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冲击波治疗仪
体外冲击波治疗仪
厦门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海沧区嵩屿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乙方:康贝德(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HC[GK]*******的体外冲击波治疗仪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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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贰拾捌万捌仟元整(¥******.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供货安装完毕并提交采购人验收。;
4.2交付地点:厦门市海沧区嵩屿南二路118号;
4.3交付条件: 按采购人要求及合同约定。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 针对本合同中3.1 中的合同总金额包含范围, 本条款进一步补充说明为:合同总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费,还包括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保险费,服务费,安装调试费,质保期内维修维护费,操作人员培训费,税费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5.2 该合同中所涉及的标的物,须符合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内容与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且乙方完成安装、调试工作后,甲乙双方同意,合同货物由使用单位验收并以使用单位的验收意见为准。合同货物安装调试后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视为最终验收合格。 6.1.2合同货物验收时,由使用单位签署《厦门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 6.1.3 乙方应派代表参与验收过程,乙方未派代表参与或对验收意见有异议但未在验收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的,视为乙方对验收意见无异议。 6.1.4 最终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使用单位要求的时间内直接交付使用单位使用。合同货物交付使用前由乙方负责保管,合同货物的毁损或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6.1.5 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出换货、退货或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或使用单位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自行收回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承担相应费用。 6.1.6 验收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厂家货物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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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100 | 供货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待申请款项到账户且收到中标人提供发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金额的100%。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合同货物质保期结束之日起结束。
10、违约责任
10.1 乙方未能按时交货或未能按时交付使用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支付逾期交货货款2‰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个日历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另外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10.2、合同货物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 同或换货。如甲方选择换货,乙方重新供货导致的交货期延迟的,按10.1条处理;若甲方选择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10.3、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约定,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前发现的,按10.2条处理;在合同货物最终验 收合格后发现的,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另外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10.4、乙方的投标资料有弄虚作假、隐瞒事 实内容等情形,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前发现的,按10.2条处理;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后发现的,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另外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10.5、因乙方原因导致退换货的,乙方应承担退换货所需的一切费用。如乙方未在规 定时间内收回不合格货物,甲方不对上述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逾期超过20个日历日仍未收回的,甲方有权自 行处理上述货物。 10.6、质保期内,若乙方实际的维修响应(到达现场)时间不满足本合同要求的,每次应支付1000元违约 金;乙方未按照本合同其它要求及投标文件售后服务承诺书的条款履行义务的,每次应支付2000元违约金。 10.7、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乙方仍未纠正其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10.8、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无法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直接从未付的款项中扣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 应付未付的违约金、赔偿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甲方无关,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详见[******]HC[GK]*******的体外冲击波治疗仪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的规定。 14.2 质保期:货物质保期要求均为货物经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36个月,质保期满后,合同货物无质量问题或存在问题均已解决,由甲方向乙方出具质保期满确认书。 14.3 故障响应时间:在质保期内接到甲方通知后,乙方必须在2小时内响应,远程技术无法解决的,24小时内到达,48小时内修复; 72小时内无法修复的,乙方提供相应配置的代用设备或更换新设备,以保证甲方工作不中断,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特殊情况下,由乙方与甲方协商,并经甲方同意后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设备的修复或更换。 14.4 质保期满后,乙方仍应提供终身的售后服务,但只能收取零配件费且零配件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乙方保证能长期提供维修配件,具体的维修服务协议待质保期满后另行签订。 14.5 回访及不定期检修:乙方承诺对所有维修服务工作进行定期回访,并根据合同货物的使用情况不定期免费为合同货物进行检修、日常维护及保养服务,以保证合同货物的长期正常使用。 14.6 技术培训:乙方应向甲方免费提供合同货物的操作使用及基础维护的培训,直至甲方人员能完全掌握设备操作技能。 14.7 技术资料: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中文技术资料,包括:产品验收标准,技术说明书,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设备安装调试资料,安装维修手册等文件资料。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三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15.5.1 廉洁条款 15.5.1.1 乙方承诺严格按照《廉洁告知书》相关内容履行,不向甲方及相关人员直接或间接进行商业贿赂。 15.5.1.2 乙方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任何索贿行动的,应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15.5.1.3 乙方违反《廉洁告知书》相关内容的,严格按《廉洁告知书》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15.5.1.4 如乙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则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相关规定处理。 15.5.1.5 《廉洁告知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5.2 合同货物供货范围清单: 货物名称 数量 单位 主机 (DEM5-1) 1 台 治疗手柄 2 把 治疗头 9mm 2 个 治疗头 15mm 2 个 治疗头 25mm 2 个 豪华推车 1 辆 手柄座架 1 个 润滑油 1 瓶 电源线 1 条。
甲方: | 厦门市海沧区嵩屿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乙方: | 康贝德(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厦门市海沧区嵩屿南二路118号 | 住所: | 厦门市海沧区翁角西路2052号厦门生物医药产业园B2栋702单元 |
单位负责人: | 杨辉煌 | 单位负责人: | 黄文虎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黄文虎 | |
联系方法: | 联系方法: | 0592-*******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嘉禾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592*****8010801 |
签订地点: 厦门
签订日期:2022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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