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光波水分测试仪采购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光波水分测试仪采购项目
公告日期: | 2015-06-10 08:28:46 | |||||
项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光波水分测试仪采购项目 | |||||
项目编号: | GDC-****************4 | |||||
项目预算: | 100000.0元 | |||||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委托,对下列货物及服务进行网上电子政府采购,现邀请合格投标人进行网上竞价。 | ||||||
采购项目信息 | ||||||
采购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开始日期: | 2015-06-10 08:28:46 | |||
联系人: | 李绍成 | 截止日期: | 2015-06-16 08:28:46 | |||
联系电话: | ****-******* | 送货地点: | 厦门市行政区内 | |||
联系邮件: | lisc@xmciq.gov.cn | 到货时间: | 采购结果公告后 3 天内到货 | |||
剩余时间: | 签约时间: | 成交公告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合同 | ||||
资质要求: | 1.为提供及时的售后服务,本次竞价限本地(厦门市)供应商或在本地有销售及服务网点的外地供应商参与。 2.竞价人在竞价文件中,应就采购人的“技术要求”及相应的“设备配置要求”阐述其所投产品的“投标技术规格”,并就偏离情况作出明确说明。 3.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2个工作日内需缴纳中标金额30%的保证金,待货物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归还其保证金,如所投产品在约定时间内无法达到验收条件的将没收其保证金。 4.供应商在竞价时须以附件形式上传相关资质证明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操作规程》(国机采办【2014】10号),采购人对产品质保或售后维保有要求的,供应商应按要求上传相应的质保或售后维保承诺函。承诺函应当真实有效。售后服务承诺函或承诺书应加盖公章并以附件形式上传。在售后服务承诺函或承诺书之外进行说明内容的不视为有效文件。 供应商在竞价时,须根据资质要求中的内容以附件形式上传相关资质证明。 | |||||
维保质保要求: | 见采购商品信息 | |||||
需求附件: | ********160*****078.doc&type=attachment">********160*****078.doc | |||||
采购商品信息 | ||||||
商品分类 | 参考品牌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维保质保要求 | 基本描述 |
光波水分测试仪 | 台 | 1 | 供应商 1年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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