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选任破产管理人公告(青鸟家政+璟宏物业)

2022年12月选任破产管理人公告(青鸟家政+璟宏物业)

2022年12月选任破产管理人公告(青鸟家政+璟宏物业)
2022年12月14日 14:03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关于长沙青鸟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长沙璟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两案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申请人湖南九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青鸟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1破申5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并指令本院审理;申请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璟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1破申5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并指令本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之规定,本院决定将上述两案共同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被申请人长沙青鸟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注册地位于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36号麓园1栋604,登记机关为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法定代表人为吴靖。公司经营范围:家政服务;家庭服务;洗染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婚庆礼仪服务;其他居民服务业;计算机、办公设备和专用设备维修;家用电器安装、调试、维修;其他日用产品修理业;邮政代办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年9月26日,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121民初8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长沙青鸟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向湖南九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输费用*****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49 3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9年9月4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吴靖对长沙青鸟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长沙青鸟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湖南九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遂向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止2020年8月20日,应当执行的标的包括运输费用49 350元及利息(以49 3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9年9月4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诉讼费521元、本案执行费648.06元,经依法执行到位2465.4元,未执行到位金额包括运输费用46 884.6元及利息(以49 3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9年9月4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诉讼费521元、本案执行费648.06元等。经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采取一系列执行措施,未发现长沙青鸟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8月20 日,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121执3161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申请人长沙璟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5月31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观沙路160号八方小区D区二组D2-1栋1306房,登记机关为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为丁德彩,注册资本6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服务;家政服务;百货、装饰建材的销售。(不含前置审批和许可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2021年7月21日,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121民初7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长沙璟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起10日内向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水费792 813.95元及从2021年6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的利息。因长沙璟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截止2021年12月17日,已执行到位0元。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经采取一系列执行措施,未发现长沙璟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12月17日,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 2021)湘0121执578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机构为编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住所地不在长沙市内的须派工作团队常驻长沙办公。联合申报的(申报机构不超过两家),须明确主申报机构,并向本院提交合作协议,明确各申报机构的工作职责及报酬分配;

(二)申报机构在本年度已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且仍处于保险期内;

(三)截至2022年12月12日,申报机构在本院无2年以上未结强制清算案件或企业破产案件。

(四)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近五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团队核心成员配备应当与其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备案人员一致,如被选任为管理人后,团队核心成员不得变更。

(五)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者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三、申报方式

(一)报名方式

申报机构按要求填写《竞争管理人申报表》(同长沙中院表格),于报名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版)提交本院指定联系人处。

(二)提交申报资料

申报机构应准备好申报资料(纸质资料两份,同时提供电子PDF文件用光盘存储一份,均装袋密封),其中纸质资料装订成册、密封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另密封资料封面应备注申报项目、机构名称、等级、联系人、联系方式,提交本院指定联系人处。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中,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编入人民法院名册证明材料,并提交拟委派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以及参加破产业务培训的情况介绍;

2.申报机构担任管理人参与审结的破产案件情况(此处仅指申报机构直接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如系申报机构成员参与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应单独另附表说明),包括案件类型、数量、各案所涉及的财产数额、安置的职工人数等内容;

3.申报机构拟定的本案破产清算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计划、工作思路、工作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内容(对已在本院担任过管理人的或曾向本院提出过申报并提交过上述1、2项资料的,就上述1、2项资料仅需提供变动或补充部分,应着重提供本条的相关资料),该方案为本院评审的重点事项;

4.申报机构是否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5.申报机构本院破产案件竞争性遴选的优势;

6.申报机构拟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竞争性遴选管理人的报酬及折扣方案;

7.申报机构担任管理人正在承办的破产案件数量及进程(截至本公告之日);

8.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四、报名时间

报名截止时间:2022年12月22日下午4:00(以4点前司法技术室收到书面资料为准)

五、选任方式

本院将组成评审小组,对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依申报情况直接指定或选定数名机构摇号选出破产管理人。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冯萍胡淋伟0731-********

联系地址:长沙市岳麓大道69号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521室

破产案件承办人:左钢188*****836

电子邮箱:ylsfjd@126.com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湖南,长沙市,岳麓区,长沙县,长沙,0731-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管理人 物业 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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