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项目招标公告

本溪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项目招标公告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本溪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项目招标公告 有效期: 2022-12-16 至 2022-12-23
撰写单位: 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撰写人: 王巍
(本溪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本溪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01月10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2-******-*****
项目名称:本溪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项目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1.00
最高限价(元):0
采购需求:

本溪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

项目需求

★一、服务内容

(1)采购人委托中标人代理本溪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2)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具体包括: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国库集中支付、财政专户支付、公务卡、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等。采购人视业务需要在中标人处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

★二、详细服务业务

(1)中标人应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设置规范、简洁、合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处理流程,建立完善的制度办法和内部协调机制,强化培训、监管和风险防控,保证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准确、及时办理,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

(2)中标人应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办理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工作,不得自行变更开户银行、账号及账户名称。

(3)中标人应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保障本行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2小时内到账,跨行支付24小时内到账。

(4)中标人应具备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能力,主要包括:确保代理业务正常开展、及时办理相关业务、积极处理应急事件等。

(5)中标人应按采购人工作部署和有关业务、技术标准开展系统建设,支持财政一体化、电子化等改革创新性工作。

(6)中标人应配备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专门工作人员,畅通问题投诉受理渠道,积极、迅速解决问题,为预算单位提供优质代理服务,协助采购人树立良好的政务服务形象。

(7)中标人应就代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内控风险排查,不断提高业务和操作安全保障。

(8)中标人应按《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文件规定,做好零余额账户的管理和使用工作。零余额账户支付失败、退款等情况时,应于2小时内联系账户所属单位,并规范处理,原则上,零余额账户日终不应有余额。

(9)中标人应按采购人或预算单位要求,按规定的内容及格式报送日、旬、月报表,日报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旬、月报于2日内报送,并按采购人要求开展对账工作,按照采购人统一部署逐步实现电子对账,减少人工送单。

(10)中标人应妥善保管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电子、纸质凭证或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采购人允许,中标人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情况和数据。

(11)中标人应建立应急机制,保证非正常状态下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正常开展。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所列突发事件,中标人应建立应急预案,按采购人要求按加急业务程序办理有关业务,确保财政资金及时、准确支付。

(12)中标人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做好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年终结算工作。

(13)中标人根据经由采购人校验后的支付指令,按《预算一体化规范》相关要求,及时办理支付,确保安全、准确的将财政资金划入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14)中标人有关分支机构在营业时间内,要随时受理采购人或预算单位开具的支付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对于营业日15:30前收到的支付凭证及电子信息,应于当日办理完毕,并于16:00前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及时办理资金清算;营业日15:30后办理业务而发生垫付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5)中标人按时向采购人和预算单位反馈国库集中支付信息,按时向采购人和预算单位传递有关支付凭证、对账单、报表等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

(16)中标人应加强动态监控管理,按规定向采购人及时、准确、完整传输动态监控信息,及时向采购人报告预算单位重大违规支付事项等。

(17)中标人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采购人报送上一年度财政国库业务代理工作报告。

(18)中标人应接受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的日常监督检查。

(19)中标人负责对所属分支机构人员进行一体化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做好本行内部各级机构与各级财政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并配合采购人做好相关工作。

(20)因业务需要中标人与执收单位或其他第三方签订属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范围的其他合作协议,需在本协议框架下签订,不得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内容,不得超出本协议规定的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1+1+1)(注:如中标单位服务质量优异,可续加一年服务期,如采购单位认为中标单位服务质量能继续达到采购单位标准,可再续加一年服务期)。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对促进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发展、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2
预算金额(元):1.00
最高限价(元):0
采购需求:

本溪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

项目需求

★一、服务内容

(1)采购人委托中标人代理本溪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2)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具体包括: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国库集中支付、财政专户支付、公务卡、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等。采购人视业务需要在中标人处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

★二、详细服务业务

(1)中标人应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设置规范、简洁、合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处理流程,建立完善的制度办法和内部协调机制,强化培训、监管和风险防控,保证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准确、及时办理,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

(2)中标人应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办理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工作,不得自行变更开户银行、账号及账户名称。

(3)中标人应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保障本行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2小时内到账,跨行支付24小时内到账。

(4)中标人应具备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能力,主要包括:确保代理业务正常开展、及时办理相关业务、积极处理应急事件等。

(5)中标人应按采购人工作部署和有关业务、技术标准开展系统建设,支持财政一体化、电子化等改革创新性工作。

(6)中标人应配备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专门工作人员,畅通问题投诉受理渠道,积极、迅速解决问题,为预算单位提供优质代理服务,协助采购人树立良好的政务服务形象。

(7)中标人应就代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内控风险排查,不断提高业务和操作安全保障。

(8)中标人应按《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文件规定,做好零余额账户的管理和使用工作。零余额账户支付失败、退款等情况时,应于2小时内联系账户所属单位,并规范处理,原则上,零余额账户日终不应有余额。

(9)中标人应按采购人或预算单位要求,按规定的内容及格式报送日、旬、月报表,日报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旬、月报于2日内报送,并按采购人要求开展对账工作,按照采购人统一部署逐步实现电子对账,减少人工送单。

(10)中标人应妥善保管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电子、纸质凭证或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采购人允许,中标人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情况和数据。

(11)中标人应建立应急机制,保证非正常状态下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正常开展。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所列突发事件,中标人应建立应急预案,按采购人要求按加急业务程序办理有关业务,确保财政资金及时、准确支付。

(12)中标人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做好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年终结算工作。

(13)中标人根据经由采购人校验后的支付指令,按《预算一体化规范》相关要求,及时办理支付,确保安全、准确的将财政资金划入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14)中标人有关分支机构在营业时间内,要随时受理采购人或预算单位开具的支付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对于营业日15:30前收到的支付凭证及电子信息,应于当日办理完毕,并于16:00前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及时办理资金清算;营业日15:30后办理业务而发生垫付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5)中标人按时向采购人和预算单位反馈国库集中支付信息,按时向采购人和预算单位传递有关支付凭证、对账单、报表等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

(16)中标人应加强动态监控管理,按规定向采购人及时、准确、完整传输动态监控信息,及时向采购人报告预算单位重大违规支付事项等。

(17)中标人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采购人报送上一年度财政国库业务代理工作报告。

(18)中标人应接受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的日常监督检查。

(19)中标人负责对所属分支机构人员进行一体化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做好本行内部各级机构与各级财政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并配合采购人做好相关工作。

(20)因业务需要中标人与执收单位或其他第三方签订属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范围的其他合作协议,需在本协议框架下签订,不得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内容,不得超出本协议规定的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1+1+1)(注:如中标单位服务质量优异,可续加一年服务期,如采购单位认为中标单位服务质量能继续达到采购单位标准,可再续加一年服务期)。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对促进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发展、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3
预算金额(元):1.00
最高限价(元):0
采购需求:

本溪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

项目需求

★一、服务内容

(1)采购人委托中标人代理本溪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2)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具体包括: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国库集中支付、财政专户支付、公务卡、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等。采购人视业务需要在中标人处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

★二、详细服务业务

(1)中标人应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设置规范、简洁、合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处理流程,建立完善的制度办法和内部协调机制,强化培训、监管和风险防控,保证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准确、及时办理,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

(2)中标人应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办理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工作,不得自行变更开户银行、账号及账户名称。

(3)中标人应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保障本行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2小时内到账,跨行支付24小时内到账。

(4)中标人应具备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能力,主要包括:确保代理业务正常开展、及时办理相关业务、积极处理应急事件等。

(5)中标人应按采购人工作部署和有关业务、技术标准开展系统建设,支持财政一体化、电子化等改革创新性工作。

(6)中标人应配备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专门工作人员,畅通问题投诉受理渠道,积极、迅速解决问题,为预算单位提供优质代理服务,协助采购人树立良好的政务服务形象。

(7)中标人应就代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内控风险排查,不断提高业务和操作安全保障。

(8)中标人应按《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文件规定,做好零余额账户的管理和使用工作。零余额账户支付失败、退款等情况时,应于2小时内联系账户所属单位,并规范处理,原则上,零余额账户日终不应有余额。

(9)中标人应按采购人或预算单位要求,按规定的内容及格式报送日、旬、月报表,日报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旬、月报于2日内报送,并按采购人要求开展对账工作,按照采购人统一部署逐步实现电子对账,减少人工送单。

(10)中标人应妥善保管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电子、纸质凭证或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采购人允许,中标人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情况和数据。

(11)中标人应建立应急机制,保证非正常状态下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正常开展。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所列突发事件,中标人应建立应急预案,按采购人要求按加急业务程序办理有关业务,确保财政资金及时、准确支付。

(12)中标人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做好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年终结算工作。

(13)中标人根据经由采购人校验后的支付指令,按《预算一体化规范》相关要求,及时办理支付,确保安全、准确的将财政资金划入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14)中标人有关分支机构在营业时间内,要随时受理采购人或预算单位开具的支付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对于营业日15:30前收到的支付凭证及电子信息,应于当日办理完毕,并于16:00前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及时办理资金清算;营业日15:30后办理业务而发生垫付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5)中标人按时向采购人和预算单位反馈国库集中支付信息,按时向采购人和预算单位传递有关支付凭证、对账单、报表等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

(16)中标人应加强动态监控管理,按规定向采购人及时、准确、完整传输动态监控信息,及时向采购人报告预算单位重大违规支付事项等。

(17)中标人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采购人报送上一年度财政国库业务代理工作报告。

(18)中标人应接受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的日常监督检查。

(19)中标人负责对所属分支机构人员进行一体化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做好本行内部各级机构与各级财政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并配合采购人做好相关工作。

(20)因业务需要中标人与执收单位或其他第三方签订属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范围的其他合作协议,需在本协议框架下签订,不得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内容,不得超出本协议规定的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1+1+1)(注:如中标单位服务质量优异,可续加一年服务期,如采购单位认为中标单位服务质量能继续达到采购单位标准,可再续加一年服务期)。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对促进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发展、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4
预算金额(元):1.00
最高限价(元):0
采购需求:

本溪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

项目需求

★一、服务内容

(1)采购人委托中标人代理本溪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2)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具体包括: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国库集中支付、财政专户支付、公务卡、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等。采购人视业务需要在中标人处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

★二、详细服务业务

(1)中标人应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设置规范、简洁、合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处理流程,建立完善的制度办法和内部协调机制,强化培训、监管和风险防控,保证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准确、及时办理,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

(2)中标人应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办理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工作,不得自行变更开户银行、账号及账户名称。

(3)中标人应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保障本行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2小时内到账,跨行支付24小时内到账。

(4)中标人应具备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能力,主要包括:确保代理业务正常开展、及时办理相关业务、积极处理应急事件等。

(5)中标人应按采购人工作部署和有关业务、技术标准开展系统建设,支持财政一体化、电子化等改革创新性工作。

(6)中标人应配备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专门工作人员,畅通问题投诉受理渠道,积极、迅速解决问题,为预算单位提供优质代理服务,协助采购人树立良好的政务服务形象。

(7)中标人应就代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内控风险排查,不断提高业务和操作安全保障。

(8)中标人应按《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文件规定,做好零余额账户的管理和使用工作。零余额账户支付失败、退款等情况时,应于2小时内联系账户所属单位,并规范处理,原则上,零余额账户日终不应有余额。

(9)中标人应按采购人或预算单位要求,按规定的内容及格式报送日、旬、月报表,日报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旬、月报于2日内报送,并按采购人要求开展对账工作,按照采购人统一部署逐步实现电子对账,减少人工送单。

(10)中标人应妥善保管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电子、纸质凭证或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采购人允许,中标人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情况和数据。

(11)中标人应建立应急机制,保证非正常状态下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正常开展。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所列突发事件,中标人应建立应急预案,按采购人要求按加急业务程序办理有关业务,确保财政资金及时、准确支付。

(12)中标人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做好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年终结算工作。

(13)中标人根据经由采购人校验后的支付指令,按《预算一体化规范》相关要求,及时办理支付,确保安全、准确的将财政资金划入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14)中标人有关分支机构在营业时间内,要随时受理采购人或预算单位开具的支付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对于营业日15:30前收到的支付凭证及电子信息,应于当日办理完毕,并于16:00前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及时办理资金清算;营业日15:30后办理业务而发生垫付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5)中标人按时向采购人和预算单位反馈国库集中支付信息,按时向采购人和预算单位传递有关支付凭证、对账单、报表等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

(16)中标人应加强动态监控管理,按规定向采购人及时、准确、完整传输动态监控信息,及时向采购人报告预算单位重大违规支付事项等。

(17)中标人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采购人报送上一年度财政国库业务代理工作报告。

(18)中标人应接受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的日常监督检查。

(19)中标人负责对所属分支机构人员进行一体化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做好本行内部各级机构与各级财政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并配合采购人做好相关工作。

(20)因业务需要中标人与执收单位或其他第三方签订属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范围的其他合作协议,需在本协议框架下签订,不得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内容,不得超出本协议规定的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1+1+1)(注:如中标单位服务质量优异,可续加一年服务期,如采购单位认为中标单位服务质量能继续达到采购单位标准,可再续加一年服务期)。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对促进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发展、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5
预算金额(元):1.00
最高限价(元):1
采购需求:

本溪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

项目需求

★一、服务内容

(1)采购人委托中标人代理本溪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2)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具体包括: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国库集中支付、财政专户支付、公务卡、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等。采购人视业务需要在中标人处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

★二、详细服务业务

(1)中标人应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设置规范、简洁、合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处理流程,建立完善的制度办法和内部协调机制,强化培训、监管和风险防控,保证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准确、及时办理,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

(2)中标人应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办理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工作,不得自行变更开户银行、账号及账户名称。

(3)中标人应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保障本行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2小时内到账,跨行支付24小时内到账。

(4)中标人应具备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能力,主要包括:确保代理业务正常开展、及时办理相关业务、积极处理应急事件等。

(5)中标人应按采购人工作部署和有关业务、技术标准开展系统建设,支持财政一体化、电子化等改革创新性工作。

(6)中标人应配备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专门工作人员,畅通问题投诉受理渠道,积极、迅速解决问题,为预算单位提供优质代理服务,协助采购人树立良好的政务服务形象。

(7)中标人应就代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内控风险排查,不断提高业务和操作安全保障。

(8)中标人应按《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文件规定,做好零余额账户的管理和使用工作。零余额账户支付失败、退款等情况时,应于2小时内联系账户所属单位,并规范处理,原则上,零余额账户日终不应有余额。

(9)中标人应按采购人或预算单位要求,按规定的内容及格式报送日、旬、月报表,日报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旬、月报于2日内报送,并按采购人要求开展对账工作,按照采购人统一部署逐步实现电子对账,减少人工送单。

(10)中标人应妥善保管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电子、纸质凭证或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采购人允许,中标人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情况和数据。

(11)中标人应建立应急机制,保证非正常状态下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正常开展。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所列突发事件,中标人应建立应急预案,按采购人要求按加急业务程序办理有关业务,确保财政资金及时、准确支付。

(12)中标人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做好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年终结算工作。

(13)中标人根据经由采购人校验后的支付指令,按《预算一体化规范》相关要求,及时办理支付,确保安全、准确的将财政资金划入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14)中标人有关分支机构在营业时间内,要随时受理采购人或预算单位开具的支付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对于营业日15:30前收到的支付凭证及电子信息,应于当日办理完毕,并于16:00前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及时办理资金清算;营业日15:30后办理业务而发生垫付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5)中标人按时向采购人和预算单位反馈国库集中支付信息,按时向采购人和预算单位传递有关支付凭证、对账单、报表等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

(16)中标人应加强动态监控管理,按规定向采购人及时、准确、完整传输动态监控信息,及时向采购人报告预算单位重大违规支付事项等。

(17)中标人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采购人报送上一年度财政国库业务代理工作报告。

(18)中标人应接受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的日常监督检查。

(19)中标人负责对所属分支机构人员进行一体化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做好本行内部各级机构与各级财政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并配合采购人做好相关工作。

(20)因业务需要中标人与执收单位或其他第三方签订属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范围的其他合作协议,需在本协议框架下签订,不得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内容,不得超出本协议规定的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1+1+1)(注:如中标单位服务质量优异,可续加一年服务期,如采购单位认为中标单位服务质量能继续达到采购单位标准,可再续加一年服务期)。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对促进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发展、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6
预算金额(元):1.00
最高限价(元):0
采购需求:

本溪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

项目需求

★一、服务内容

(1)采购人委托中标人代理本溪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2)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具体包括: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国库集中支付、财政专户支付、公务卡、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等。采购人视业务需要在中标人处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

★二、详细服务业务

(1)中标人应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设置规范、简洁、合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处理流程,建立完善的制度办法和内部协调机制,强化培训、监管和风险防控,保证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准确、及时办理,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

(2)中标人应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办理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工作,不得自行变更开户银行、账号及账户名称。

(3)中标人应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保障本行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2小时内到账,跨行支付24小时内到账。

(4)中标人应具备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能力,主要包括:确保代理业务正常开展、及时办理相关业务、积极处理应急事件等。

(5)中标人应按采购人工作部署和有关业务、技术标准开展系统建设,支持财政一体化、电子化等改革创新性工作。

(6)中标人应配备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专门工作人员,畅通问题投诉受理渠道,积极、迅速解决问题,为预算单位提供优质代理服务,协助采购人树立良好的政务服务形象。

(7)中标人应就代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内控风险排查,不断提高业务和操作安全保障。

(8)中标人应按《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文件规定,做好零余额账户的管理和使用工作。零余额账户支付失败、退款等情况时,应于2小时内联系账户所属单位,并规范处理,原则上,零余额账户日终不应有余额。

(9)中标人应按采购人或预算单位要求,按规定的内容及格式报送日、旬、月报表,日报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旬、月报于2日内报送,并按采购人要求开展对账工作,按照采购人统一部署逐步实现电子对账,减少人工送单。

(10)中标人应妥善保管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电子、纸质凭证或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采购人允许,中标人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情况和数据。

(11)中标人应建立应急机制,保证非正常状态下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正常开展。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所列突发事件,中标人应建立应急预案,按采购人要求按加急业务程序办理有关业务,确保财政资金及时、准确支付。

(12)中标人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做好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年终结算工作。

(13)中标人根据经由采购人校验后的支付指令,按《预算一体化规范》相关要求,及时办理支付,确保安全、准确的将财政资金划入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14)中标人有关分支机构在营业时间内,要随时受理采购人或预算单位开具的支付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对于营业日15:30前收到的支付凭证及电子信息,应于当日办理完毕,并于16:00前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及时办理资金清算;营业日15:30后办理业务而发生垫付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5)中标人按时向采购人和预算单位反馈国库集中支付信息,按时向采购人和预算单位传递有关支付凭证、对账单、报表等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

(16)中标人应加强动态监控管理,按规定向采购人及时、准确、完整传输动态监控信息,及时向采购人报告预算单位重大违规支付事项等。

(17)中标人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采购人报送上一年度财政国库业务代理工作报告。

(18)中标人应接受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的日常监督检查。

(19)中标人负责对所属分支机构人员进行一体化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做好本行内部各级机构与各级财政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并配合采购人做好相关工作。

(20)因业务需要中标人与执收单位或其他第三方签订属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范围的其他合作协议,需在本协议框架下签订,不得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内容,不得超出本协议规定的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1+1+1)(注:如中标单位服务质量优异,可续加一年服务期,如采购单位认为中标单位服务质量能继续达到采购单位标准,可再续加一年服务期)。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对促进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发展、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7
预算金额(元):1.00
最高限价(元):0
采购需求:

本溪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

项目需求

★一、服务内容

(1)采购人委托中标人代理本溪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2)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具体包括: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国库集中支付、财政专户支付、公务卡、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等。采购人视业务需要在中标人处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

★二、详细服务业务

(1)中标人应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设置规范、简洁、合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处理流程,建立完善的制度办法和内部协调机制,强化培训、监管和风险防控,保证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准确、及时办理,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

(2)中标人应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办理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工作,不得自行变更开户银行、账号及账户名称。

(3)中标人应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保障本行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2小时内到账,跨行支付24小时内到账。

(4)中标人应具备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能力,主要包括:确保代理业务正常开展、及时办理相关业务、积极处理应急事件等。

(5)中标人应按采购人工作部署和有关业务、技术标准开展系统建设,支持财政一体化、电子化等改革创新性工作。

(6)中标人应配备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专门工作人员,畅通问题投诉受理渠道,积极、迅速解决问题,为预算单位提供优质代理服务,协助采购人树立良好的政务服务形象。

(7)中标人应就代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内控风险排查,不断提高业务和操作安全保障。

(8)中标人应按《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文件规定,做好零余额账户的管理和使用工作。零余额账户支付失败、退款等情况时,应于2小时内联系账户所属单位,并规范处理,原则上,零余额账户日终不应有余额。

(9)中标人应按采购人或预算单位要求,按规定的内容及格式报送日、旬、月报表,日报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旬、月报于2日内报送,并按采购人要求开展对账工作,按照采购人统一部署逐步实现电子对账,减少人工送单。

(10)中标人应妥善保管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电子、纸质凭证或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采购人允许,中标人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情况和数据。

(11)中标人应建立应急机制,保证非正常状态下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正常开展。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所列突发事件,中标人应建立应急预案,按采购人要求按加急业务程序办理有关业务,确保财政资金及时、准确支付。

(12)中标人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做好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年终结算工作。

(13)中标人根据经由采购人校验后的支付指令,按《预算一体化规范》相关要求,及时办理支付,确保安全、准确的将财政资金划入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14)中标人有关分支机构在营业时间内,要随时受理采购人或预算单位开具的支付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对于营业日15:30前收到的支付凭证及电子信息,应于当日办理完毕,并于16:00前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及时办理资金清算;营业日15:30后办理业务而发生垫付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5)中标人按时向采购人和预算单位反馈国库集中支付信息,按时向采购人和预算单位传递有关支付凭证、对账单、报表等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

(16)中标人应加强动态监控管理,按规定向采购人及时、准确、完整传输动态监控信息,及时向采购人报告预算单位重大违规支付事项等。

(17)中标人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采购人报送上一年度财政国库业务代理工作报告。

(18)中标人应接受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的日常监督检查。

(19)中标人负责对所属分支机构人员进行一体化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做好本行内部各级机构与各级财政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并配合采购人做好相关工作。

(20)因业务需要中标人与执收单位或其他第三方签订属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范围的其他合作协议,需在本协议框架下签订,不得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内容,不得超出本协议规定的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1+1+1)(注:如中标单位服务质量优异,可续加一年服务期,如采购单位认为中标单位服务质量能继续达到采购单位标准,可再续加一年服务期)。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对促进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发展、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8
预算金额(元):1.00
最高限价(元):0
采购需求:

本溪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

项目需求

★一、服务内容

(1)采购人委托中标人代理本溪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2)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具体包括: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国库集中支付、财政专户支付、公务卡、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等。采购人视业务需要在中标人处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

★二、详细服务业务

(1)中标人应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设置规范、简洁、合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处理流程,建立完善的制度办法和内部协调机制,强化培训、监管和风险防控,保证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准确、及时办理,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

(2)中标人应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办理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工作,不得自行变更开户银行、账号及账户名称。

(3)中标人应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保障本行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2小时内到账,跨行支付24小时内到账。

(4)中标人应具备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能力,主要包括:确保代理业务正常开展、及时办理相关业务、积极处理应急事件等。

(5)中标人应按采购人工作部署和有关业务、技术标准开展系统建设,支持财政一体化、电子化等改革创新性工作。

(6)中标人应配备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专门工作人员,畅通问题投诉受理渠道,积极、迅速解决问题,为预算单位提供优质代理服务,协助采购人树立良好的政务服务形象。

(7)中标人应就代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内控风险排查,不断提高业务和操作安全保障。

(8)中标人应按《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文件规定,做好零余额账户的管理和使用工作。零余额账户支付失败、退款等情况时,应于2小时内联系账户所属单位,并规范处理,原则上,零余额账户日终不应有余额。

(9)中标人应按采购人或预算单位要求,按规定的内容及格式报送日、旬、月报表,日报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旬、月报于2日内报送,并按采购人要求开展对账工作,按照采购人统一部署逐步实现电子对账,减少人工送单。

(10)中标人应妥善保管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电子、纸质凭证或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采购人允许,中标人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情况和数据。

(11)中标人应建立应急机制,保证非正常状态下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正常开展。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所列突发事件,中标人应建立应急预案,按采购人要求按加急业务程序办理有关业务,确保财政资金及时、准确支付。

(12)中标人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做好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年终结算工作。

(13)中标人根据经由采购人校验后的支付指令,按《预算一体化规范》相关要求,及时办理支付,确保安全、准确的将财政资金划入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14)中标人有关分支机构在营业时间内,要随时受理采购人或预算单位开具的支付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对于营业日15:30前收到的支付凭证及电子信息,应于当日办理完毕,并于16:00前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及时办理资金清算;营业日15:30后办理业务而发生垫付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5)中标人按时向采购人和预算单位反馈国库集中支付信息,按时向采购人和预算单位传递有关支付凭证、对账单、报表等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

(16)中标人应加强动态监控管理,按规定向采购人及时、准确、完整传输动态监控信息,及时向采购人报告预算单位重大违规支付事项等。

(17)中标人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采购人报送上一年度财政国库业务代理工作报告。

(18)中标人应接受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的日常监督检查。

(19)中标人负责对所属分支机构人员进行一体化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做好本行内部各级机构与各级财政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并配合采购人做好相关工作。

(20)因业务需要中标人与执收单位或其他第三方签订属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范围的其他合作协议,需在本协议框架下签订,不得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内容,不得超出本协议规定的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1+1+1)(注:如中标单位服务质量优异,可续加一年服务期,如采购单位认为中标单位服务质量能继续达到采购单位标准,可再续加一年服务期)。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对促进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发展、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9
预算金额(元):1.00
最高限价(元):0
采购需求:

本溪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

项目需求

★一、服务内容

(1)采购人委托中标人代理本溪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2)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具体包括: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国库集中支付、财政专户支付、公务卡、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等。采购人视业务需要在中标人处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

★二、详细服务业务

(1)中标人应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设置规范、简洁、合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处理流程,建立完善的制度办法和内部协调机制,强化培训、监管和风险防控,保证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准确、及时办理,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

(2)中标人应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办理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工作,不得自行变更开户银行、账号及账户名称。

(3)中标人应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保障本行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2小时内到账,跨行支付24小时内到账。

(4)中标人应具备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能力,主要包括:确保代理业务正常开展、及时办理相关业务、积极处理应急事件等。

(5)中标人应按采购人工作部署和有关业务、技术标准开展系统建设,支持财政一体化、电子化等改革创新性工作。

(6)中标人应配备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专门工作人员,畅通问题投诉受理渠道,积极、迅速解决问题,为预算单位提供优质代理服务,协助采购人树立良好的政务服务形象。

(7)中标人应就代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内控风险排查,不断提高业务和操作安全保障。

(8)中标人应按《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文件规定,做好零余额账户的管理和使用工作。零余额账户支付失败、退款等情况时,应于2小时内联系账户所属单位,并规范处理,原则上,零余额账户日终不应有余额。

(9)中标人应按采购人或预算单位要求,按规定的内容及格式报送日、旬、月报表,日报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旬、月报于2日内报送,并按采购人要求开展对账工作,按照采购人统一部署逐步实现电子对账,减少人工送单。

(10)中标人应妥善保管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电子、纸质凭证或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采购人允许,中标人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情况和数据。

(11)中标人应建立应急机制,保证非正常状态下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正常开展。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所列突发事件,中标人应建立应急预案,按采购人要求按加急业务程序办理有关业务,确保财政资金及时、准确支付。

(12)中标人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做好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年终结算工作。

(13)中标人根据经由采购人校验后的支付指令,按《预算一体化规范》相关要求,及时办理支付,确保安全、准确的将财政资金划入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14)中标人有关分支机构在营业时间内,要随时受理采购人或预算单位开具的支付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对于营业日15:30前收到的支付凭证及电子信息,应于当日办理完毕,并于16:00前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及时办理资金清算;营业日15:30后办理业务而发生垫付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5)中标人按时向采购人和预算单位反馈国库集中支付信息,按时向采购人和预算单位传递有关支付凭证、对账单、报表等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

(16)中标人应加强动态监控管理,按规定向采购人及时、准确、完整传输动态监控信息,及时向采购人报告预算单位重大违规支付事项等。

(17)中标人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采购人报送上一年度财政国库业务代理工作报告。

(18)中标人应接受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的日常监督检查。

(19)中标人负责对所属分支机构人员进行一体化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做好本行内部各级机构与各级财政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并配合采购人做好相关工作。

(20)因业务需要中标人与执收单位或其他第三方签订属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范围的其他合作协议,需在本协议框架下签订,不得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内容,不得超出本协议规定的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1+1+1)(注:如中标单位服务质量优异,可续加一年服务期,如采购单位认为中标单位服务质量能继续达到采购单位标准,可再续加一年服务期)。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对促进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发展、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10
预算金额(元):1.00
最高限价(元):0
采购需求:

本溪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

项目需求

★一、服务内容

(1)采购人委托中标人代理本溪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2)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具体包括: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国库集中支付、财政专户支付、公务卡、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等。采购人视业务需要在中标人处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

★二、详细服务业务

(1)中标人应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设置规范、简洁、合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处理流程,建立完善的制度办法和内部协调机制,强化培训、监管和风险防控,保证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准确、及时办理,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

(2)中标人应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办理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工作,不得自行变更开户银行、账号及账户名称。

(3)中标人应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保障本行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2小时内到账,跨行支付24小时内到账。

(4)中标人应具备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能力,主要包括:确保代理业务正常开展、及时办理相关业务、积极处理应急事件等。

(5)中标人应按采购人工作部署和有关业务、技术标准开展系统建设,支持财政一体化、电子化等改革创新性工作。

(6)中标人应配备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专门工作人员,畅通问题投诉受理渠道,积极、迅速解决问题,为预算单位提供优质代理服务,协助采购人树立良好的政务服务形象。

(7)中标人应就代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内控风险排查,不断提高业务和操作安全保障。

(8)中标人应按《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文件规定,做好零余额账户的管理和使用工作。零余额账户支付失败、退款等情况时,应于2小时内联系账户所属单位,并规范处理,原则上,零余额账户日终不应有余额。

(9)中标人应按采购人或预算单位要求,按规定的内容及格式报送日、旬、月报表,日报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旬、月报于2日内报送,并按采购人要求开展对账工作,按照采购人统一部署逐步实现电子对账,减少人工送单。

(10)中标人应妥善保管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电子、纸质凭证或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采购人允许,中标人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情况和数据。

(11)中标人应建立应急机制,保证非正常状态下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正常开展。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所列突发事件,中标人应建立应急预案,按采购人要求按加急业务程序办理有关业务,确保财政资金及时、准确支付。

(12)中标人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做好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年终结算工作。

(13)中标人根据经由采购人校验后的支付指令,按《预算一体化规范》相关要求,及时办理支付,确保安全、准确的将财政资金划入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14)中标人有关分支机构在营业时间内,要随时受理采购人或预算单位开具的支付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对于营业日15:30前收到的支付凭证及电子信息,应于当日办理完毕,并于16:00前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及时办理资金清算;营业日15:30后办理业务而发生垫付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5)中标人按时向采购人和预算单位反馈国库集中支付信息,按时向采购人和预算单位传递有关支付凭证、对账单、报表等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

(16)中标人应加强动态监控管理,按规定向采购人及时、准确、完整传输动态监控信息,及时向采购人报告预算单位重大违规支付事项等。

(17)中标人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采购人报送上一年度财政国库业务代理工作报告。

(18)中标人应接受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的日常监督检查。

(19)中标人负责对所属分支机构人员进行一体化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做好本行内部各级机构与各级财政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并配合采购人做好相关工作。

(20)因业务需要中标人与执收单位或其他第三方签订属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范围的其他合作协议,需在本协议框架下签订,不得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内容,不得超出本协议规定的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1+1+1)(注:如中标单位服务质量优异,可续加一年服务期,如采购单位认为中标单位服务质量能继续达到采购单位标准,可再续加一年服务期)。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对促进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发展、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落实对促进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发展、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相关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12月16日 13时31分至2022年12月23日 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3年01月10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投标文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提交。备份投标文件 递交至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2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数字认证证书,否则应自行承担无法正常参与项目的一切后果;请供应商下载文件时填写好联系人,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发布更正公告后及时书面通知到供应商;如未留相关信息,导致更正公告无法书面通知到,将视同供应商已知晓该更正公告内容。
2、投标(响应)文件递交采用辽宁政府采购网网上递交及开标现场递交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形式存储的可加密备份文件两种形式同时执行,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以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报价须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及时上传和提交。
3、关于未使用的备份文件退还方式:供应商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正常解密的且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备份文件自动失效。代理机构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前联系供应商将备份文件退回。
4、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操作投标(响应)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常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5、供应商参加开标前应自行登录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查阅来访人员防疫规定。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本溪市财政局本级
地址: 本溪市平山区平山路3号
联系方式: 02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101号
联系方式: 024-********;
邮箱地址: *********@zfcg.com
开户行: 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鸿雁支行
账户名称: 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先生
电话: 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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