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泰州采油厂机关生产用车租赁服务2023年度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环宇公标2022037号
项目所在地区:江苏省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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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泰州采油厂机关生产用车租赁服务2023年度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
源为自筹资金:450万元, 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东油气分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
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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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 详见招标公告。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泰州采油厂机关生产用车租赁服务2023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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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采油厂机关生产用车租赁服务2023年度:
详见招标公告。
本项目g43D g771g41E8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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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时间:2022-12-21 09:00到2022-12-27 17:00
获取方式:因疫情形势严峻,为减少人员流动及接触,投标人按本项目招标公告要求,将相关资料
扫描件发送至招标代理联系人邮箱陆工,电子邮箱:874293509qq.com,办公室电话:0519-
86310937,报名微信电话:18114331971,招标代理联系人核实资料,相关资料齐全符合公告要求
的,发放电子版招标文件,成功获取招标文件并不代表资格审查通过,未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递交的
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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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截止时间:2023-01-10 14:00
递交方式:详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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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2023-01-10 14:00
开标地点: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南通路99号华东石油局华东油气分公司建设工程招标中心开标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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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泰州采油厂机关生产用车租赁服务2023年度 已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东
油气分公司批准实施,招标人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东油气分公司,资金来源 招标人自筹 ,
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
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编号:环宇公标2022037号
2.2项目名称:泰州采油厂机关生产用车租赁服务2023年度
2.3项目地点:采油厂生产经营所涉区域。
2.4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2.5项目预算金额及招标控制价:预算金额约450万元含可抵扣增值税。
招标最高限价:江苏工区最高限价3.00元/公里(按照92汽油价格6.72元/L为基准,油价变化5%
以内不调价,超出部分02%结算单价调整0.01元,24%调整0.02,含车辆使用费人工费油料费
车辆保险费车辆维保费不含可抵扣增值税费用,过路过桥费按实结算)。
重庆工区车辆单价17000元/台/月不含可抵扣增值税,本项为固定单价,投标人无需报价。
2.6招标内容和范围:泰州采油厂机关生产用车租赁服务。
2.7项目周期合同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满1年止。
2.8 资格审查:资格后审
2.9标段划分:本次共分为一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
3.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独立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资格,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营业范围需含有代驾服务和车辆租赁具有客运资质,或同时具有租
赁资质和代驾资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经营范围需含有车辆租赁或客运营运等。
3.1.2项目负责人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及2022年9月至2022年
11月连续三个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章或社保机构参保缴费证明
电子专用章。如项目负责人是退休人员,则只需提供退休证明和聘用合同。如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人法
定代表人,则不需提供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只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
3.2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 个标段投标
3.3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4本项目其他要求
3.4.1用车要求:
1车辆为限载人数5-7人/车的燃油轿车,车辆暂定19台可根据生产需要进行调整,车型要
求:7座商务客车2台,5-7座SUV客车7台,5座轿车10台,以上车辆排量1.6L及以上,裸车单价在12万元
及以上,车辆属于投标人自有车辆。
2招标人需用车时,中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30到60分钟内安排车辆到达指定地点如遇特殊情
况需提前与采购方沟通。
3如运输途中发生任何安全行车事故,由中标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3.4.2投标人服务设备及服务人员要求:
1中标单位所提供的车辆均要求所有权属于中标单位。
2车辆状况良好,安装GPS系统行车记录仪,配备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设备,符合国家相关
规定
3车辆已购买相应的保险,相关险种齐全有效。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单金额不得低于200万
元车上人员险承运人每人保单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4中标单位应自行负责车辆的维护保养,合约期限内所提供的服务车辆车龄不得超过五年。
5中标单位所安排的驾驶员必须具有法定资质和优良的驾驶服务技术。驾驶员的行为规范应符合
招标人的相关规定。
6驾驶人员资格条件:
1驾驶人员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且驾龄在三年及以上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驾驶证C1
类以上含C1类
2驾驶人员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健康状态良
好,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等承诺材料。
以上具体要求详见本招标公告附件二:资格审查办法。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2年12月21日至2022年12月27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7:00
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4.2获取方式:因疫情形势严峻,为减少人员流动及接触,投标人按本项目招标公告要求,将相关资
料扫描件发送至招标代理联系人邮箱陆工,电子邮箱:874293509qq.com,办公室电话:0519-
86310937,报名微信电话:18114331971,招标代理联系人核实资料,相关资料齐全符合公告要求
的,发放电子版招标文件,成功获取招标文件并不代表资格审查通过,未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递交的
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需提供资料:
1获取招标文件申请表提供原件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一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提供原件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一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原件扫描件
4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原件扫描件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被委托人必须为本单位人员,提供2022年9月至2022年11月连续三个月投
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章或社保机构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如被
委托人是退休人员,则只需提供退休证明和聘用合同。
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经营范围需含有车辆租赁或客运营运等原件扫描件。
4.4招标文件售价500元/标段,售后不退。
5.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
5.1说明: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投标保证金
在途时间,确保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达到,投标保证金以财务核实到账为缴纳成功。系统内部
单位免缴。投标人在汇款时需备注:环宇公标2022037号投标保证金,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
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如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将作为无效投标
文件,不得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5.2投标保证金金额:3万元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
5.3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收款单位:常州环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农行常州府中支行
账 号:10600601040004052
5.4投标保证金递交方式: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从企业基本账户缴入投标保证
金专用账户且必须全额到账,支付方式:网银或转账支付现金除外。
5.5保证金的退还: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5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
同并交纳履约保证金后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时的银行账
户,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只退还本金,不计算利息。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接收地点: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南通路99号华东石油局华东油气分公司建设工程招标中
心开标室。
6.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1月10日14时00分
7. 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3年1月10日14时00分
开标地点: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南通路99号华东石油局华东油气分公司建设工程招标中心开标室。
8. 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 资格后审 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本招标公告附件二资格审查办法。
9.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江苏
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s://jszbtb.com//newindex上发布。
10. 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东油气分公司
地 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南通路99号
联系人:张文强
联系电话:15896018051
招标代理机构:常州环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武宜中路天豪大厦3号办公楼8楼
邮编: 213161
联系人:周工陆工
联系电话:0519-86310937
日期: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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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东油气分公司采油气工程服务中心纪检监督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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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东油气分公司
地 址: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南通路99号
联 系 人: 张文强
电 话: 15896018051
电 子 邮 件: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常州环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湖塘镇武宜中路天豪大厦办公楼八楼
联 系 人: 周德娟
电 话: 13775252664
电 子 邮 件: 493823775qq.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处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处盖章
1
附 件 一 :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申 请 表项 目 名 称 : 泰 州 采 油 厂 机 关 生 产 用 车 租 赁 服 务 2023年 度 项 目 编 号 : 环 宇 公 标 2022 037号我 方 经 仔 细 研 究 , 在 充 分 理 解 并 完 全 同 意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的 基 础 上 , 现 委 托 被授 权 人 的 姓 名 参 与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工 作 。 项 目 招 投 标 过 程 中 答 疑 补 充 等 相 关 文 件 都 须 投 标 单位 在 相 关 网 站 上 或 接 收 招 标 文 件 指 定 电 子 邮 箱 下 载 , 本 单 位 会 及 时 关 注 相 关 网 站 及 电 子 邮 箱 ,以 防 遗 漏 , 并 承 诺 不 以 此 为 理 由 提 出 质 疑 。我 单 位 在 此 声 明 , 申 请 文 件 中 所 提 交 的 资 料 在 各 方 面 都 是 完 整 的 , 真 实 的 和 准 确 的 , 如出 现 不 完 整 , 不 真 实 , 不 准 确 的 资 料 , 我 方 愿 意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一 切 后 果 。
申 请 单 位 公 章 :法 人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被 授 权 委 托 人 : 联 系 电 话 :接 收 招 标 文 件 指 定 电 子 邮 箱 :
注 : 本 表 以 上 内 容 填 写 均 需 打 印 , 以 下 内 容 需 由 被 授 权 人 本 人 在 代 理 机 构 领 取 招 标 文 件 时 现场 填 写 。日 期 :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注 : 投 标 单 位 应 完 整 填 写 表 格 , 并 对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和 有 效 性 负 全 部 责 任 。
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授 权 委 托 书1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法 定 代 表 人 使 用 招 标 人 名 称 :本 人 姓 名 系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在 项 目 招 标 的 投 标 活 动 中 , 以我 单 位 的 名 义 参 加 投 标 报 名 资 格 审 查 签 署 投 标 文 件 与 招 标 人 协 商 签 订 合同 书 以 及 执 行 一 切 与 此 有 关 的 事 项 。 特 此 证 明 。法 定 代 表 人 联 系 方 式 手 机 : 单 位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名 或 盖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项 : 需 附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正反 面 。 2 授 权 委 托 书 非 法 定 代 表 人 使 用 招 标 人 名 称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宣 告 : 本 人 姓 名 系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现 授 权 委 托 姓名 为 我 单 位 代 理 人 , 该 代 理 人 有 权 在 项 目 招 标 的 投 标 活 动 中 , 以 我 单 位 的名 义 参 加 投 标 报 名 资 格 审 查 签 署 投 标 文 件 与 招 标 人 协 商 签 订 合 同 书 以 及执 行 一 切 与 此 有 关 的 事 项 。代 理 人 在 其 权 限 范 围 及 代 理 期 限 内 签 署 的 一 切 有 关 合 同 协 议 和 文 件 , 我 单
位 均 予 以 认 可 并 愿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委 托 期 限 : 至 本 项 目 结 束 或 新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送 到 之 日 。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法 定 代 表 人 联 系 方 式 手 机 :授 权 代 表 签 名 或 盖 章 :单 位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名 或 盖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注 意 事 项 : 需 附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正反 面 和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的 授 权 代 表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正 反 面 。
3
附 件 二 : 资 格 审 查 办 法一 本 工 程 采 用 资 格 后 审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二 本 工 程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条 件 : 一 投 标 人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条 件 :1.具 有 独 立 订 立 合 同 的 能 力 2.企 业 的 资 质 类 别 等 级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注 册 专 业 资 格 等 级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定 3.以 联 合 体 形 式 投 标 的 , 联 合 体 的 资 格 资 质 条 件 必 须 符 合 资 格 审 查 文 件
或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并 附 有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4.企 业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 并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相 关 规 定 不 作 要 求 的 除外 5.投 标 文 件 中 的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没 有 失 真 或 者 弄 虚 作 假 6.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单 位 2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代 建 人 项 目 管 理 人 , 以 及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提供 招 标 代 理 设 计 服 务 的 3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代 建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或 者 相 互 控 股 参 股 的 4 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5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6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财 产 被 接 管 冻 结 和 破 产 状 态 , 以 及 投 标 资 格 被 取消 或 者 被 暂 停 且 在 暂 停 期 内 7 因 拖 欠 工 人 工 资 或 者 因 发 生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被 有 关 部 门 限 制 在 招 标 项 目所 在 地 承 接 工 程 二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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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 目 负 责 人 不 得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单 位 受 聘 或 者 执 业 : 同 时 在 两 个 及 以 上 单 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或 交 纳 社 会 保 险 在 注 册 单 位 执 业 期 间 , 同 时 在 其 他 企 业 担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将 本 人 执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同 时 注 册 在 两 个 及 以 上 单 位 。2.项 目 负 责 人 无 行 贿 犯 罪 行 为 记 录 或 者 有 行 贿 犯 罪 行 为 记 录 , 但 自 记 录 之日 起 已 超 过 5 年 的 。 三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其 他 条 件 :1.投 标 人 包 括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信 誉 要 求 :
企 业 和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近 三 个 月 内 至 开 标 之 日 截 止 没 有 因 串 通 投 标 弄 虚 作 假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骗 取 中 标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受 到 建 设 等有 关 部 门 行 政 处 罚 的 。 企 业 近 一 年 内 至 开 标 之 日 截 止 没 有 无 正 当 理 由 放 弃 中 标 资 格 不 含 项目 负 责 人 多 投 多 中 后 放 弃 不 与 招 标 人 订 立 合 同 拒 不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情 形 的 。 企 业 近 三 个 月 内 至 开 标 之 日 截 止 没 有 因 拖 欠 工 人 工 资 被 招 标 项 目 所 在地 省 市 县 市 区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通 报 批 评 的 。 投 标 人 在 招 投 标 活 动 中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和 不 良 行 为 被 招 投 标 监 管 机 构 在 相关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示 且 在 公 示 期 限 内 的 ,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人 拒 绝 其 投 标 。
投 标 人 近 三 年 内 至 开 标 之 日 截 止 有 行 贿 犯 罪 行 为 且 被 记 录 , 或 者 法 定代 表 人 有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且 自 记 录 之 日 起 未 超 过 5 年 的 ,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人 拒 绝 其 投标 。 采 用 信 用 承 诺 方 式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诺 , 格 式 详 见 投 标 人 信 誉 承 诺 书 。 项 目 负 责 人 无 行 贿 犯 罪 行 为 记 录 或 者 有 行 贿 犯 罪 行 为 记 录 , 但 自 记 录 之日 起 已 超 过 5 年 的 。 采 用 信 用 承 诺 方 式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诺 , 格 式 详 见 投 标 人信 誉 承 诺 书 。 投 标 人 及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不 得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中 被 列 入 失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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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因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被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列 入 严 重 拖 欠 农民 工 工 资 失 信 主 体 。 四 特 别 提 醒 :1.投 标 人 在 招 投 标 活 动 中 存 在 以 下 行 为 的 , 招 投 标 监 管 机 构 将 在 相 关 指 定 媒介 进 行 公 示 , 在 公 示 期 间 , 其 他 国 有 投 资 项 目 的 招 标 人 可 以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拒绝 其 投 标 。1.1 投 标 人 在 招 投 标 活 动 中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 公 示 不少 于 3 个 月 。1.2 投 标 人 在 招 投 标 活 动 中 出 现 如 下 失 信 行 为 , 公 示 1-3 个 月 :
1 除 不 可 抗 力 的 外 , 资 格 预 审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无 故 不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或 者 获 取招 标 文 件 后 放 弃 投 标 , 或 者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后 无 故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等 , 公 示 2 个月 2 递 交 无 竞 争 力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无 竞 争 力 投 标 是 指 不 以 中 标 为 目 的 的 投 标 ,包 括 企 业 资 质 类 别 等 级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注 册 专 业 资 格 等 级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投 标 报 价 畸 高 投 标 文 件 故 意 漏 项 缺 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文 件 不 符 合 篇 幅 要 求 以及 故 意 违 反 招 标 文 件 中 已 醒 目 标 识 的 无 效 投 标 条 款 且 事 先 未 质 疑 有 业 绩 要 求 未提 供 业 绩 或 提 供 明 显 与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公 告 要 求 不 符 的 业 绩 参 与 投 标 的 等 情 形 ,公 示 1 个 月
3 企 业 一 年 内 4次 在 全 省 投 诉 反 映 情 况 不 属 实 , 缺 乏 事 实 或 法 律 依 据 的 ,公 示 1 个 月 4 投 诉 人 故 意 捏 造 事 实 伪 造 证 明 材 料 的 , 或 者 以 非 法 手 段 取 得 证 明 材 料等 进 行 恶 意 投 诉 的 , 公 示 3个 月 。2.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评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评 标 结 果 公 示 期间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异 议 。 对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评 标 结 果 的 异 议 应 在 公 示 期 间 提 出 。
6
3.投 标 人 整 个 招 投 标 活 动 所 提 交 的 所 有 材 料 都 必 须 是 真 实 有 效 的 , 一 旦 发 现有 虚 假 行 为 , 招 标 人 将 立 即 中 止 该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活 动 , 并 上 报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追 究责 任 。4.投 标 人 存 在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不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无 正 当 理 由 放 弃 投 标 或 者 中 标资 格 , 或 者 其 他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造 成 招 标 人 重 新 招 标 的 , 不 得 再 参 加 该 项 目 重 新 招标 的 投 标 , 并 依 法 予 以 处 理 。5.投 标 人 被 发 现 并 被 证 实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串 通 投 标 弄 虚 作 假 买 标 卖 标 恶 意 投 诉 , 将 被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或 中 标 资 格 , 其 行 为 将 报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查 处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追 诉 其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
(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三 由 招 标 人 委 托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实 施 对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审 查 。四 资 格 审 查 需 评 审 的 相 关 资 料 及 要 求 :4.1 资 格 审 查 需 提 交 的 资 料 :4.1.1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提 供 原 件 备 查 4.1.2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款 凭 证 。4.1.3 资 信 证 明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查 询 结 果 的 截 图 加 盖 公 章 , 具 体 要 求 详见 招 标 公 告 附 件 二 说 明 。4.1.4 投 标 人 信 誉 承 诺 书 提 供 原 件 , 格 式 详 见 附 件 1 。4.1.5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授 权 委 托 书 提 供 原 件 , 格 式 详 见 附 件 2 。
4.1.6 项 目 负 责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提 供 原 件 , 格 式 详 见 附 件 3 。4.1.7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被 委 托 人 及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为 本 单 位 人 员 , 提 供2022年 9月 至 2022年 11月 连 续 三 个 月 投 标 人 为 其 缴 纳 的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证 明 材 料 ,并 加 盖 社 保 机 构 章 或 社 保 机 构 参 保 缴 费 证 明 电 子 专 用 章 。 如 被 委 托 人 是 退 休 人 员 ,则 只 需 提 供 退 休 证 明 和 聘 用 合 同 。4.1.8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许 可 证 经 营 范 围 需 含 有 车 辆 租 赁 或 客 运 营 运 等 提 供 原 件 备 查 4.1.9 投 标 人 认 为 还 需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4.2 其 他 相 关 要 求 :
7
以 上 4.1 款 要 求 的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 要 求 提 供 原 件 核 查 的 ,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间 前 提 交 原 件 以 备 评 标 委 员 会 核 查 , 同 时 必 须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有 效 复 印 件 并 加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未 按 要 求 提 供 原 件 或 未 提 供 有 效 复 印 件 的 , 作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处理 。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必 须 内 容 印 章 完 全 清 晰 可 辨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 如 资 格审 查 资 料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半 数 以 上 认 定 为 模 糊 无 法 辨 认 的 , 作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处 理 。 资 信 证 明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网 站 查 询结 果 , 投 标 人 及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未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投 标 人 未
列 入 严 重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失 信 主 体 。 若 存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或 严 重 拖 欠农 民 工 工 资 失 信 主 体 情 况 , 招 标 人 视 情 况 作 废 标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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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三 : 投 标 人 信 誉 承 诺 书致 : 招 标 人 名 称 我 单 位 参 与 贵 单 位 工 程 项 目 的 投 标 , 我 单位 及 我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 均 清 楚 知 晓 我 单 位 本 项 目 投 标 活 动 , 我 方 郑 重 承 诺 :1 我 方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未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单 位 受 聘 或 者 执 业 , 项 目 负责 人 不 存 在 会 导 致 影 响 办 理 招 标 项 目 相 关 手 续 的 情 形 。2 我 方 不 存 在 近 3年 内 有 行 贿 犯 罪 行 为 且 被 记 录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项 目 负 责 人均 不 存 在 近 5年 内 有 行 贿 犯 罪 行 为 且 被 记 录 。3 我 方 不 存 在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的 , 不 能 参 加 招 投 标 的 情 形 。4 我 方 在 投 标 全 过 程 含 异 议 投 诉 环 节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料 均 是 真 实 有 效
合 法 的 , 无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5 针 对 线 上 开 标 的 项 目 , 我 方 将 负 责 提 前 检 查 电 力 供 应 网 络 环 境 和 远 程 开标 会 议 有 关 设 施 设 备 的 稳 定 性 和 安 全 性 。 开 标 评 标 过 程 中 , 我 方 将 坚 持 全 程 参加 开 评 标 会 议 , 积 极 响 应 招 标 人 的 指 令 和 操 作 要 求 , 不 擅 离 职 守 , 始 终 保 持 通 讯顺 畅 , 因 我 方 原 因 导 致 10分 钟 内 无 法 与 管 理 端 建 立 起 联 系 的 , 即 视 为 放 弃 交 互 的权 利 , 我 方 认 可 招 标 人 任 意 处 置 决 定 , 接 受 包 括 终 止 投 标 资 格 在 内 的 任 何 处 理 结果 。 6 我 方 及 我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在 本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 完 全 响 应 及 认 可 招 标 文件 含 答 疑 及 补 充 等 , 均 不 存 在 也 未 参 与 任 何 围 标 串 标 活 动 , 也 不 存 在 以 他 人名 义 投 标 的 行 为 , 没 有 出 借 资 质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7 我 方 财 务 和 经 营 状 况 良 好 ,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能 力 , 未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投 标资 格 被 取 消 或 者 财 产 被 接 管 冻 结 和 破 产 状 态 。8 我 方 在 招 投 标 期 间 , 如 果 涉 及 异 议 或 投 诉 , 将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执 行 , 否 则 , 招 标 人 或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可 以 不 予 受 理 。9 我 方 如 果 涉 及 异 议 或 投 诉 , 将 由 本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在 异 议 或 投 诉 书 中 真 实署 名 并 实 际 参 与 招 标 人 或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质 询 。我 方 承 诺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上 条 款 , 若 我 方 违 反 上 述 任 意 承 诺 条 款 本 招标 文 件 的 约 定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的 相 关 内 容 , 提 供 与 事 实 不符 的 虚 假 材 料 , 我 方 愿 意 接 受 招 标 人 相 关 监 督 部 门 作 出 的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被 取 消投 标 或 中 标 候 选 人 资 格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实 施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限 制 投标 公 开 曝 光 及 相 关 的 行 政 处 理 处 罚 。投 标 人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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