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铜陵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铜陵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共同维护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铜陵某酒店虚假宣传案

2022年6月10日,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铜陵某酒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酒店张贴的“千岛湖鱼头”等菜品宣传画上标示有“调节内分泌功能、增强体质、增加人体抵抗病毒的能力及对清理和软化血管、降血脂、降血压以及健脑、延缓衰老都有很好的作用”等宣传内容。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今年5月份在店堂内张贴上述宣传画,属于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铜陵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枞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枞阳县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5月28日,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线索,依法对枞阳县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对其销售的“勇冠高效氯氟氰菊酯杀虫剂”的性能、功能进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淘宝店铺对该款产品的宣传信息为“地上地下害虫通杀剂”,防治对象为“食心虫、蚜虫、茶毛虫、蝼蚁、金针虫、吸浆虫、菜青虫”等害虫,但实际防治对象仅为绿盲蝽和菜青虫,当事人对该款杀虫剂产品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进行夸大宣传,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铜陵市郊区某养生馆虚假宣传案

2022年6月6日,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铜陵市郊区某养生馆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化妆品“藏奥堂”精华浴足液,宣传具有“活血化瘀、温宫散寒、调和气血、疏通筋络、排毒养颜、消炎杀菌”等功效。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份开始通过体验劵、宣传海报等方式宣传其销售的普通化妆品具有治疗调理疾病的功效,且无充分的科学依据,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铜陵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6月7日,铜官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铜陵市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利用“好评返现”等方式对其在拼多多平台网店销售的产品进行“刷单炒信”。经查,当事人在销售的产品中夹带“好评返现”卡片,卡片正面印有“五星好评+10字评语+3张图 小额打款1元”、“评价截图客服,即可领取奖励”等内容,利用小额奖金利诱顾客改变对商品最原始的、最真实的感受,从而作出夸大或者虚假的用户评价,致使后来的消费者不能得到真实的用户评价,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铜官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铜陵市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义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义安区某防水材料店虚假宣传案

2022年6月23日,义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义安区某防水材料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利用他人著名商标进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在企业名称中使用“XX”著名商标,“XX”著名商标为北京某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注册的商标,且从未授权当事人使用。2022年6月29日当事人变更了营业执照名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义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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