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六横供销合作社六横供销大厦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普陀区六横供销合作社六横供销大厦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舟农(肥料)罚〔2022〕15号
被处罚单位:普陀区六横供销合作社六横供销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斗波
执法部门:【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浙江省舟山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年11月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当事人:普陀区六横供销合作社六横供销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M
法定代表人:胡斗波
地址: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号
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于2022年5月25日以每包9元的价格购入50包含腐植酸水溶肥料用于销售,售价为每包12元。经检测,该肥料腐植酸含量未检出,磷(P2O5)%含量1.00,不符合产品标明值腐植酸≥4和NY 1106-2010标准中磷(P2O5)%≥2.0要求,为不合格产品。截止到2022年9月20日之前,除6包用于抽样以外,其余均已售完,共销售44包,共计销售收入528元。
当事人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的规定,应予以相应处罚。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能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中关于肥料的适用情形、裁量标准,予以从轻处罚。
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给予警告;
二、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仟零伍拾陆元整(¥:10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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