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
各相关经营者:
当前,本市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落实市政府关于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的工作要求,保障抗原检测、涉疫医疗药品(包括中药材)、防护用品(口罩等)、粮油肉蛋菜奶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基本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提醒告诫如下:
各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做好涉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各相关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禁止各相关经营者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各有关生产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各旗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索,及时拨打*****进行投诉举报。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签: 涉疫物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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