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县级中介服务清单目录2022年版

利辛县县级中介服务清单目录2022年版

利辛县县级中介服务清单目录2022年版
保留事项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
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权力事项名称委托主体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评估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第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 4 个工作日内, 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目录第1项: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行政机关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八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第1项: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行政机关
3粮油质量检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粮执法〔2020〕245号)第三十条?粮食和储备部门实施案件调查时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取证:(六)委托、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有关物品进行鉴定、检测、评估;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检测机构,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的物品进行鉴定检测。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涉及粮油质量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行政机关
二、教育部门
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权力事项名称委托主体
4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证明出具《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教师资格认定行政相对人
三、公安部门
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权力事项名称委托主体
5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出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二十三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2、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核发行政相对人
6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涉案物品价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估价。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买发票等票据能够认定价值的涉案物品,或者价值明显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不进行价格鉴证。公安机关涉及涉案物品处置的行政权力事项行政机关
7亲子鉴定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第二十条:非婚生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出生登记行政相对人
8事故车辆检验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公安机关涉及事故车辆处置的行政权力事项行政机关
9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出具1.《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行政相对人
10驾驶人体内血液内酒精含量检测《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57号令)第三十六条: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验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两名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将车辆驾驶人带到医疗机构提取血样,或者现场由法医等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提取血样;(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提取血样后五日内将血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单位或者机构进行检验,并在收到检验结果后五日内书面告知车辆驾驶人。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车辆驾驶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公安机关涉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为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行政机关
11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测试、检验《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57号令)第三十五条:车辆驾驶人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应当按照《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吸毒检测,并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公安机关涉及车辆驾驶人违法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行政权力事项行政机关
12精神病鉴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具有本规定第九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对精神病的鉴定,由有精神病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涉及精神病人鉴定的行政权力事项行政机关
四、民政部门
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权力事项名称委托主体
13社会团体登记验资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2.《全省性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指南》:(二)网上申请(5)全省性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变更登记:上传验资报告的照片或电子扫描件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行政相对人
1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验资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2.《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指南》(二)办理程序: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的须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行政相对人
15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条: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5号)附件目录第6项: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行政机关
1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5号)附件目录第8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行政机关
17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5号)附件目录第7项: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行政机关
18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5号)附件目录第9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行政机关
19社会团体换届审计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2.《全省性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指南》注:全省性社会团体换届,网上申请,提交的材料包括:上传上一届财务审计报告的照片或电子扫描件。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行政机关
五、财政部门(地方金融部门)
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权力事项名称委托主体
20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部门、单位的财务鉴证《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第十三条:财政部门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客观公正的原则,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表和其他会计事项进行鉴证。鉴证报告作为财政管理的参考。财政部门涉及政府性资金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行政机关
21融资担保机构设立验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四)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及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初审转报行政相对人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权力事项名称委托主体
22劳务派遣机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编制《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行政相对人
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权力事项名称委托主体
23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编制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号)第二十七条:因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的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规划选址专题论证,编制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
3.《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的通知》(建规〔2012〕100号)二、以下项目可以依据经审查通过的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未纳入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相关专业规划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因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建设的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项目。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规范上述项目选址的程序及要求。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4《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建规〔2012〕125号)1.3编制要求 1、选址论证报告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行政相对人
24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 号)一、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工作程序(一)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采用随机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并与评估机构签订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合同书(范本见附件1),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评估费用。
3.《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第二条: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下简称矿业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开采矿产资源审批行政机关
25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开采矿产资源审批行政机关
26土地勘测定界《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_1008-2007》引言:土地勘测是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自然资源部门涉及土地使用、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行政相对人
27地形图测绘《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划拨土地前,持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依测绘成果绘制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等相关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行政相对人
28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政相对人
29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政相对人
30建筑物放线《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三十号)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放线;建设工程基础、管线等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经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组织验线。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政相对人
31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编制《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核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实。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行政机关
32矿产资源执法勘测及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报告出具《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出具非法开采矿产品数量、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8〕2119号)一、现场核实
各地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16〕25号规定,对非法开采矿产品数量、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和是否属于破坏性开采方法需要省厅出具报告的,查处机关应当先行委托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资料收集、现场勘查、测量和技术分析,出具核实报告。
自然资源部门涉及矿产资源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行政机关
33不动产测绘《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4?不动产权籍调查;1.4.1?不动产登记申请前,需要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应当依据不动产权籍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包括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不动产登记行政相对人
34自然资源执法土地测绘1.《安徽省测绘条例》第十二条: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中附具的土地权属界址点、界址线图以及与房屋产权、产籍有关的房屋面积的测绘,应当执行国家或者省测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第十四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自然资源部门涉及土地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行政机关
35自然资源执法矿山测绘1.《安徽省测绘条例》第十二条: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中附具的土地权属界址点、界址线图以及与房屋产权、产籍有关的房屋面积的测绘,应当执行国家或者省测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第十四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自然资源部门涉及矿山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行政机关
36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70 号)第四条: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由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评审专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评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资格及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行政相对人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权力事项名称委托主体
3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政相对人
3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行政相对人
39房产测绘《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产测绘成果审核行政相对人
40建筑起重机械检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行政相对人
九、城管部门
41燃气经营安全评价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2.《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明确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均属于目录内物品。
3.《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燃气设施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和安全设施。
燃气经营许可、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行政相对人
42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10.1.2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期内,应每年进行安全检测。户外招牌设施在设置期内,宜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当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有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拆除或整改,整改后应重新进行安全检测。达到设计工作年限的,应予以拆除。
10.3.5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检测应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包括对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基础抗倾覆性及地脚螺 栓强度的验算复核结论;对检测分项安全可靠性评定;对设施整体可靠性综合评定结论;报告有效期。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行政相对人
43排水水质、水量检(预)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第七条?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排水许可申请表;(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行政相对人
十、交通运输部门
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权力事项名称委托主体
44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1.《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可以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2.《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于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批的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应当委托施工图设计单位以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行政机关
45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1.《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可以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2.《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于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批的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应当委托施工图设计单位以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行政机关
46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行政相对人
47公路、水运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7年第28号)第二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第二十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行政机关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48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检定《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制度。第二十一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安装出租汽车顶灯、空车标志和经检定合格的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行政相对人
十一、农业农村部门
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权力事项名称委托主体
49种子质量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农业农村部门涉及种子质量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行政机关
50兽药质量检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禁止生产假、劣兽药。农业农村部门涉及兽药质量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行政机关
51肥料成分检测《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肥料监督抽查时,对涉嫌生产、经营假劣肥料的,可以采取扣押该批肥料、查封现场等行政强制措施,并将该肥料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自扣押、查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移、使用、变动、销毁、销售被扣押、查封的物品。农业农村部门涉及肥料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行政机关
52饲料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八条?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农业农村部门涉及饲料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行政机关
53农药检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令第9号)第三十三条:对假农药、劣质农药需进行销毁处理的,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农药废弃物的安全处理规程进行,防止污染环境;对有使用价值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必要时要经过田间试验,制订使用方法和用量。农业农村部门涉及农药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行政机关
5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二)身体条件证明。身体条件证明是指: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包含本规定第九条指定项目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身体条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第二十四条 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驾驶人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时,应当随身携带。驾驶人应当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以下材料:(一)驾驶人身份证明;(二)驾驶证;(三)身体条件证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行政机关
十二、水利部门
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权力事项名称委托主体
55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准备、初步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第七条: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行政相对人
56水库大坝、水闸安全评价报告编制1.《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第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一)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坝安全评价单位(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二)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组织专家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通过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三)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2.《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第八条:水闸安全鉴定包括水闸安全评价、水闸安全评价成果审查和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三个基本程序。(一)水闸安全评价:鉴定组织单位进行水闸工程现状调查,委托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的有关单位开展水闸安全评价(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鉴定承担单位对水闸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水闸安全评价报告。(二)水闸安全评价成果审查: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召开水闸安全鉴定审查会,组织成立专家组,对水闸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形成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三)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行政相对人
57水利工程建设蓄水安全鉴定报告编制《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177号)第三条 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是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未经蓄水安全鉴定不得进行蓄水验收。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认为工程符合蓄水安全鉴定条件时,可决定组织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委托经水利部认定有资格的单位承担,与之签定蓄水安全鉴定合同,并报工程建设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核备。水利工程政府验收行政相对人
58水利工程竣工检测报告编制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三十三条: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第三十六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8.3.1款: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项目法人应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工程质量检测合同。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质量不合格工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水利工程政府验收行政相对人
59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2015]47号),三、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政机关
十三、商务部门
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权力事项名称委托主体
60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备案财务审计报告出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第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行政相对人
十四、卫生健康部门
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权力事项名称委托主体
61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行政相对人
62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行政相对人
63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职业健康体检《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行政相对人
64医疗机构资产评估报告编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注:审批工作中只要求申请人提供医疗机构资产评估报告。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行政相对人
65对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消毒产品、血液制品等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抽检进行检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三条:卫生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应当填写采样记录。所采集的样品应标明编号并及时进行鉴定检验。卫生健康部门涉及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的行政权力事项行政机关
十五、应急管理部门
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权力事项名称委托主体
66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第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行政相对人
67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安全评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八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行政相对人
6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安全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行政相对人
69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行政相对人
70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行政相对人
十六、市场监管部门
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权力事项名称委托主体
7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验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申请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企业登记注册行政相对人
72市场监管执法委托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号公布,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三十二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法定资质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市场监管部门涉及监管执法的行政权力事项行政机关
73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册资金所要提交的验资证明《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提交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企业登记注册行政相对人
74计量检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五条: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相对人
75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 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食品生产许可行政相对人
76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 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食品经营许可行政相对人
77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审计、验资、咨询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列入、移出行政机关
十七、人民防空部门
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权力事项名称委托主体
78人防工程施工图和防护方面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1.《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86号)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查,出具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文件审查纳入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应当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和人员承担。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一号)第十四条第三款:人民防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应当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和人员承担。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等级、平面布局、战时功能、结构形式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行政相对人
79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1.《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86号)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查,出具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文件审查纳入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第二十一条:人防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应当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和人员承担。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一号)第十四条第三款:人民防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应当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和人员承担。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等级、平面布局、战时功能、结构形式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3.《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附件目录第65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4.《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八)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和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行政相对人
80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编制1.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第九章:平战转换。
2.《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要求的通知》(皖人防〔2016〕131号):一、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总体要求。(五)新建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设计与工程设计同步进行,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同报审。(六)新建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编制,与工程同步验收,平战转换预案作为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之一。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政相对人
81人防工程面积测绘《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不得降低防护标准。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政相对人
十八、消防救援部门
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权力事项名称委托主体
82火灾物证鉴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火灾事故认定、复核行政机关
83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火灾事故认定、复核行政机关
84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实施现场检查判定。对现场检查判定为不合格的,应当在三日内将判定结论送达被检查人。被检查人对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结论有异议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五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样品送符合法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并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检查人。消防部门涉及消防产品质量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行政机关
十九、气象部门
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权力事项名称委托主体
85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不含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5号)附件目录第60项:在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行政审批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行政机关
86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不含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目录第59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行政机关
规范事项
一、发展改革部门
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权力事项名称规范内容备注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主要理由: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附件第1项。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44号)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二、公安部门
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权力事项名称规范内容备注
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任务书编制《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七条: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任务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主要理由:设定依据未明确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方案或任务书必须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
三、自然资源部门
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权力事项名称规范内容备注
4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审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主要理由: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附件目录第12项。
5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附件:一、矿产资源储量核实适用范围:凡因矿业权设置、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或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等,致使矿区资源储量发生变化,需重新估算查明的资源储量或结算保有的(剩余、残留、压覆的)资源储量,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开采矿产资源审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主要理由: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目录第12项。
6矿山储量年报编制1.《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2004年1月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公布,2020年4月29日修正)。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54号)。
矿产资源统计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
主要理由: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目录第13项。
7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编制《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附件2:一、矿区范围的申请和审批(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砖瓦砂石、粘土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开采矿产资源审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地质报告技术评估、评审和备案。
主要理由: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6〕65号)附件目录第10项。
8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主要理由: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 〕11 号)附件目录第81项。
四、生态环境部门
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权力事项名称规范内容备注
9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独立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审核,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企业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主要理由:《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五条: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如果自行独立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应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条件。 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五、水利部门
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权力事项名称规范内容备注
10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六条: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主要理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目录第35项。
1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许可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主要理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目录第32项。
1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第24号令修改)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四号)第十九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因生产建设活动扰动地表、损坏植被造成轻度以上水土流失的平原区,开办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一)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二)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设施项目;(三)矿产开采、房地产开发、农业开发、旅游开发等项目;(四)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前款所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主要理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目录第30项。
1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一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主要理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附件目录第29项。
六、文化和旅游部门
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权力事项名称规范内容备注
14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编制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修缮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主要理由: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附件目录第159项。
七、卫生健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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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人可自行检测,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主要理由: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八、应急管理部门
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权力事项名称规范内容备注
16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第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审核标准,申请人按审核标准提供初步设计阶段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审批部门按标准和对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主要理由: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秘〔2017〕118号)附件第3项。
九、市场监管部门
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权力事项名称规范内容备注
17食品生产许可试制食品检验报告编制(首次申请许可或申请增加食品类别)《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应当按照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增加食品类别的变更许可的,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报告和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等。试制食品检验可以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食品生产许可试制食品检验可以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主要理由:《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明确规定。
18餐饮服务自酿酒安全性检验合格报告编制《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第四十二条: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在餐饮服务中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不得在本门店外销售。食品经营许可对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主要理由:根据《国务院审改办等十一部门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附件第4项。
十、广电部门
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权力事项名称规范内容备注
19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所需的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12月1日第三次修订)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修订)第十九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广播电视频率申请表;(二)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的协调文件;(三)相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第二十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使用以下业务的广播电视频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 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一)中、短波广播;(二)调频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 50 瓦(不含)以 上发射设备);(三)调频同步广播;(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五)地面数字电视广播。 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十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十一、住建部门
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权力事项名称规范内容备注
20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1.《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对所安装的人防设备进行检测(验)。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报告为竣工验收依据。
2.《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合格证发放的通知》(皖人防综〔2018〕87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和安装质量检测是人防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和必要环节,依据《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测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RFJ04-2009)、《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2015),防护设备产品和安装质量需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取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检测合格证》和永久式铭牌《合格证》。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按照国家人防办制定的标准要求,可对人防设备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检测,检测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主要理由: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保密局 国家测绘地信局 国家人防办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附件第2项。
十二、交通运输部门
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权力事项名称规范内容备注
21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第63号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80号修订)第三条第二款: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技术评价报告。
涉路施工许可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主要理由:设定依据未明确要求须由中介机构编制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22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14号,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正)第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采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二)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四)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第十九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二)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三)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6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设计文件、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人招标、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工作。
注:实际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施工图文件审查。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可自行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主要理由:根据设定依据“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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