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温岭市财政局关于温岭市大溪镇以水灭火储水仓建设项目(第二次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台州市温岭市财政局关于温岭市大溪镇以水灭火储水仓建设项目(第二次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台州市温岭市财政局关于温岭市大溪镇以水灭火储水仓建设项目(第二次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诸暨市五威森林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诸暨市五威森林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2、地址:诸暨市陶朱街道三都村民丰路13-53号
二、 基本情况
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10月1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参与“温岭市大溪镇以水灭火储水仓建设项目(第二次发布)(项目编号:ZJKJ-WL-*******-1)”投标过程中,与另一家投标供应商绍兴华鹰绿化造林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存在视为串通投标的下列情形:投标文件由同一人编制;由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以上事实,有以下书面证据为凭:温岭市大溪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温岭市大溪镇以水灭火储水仓建设项目(第二次发布)谈判评审过程中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况说明》及所附的绍兴华鹰绿化造林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和诸暨市五威森林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报告、采购响应文件问题澄清通知、投标响应文件、营业执照副本等打印件,企业信用信息网站查询的企业基础信息打印件,宋朝明、章武妹及吴莎莎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询问(调查)笔录等资料。
三、 处罚依据
本机关于2022年12月6日向当事人邮寄发出《温岭
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台温财罚听告字〔2022〕第******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书已于2022年12月9日确认收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属于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 和 <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内容。
四、 处罚结果
鉴于本次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且无违法所得,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本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4250.00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 处罚日期:2022年12月16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温岭市财政局
2、联系人:政府采购监管科
3、联系电话:0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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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以水灭火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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