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星公司全膜法含磷废水处理专有技术设备采购单源公告

楚星公司全膜法含磷废水处理专有技术设备采购单源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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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源采购公示

楚星公司就“100万吨/年磷石膏水洗净化及无害化项目全膜法含磷废水处理专有技术设备”项目拟采用单源方式组织采购,公示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编号:cxgs-dy-cys-********-01

2、项目名称:100万吨/年磷石膏水洗净化及无害化项目全膜法含磷废水处理专有技术设备

3、拟成交供应商:广州市鑫丰科创科技有限公司

4、单源采购理由:

(√)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或具有其他垄断性质的项目;

须保证与原有项目一致性或专业及服务配套的要求,需从原成套装置供应商(技术服务商)处采购的项目。

5、公示时间:2022年12月16日至2022年12月19日(三天)

6、公示期间:公示期间其他供应商若有异议,须在公示期内以实名形式(包括单位名称、联系方式、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项目响应方案)向采购人反馈,反馈内容以电子邮件发送至 caoys@hbyihua.cn ,逾期不予受理。

二、供应商必须具备的参与资格条件:

1、采购人供应商名录合格供应商。

2、未被列入需求方黑名单目录。

3、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无未处理的性质严重的异常情况。

4、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等渠道查询的主体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5、本项目其他资格条件:无。

三、联系方式:

招标办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手机): 曹玉姗158*****702

本项目咨询电话(座机): 158*****702

本项目所在公司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枝城镇化工路11号

投诉电话:0717-886*****517*******


投诉邮箱:yhzbwg@163.com(不是提交响应文件的邮箱,若因此未及时正确响应,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附件:

100万吨/年磷石膏水洗净化及无害化项目

全膜法含磷废水处理专有技术设备采购单源采购文件

一、资格要求

见单源采购公示

二、商务及报价要求

交货期:买方土建完成具备安装条件后90个日历日内或合同生效后240个日历日内完成安装调试。

付款方式:预付30%,发货前付30%,货到验收合格发票上账安装调试合格验收后支付30%,余质保金一年付10%;

增值税率及票制:设备13%增值税, 专有技术6%增值税,安装9%增值税

三、技术要求


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00万吨/年磷石膏水洗净化及无害化处理项目

全膜法含磷废水处理专有技术设备采购要求


一、工程概况及采购内容

1.项目名称: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00万吨/年磷石膏水洗净化及无害化处理项目全膜法含磷废水处理专有技术设备。

2.项目概况: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00万吨/年磷石膏水洗净化及无害化处理项目拟采用“再浆水洗+浮选提纯+无害化处理+全膜法分离含磷废水处理循环利用”关键技术集成工艺,该技术集成为国内首创, 其中全膜法分离含磷废水处理专有技术设备进行项目总承包(除土建部分)采购。

3.招标范围: 全膜法含磷废水处理专有技术设备包含:膜分离装置的设计、加工制造、安装、调试、验收等方面。含工艺设备及系统内管道设计,电气设备控制、配电、检修电源,管线施工、仪表控制设计及供货安装、调试、人员培训,PLC系统(指 PLC 程序柜、PLC 模块、PLC 软件、操作电脑及相关配件设备、编程等)设计及供货安装、调试、人员培训及项目内所有土建设计提资等。

4.工艺指标、质量要求:

(1)生产规模:160万吨/年含磷废水处理能力,(按8000小时/年作业时间计,清水量>120m3/小时)。

(2)工艺路线:160万吨含磷废水→高分子膜装置处理→超滤膜处理 →特种膜处理→清水回用,浓水至磷酸车间。

(3)工艺指标:

①清水指标

指标

名称

PH值

SS

mg/L

总P

mg/L

总F

mg/L

SO42+

mg/L

COD

mg/L

SiO2

mg/L

mg/L

总铁

mg/L

电导率

μs / cm

指标

限值

2.5-3.5

≤10

≤100

≤70

≤100

≤50

≤10

≤50

≤10

≤500


②清水产水收率≧60%(超滤产水200m3/hr,特种膜产水120m3/hr)

5.设计标准、规范:

设计标准和规范:现行国家标准及有关行业先进标准与规范。

6.节能设计要求:

该项目内所有电机类必须是节能型电机(YE5级别以上),所有设备必须是节能设备,符合国家一级能效要求,有一级能效标识,且不得使用淘汰、落后类设备、装置、工艺;所有设备必需达到一级能效,并有一级能效标识。

7.设计原则:

本工程项目全膜法含磷废水处理专有技术设备应本着技术可行、经济适用的原则,在保证装置满足生产要求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设备,使整个工程设计水平达到行业一流。

8.采购内容:

采购内容:膜分离装置的设计、加工制造、安装、调试、验收等 方面。含工艺设备及系统内管道设计,电气设备控制、配电、检修电源,管线施 工、仪表控制设计及供货安装、调试、人员培训,PLC 系统(指 PLC 程序柜、PLC 模块、PLC 软件、操作电脑及相关配件设备、编程等)设计及供货安装、调试、人员培训及项目内所有土建设计提资等。

完工时间:买方土建完成具备安装条件后90个日历日内或合同生效后240个日历日内完成安装调试。

9.设计要求:

招标方对投标方在设计阶段有关基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提供详细设计资料审查版给招标人。

(2)符合上述要求的设计资料,以上文件均为纸版(6套)和电子版(PDF和CAD、office文档等可编辑格式。

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00万吨/年水洗净化无害化项目

  200m3/hr全膜法含磷废水处理专有技术设备项目


采 购 合 同

买方合同编号:

卖方合同编号:


      买方: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卖方:********

签订日期:2022年 月 日




本采购合同的签订方为下述单位:

买方: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卖方:********


  买卖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双方一致同意就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00万吨/年水洗净化无害化项目200m3/hr全膜法含磷废水处理专有技术设备项目 高分子膜、超滤、特种膜系统、抗污染辅助装置、能量回收装置的设计、加工、制造、供货、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和土建提资等事宜签订本合同。合同双方均承诺将按照本合同中规定的内容,严格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1、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文件属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作为合同附件。

1.1 本合同

1.2 《全膜法含磷废水处理专有技术设备项目技术协议》

1.3 《全膜法含磷废水处理专有技术设备项目技术许可合同》

1.4 《全膜法含磷废水处理专有技术设备项目专有技术保密协议》


2、合同货物名称及数量:

名称:高分子膜设备、超滤设备、特种膜系统。

数量:高分子膜设备3套,超滤设备3套,特种膜系统7套。

供货范围、工作范围及技术要求按照《全膜法含磷废水处理专有技术设备项目技术协议》执行。

本合同供货还包括随机备品备件、质保期内备品备件、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包装、产品商检及内陆运输保险等。

高分子膜、超滤、特种膜系统的设计、制造、运输、现场安装、检验、试车、技术培训等工作由卖方********负责。

随机备品备件及质保期内备品备件数量见附件1《高分膜、超滤、特种膜系统价格分项表》

3、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为卖方为建设完成本合同项目所包含的一切费用,买卖双方都同意合同签订后不因材料价格、劳动力成本、国家税收政策等因素变化调整合同价格。

3.1 本合同总价为:¥ *** 元(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

3.2 合同分项价格:

序号

名称

规格

型号

单位

数量

金额

(万元)

备注





1


高分子膜设备


3



超滤膜设备


3



特种膜设备


7



PLC


1



抗污染辅助装置


3



能量回收装置


1




小计


2

高分子膜系统安装费


1



超滤膜系统安装费


1



特种膜系统安装费


1




小计


3

专有技术工艺包


1




小计


4

随机备件


1



5

专用工具


1



6

包装运输费


1



本合同总价


3.3 在合同有效期内(有效期指合同签定生效日起至质保期满结束),买方有权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单价增补采购零部件和备品备件,卖方有义务在以双方约定的单价供应买方所需零部件和备品备件,在买方确定需要增补采购零部件和备品备件后,双方将按照固定单价签订增补合同。

4、支付及支付条件

4.1 支付货币:人民币

4.2 支付条件:买方将按照下列条件进行付款。

(1). 预付款:合同生效后,两周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作为预付款;

(2). 发货款:设备制作完毕,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作为发货款后,卖方组织发货;

(3). 货到验收款:货物到达现场验收合格,卖方向买方提供90%合同总额的对应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两周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货到验收款;

(4).质保款:合同总额的10%为保证金,设备验收合格后一年或货到现场18个月,两周内,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


4.24 增值税发票提交:

卖方的增值税发票请提交给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部:

联系电话:  

5、交货期、运输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条件:

5.1 交货期:买方土建完成具备安装条件后90个日历日内或合同生效后240个日历日内完成安装调试。

5.2 运输方式:汽运

设备、材料安装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包括保管、保养费用)由卖方负责。

5.3 交货地点:

5.4 包装方式及要求: 应满足长途海运(如有)、内陆运输及多次倒运的要求;包装质量及包装结构方式应符合行业相关规定。包装物不回收,不计价。

5.5 卸货:买方协助卸货,卸货费用由卖方承担。


6、设计制作、供货及设备接收

6.1 设计加工制造范围:高分子膜、超滤、特种膜系统设备、抗污染辅助装置、能量回收装置及系统内部连接的安装施工,具体见合同技术协议。

6.2 卖方按国家规定和约定的设计标准、规范、规程、定额进行项目设计制作,严格审核设计文件,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并按约定的时间、进度交付设计文件,不得影响相应工期,并承担设计制作质量问题所造成的项目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6.3 供货范围:详见附件1高分子膜、超滤、特种膜系统、抗污染辅助装置、能量回收装置价格分项表。

6.4 包装:卖方按《技术协议书》相关标准包装,满足运输及储存要求,费用由卖方承担;包装不回收。随机的必备文件: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相关材质证明、发货清单、相关说明书及其有关的其他材料。

7、安装、调试试车及验收

① 安 装

7.1 卖方进场后,必须严格遵守买方关于项目施工管理,安全、环保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及要求安全施工,其人身财产安全或因卖方导致的安全事故责任由卖方自行负责。卖方负责自身安装现场仓储物资的安全保卫,由于卖方自身保管不善导致发生丢失、损毁的由卖方承担。

7.2 卖方进场安装前应认真做好设计图纸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的核对工作,确保顺利

高效施工。

7.3 卖方确保设备材料根据安装进度及时进场。

7.4买方协助卖方组织吊车或叉车,费用由卖方承担。

② 调 试 试 车

7.5 集成膜系统安装完毕后,由卖方进行调试,具体调试安排详见合同技术协议。

卖方调试责任直至系统性能考核结束时止。

③ 验 收

7.6 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后,卖方向买方书面提交验收申请,由买方组织验收,验收指标见本合同技术协议约定的指标及为本合同目的实现应当达到的指标。卖方提供验收资料 2套。系统验收合格后买方盖章签字确认,签署正式的设备性能考核合格证书。

8、技术培训与质量保证

详见《全膜法含磷废水处理专有技术设备项目技术协议》。

8.1 质保期内卖方免费为买方设备管理操作人员及设备维修人员提供现场培训、技术指导服务,且直到买方人员熟练掌握操作规程。

8.2 卖方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技术先进可靠,设备整机质保期为壹年,自设备通过性能考核并由买方签发性能考核合格证书之日起十二个月或自全部货物到现场之日起十八个月,以先到为准。

8.3卖方所供设备在质保期内,买方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卖方提供免费修理。无法以维修形式使设备恢复正常工作状态的情况,卖方应无偿更换设备或零部件。

质保期内出现设备本身质量或者设计问题,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响应,48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前往现场维修或做进一步处理,所产生的修复、更换费用由卖方承担。


9、设备设计加工制造变更

9.1 若因买方项目变更需要增加工程量的,卖方应在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合同价款的报告,经买方确认后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合同价款。

9.2 项目变更对合同价格有影响时,应按以下计价办法确定变更价款:

对某一单项变更的计费按照以下计价办法确定单价:

(1)已有适用的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单价确定;

(2)有类似的单价,参照类似的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的或类似的单价,依据发生“当期的地方定额”的规定双方协商确认,其中,人工、材料、机械的单价合同中的价格,合同中不包括的人工、材料、机械,参照施工期“当地造价信息”中颁布的价格,最终价格由双方共同确认。

(4)变更指令应经由买方指定代表的书面确认且盖有买方的公章或项目章,否则不能作为结算或合同周期顺延等的依据。

(5)变更项目设备材料价格确定:卖方报价清单中没有的设备材料价格按双方市场询价结果协商确定,但不得高于以下约定的计算方式——变更发生当期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设备、材料价格信息。

(6)变更中工作涉及减少部分的:按照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价格/单价执行。


10、双方权利义务及联系代表

买方权利义务

10.1 要求卖方对不符合技术及工程强制性标准、规范和约定要求的设备设计文件限期整改。

10.2 要求卖方按照设计审查审核结论进行必要的补充、修改。

10.3 不得要求卖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工程设计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加工制造。

10.4 根据合同的规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

10.5 买方指派   为现场代表,电话:        


卖方权利义务

10.6 在遵守国家、行业规定的基础上按本合同、相关技术协议约定的标准、规范、规程、定额等并按照约定的时间、进度交付技术文件、设备、成果。

10.7 在设计、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同意后进行修改。

10.8 设备安装调试前,卖方应认真做好设计图纸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的核对工作,确保现场顺利高效施工。

10.9 卖方进行调试工作保证装置性能达到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的要求。

10.10 卖方必须保证设备质量合格且资料齐全,提供竣工资料2套。

10.11 卖方指派 ** 为项目经理,电话: **

11、违约责任

11.1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买方均已将有关的含磷废水特性、基础数据等提供给了卖方,且卖方已知悉买方提供的上述信息等。买方中途变更设备数量、规格、质量、设计、项目建设地点等,应及时书面通知卖方,并承担因买方需求变更而增加的费用,买方提出的变更经卖方确认后,卖方交货期也应相应后延。若因卖方设计存在缺陷导致设备运行后达不到合同质量要求及技术指标,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因此给买方造成损失的,由卖方负责赔偿。

11.2 卖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材质、品牌、规格、技术指标等交付设备并完成安装调试,确保符合合同及技术协议的全部要求;如卖方未按约执行,应当负责改进修理或调换,但需要保证合同约定的总期限。

11.3 卖方交付设备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当补齐,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货物未交付至买方前,如因卖方原因导致货物损毁,由卖方承担责任。 

11.4 卖方保证买方土建完成具备安装条件后90个日历日内或合同生效后240个日历日内完成合同内容。如卖方未在上述约定期限内完成,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每延期一天向买方支付合同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卖方全部完成之日止。如果卖方延期超过60天没有完成,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自买方解除本合同之日起5日内,卖方必须全部退回买方已付款项及发生的利息;自买方解除本合同之日起10日内,卖方将已交付的部分货物(如有)自行运走。如买方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超过上述卖方支付的违约金,买方有权继续向卖方追偿。

11.5 如卖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或部件或零部件的品牌、规格、设计指标、配套部件等与本合同、技术协议书等约定不一致或出现质量假冒伪劣等任何情形的,买方均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及补救责任。


12、追责条款、免责与不可抗力条款

12.1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由于买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卖方技术要求或指导,错误操作致使设备毁损、灭失,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买方自行承担。因卖方技术要求或指导存在错误,致使设备毁损、灭失发生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12.2 不可抗力事件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雷击、雪灾等自然事件以及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

12.3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并减少损失,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不可抗力发生后 72 小时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7日内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有效证明文件。

12.4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未按期履行或无法履行,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13、合同变更、解除、与争议解决

13.1 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变更或解除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13.2 给对方造成损失拒不赔偿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应向对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各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3.3 争议的解决: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纠纷和争议,买卖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进行诉讼期间,双方仍应维护合同履行的成果,避免扩大损失。


14、其他

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6份,买方执3份,卖方执3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5、本合同在 买方所在地 签订。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16、合同生效的签字盖章

买方:

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卖方:

********

地址: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

签定日期:

签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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