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宏程副食商店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罚〔2022〕67号)

乐山市市中区宏程副食商店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罚〔2022〕67号)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市监罚〔2022〕67号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宏程副食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MA691ML482

经营场所:乐山市市中区九峰镇永安村2组86号

经营者:杨芳


2021年12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市中区九峰镇永安村2组86号的“乐山市市中区宏程副食商店”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店销售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限食品待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过期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本局于2022年1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杨芳系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乐山市市中区宏程副食商店,于2004年10月9日依法设立,经营范围:食品、日用品、卫生用品、文化用品销售;卷烟、雪茄烟零售。


当事人于2020年5月21日从乐山市土主调味品有限公司购进“土主红油豆瓣”1件(12瓶),购进价格80元/件,截止检查当天已销售11瓶,销售价格10元/瓶,剩余1瓶,货值金额10元;于2021年3月5日从嘉泰副食经营部购进“伊卡乐草莓味棉花糖”3袋,购进价格2元/袋,截止检查当天已销售2袋,销售价格4元/袋,剩余1袋,货值金额4元;于2021年3月5日从嘉泰副食经营部购进“地锅脆片”3袋,购进价格2.6元/袋,截止检查当天已销售1袋,销售价格4元/袋,剩余2袋,货值金额8元。当事人未做销售台账,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销售过,故无违法所得,涉案货值金额共计22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等;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检查现场照片6张,供货商乐山市土主调味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送货单据1份,供货商嘉泰副食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商品销售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等。


2022年2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乐中市监告〔2022〕6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行为。鉴于当事人涉案金额小,未对社会造成危害,积极配合调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尚未售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经研究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2. 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的“土主红油豆瓣”1瓶,“伊卡乐草莓味棉花糖”1袋,“地锅脆片”2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乐山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户: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账号:510*****080*********)。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零二二年三月七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副食 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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