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水库、防洪治理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的公告
丰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水库、防洪治理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的公告
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库和防洪治理工程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有关规定,对我市境内水库防洪治理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进行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库、防洪治理工程管理要求,依法对水库、防洪治理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监督管理。
二、在水库、防洪治理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依法管控如下:
1、在水库、防洪治理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禁止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重点区域内禁止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防护林除外)。
2、在水库、防洪治理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水库、防洪治理工程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3、在水库、防洪治理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禁止从事影响水库、防洪治理工程运行和安全的打井、钻探、爆破、采石、取土等活动。
4、在水库、防洪治理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严禁未经许可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严禁未经许可在水库防洪治理工程、、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严禁未经许可开展工程项目建设。
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水库、防洪治理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原则。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根据水库周边的实际情况,选取划定依据中管理范围划定较小值作为划定标准。水库管理范围按照校核洪水位确定,大坝管理范围按照坝肩以外300米,前坝脚上游100米,后坝脚下游500米,附属建筑物外缘以外50米范围划定。坝区保护范围以坝址区域管理范围以外200米、库区保护范围以管理范围以外50米范围划定,下游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以外200米范围划定,水库附属建筑物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以外300米范围划定。防洪治理工程管理范围以外30米,堤脚以外两侧各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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