管理人的或曾向本院提出过申报并提交过上述1、2项资料的,就上述1、2项资料仅需提供变动或补充部分,应着重提供本条的相关资料),该方案为本院评审的重点事项;

4.申报机构是否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5.申报机构本院破产案件竞争性遴选的优势;

6.申报机构拟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竞争性遴选管理人的报酬及折扣方案;

7.申报机构担任管理人正在承办的破产案件数量及进程(截至本公告之日);

8.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四、报名时间

报名截止时间:2022年12月22日下午4:00(以4点前司法技术室收到书面资料为准)

五、选任方式

本院将组成评审小组,对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依申报情况直接指定或选定数名机构摇号选出破产管理人。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冯萍胡淋伟0731-********

联系地址:长沙市岳麓大道69号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521室

破产案件承办人:左钢188*****836

电子邮箱:ylsfjd@126.com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湖南,长沙市,岳麓区,长沙,0731-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管理人 破产 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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