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专户代理银行项目招标公告

本溪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专户代理银行项目招标公告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本溪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专户代理银行项目招标公告 有效期: 2022-12-16 至 2022-12-23
撰写单位: 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撰写人: 王巍
(本溪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专户代理银行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本溪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专户代理银行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01月06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2-******-*****
项目名称:本溪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专户代理银行项目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1.00
最高限价(元):0
采购需求:

本溪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专户代理银行项目需求

(一)提供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非税收缴服务:

1.严格按照采购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业务。

2.负责代理市本级非税收入收取、汇缴、划拨、票据、报表及信息传递等业务; 负责全省各级财政非税收入的收单业务。

3.经采购单位同意的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办理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代理业务。

4.按照采购单位规定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需要和接口标准开发本行代理财政非税业务系统,与本行核心业务系统无缝对接并根据采购单位业务需要,在采购单位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银行端系统与财政非税系统的接入联调;银行端系统要建立日常运维服务机制,以满足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需要。

5.为市直执收单位提供柜面、网银、手机银行、POS、聚合支付、业务系统对接等非税直接缴款业务,原则上不得向执收单位提供非税汇缴业务。

6.将收到的《缴款通知书》或20位缴款码,即时在银行端系统进行确认,并通过系统自动即时、安全、准确向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自动划款,不得凭其他票据向其他账户汇划。

(二)提供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划转服务

1.根据采购单位的支付指令,将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划转市级国库。

2.只能依据采购单位提供的《一般缴款书》《市级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两种票据办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划转、支付业务,其他票据均视为无效票据。上述两种票据采用机打形式,原则上手写票据无效。

3.办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划转、支付必须在专户开户银行办理,且应在接到 市财政局开具的有效票据当天(如遇不可抗力影响,应在下1个工作日内),将 资金划转到市政局指定的收款账户。

4.市本级开展TIPS电子缴库业务及财政电子票据业务,需按采购单位工作计划和业务标准开发联调电子缴库业务和财政电子票据业务。

(三)提供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服务

1.为确保同采购单位、市直主管部门、市直执收单位之间的账务准确,负责按执 收单位、收入项目等采购单位规定的内容及格式向采购单位报送日、月报表。日报表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月报于每月后2日内报送。

2.为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划转的账务准确,应于TIPS缴库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TIPS缴款资金汇总表(内容包括入库日期、执收单位编码和名称、收入科目代码和名称、金额等)。

3.对于直接转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资金,应与采购单位、市直执收单位进行核 实后,进行拒收退还。

4.负责按采购单位要求进行对账。

5.负责对采购单位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计息。

(四)其他服务

1.必须保证采购单位非税收入资金的安全。

2.保证为采购单位、市直执收单位及缴款人提供优质、方便、快捷的服务,不得 强制要求缴款人提供纸质版《缴款通知书》。

3.应确保其代理财政非税业务系统相关软硬件的安全、顺畅运行,以及与采购单位之间的网络和数据畅通。

4.需到采购单位现场提供取票、送票(含报表)等服务,做到票据(报表)传递及时,确保资金的日清月结。

5.对所属分支机构人员进行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培训,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 对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进行指导和问题解答。对于确属无法独立解决的问题, 指定专人与采购单位沟通解决,不得由分支机构直接与采购单位沟通。

6.为采购单位提供与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有关的免费服务,包括免除各种资金收付 业务手续费、免费为执收单位提供POS机等。

7.接受采购单位委托,组织协调下属各级机构代理本溪市乡镇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包括资金收付、会计核算、票据、报表及信息传递等业务。

8.配合采购单位提供采购单位需要的与非税收缴业务相关的信息与资料。

9.主动积极支持市政府工作,遵守协议规定各项承诺。

10.加强对辖区内各分支机构代理县区乡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指导,根据采购单位需要,做好本行内部各级机构与各级财政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并配合采购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11.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采购单位允许,乙方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及财政专户相关情况和数据,如遇特殊情况,应书面征得 采购单位同意。

12.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为采购单位财政专户资金提供最优惠利率。

13.因业务需要与执收单位或其它第三方签订属于非税收入业务范围的其它合作协议,需在《本溪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代理业务合作协议》框架下签订,并不得违反协议规定内容,不得超出协议规定的期限。

注:以上服务除规定外均为免费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1+1+1)(注:如中标单位服务质量优异,可续加一年服务期,如采购单位认为中标单位服务质量能继续达到采购单位标准,可再续加一年服务期)。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对促进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发展、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2
预算金额(元):1.00
最高限价(元):0
采购需求:

本溪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专户代理银行项目需求

(一)提供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非税收缴服务:

1.严格按照采购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业务。

2.负责代理市本级非税收入收取、汇缴、划拨、票据、报表及信息传递等业务; 负责全省各级财政非税收入的收单业务。

3.经采购单位同意的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办理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代理业务。

4.按照采购单位规定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需要和接口标准开发本行代理财政非税业务系统,与本行核心业务系统无缝对接并根据采购单位业务需要,在采购单位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银行端系统与财政非税系统的接入联调;银行端系统要建立日常运维服务机制,以满足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需要。

5.为市直执收单位提供柜面、网银、手机银行、POS、聚合支付、业务系统对接等非税直接缴款业务,原则上不得向执收单位提供非税汇缴业务。

6.将收到的《缴款通知书》或20位缴款码,即时在银行端系统进行确认,并通过系统自动即时、安全、准确向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自动划款,不得凭其他票据向其他账户汇划。

(二)提供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划转服务

1.根据采购单位的支付指令,将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划转市级国库。

2.只能依据采购单位提供的《一般缴款书》《市级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两种票据办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划转、支付业务,其他票据均视为无效票据。上述两种票据采用机打形式,原则上手写票据无效。

3.办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划转、支付必须在专户开户银行办理,且应在接到 市财政局开具的有效票据当天(如遇不可抗力影响,应在下1个工作日内),将 资金划转到市政局指定的收款账户。

4.市本级开展TIPS电子缴库业务及财政电子票据业务,需按采购单位工作计划和业务标准开发联调电子缴库业务和财政电子票据业务。

(三)提供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服务

1.为确保同采购单位、市直主管部门、市直执收单位之间的账务准确,负责按执 收单位、收入项目等采购单位规定的内容及格式向采购单位报送日、月报表。日报表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月报于每月后2日内报送。

2.为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划转的账务准确,应于TIPS缴库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TIPS缴款资金汇总表(内容包括入库日期、执收单位编码和名称、收入科目代码和名称、金额等)。

3.对于直接转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资金,应与采购单位、市直执收单位进行核 实后,进行拒收退还。

4.负责按采购单位要求进行对账。

5.负责对采购单位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计息。

(四)其他服务

1.必须保证采购单位非税收入资金的安全。

2.保证为采购单位、市直执收单位及缴款人提供优质、方便、快捷的服务,不得 强制要求缴款人提供纸质版《缴款通知书》。

3.应确保其代理财政非税业务系统相关软硬件的安全、顺畅运行,以及与采购单位之间的网络和数据畅通。

4.需到采购单位现场提供取票、送票(含报表)等服务,做到票据(报表)传递及时,确保资金的日清月结。

5.对所属分支机构人员进行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培训,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 对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进行指导和问题解答。对于确属无法独立解决的问题, 指定专人与采购单位沟通解决,不得由分支机构直接与采购单位沟通。

6.为采购单位提供与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有关的免费服务,包括免除各种资金收付 业务手续费、免费为执收单位提供POS机等。

7.接受采购单位委托,组织协调下属各级机构代理本溪市乡镇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包括资金收付、会计核算、票据、报表及信息传递等业务。

8.配合采购单位提供采购单位需要的与非税收缴业务相关的信息与资料。

9.主动积极支持市政府工作,遵守协议规定各项承诺。

10.加强对辖区内各分支机构代理县区乡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指导,根据采购单位需要,做好本行内部各级机构与各级财政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并配合采购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11.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采购单位允许,乙方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及财政专户相关情况和数据,如遇特殊情况,应书面征得 采购单位同意。

12.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为采购单位财政专户资金提供最优惠利率。

13.因业务需要与执收单位或其它第三方签订属于非税收入业务范围的其它合作协议,需在《本溪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代理业务合作协议》框架下签订,并不得违反协议规定内容,不得超出协议规定的期限。

注:以上服务除规定外均为免费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1+1+1)(注:如中标单位服务质量优异,可续加一年服务期,如采购单位认为中标单位服务质量能继续达到采购单位标准,可再续加一年服务期)。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对促进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发展、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3
预算金额(元):1.00
最高限价(元):0
采购需求:

本溪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专户代理银行项目需求

(一)提供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非税收缴服务:

1.严格按照采购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业务。

2.负责代理市本级非税收入收取、汇缴、划拨、票据、报表及信息传递等业务; 负责全省各级财政非税收入的收单业务。

3.经采购单位同意的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办理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代理业务。

4.按照采购单位规定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需要和接口标准开发本行代理财政非税业务系统,与本行核心业务系统无缝对接并根据采购单位业务需要,在采购单位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银行端系统与财政非税系统的接入联调;银行端系统要建立日常运维服务机制,以满足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需要。

5.为市直执收单位提供柜面、网银、手机银行、POS、聚合支付、业务系统对接等非税直接缴款业务,原则上不得向执收单位提供非税汇缴业务。

6.将收到的《缴款通知书》或20位缴款码,即时在银行端系统进行确认,并通过系统自动即时、安全、准确向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自动划款,不得凭其他票据向其他账户汇划。

(二)提供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划转服务

1.根据采购单位的支付指令,将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划转市级国库。

2.只能依据采购单位提供的《一般缴款书》《市级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两种票据办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划转、支付业务,其他票据均视为无效票据。上述两种票据采用机打形式,原则上手写票据无效。

3.办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划转、支付必须在专户开户银行办理,且应在接到 市财政局开具的有效票据当天(如遇不可抗力影响,应在下1个工作日内),将 资金划转到市政局指定的收款账户。

4.市本级开展TIPS电子缴库业务及财政电子票据业务,需按采购单位工作计划和业务标准开发联调电子缴库业务和财政电子票据业务。

(三)提供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服务

1.为确保同采购单位、市直主管部门、市直执收单位之间的账务准确,负责按执 收单位、收入项目等采购单位规定的内容及格式向采购单位报送日、月报表。日报表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月报于每月后2日内报送。

2.为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划转的账务准确,应于TIPS缴库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TIPS缴款资金汇总表(内容包括入库日期、执收单位编码和名称、收入科目代码和名称、金额等)。

3.对于直接转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资金,应与采购单位、市直执收单位进行核 实后,进行拒收退还。

4.负责按采购单位要求进行对账。

5.负责对采购单位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计息。

(四)其他服务

1.必须保证采购单位非税收入资金的安全。

2.保证为采购单位、市直执收单位及缴款人提供优质、方便、快捷的服务,不得 强制要求缴款人提供纸质版《缴款通知书》。

3.应确保其代理财政非税业务系统相关软硬件的安全、顺畅运行,以及与采购单位之间的网络和数据畅通。

4.需到采购单位现场提供取票、送票(含报表)等服务,做到票据(报表)传递及时,确保资金的日清月结。

5.对所属分支机构人员进行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培训,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 对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进行指导和问题解答。对于确属无法独立解决的问题, 指定专人与采购单位沟通解决,不得由分支机构直接与采购单位沟通。

6.为采购单位提供与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有关的免费服务,包括免除各种资金收付 业务手续费、免费为执收单位提供POS机等。

7.接受采购单位委托,组织协调下属各级机构代理本溪市乡镇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包括资金收付、会计核算、票据、报表及信息传递等业务。

8.配合采购单位提供采购单位需要的与非税收缴业务相关的信息与资料。

9.主动积极支持市政府工作,遵守协议规定各项承诺。

10.加强对辖区内各分支机构代理县区乡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指导,根据采购单位需要,做好本行内部各级机构与各级财政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并配合采购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11.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采购单位允许,乙方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及财政专户相关情况和数据,如遇特殊情况,应书面征得 采购单位同意。

12.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为采购单位财政专户资金提供最优惠利率。

13.因业务需要与执收单位或其它第三方签订属于非税收入业务范围的其它合作协议,需在《本溪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代理业务合作协议》框架下签订,并不得违反协议规定内容,不得超出协议规定的期限。

注:以上服务除规定外均为免费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1+1+1)(注:如中标单位服务质量优异,可续加一年服务期,如采购单位认为中标单位服务质量能继续达到采购单位标准,可再续加一年服务期)。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对促进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发展、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4
预算金额(元):1.00
最高限价(元):0
采购需求:

本溪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专户代理银行项目需求

(一)提供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非税收缴服务:

1.严格按照采购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业务。

2.负责代理市本级非税收入收取、汇缴、划拨、票据、报表及信息传递等业务; 负责全省各级财政非税收入的收单业务。

3.经采购单位同意的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办理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代理业务。

4.按照采购单位规定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需要和接口标准开发本行代理财政非税业务系统,与本行核心业务系统无缝对接并根据采购单位业务需要,在采购单位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银行端系统与财政非税系统的接入联调;银行端系统要建立日常运维服务机制,以满足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需要。

5.为市直执收单位提供柜面、网银、手机银行、POS、聚合支付、业务系统对接等非税直接缴款业务,原则上不得向执收单位提供非税汇缴业务。

6.将收到的《缴款通知书》或20位缴款码,即时在银行端系统进行确认,并通过系统自动即时、安全、准确向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自动划款,不得凭其他票据向其他账户汇划。

(二)提供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划转服务

1.根据采购单位的支付指令,将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划转市级国库。

2.只能依据采购单位提供的《一般缴款书》《市级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两种票据办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划转、支付业务,其他票据均视为无效票据。上述两种票据采用机打形式,原则上手写票据无效。

3.办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划转、支付必须在专户开户银行办理,且应在接到 市财政局开具的有效票据当天(如遇不可抗力影响,应在下1个工作日内),将 资金划转到市政局指定的收款账户。

4.市本级开展TIPS电子缴库业务及财政电子票据业务,需按采购单位工作计划和业务标准开发联调电子缴库业务和财政电子票据业务。

(三)提供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服务

1.为确保同采购单位、市直主管部门、市直执收单位之间的账务准确,负责按执 收单位、收入项目等采购单位规定的内容及格式向采购单位报送日、月报表。日报表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月报于每月后2日内报送。

2.为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划转的账务准确,应于TIPS缴库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TIPS缴款资金汇总表(内容包括入库日期、执收单位编码和名称、收入科目代码和名称、金额等)。

3.对于直接转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资金,应与采购单位、市直执收单位进行核 实后,进行拒收退还。

4.负责按采购单位要求进行对账。

5.负责对采购单位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计息。

(四)其他服务

1.必须保证采购单位非税收入资金的安全。

2.保证为采购单位、市直执收单位及缴款人提供优质、方便、快捷的服务,不得 强制要求缴款人提供纸质版《缴款通知书》。

3.应确保其代理财政非税业务系统相关软硬件的安全、顺畅运行,以及与采购单位之间的网络和数据畅通。

4.需到采购单位现场提供取票、送票(含报表)等服务,做到票据(报表)传递及时,确保资金的日清月结。

5.对所属分支机构人员进行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培训,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 对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进行指导和问题解答。对于确属无法独立解决的问题, 指定专人与采购单位沟通解决,不得由分支机构直接与采购单位沟通。

6.为采购单位提供与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有关的免费服务,包括免除各种资金收付 业务手续费、免费为执收单位提供POS机等。

7.接受采购单位委托,组织协调下属各级机构代理本溪市乡镇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包括资金收付、会计核算、票据、报表及信息传递等业务。

8.配合采购单位提供采购单位需要的与非税收缴业务相关的信息与资料。

9.主动积极支持市政府工作,遵守协议规定各项承诺。

10.加强对辖区内各分支机构代理县区乡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指导,根据采购单位需要,做好本行内部各级机构与各级财政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并配合采购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11.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采购单位允许,乙方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及财政专户相关情况和数据,如遇特殊情况,应书面征得 采购单位同意。

12.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为采购单位财政专户资金提供最优惠利率。

13.因业务需要与执收单位或其它第三方签订属于非税收入业务范围的其它合作协议,需在《本溪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代理业务合作协议》框架下签订,并不得违反协议规定内容,不得超出协议规定的期限。

注:以上服务除规定外均为免费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1+1+1)(注:如中标单位服务质量优异,可续加一年服务期,如采购单位认为中标单位服务质量能继续达到采购单位标准,可再续加一年服务期)。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对促进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发展、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5
预算金额(元):1.00
最高限价(元):0
采购需求:

本溪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专户代理银行项目需求

(一)提供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非税收缴服务:

1.严格按照采购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业务。

2.负责代理市本级非税收入收取、汇缴、划拨、票据、报表及信息传递等业务; 负责全省各级财政非税收入的收单业务。

3.经采购单位同意的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办理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代理业务。

4.按照采购单位规定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需要和接口标准开发本行代理财政非税业务系统,与本行核心业务系统无缝对接并根据采购单位业务需要,在采购单位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银行端系统与财政非税系统的接入联调;银行端系统要建立日常运维服务机制,以满足市本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需要。

5.为市直执收单位提供柜面、网银、手机银行、POS、聚合支付、业务系统对接等非税直接缴款业务,原则上不得向执收单位提供非税汇缴业务。

6.将收到的《缴款通知书》或20位缴款码,即时在银行端系统进行确认,并通过系统自动即时、安全、准确向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自动划款,不得凭其他票据向其他账户汇划。

(二)提供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划转服务

1.根据采购单位的支付指令,将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划转市级国库。

2.只能依据采购单位提供的《一般缴款书》《市级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两种票据办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划转、支付业务,其他票据均视为无效票据。上述两种票据采用机打形式,原则上手写票据无效。

3.办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划转、支付必须在专户开户银行办理,且应在接到 市财政局开具的有效票据当天(如遇不可抗力影响,应在下1个工作日内),将 资金划转到市政局指定的收款账户。

4.市本级开展TIPS电子缴库业务及财政电子票据业务,需按采购单位工作计划和业务标准开发联调电子缴库业务和财政电子票据业务。

(三)提供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会计服务

1.为确保同采购单位、市直主管部门、市直执收单位之间的账务准确,负责按执 收单位、收入项目等采购单位规定的内容及格式向采购单位报送日、月报表。日报表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月报于每月后2日内报送。

2.为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划转的账务准确,应于TIPS缴库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TIPS缴款资金汇总表(内容包括入库日期、执收单位编码和名称、收入科目代码和名称、金额等)。

3.对于直接转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资金,应与采购单位、市直执收单位进行核 实后,进行拒收退还。

4.负责按采购单位要求进行对账。

5.负责对采购单位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计息。

(四)其他服务

1.必须保证采购单位非税收入资金的安全。

2.保证为采购单位、市直执收单位及缴款人提供优质、方便、快捷的服务,不得 强制要求缴款人提供纸质版《缴款通知书》。

3.应确保其代理财政非税业务系统相关软硬件的安全、顺畅运行,以及与采购单位之间的网络和数据畅通。

4.需到采购单位现场提供取票、送票(含报表)等服务,做到票据(报表)传递及时,确保资金的日清月结。

5.对所属分支机构人员进行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培训,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 对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进行指导和问题解答。对于确属无法独立解决的问题, 指定专人与采购单位沟通解决,不得由分支机构直接与采购单位沟通。

6.为采购单位提供与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有关的免费服务,包括免除各种资金收付 业务手续费、免费为执收单位提供POS机等。

7.接受采购单位委托,组织协调下属各级机构代理本溪市乡镇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包括资金收付、会计核算、票据、报表及信息传递等业务。

8.配合采购单位提供采购单位需要的与非税收缴业务相关的信息与资料。

9.主动积极支持市政府工作,遵守协议规定各项承诺。

10.加强对辖区内各分支机构代理县区乡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指导,根据采购单位需要,做好本行内部各级机构与各级财政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并配合采购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11.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采购单位允许,乙方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及财政专户相关情况和数据,如遇特殊情况,应书面征得 采购单位同意。

12.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为采购单位财政专户资金提供最优惠利率。

13.因业务需要与执收单位或其它第三方签订属于非税收入业务范围的其它合作协议,需在《本溪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代理业务合作协议》框架下签订,并不得违反协议规定内容,不得超出协议规定的期限。

注:以上服务除规定外均为免费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1+1+1)(注:如中标单位服务质量优异,可续加一年服务期,如采购单位认为中标单位服务质量能继续达到采购单位标准,可再续加一年服务期)。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对促进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发展、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落实对促进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发展、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相关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12月16日 13时21分至2022年12月23日 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3年01月06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投标文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提交。备份投标文件 递交至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2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数字认证证书,否则应自行承担无法正常参与项目的一切后果;请供应商下载文件时填写好联系人,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发布更正公告后及时书面通知到供应商;如未留相关信息,导致更正公告无法书面通知到,将视同供应商已知晓该更正公告内容。
2、投标(响应)文件递交采用辽宁政府采购网网上递交及开标现场递交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形式存储的可加密备份文件两种形式同时执行,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以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报价须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及时上传和提交。
3、关于未使用的备份文件退还方式:供应商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正常解密的且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备份文件自动失效。代理机构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前联系供应商将备份文件退回。
4、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操作投标(响应)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常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5、供应商参加开标前应自行登录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查阅来访人员防疫规定。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本溪市财政局本级
地址: 本溪市平山区平山路3号
联系方式: 02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101号
联系方式: 024-********
邮箱地址: *********@zfcg.com
开户行: 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鸿雁支行
账户名称: 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先生
电话: 024-********

标签: 非税收入 代理银行 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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