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财采〔2022〕82号政府投诉处理决定书招标公告

遵财采〔2022〕82号政府投诉处理决定书招标公告

投诉人:贵阳舞扬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法院街A、B幢1层脑百信数码世界一楼第39号铺

法定代表人:代作宇

联系电话:136*****130


被投诉人1:遵义市林业局

地 址:遵义市新蒲新区市政府3号楼4楼

联系人:石先生

联系电话:0851-********


被投诉人2:贵州鲁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遵义市天津路水榭花都B幢4楼405室

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


相关供应商: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东路109号贵州联通省分公司

联系人:杨高进

联系电话:186*****605


投诉人贵阳舞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舞阳公司)就“贵州省遵义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项目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中控系统建设”(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回复不满意向本单位提起投诉。经审查,本起投诉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本单位于2022年11月24日予以受理,并按规定向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相关当事人均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复说明。本局依法开展相关调查工作,现已审查终结。

项目基本情况:被投诉人(采购人)遵义市林业局于2022年10月20日发布《遵义市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项目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中控系统建设采购公告》。2022年11月10日13:30,本项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评标,2022年11月21日,采购人发布中标公告,公告中标供应商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贵州分公司)。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第三章 评审办法/五、评标程序/详细评分标准/商务客观分值(60分)评分标准/序号2 企业实力中:1.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得2分;2.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电子智能化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得3分。

投诉人(贵阳舞阳公司):以上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要求仅限运营商有,且本项目不涉及此资质的业务,存在涉嫌故意限制其他供应商,排斥潜在供应商行为。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电子智能化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涉嫌以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限制潜在供应商。

被投诉人1(遵义市林业局)、被投诉人2(贵州鲁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答复:1.评分办法投标人实力中设置: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得2分。该项作为打分项,没有作资格条件限制供应商参与该项目;国家批准的具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大于三家,不具有唯一性,具有竞争性;该项目传输系统(前端网络传输系统80套、县级汇聚专线建设/扩容14套、市级汇聚专线2套)与基础电信业务息息相关,基础电信业务主要经营互联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此评分办法的设置与项目的特点和合同的履行存在相关性。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投标人应综合公司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佐证资料最大化满足招标文件要求;2.该项目不是纯粹的购买设备,整个项目包括设备选型(方案设计),设备购买,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在安装、调试、运行过程中涉及到通信工程、信息网络工程。取得通信工程资质或电子智能化资质的单位在通信或信息网络方面具有一定专业能力和项目经验。招标文件中将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电子智能化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作为评分项,没有作为资格条件限制供应商参与该项目;该评分设置与项目的特点和合同履行相适应。

相关供应商(联通贵州分公司)答复:1.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本项目涉及网络传输系统建设,就需要使用基础电信业务中的网络传输,招标人遵义市林业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作为评分项,并不是作为资格评审条件,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二是根据本项目的特点,项目要建设前端网络传输系统80套、县级汇聚专线建设/扩容14套、市级汇聚专线2套,拥有基础电信业务许可证的企业能更好的将本项目顺利实施、按期交付;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电子智能化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是为了快速地完成项目的建设、实施、安装、调试,同时也是对投标人能力、资质的一种考量,在同等条件下,有以上资质的潜在投标人更能更好地完成招标项目,有利于在短期内达到招标人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1.根据本项目的特点,传输系统与基础电信业务息息相关,此评分办法的设置与项目的特点和合同的履行存在相关性。且国家批准的具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大于三家,投诉人所称该打分项唯一性与实际情况不符。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2.该项目传输系统安装、调试、运行过程中涉及到通信工程、信息网络工程,考虑到取得通信工程资质或电子智能化资质的单位在通信或信息网络方面具有一定专业能力和项目经验,招标文件将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电子智能化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作为评分项,与项目实际情况和具体特点相关,与合同履行相关。该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不成立。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31页,“商务客观分值(60分)评分标准”中“企业实力(5分)”第2小项要求:2.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具有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电子智能化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得3分。

该投诉事项与投诉事项1重复,不再赘述。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32页,“商务客观分值(60分)评分标准”中“前端采集设施(10分)”要求:由于该项目的高清双光谱重型云台摄像机必须要安装在可靠固定的杆塔设施上,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规定的点位分布附近有杆塔设施的,每提供1个得0.2分,满分10分。注:杆塔设施须具备供电条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实物照片。

投诉人(贵阳舞阳公司):1.描述中的杆塔设施就是铁塔设施,此评分项唯一指向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含遵义分公司) ,此本项评分标准具有唯一性和指向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2.采购人遵义市林业局的回复认为高清双光谱重型云台摄像机必须要安装在可靠固定的杆塔设施上,这是实项目实施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也是项目的特殊性所在,无论谁实施此项目,都必需要满足上述要求。对此,我公司认为高清双光谱重型云台摄像机所必须的可靠固定的杆塔,供应商可在中标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立杆或自建铁塔等方式满足要求,而招标文件该项评分办法则是要求供应商现在就需在本项目规定的点位分布附近有杆塔设施。在项目未实施前,拥有该项资源的仅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含遵义分公司),根据此项的评分的唯一性,供应商可在项目中标后,租赁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含遵义分公司)铁塔资源也能满足高清双光谱重型云台摄像机安装要求,并非一定必须要供应商自己在项目实施前用于该评分项所要求的内容;3.采购人遵义市林业局的回复中并未对我公司所质疑的“此评分项唯一指向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含遵义分公司)”给予否认,而是采取模糊回答该项资源,同时并未提供相关的作证材料。

被投诉人1(遵义市林业局)、被投诉人2(贵州鲁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答复:按照《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要求,前端视频监控设备要安装在可靠固定的塔杆设施上,且要配备稳压设备,这是项目得以顺利实施的前提保障和必要条件,也是项目特殊性所在,无论谁实施此项目,都必需满足上述要求。

1.根据项目的客观条件,评分设置与项目实施有必要的关联性,此项作为评分要求,而非资格条件,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2.该项目已于11月10日中午13:30开评标,评审结果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具备该项目所必须的塔杆设施的企业除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外,还有电力系统及网络运营商,不存在投诉人所称的唯一指向性。

相关供应商(联通贵州分公司)答复:一是本项目要求重型云台摄像机要安装在可靠固定的杆塔设施上。拥有杆塔设施的公司除了中国铁塔外,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也有部分自己的设施,还有供电系统电力公司也有杆塔设施。所以本项目并不存在投诉人所说的唯一指向性。二是该项只是作为评分项,不作为资格评审条件,不会排斥潜在投标人。三是招标人遵义市林业局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对潜在投标人有杆塔资源加分是对项目得以顺利实施、项目工期及质量的保证,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本机关认为:根据《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要求,前端视频监控设备要安装在可靠固定的塔杆设施上,且要配备稳压设备。因此,招标文件将“在本项目规定的点位分布附近有杆塔设施的”作为评审打分项,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且拥有杆塔设施的公司除了中国铁塔外,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也有部分自己的设施,还有供电系统电力公司也有杆塔设施,该评审打分项并不存在指向性、唯一性。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32页,“技术主观分值(10分)评分标准”中“项目设计、实施方案审查评分(4分)”要求:项目实施方案(含设计图纸)进行横向比较,根据可行性和针对性满足本项目要求的情况进行评分。1.总体架构设计合理,具有较好的可行性和针对性,完全满足本项目要求;(2.6-4分)2.总体架构设计、可行性和针对性一般,基本满足项目要求;(1.2-2.5分)3.总体架构设计、可行性和针对性较差的。(0-1.1分)以上评分项的评审因素未量化,评审标准的分值也未量化。

投诉人(贵阳舞阳公司):1.“较好、一般、较差”不是量化指标,与“优、良、中、差”等词汇均没有评判标准,给予评标委员会成员较大自由裁量权。此评分项中采用较好、一般、较差等模糊打分的描述作为评审因素,未将评分因素进行量化,评审标准的分值也未量化,采用人为主观因素作为标准,未能保障各投标人在衡量尺度上的整齐划一。此前为了减少该情况,财政部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及黔财采{2018}2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等法律条款均规定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不得以优、良、中、差等模糊含义作为标准),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2.采购人遵义市林业局的质疑回复中,认为本项评分办法已最大程度进行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这句话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在本项目该项评分办法中,虽然对分值进行区间划分,但评审因素“总体架构设计”并不是量化指标,没有评审的标准。采购人遵义市林业局对此项的回复中给的答复并不具备合理性。

被投诉人1(遵义市林业局)、被投诉人2(贵州鲁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答复:项目设计、实施方案每个投标人均能提供,其提供的方案的优劣在不同程度上反应公司的项目经验以及方案人员的能力水平,在实际评审中很难通过客观的方法进行量化。此项目评分办法已按要求最大限度做到量化对比,将主观分值严格控制在10%的范围(此项中占4%),没有违反黔财采【2018】2号文件的规定。

相关供应商(联通贵州分公司)答复: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要求,投标人需提供项目设计、实施方案(含设计图纸)。且已从项目实施的总体架构、可行性和针对性的不同给予不同的评分。我公司也按要求提供相应的项目设计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等内容。投标人应让自己的方案尽可能的完善满足招标人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要求项目实施方案(含设计图纸)包含可行性和针对性等内容,并对可行性和针对性是否满足本项目需要设置了三档评审标准,每一档评审标准有对应的区间分值。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第33页,“技术主观分值(10分)评分标准”中“运维服务及应急保障方案评审(6分)”要求:针对故障处理、巡查巡检、电力保障、维修管理、应急保障等工作内容及服务方案进行横向比较:1.运维服务计划清晰具体,针对性强,且有保障措施,保障措施规范、完善、具体;有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且制度全面、方案合理、可行性高、针对性强,具有提供设备实时监测参数的能力,服务能较好地满足项目要求;(4.0-6.0分);2.运维服务计划较具体,针对性较强,保障措施一般;有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基本规范、合理,服务能基本满足项目要求;(1.1-3.9分);3.运维服务计划,针对性较差,有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但不完善具体;(0-1.0分)。以上评分项的评审因素未量化,评审标准的分值也未量化。

投诉人(贵阳舞阳公司):1.“较好、一般、较差”不是量化指标,与“优、良、中、差”等词汇均没有评判标准,给予评标委员会成员较大自由裁量权。此评分项中采用较好、一般、较差等模糊打分的描述作为评审因素,未将评分因素进行量化,评审标准的分值也未量化,采用人为主观因素作为标准,未能保障各投标人在衡量尺度上的整齐划一。此前为了减少该情况,财政部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及黔财采{2018}2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等法律条款均规定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不得以优、良、中、差等模糊含义作为标准),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2.采购人遵义市林业局的质疑回复认为“每个投标人对于项目运维服务及应急保障方案的理解、认知不一致”,对想表述我公司表述认为,而项目评分标准采用“较好、一般、较差”等非量化指标对该项进行评分,给予评标委员会成员较大自由裁量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这句话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在本项目该项评分办法中,虽然对分值进行区间划分,但评审因素“运维服务计划”并不是量化指标,没有评审的标准。为此采购人遵义市林业局对此项的回复中给的答复并不具备合理性。

被投诉人1(遵义市林业局)、被投诉人2(贵州鲁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答复:每个投标人对于项目运维服务及应急保障方案的理解、认知不一致,其提供的方案的优劣程度反应公司的项目经验以及方案人员的能力水平,在实际评审中很难通过客观的方法进行量化。此项目评分办法按要求最大限度做到量化,将主观分值严格控制在10%的范围(此项目中占6%),没有违反黔财采【2018】2号文件的规定。投标人需在结合自身经验,同时考虑每个项目的特殊情况做出优秀的运维服务及应急保障方案。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主观分值的设置也是让投标人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将项目运维服务及应急保障能力尽情的展现出来。该项目评分项:项目设计、实施方案、运维服务及应急保障方案标准不统一,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也不一致,故不能全部通过客观分值进行量化。招标文件对其但均作了相应的区间值量化,最大程度保证项目评审的公平公正。

相关供应商(联通贵州分公司)答复:本项目招标内容包含后期的运行维护服务,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要求,投标人需对针对故障处理、巡查巡检、电力保障、维修管理、应急保障等工作内容,提供运维服务及应急保障提供方案。且已从项目运行维护计划、针对性和措施保障等方面的不同给予不同的评分。我公司也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运维服务及应急保障提供方案等内容。投标人应让自己的方案响应尽可能的完善满足招标人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要求运维服务及应急保障方案包含故障处理、巡查巡检、电力保障、维修管理、应急保障等内容,并根据内容设置了三档评审标准,每一档评审标准有对应的区间分值。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贵阳舞阳公司的全部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均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贵阳舞扬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政府或贵州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20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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