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益芬经营的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案
赵益芬经营的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舟农(饲料)罚〔2022〕13号
被处罚人:赵益芬
执法部门:【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浙江省舟山市农业农村局
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年7月25日
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当事人:赵益芬
身份证号码:3****************4
居住地址: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号
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分别于2022年3月26日以10元/袋的价格购入5箱(100袋)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维生素E+甘露寡糖,售价为15元/袋;于2022年4月3日以7元/袋的价格购入6箱(120袋)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丁酸梭菌,售价为10元/袋。经检测,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维生素E+甘露寡糖实测结果维生素E未检出,不符合产品标签标明值维生素E≥5%;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丁酸梭菌实测结果铅含量27.45mg/kg、总砷含量4.34mg/kg,不符合产品标签标明值铅≤5.0mg/kg、总砷≤2.0mg/kg,均为不合格产品。两种饲料添加剂除4月7日抽检时,各被抽取6袋外,其余产品均在2022年5月底售出,共计销售收入2550元。
当事人经营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饲料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之规定,应予以相应处罚。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危害成果,且能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中关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适用情形、裁量标准,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饲料添加剂,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伍佰伍拾元整(¥:2550.00);
二、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陆仟伍佰伍拾元整(¥:6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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