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证明事项目录

五指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证明名称适用事项设定依据备注
11注销申请书,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注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710号 2019年03月24日施行)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21登录途径,2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申请表,4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5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6经营场所、库房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库房的产权证明及使用权证明,7经营设施、设备目录,8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9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10企业人员花名册名单,11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12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 第三十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31登录途径,2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补发表,3《营业执照》及《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4申请表,5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6提交企业遗失声明或登载企业遗失声明的《海南日报》,7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凭证补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 第三十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41登录途径,2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变更表,3营业执照,4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5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6变更企业负责人的,应提交:(1)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2)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提交上级法人企业的任免决定书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7变更经营方式的,应提交经营方式变更情况说明,8变更经营场所、住所的,应提交:(1)变更后的营业执照;(2)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住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3)经营设施、设备目录,9变更库房地址的,应提交:(1)变更后的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产权证明及使用权证明文件;(2)经营设施、设备目录,11《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12授权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凭证变更《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第四章 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 第三十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51招标代理机构总体评价表,2项目前期政府审批或备案文件,3招标文件,补疑或澄清、招标控制价(如有),4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5中标人的投标文件,6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7招标代理合同、政府代建合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1、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2017〕修正)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第四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61用地申请书,2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集体土地所有权证》,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4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6地质灾害评估报告,7属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项目的意见,8用地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报告书,9最新年度变更调查的土地利用现状1:1万标准分幅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0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1用地预审意见,12以上材料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文档,每个文档小于15MB)。农村集体兴办企业、兴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正)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7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条。
81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延续)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3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4申请人承诺书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延续(告知承诺制)《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9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2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3地理位置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4租赁意向书或产权证明,5《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消防承诺书,6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7承诺书,8项目器材清单及工作人员清单,9变更后的营业执照,10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11ISP接入意向书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审批(变更地址)(告知承诺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10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2人员及企业等相关证件或证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核准(初始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111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延续)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3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4申请人承诺书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延续(告知承诺制)《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2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书,2滑雪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3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4社会体育指导员(滑雪)职业资格证书,5工商营业执照,6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的书面材料,7申请人承诺书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审批(告知承诺制)《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31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变更)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变更后),3资格证书,4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5申请人承诺书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变更 (告知承诺制)《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41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2必要的资金证明,4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5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5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明,7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教职身份证明,7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8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9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户籍,10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居民身份证明,11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12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初审《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本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151遗失道路运输证补发申请说明,2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3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证件变更申请表,4道路运输证正、副本,5授权委托书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变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16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2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3含新顶灯的符合规格的电子相片,4出租车辆与驾驶员对应关系表,5车载终端安装记录表,6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新增《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171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3变更后的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的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5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计量标准(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18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3名称变更证明文件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证书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19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2企业自我承诺书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复查换证(承诺换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201《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补办申请书,2原计量标准考核证书,3补办证书情况说明,4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无法在线核验时提供)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证书补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21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组审查意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74号令,1996年8月29日修正)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221《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设施审批申请表》,2占道设施物立体效果图,3占道位置平面分布示意图,4土地使用权人同意使用的证明材料,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设施审批(非工程建设项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231申请人身份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审批表,3土地权属证明文件,4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5项目用地范围红线,6建筑单体首层占地范围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私人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2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网上备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部令第41号)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时,应当认真查阅、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认其备案的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部令第44号)......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51建筑业企业资质备案表,2《建筑业企业承诺书》施工劳务资质首次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46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61审核表,3资质证书,4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5变更类型材料施工劳务资质变更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46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71施工申请报告,2施工单位基本情况,3施工作业路段交通组织方案,4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安全责任承诺书,5施工单位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备案(电力低风险专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281土地资产处置申请书(表),2企业改制的批准文件,3公司营业执照,4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5土地权属证明材料,6土地价格评估确认书企业改制改组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土地估价报告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条件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应当拟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十九条? 企业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制改组、租赁经营以及企业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流转的,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后,方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91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2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书,3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4申请单位资质证明材料,5校车查验记录表,6机动车行驶证,7校车驾驶人的资质证明材料,8机动车责任保险凭证,9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10校车运行方案,11校车所有者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书,12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校车使用许可《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301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申请表,2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3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4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5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6承诺书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告知承诺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311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2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4证明文件或任命书,5评价报告的批复文件或备案通知书,6工作开展情况报告放射诊疗许可变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321海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延续),3合格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4营业执照,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8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告知承诺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31海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办),2企业(个体)营业执照,3身份证,4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5主要设备和设施的目录清单,6合格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7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9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证办理(告知承诺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4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2照片,3身份证,4劳务合同(协议),5《医师执业证书》,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7医疗机构培训合格证明医师执业注册许可(首次注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35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3营业执照,4告知承诺书,5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6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告知承诺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61《乡村医生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乡村医生执业证书》,3申请人身份证,4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拟聘用证明,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7相关学历证明、证书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变更)《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371《乡村医生执业注销注册申请表》,2《乡村医生执业证书》,4注销注册相应佐证材料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注销)《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38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5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书面承诺,6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8申请人承诺书,9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证明文件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许可核发-首次取证(告知承诺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39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书,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5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书面承诺,6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8申请人承诺书,9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证明文件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许可核发-延期换证(告知承诺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40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校验申请表》,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3近期免冠正面白底彩色照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8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411使用林地申请表,2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4项目批准文件,5项目用地勘界图,6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7现场查验表,8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林业专篇局部图,9原地恢复造林方案,10使用保护区林地证明材料,11使用公益林或其他生态敏感区域林地证明材料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修订)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421申请书,2与拆除、改动、迁移设施相关联的设施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协调同意的书面意见,3采取临时排水、排污的处理措施方案,4拆除、改动、迁移方案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43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更名申请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更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

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

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

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

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

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44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3演员名单及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4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5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6场地证明,7《娱乐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证明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8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9视听资料;歌词文本;中外文对照歌词;音频资料;视频资料;剧本营业性演出审批(不含境外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5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报告和申请表,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3项目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5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申请,6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申请,7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使用性质的申请,8授权委托书,9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10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46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审批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5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非私人住宅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47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5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私人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48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核准申报审批服务表,2工程建设方案与设计图纸(平面总体布置和纵横断面图),3规划与设计审批文件,4对现有水利灌排设施安全与效益的影响评估、硬件等替代工程方案或具体补偿措施报批稿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49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申请表,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3用地界线坐标图及地理位置图,即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4环保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或意见,5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6与资规部门签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7项目用地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

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

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

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

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

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50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2原批准文书,3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场地证明,4《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消防安全证明,5安保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营业性演出变更审批(不含境外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变更地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城市道路挖掘审批申请表》,3施工平面图,4修复方案,5最大限度减少对交通影响、保障通行安全的交通组织方案,6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挖掘现场有燃气管道设施需提供),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意见,8承诺书城市道路挖掘审批(告知承诺制)《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52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服务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城市建设项目的批文,4《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5授权委托书,6征求绿地(树木)产权人意见情况,7规划总平面图,8砍伐城市树木行政审批告知书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砍伐树木申请(告知承诺制)《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53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服务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征求绿地(树木)产权人意见情况,4《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5城市建设项目的批文,6授权委托书,7规划总平面图,8移植城市树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移植树木申请(告知承诺制)1.《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2、《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08年9月19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林业、土地、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第十六条? 城镇园林绿化项目,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第十九条  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设计,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41行政许可申请表,2行政许可申请书、委托书,3行政许可申请单位材料,4行政许可设计图纸,5安全技术评价报告,6行政许可相关方案,7行政许可承诺书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告知承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55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2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3工商变更核准书,4承诺书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审批(变更名称)(告知承诺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561《放射诊疗许可证补办申报审批服务表》放射诊疗许可证补办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006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 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2、《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卫监督发〔2006〕479号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及时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571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工程方案修缮审批申请表,2文物保护单位资质证明,3文物保护单位委托修缮合同,4修缮施工单位施工资格证明,5修缮工程设计方案及图纸,6工商营业执照,7修缮施工单位验资证明,8建筑等级资质证书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581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59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2《建筑业企业承诺书》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增项核准)(告知承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601审核表,3资质证书正副本,4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6变更类型材料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证书变更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611审核表,3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证书遗失补办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62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3相关人员证书,4相关自有设备凭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核准(延续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63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申请审批表,2变更后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3完税证明,4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5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6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7原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8如已抵押需抵押方(银行)出具同意意见原件或土地权属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更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641关于注销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申请,1《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放射诊疗许可证注销《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651注销申请书,2原《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注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661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延续)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3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4申请人承诺书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延续(告知承诺制)《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671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变更)申请表,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3资格证书,4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5申请人承诺书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变更 (告知承诺制)《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68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书,2游泳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3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4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的书面材料,6申请人承诺书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告知承诺制)《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691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变更)申请表,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3资格证书,4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5申请人承诺书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变更(告知承诺制)《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701注销申请书,2原《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正、副本,3申请人承诺书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注销(告知承诺制)《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71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申请表,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证明,3法人代表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4场所使用权证明,5营业场所的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6《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消防承诺书,8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9DISP接入意向书,10承诺书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告知承诺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72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申请书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731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2路政管理许可申请书、委托书,3路政管理许可申请单位材料,4路政管理许可设计图纸,5安全技术评价报告,6路政管理许可相关方案,7路政管理许可承诺书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审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741申请人身份证/法人或公司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身份证、营业执照,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补录申请审批表,3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地批准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含用地红线),4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5项目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6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申请,7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申请,8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使用性质的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补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75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撤销申请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76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补录申请表,2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补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771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报告审批申请文件,2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文本,3初步设计和概算报批承诺书,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5节能审查意见,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审批申请表,7行业审查意见,8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证明文件或项目建设配套资金落实承诺函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三合一”简化程序)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三(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三(二)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 2.《政府投资条例》(2019国令第712号)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促进投资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意见》(琼府〔2017〕21号)第(十三)条。列入国家有关规划、以及海南省和各市县总体规划、《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各专项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其中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3次审批手续,合并为一次初步设计和概算或项实施方案审批。4.《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琼府〔2019〕61号)第九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各有关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以规划代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其中,总投资在限额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或已颁布有建设标准、设计规范的,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3个环节审批手续,合并为初步设计及概算1个环节审批。 ”5.《海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琼发改投资〔2017〕1845号)第三(一),“项目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审初步设计和概算时,必须附初步设计和概算报批承诺书。凡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设计内容造成超概算的,所需资金全部由项目单位承担。”
781招标基本情况表,2招标事项审批申请文件,3证明材料(如可研评估报告),4拟邀请投标人的基本情况,5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6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7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8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9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10招标事项变更申请文件,11原招标事项审批意见表,12变更招标事项的证明材料,13两次招标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14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审批、核准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三(四)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第三(二),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2.《政府投资条例》(2019国令第712号)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3.《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琼府〔2019〕61号)第九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各有关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以规划代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其中,总投资在限额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或已颁布有建设标准、设计规范的,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3个环节审批手续,合并为初步设计及概算1个环节审批。”
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促进投资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意见》(琼府〔2017〕21号)第(十三)条:“列入国家有关规划、以及海南省和各市县总体规划、《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各专项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其中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3次审批手续,合并为一次初步设计和概算或项实施方案审批。”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6.《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计委令第9号)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
7.《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等三个产业园区暂时变通实施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试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6年第65号)
(1)在海南经济特区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口美安科技新城、海南生态软件园三个产业园区,暂时变通实施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
(2)附件第4条,在“多规合一”前提下,对符合规划的项目,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791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审查服务表,2规划总平面图,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授权委托书,5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建设项目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文件(图纸)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审查1.《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2、《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08年9月19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林业、土地、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第十六条? 城镇园林绿化项目,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第十九条  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设计,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01公文请示件,2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书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811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2路政管理许可申请书、委托书,3路政管理许可申请单位材料,4路政管理许可设计图纸,5安全技术评价报告,6路政管理许可相关方案,7路政管理许可承诺书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审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四十五条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821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2申请书,3承诺书,4委托书,5申请单位资质材料,6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7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8施工方案,8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10安全保障措施和交通疏导方案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831施工申请报告,2施工单位基本情况,3施工作业路段交通组织方案,4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安全责任承诺书,5施工单位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841《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公共材料),2工程竣工图(公共材料),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4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4住宅工程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6具有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测绘报告(建设工程规划核实),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建设工程 消防验收),8项目建筑面积实测报告书(民用建筑人防工程验收),9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质量检验报告(民用建筑人防工程验收),10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民用建筑人防工程验收),11智能系统工程竣工资料(光盘),含系统概述、仪器介绍(图片、合格证、参数)、安防拓扑图、弱电竣工图纸(涉及国家安全的工程 项目验收),12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建设工程档案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联合验收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4、《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7月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机构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经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许可证发放机关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机关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5、《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
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6、《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7、《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2004年9月1日)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建有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预留的部位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必须整改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修建。修建完成和验收之前,验收单位不得对整体建筑发放验收合格证;
8、《国家安全法》
第59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9、《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66项规定“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实施机关为安全部、地方各级国家安全机关”。
10、《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
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851人民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与易地建设竣工验收复核申请表,2项目建筑面积实测报告书,3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申请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4人防工程竣工图(申请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5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防护设备出厂质量检验报告(申请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6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验报告(申请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7《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缴审批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免缴审批表》等符合减免易地建设费的材料(申请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涉及补缴易地建设费减免),8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人民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与易地建设竣工验收复核(告知承诺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1997年1月1日)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三)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2004年9月1日)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其设计方案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设计审批和施工发证手续; 第十五条 应当修建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应当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缴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建筑工程实际造价确定;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的60日内将人民防空工程档案移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四)《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保留事项第34项;(五)《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 第三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第四十九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 第五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第五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到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860有效证照遗失补发手续审批服务表,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保证声明,4授权委托书,5被委托人身份证,6药品经营许可证,7遗失声明《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补发根据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871工商营业执照,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书,3潜水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4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5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救助人员职业资格证书,6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的书面材料,7申请人承诺书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审批(告知承诺制)《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88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2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3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4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6告知承诺书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891申请书,2项目批准文件,3路径管网图,4权属单位出具的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规划设计条件备案(电力低风险专用)1、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优化电力接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根据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以及选址意见书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划拨用地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六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或者提供的规划条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的要求。未依法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段的建设用地,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定或者提供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允许建设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城市设计导则确定的建筑风格、体量、色彩、材质等管控要求等内容,以及标明建设用地位置、范围界线、现状、周边环境和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线等的附图。规划条件及其附图应当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901申请书,2项目批准文件,3路径管网图,4权属单位出具的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5告知承诺书规划设计条件审批(告知承诺制)1、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优化电力接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根据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以及选址意见书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划拨用地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六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或者提供的规划条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的要求。未依法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段的建设用地,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定或者提供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允许建设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城市设计导则确定的建筑风格、体量、色彩、材质等管控要求等内容,以及标明建设用地位置、范围界线、现状、周边环境和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线等的附图。规划条件及其附图应当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9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城市道路挖掘审批申请表》,3施工平面图,4修复方案,5最大限度减少对交通影响、保障通行安全的交通组织方案,6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挖掘现场有燃气管道设施需提供),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意见,8承诺书城市道路挖掘备案(电力低风险专用)《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92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服务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征求绿地(树木)产权人意见情况,4《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5城市建设项目的批文,6授权委托书,7规划总平面图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移植树木备案(电力低风险专用)1.《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2、《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08年9月19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林业、土地、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第十六条? 城镇园林绿化项目,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第十九条  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设计,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3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书,2攀岩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3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4社会体育指导员(攀岩)职业资格证书,5工商营业执照,6申请人承诺书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审批 (告知承诺制)《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941申请函,3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土地出让(划拨)合同,4批准变更的批文材料,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申请人身份证或委托他人办理的要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建设项目规划调整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五十条: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海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修改,应当先将修改方案报原审定机关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修改的,原审定机关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其他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修改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95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3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5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6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7承诺书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告知承诺制)《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96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服务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城市建设项目的批文,4《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5授权委托书,6征求绿地(树木)产权人意见情况,7规划总平面图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砍伐树木备案(电力低风险专用)《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971《道路运输证》,2报停申请表,3《客运出租汽车报停凭证》,4检审站验车合格报告,5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核验)巡游出租汽车报停、恢复《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981歇业申请书,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3《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巡游出租汽车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99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变更核准申请表,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3《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4变更经营地址的,提供场地使用文件(租赁协议或不动产登记证书),5变更协议及新经营单位的经营资质证明,7《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巡游出租汽车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变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100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2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3工商变更核准书,4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5原法人同意变更书,6承诺书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审批(变更法人、投资人、负责人)(告知承诺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1011注销申请书,2原《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正、副本,3申请人承诺书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注销(告知承诺制)《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021注销申请书,2原《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注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031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延续)申请表,3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4申请人承诺书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延续(告知承诺制)《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041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变更)申请表,2资格证书,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变更后),4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5申请人承诺书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变更(告知承诺制)《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051申请书,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3法人身份证明,4《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巡游出租汽车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续期换证《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1068建筑业企业资质备案表,9建筑业企业承诺书施工劳务资质延续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46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107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4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书面承诺,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8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证明文件,9储存设施证明文件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10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11安全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首次取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108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书,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5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书面承诺,6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9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证明文件,10储存设施证明文件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11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12安全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换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1091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申请审核表,2户口簿和身份证,3生育服务证,4符合再生育证明材料,5落实绝育措施的证明输卵管和输精管复通术审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0月22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提供的避孕药具和下列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放置或者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输卵管、输精管绝育手术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七)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的复通手术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八)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前款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予以保证。城镇从业人员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依照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1101建设项目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申报审批服务表,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3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7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11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报审批服务表,2环境影响报告表(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查表、建设项目审批基础信息表),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含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许可(除核与辐射类项目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九号修改)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改)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主席令第七十号修改)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57号,2018年10月26日主席令第十六号修正)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正)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修正)

第十三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0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九号,2017年11月4日主席令第八十一号修正)

第四十三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令第682号修订)

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06月25日国务院令第62号,2018年0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七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当征求海洋、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禁止在天然港湾有航运价值的区域、重要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及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围海造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

《关于修改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年4月28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八条:“……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二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112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2全套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施工图文件,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或批准文件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113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服务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授权委托书,4《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5城市建设项目的批文,6征求绿地(树木)产权人意见情况,7规划总平面图,8临时占用绿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临时占用绿地申请(告知承诺制)《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114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关于注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书,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注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1151注销申请书,2原《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正、副本,3申请人承诺书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注销 (告知承诺制)《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161注销申请书,2原《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正、副本,3申请人承诺书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注销 (告知承诺制)《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171《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设施审批申请表》,2占道设施物立体效果图,3占道位置平面分布示意图,4土地使用权人同意使用的证明材料,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意见,7承诺书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设施审批(告知承诺制)《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1181《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设施审批申请表》,2占道设施物立体效果图,3占道位置平面分布示意图,4土地使用权人同意使用的证明材料,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意见,7承诺书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设施备案(电力低风险专用)《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1191《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设施审批申请表》,2占道设施物立体效果图,3占道位置平面分布示意图,4土地使用权人同意使用的证明材料,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设施审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1201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申请表,6授权委托书,7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1211单位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2营业执照正本、法人代表身份证,3施工设计图,4施工方案,5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6安全技术评估报告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四十五条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122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2营业执照,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5场所平面布置图,5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五条。
123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预售许可证延期申请表,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表,1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1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人授权委托书,11法人及代理人身份证,12工商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延续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124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3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4工作开展情况报告,5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5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告知承诺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1251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2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4证明文件或任命书,5评价报告的批复文件或备案通知书,6工作开展情况报告,7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放射诊疗许可变更(告知承诺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126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3放射诊疗设备清单,4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6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7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放射诊疗许可首次发放(告知承诺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1271换证申请文件(单位文件),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4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5经营活动总结报告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换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57号主席令修改)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项(审批部门: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28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2场地证明营业性演出增加演出地备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291法人或公司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身份证、营业执照,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报告和申请表,3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地批准书或不动产权证书),4项目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5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6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申请,7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申请,8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使用性质的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基础工程外线专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130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2原批准文书,3新增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名单及演员有效身份证明营业性演出变更审批(不含境外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变更演员)《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31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2原批准文书,3演出节目的视听资料;歌词文本;中外文对照歌曲;视频资料;剧本;音频资料营业性演出变更审批(不含境外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变更节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32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2原批准文书,3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变更时间后的书面函件,4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场地证明营业性演出变更审批(不含境外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变更时间)《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331划拨预留用地流转申请书,2划拨用地不动产权证书,3竞买资格条件,4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及村党委同意相关文件,5区政府关于核实村民代表会议情况的函,6项目用地环评表或报告,7划拨用地批复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联合举办企业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1341改变土地用途申请书,2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房屋权证,3经备案的土地评估报告,4宗地测量资料,5单位营业执照副本,6改变土地用途的相关材料,7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8原批准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9法定代表人证明书,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11申请人身份证,12授权委托书,13受托人身份证,14原核准或备案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书,1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1351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的申请,2申请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3法人身份证,4原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用地审核文件,6如需委托他人办理相关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

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

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

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

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

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136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经审核施工平面图及数字化光盘,4建设工程公示牌,5建设项目基础轴点放样数字报告,6建设工程规划基础轴线核验申请表,7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审查表,8工程审批意见建设工程基础轴线核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1371申请办理采矿延续登记的报告,2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及已依法缴纳其规定费用的凭证,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协议,4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文件材料,5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方案和专家评审意见及批复文件,7矿区采选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件采矿权延续许可《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一款:“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1381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文件,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方案及相关批复文件,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协议,5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凭证采矿权变更登记(开采方式变更登记)(一)《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1391非油气采矿权注销申请书,2依法缴纳有关规定费用的凭证,3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批复文件采矿权注销登记(一)《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1401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2矿区范围图,3变更范围内矿产资源地质勘查报告、储量备案证明,4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方案及其批准文件,6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文件,7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协议,8矿业权整合协议等采矿权变更登记(矿区范围变更登记)(一)《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1411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文件,3占用储量登记书、地质报告及储量备案证明,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方案及批复文件,5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协议,6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的凭证采矿权变更登记(开采矿种变更登记)(一)《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1421非油气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2采矿权人变更的文件或证明,3《行政判决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4《民事裁定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权人或矿山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一)《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1431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2加油站(船)行业规划确认文件,3《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4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6加油船还需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7依法核发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书,8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10《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11《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12建设单位编制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文件,13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14加油机《检定证书》,1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16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17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初审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令第23号)

3、《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第46项。
1442加油站(船)行业规划确认文件,3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4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6加油船还需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7依法核发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书,8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文件,10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11建设单位编制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文件,12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或申请文件,13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14加油机《检定证书》,1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16成品油检验、计量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变更许可初审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令第23号)

3、《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第46项。
1451申请文件,2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征用批复,3实质性进展材料加油站行业规划确认延期许可初审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令第23号)

3、《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第46项。
146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3机动车辆行驶证,4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5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6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8负责人身份证明道路货运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147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3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4进站协议承诺书,6拟投入车辆及聘用驾驶员承诺书,7委托书,7身份证件道路客运新增班线审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四)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二)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站承诺);(三)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第十四条 已获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并提供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材料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148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登记表,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3法人代表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4场所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合同,5营业场所的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6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消防承诺书,8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9DISP接入意向书,10人员花名册,11安全工作方案应急疏散预案,1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证明,13承诺书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告知承诺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1491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延续)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3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延续《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501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变更)申请表,2资格证书,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变更后),4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变更《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511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延续)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3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延续《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521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变更)申请表,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3资格证书,4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变更《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531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变更)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变更后),3资格证书,4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变更《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541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延续)申请表,3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延续《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55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2营业执照副本,3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5经营场地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6《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消防承诺书,8环评承诺书或噪声检测报告歌舞娱乐场所变更审批(改建、扩建或变更场地)《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1561书面申请,2身份证明,3注册资本金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4运营许可证明,5专用车辆的配置清单、产权证明,6租用协议书,7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的证件,8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协议,9承诺书,10固定的办公、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地(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11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及安全运营报告或记录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告知承诺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57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施工许可承诺书,3土地权属证明文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无需提供),6施工合同,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承诺制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582《机动车行驶证》,3《机动车登记证书》,4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证明,5交通运输通信信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验报告(车载终端),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7海南省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报告单,8已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营业性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证明材料,9车辆彩色照片,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1企业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12委托书,13受托人个人身份证,15《电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型目录》,16承诺书,17《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
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1591证件照,2居民身份证,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4学历证明,5体检报告,6授权委托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十四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49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160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复审申请表,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原件,3(承诺书)仅R1固定式压力容器复审需提交,其他项目无需提交,4授权委托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除了焊接操作人员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十四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49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1611居民身份证,2经办人身份证,3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4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5主体资格证明,6授权委托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1621居民身份证,2主体资格证明,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审批服务表,4原使用登记证,5核准变更通知书,6授权委托书,7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更名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163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审批服务表,2主体资格证明,3改造监督检验证书,4改造质量证明资料,5原使用登记证,6授权委托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改造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1641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2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3自然人身份证明,4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5主体资格证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报废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1651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2经办人身份证,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5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报告,6授权委托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停用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1661原使用登记证,2居民身份证,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审批服务表,4主体资格证明,5检验报告,6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7授权委托书,8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9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10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11锅炉能效证明文件,12《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13《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移装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1671原使用登记证,2自然人身份证明,3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含有效期内检验报告),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审批服务表,5主体资格证明,6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7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8机动车登记证,9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安装合格证明),10机动车行驶证,11锅炉能效证明文件,12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13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1681居民身份证,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审批服务表,3监督检验证明,4定期检验证明,5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6主体资格证明,7授权委托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新申请(电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1691连接管道的检验报告,2环境评价批复文件,3居民身份证,4锅炉能效证明文件,5监督检验证明,6定期检验证明,7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8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审批服务表,9主体资格证明,10授权委托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新申请(锅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1701定期检验证明,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审批服务表,3监督检验证明,4主体资格证明,5自然人身份证明,6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及产品数据表,7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新申请(压力容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1711居民身份证,2定期检验证明,3监督检验证明,4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5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审批服务表,6主体资格证明,7授权委托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新申请(客运索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1721居民身份证,2定期检验证明,3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4监督检验证明,5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审批服务表,6主体资格证明,7授权委托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新申请(压力管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1731居民身份证,2定期检验证明,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审批服务表,5主体资格证明,6监督检验证明,7授权委托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新申请(起重机械)《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174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审批服务表,2主体资格证明,3居民身份证,4行驶证,5登记信息栏,6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明,7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证明,8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9授权委托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新申请(车用气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175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延期申请,2户口本,3身份证,4结婚证,5集体土地房屋权证,6建房草图或建筑设计图纸,7宅基地使用承诺书,8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9申请书,10组织机构代码证,11法人身份证,12当选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宅基地)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

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

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1761居民身份证,2定期检验证明,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4监督检验证明,5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审批服务表,6主体资格证明,7授权委托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新申请(大型游乐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1771定期检验证明,2监督检验证明,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审批服务表,4居民身份证,5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6主体资格证明,7授权委托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新申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1781居民身份证,2主体资格证明,3检验报告,4原使用登记证,5变更说明,6授权委托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179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3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4开展检定或者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或者校准证书,6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如果适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新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180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5随机抽取的2份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者校准的原始记录以及相应的检定或者校准证书,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8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复查换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1811药品经营许可证,2注册地址(门牌号)文字性变更的证明,3被委托人身份证,4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5授权委托书,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7《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报审批服务表,8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保证声明《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登记事项变更[企业名称及注册地址文字性改变(含实际注册地址未变仅变更街、名、门牌号者)]根据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1821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备案表,1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组织构架信息,1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制度,1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制度,1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1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1营业执照,1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五条 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1831企业营业执照,2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4出版物零售单位变更申请表出版物零售单位、个体工商户变更审批《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841《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申请表》,2电影放映年度自检报告,3营业执照,4电影放映许可证,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6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电影放映单位许可证年检1.《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六十七条 国家实行《摄制电影许可证》和《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2.《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2004年10月10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商务部令第43号)第十八条广电总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实行隔年检验制度。地方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3.《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广发影字【1995】45号)第六条 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实行一年一检制。

  第七条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申请许可证年检,各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者,核准其年检登记。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电影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和法规;

  (二)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政府管理部门上报有关电影发行放映的各项统计数据;

  (三)依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家电影发展专项资金;

  (四)发行放映的影片必须是经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局颁发上映许可证的影片;

  (五)发行放映影片的单位必须拥有所发行放映影片的发行放映权;

  (六)每年必须发行放映不少于规定数量的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重点影片(专业性球幕、环幕、动感等新形式电影放映单位除外)。

第十条凡申请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年检者,须依据本规定第七条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年检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年检申请15日内,对申请者进行审核,作出核准、不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1850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申报审批服务表,1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仅药品经营企业提供),2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委托书,4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3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下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86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申报审批服务表,2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仅药品经营企业提供),3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4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委托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187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2营业执照副本,3身份证明以及书面声明,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或租赁证明,5经营场地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6《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消防承诺书,7环评承诺书或噪声检测报告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1881《护士注销注册申请表》护士执业注册许可注销1.《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189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3《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执业注册许可变更1.《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190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身份证明,3学历证书及临床实习证明,6临床护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7近期免冠正面白底彩色照片护士执业注册许可首次1.《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1911补办申请书,2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4近期免冠正面白底彩色照片,5护士资格证书护士执业注册(遗失补办)1.《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1921《医师注销注册申请表》,2医师执业证书,3注销相应佐证材料医师执业注册许可(注销)《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1931《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书》,2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3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4建设项目各合同段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5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情况,6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交证明文件,8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8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9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94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业主承诺书,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3项目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告知承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1951取水许可(注销)申请文件,2原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1961取水许可申请书,2公文请示件,3项目建设依据文件,4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文件,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取水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197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报审批服务表,2环境影响报告表(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查表、建设项目审批基础信息表),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含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稿),4告知承诺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许可(除核与辐射类项目外)(告知承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九号修改)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改)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主席令第七十号修改)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57号,2018年10月26日主席令第十六号修正)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正)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修正)

第十三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0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九号,2017年11月4日主席令第八十一号修正)

第四十三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令第682号修订)

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06月25日国务院令第62号,2018年0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七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当征求海洋、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禁止在天然港湾有航运价值的区域、重要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及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围海造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

《关于修改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年4月28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八条:“……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二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198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报审批服务表,2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查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含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稿),4公众参与说明,5告知承诺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许可(告知承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九号修改)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改)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主席令第七十号修改)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57号,2018年10月26日主席令第十六号修正)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正)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修正)

第十三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0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九号,2017年11月4日主席令第八十一号修正)

第四十三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令第682号修订)

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06月25日国务院令第62号,2018年0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七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当征求海洋、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禁止在天然港湾有航运价值的区域、重要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及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围海造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

《关于修改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年4月28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八条:“……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二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1991公文请示件,4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001公文请示件,3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4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告知承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011单位(企业)法人/个人身份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图,4授权委托办理书及被委托办理人的身份证,5市政道路开口(变更)申请审批表城市道路开口(变更)许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2021《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申报审批服务表》,2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3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4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核发)《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2031申请书,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3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4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材料,5排水水质、水量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 *****-2015》承诺书,6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7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材料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204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3上一级种畜禽场的供种证明,3企业法人(申请人)的身份证,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5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和聘任证明,6质量管理、育种记录、产销记录、疫病监测,7质量检验、卫生防疫制度,8环境影响评价文件,9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的图片和文字说明资料,10承诺书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2051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申请书,2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3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及图片,4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5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6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7开办者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7告知承诺书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告知承诺制)《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2061养殖证申请表,3土地承包或承租合同、自有土地提供土地使用证明,4专业技术人员证书或同等资质证明,5繁殖用亲本的来源、数量的证明材料,6生产用水水质检测报告,7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承诺书水产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告知承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第33项,“水产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直接取消审批,不再保留水产良种场类别,原有良种场纳入一般水产苗种场管理,不再实施特别的管理措施。
207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3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4营业情况说明材料,5计算机管理可追溯电子设备、 仓储设施清单,6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7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声明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08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书,2选址报告,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4协议书,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实施。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2018年6月25日下发)五、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申请执业登记前,举办人应当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事项。在申请执业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材料(不含验资证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209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审批(暂停、终止运营)申请表,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3法人和经办人的相关身份证明,4授权委托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审批(暂停、终止运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210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2法人和经办人的相关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4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5原许可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审批(补办、变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211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审批(延续),1延续经营申请书,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4授权委托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审批(延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2121登录途径,2书面申请书,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4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5《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6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简历、任命文件、学历或者职称证明,7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提交上级法人企业的任免决定书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8企业人员花名册名单,9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告知承诺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2014年3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2131登录途径,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正、副本,4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5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告知承诺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2014年3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2141登录途径,2书面申请书,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表》,4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5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6企业遗失声明原件或登载企业遗失声明的《海南日报》,7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8《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告知承诺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2014年3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215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无需提供),5施工合同,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8未报先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款单,9安全施工措施完成情况自查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非承诺制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16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正两副),3变更的佐证材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171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书及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文件,3会员花名册 、会议纪要,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法人身份证、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5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章程草案,6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社团党建基本情况登记表,7出资人存款证明或资信证明,8告知承诺书,9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场地使用证明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告知承诺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2181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2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申请表,3营业执照正副本,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5营业场所租赁合同,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单位、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告知承诺制)《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19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2营业执照副本,3身份证明以及书面声明,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或租赁证明,5经营场地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6《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7歌舞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9噪声检测报告和环评承诺书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告知承诺制)《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2201双方结婚证,2双方身份证,3双方户口本生育服务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第18条: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2.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办人口发【2021】21号)第二部分:完善登记流程。夫妻生育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
22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城市道路挖掘审批申请表》,3施工平面图(标明具体挖路位置,注明挖掘尺寸以及围挡尺寸),4修复方案,5最大限度减少对交通影响、保障通行安全的交通组织方案,6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挖掘现场有燃气管道设施需提供),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城市道路挖掘审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222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223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2评定报告,3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处理情况材料,4工程检测报告,5工程质量鉴定报告,6工程决(结)算书,7工作报告,8竣工文件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六条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海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五条 一阶段竣工验收的项目,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验收。
224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2初步设计批复文件,3施工图设计文件全套(包含预算),4路面、桥涵水文、桥涵结构及抗震计算书,5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225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服务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授权委托书,4《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5城市建设项目的批文,6征求绿地(树木)产权人意见情况,7规划总平面图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临时占用绿地备案(电力低风险专用)《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2261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2路政管理许可申请书、委托书,3路政管理许可申请单位材料,4路政管理许可设计图纸,5安全技术评价报告,6路政管理许可相关方案,7路政管理许可承诺书更新砍伐护路林的审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2271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2申请书,4委托书,5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6承诺书,7施工方案、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和交通疏导方案,8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10法人身份证,10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12被委托人身份证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审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2281《路政许可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安全保障措施和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5设计图和施工方案,6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2291单位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2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2设计图,3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4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4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5涉路工程建设许可申请协议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2301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表,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3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312海南省外商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外商投资项目备案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12号)

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服务指南(2019年修订)》的通知(琼发改经外〔2019〕4号)

3、实行备案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时限

(一)实行备案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

核准范围之外且不属于《自贸区负面清单》中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相应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2321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请示文件,2项目建议书文本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三(四),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三(二)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 2.《政府投资条例》(2019国令第712号)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3.《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琼府〔2019〕61号)第九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各有关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以规划代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其中,总投资在限额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或已颁布有建设标准、设计规范的,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3个环节审批手续,合并为初步设计及概算1个环节审批。”??????????????????????????????????????????????????????????????????
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促进投资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意见》(琼府〔2017〕21号)“(十三)列入国家有关规划、以及海南省和各市县总体规划、《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各专项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其中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3次审批手续,合并为一次初步设计和概算或项实施方案审批。”
2331《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书》,2《集体土地所有权证》,3出、受让方的基本材料,4出让(联营)方案或出让合同,5村委会的意见,6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农村集体土地出让用于农业开发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2.《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六十二条: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用于农业开发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所有土地对外承包经营的,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在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村庄集镇规划和国家及本省有关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依法取得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联营、作价入股以及其他方式进行流转,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234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2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3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项目用地出具的初审意见,4市县总体规划修改方案,5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及评审意见,6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踏勘论证报告及其审查意见,7项目用地红线图,8标准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市县总体规划图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最新修正是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52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351水产苗种检疫申请表,2《水域滩涂养殖证》或者相关承包、租赁协议,3《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4过去12个月内引种情况记录,5《水产养殖管理记录》,6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发生疫情的说明或者监测报告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2361海南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3水质检测报告,4生产场地租赁合同,5水产技术员资质证明材料,5水产苗种生产审批承诺书,7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的证明材料,8生产设施设备清单,9生产设施设备照片水产苗种生产审批(告知承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2371申请报告,2捐赠资产有效证明文件,3捐赠者的简历,4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讨论关于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会议纪要或决议民办普通高中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2381法人或公司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身份证、营业执照,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报告和申请表,3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地批准书或不动产权证书),4项目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5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6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申请,7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申请,8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使用性质的申请,9项目用地范围红线,10建筑单体首层占地范围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239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2营业执照副本,3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歌舞娱乐场所变更审批(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240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2营业执照副本,3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7新人员的身份证,9新人员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证明歌舞娱乐场所变更审批(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2411项目建议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4涉密信息系统保密审查意见,5非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备案证明,6申报单位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的文件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审批《海南省信息化条例》(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通过,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运行维护的信息化工程(以下简称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涉及信息安全和涉密系统的建设项目,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国家安全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意见。
2421《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报审批表》,2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验收认可书,3卫生设施清单,4总平面图及布局平面图,5供水工艺流程图,7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8检验仪器目录、检测项目、检验人员基本情况,9合格检测报告,10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制度,12身份证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243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2企业法人(申请人)的身份证,3专业技术人员毕业证、工作人员健康证明,4设备设施清单,5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6管理制度材料,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8告知承诺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告知承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441海南省教育厅直属中学学生校外集体活动报备表,2举行活动的文件、活动函,3活动出行运营方资格证明材料学校组织大型校外集体实践活动的审批《海南省实施办法》(2010年11月25日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开展校外实践活动应当保证安全。学校组织大型校外集体实践活动应当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451粮食收购备案信息表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2461设立申请报告,2设立学校论证报告,3举办者资质证明材料,4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5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设置规划,6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组成人员身份证明材料,8学校章程,9学校首届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身份证明材料,10校长、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11办学场所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民办特殊学校(班)的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2471办学终止申请报告,2财务清算报告,3办学许可证正副本,4学校终止办学决议,5学校印章民办特殊学校(班)的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2482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表,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根据行政许可法,上述规定符合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和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发改委为落实节能法的要求,将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前置条件,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与环境评估等一样,已成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制度的重点环节。
2491农业生产用地申请书,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有关立项批准文件,3申请人资信证明材料,4用地界线坐标图和地理位置图,5项目用地开发规划分布图,6环保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2501特殊时段施工作业许可申请书,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需连续作业的意见,4建筑施工噪声排污申报的证明材料,5对周边居民进行公示、公告的材料特殊时段施工作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 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订)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2511《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申请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安全评估报告,4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5管线架设设计图纸,6桥梁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2521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2营业执照,3机构的章程及主要的内容管理制度,4固定服务场所证明,5机构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5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6社保缴费凭证,6劳动合同,6专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2531法人或公司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身份证、营业执照,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审批表,3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地批准书或不动产权证书),4项目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5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6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申请,7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申请,8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使用性质的申请,9项目用地范围红线,10建筑单体首层占地范围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2541办学申办报告,2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3办学资产来源证明材料,4登记管理机关名称的预先核准的证明材料,5学校章程,6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安保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8办学场所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9办学培训内容和课程资源的证明材料,10办学培训规章管理制度材料,11办学场所平面图,12办学场所实景图民办文化教育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2551变更申请表,2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关于事项变更的决议,2变更申请书,3财务审计报告,4申请变更事项的佐证材料,5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7修订后的学校章程民办文化教育校外培训机构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2561办学终止申请报告,2财务清算报告,3办学许可证正副本,4学校终止办学决议,5学校印章民办文化教育校外培训机构的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2571变更申请表,2变更申请书,2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关于事项变更的决议,3财务审计报告,4申请变更事项的佐证材料,5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7修订后的学校章程民办幼儿园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2581办学终止申请报告,3财务清算报告,3学校终止办学决议,4办学许可证正副本,5学校印章民办幼儿园的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2591海南省幼儿园审批登记表,2教育主管部门考察意见书,3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5办园资产来源证明材料,6登记管理机关名称的名称预先核准的证明,7幼儿园章程,8园长或行政负责人(校长、主任)、教师、财会人员、安保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9办学场所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10幼儿园设施设备清单,11办学培训内容和课程资源的证明材料,12办学培训规章管理制度材料,13办学场所实景图,13办学场所平面图民办幼儿园的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2601办学终止申请报告,2财务清算报告,3办学许可证正副本,4学校终止办学决议,5学校印章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2611设立申请报告,2设立学校论证报告,3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4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5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设置规划,6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组成人员身份证明材料,8学校章程,9学校首届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身份证明材料,10行政负责人(校长、主任)、教师、财会人员、安保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11办学场所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2621设立申请报告,2设立学校论证报告,3举办者资质证明材料,4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5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设置规划,6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组成人员身份证明材料,7学校章程,8学校首届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身份证明材料,9行政负责人(校长、主任)、教师、财会人员、安保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10办学场所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民办中小学的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2631办学终止申请报告,2财务清算报告,3学校终止办学决议,4办学许可证正副本,5学校印章民办中小学的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2641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2身份证,3原《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4证件照,5原《教师资格证书》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2651申请书,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农村小水电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661公文请示件,2复核评估意见,4第三方协调文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671申请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文件,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2区域建设、整治综合规划及项目建设书材料,3项目规划设计报告,4防洪评价报告审查及修改意见,5有关环境影响的技术资料或评价报告,6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书、排水(污)口设置申请书,7第三者的承诺书或有关协调意见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2681修建码头(鱼塘)许可申请书,2码头(鱼塘)对大坝安全影响评价报告,3码头(鱼塘)的设计图纸,4处理与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相关图件,5技术审查意见及复核意见,6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7身份证明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2691取水许可(变更)申请文件,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3原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2701法人或公司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身份证、营业执照,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报告和申请表,3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地批准书或不动产权证书),4项目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5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6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申请,7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申请,8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使用性质的申请,9项目用地范围红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2711申请函,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不动产产权证),3申请人法人代表身份证,4营业执照,5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建筑方案、立面效果图、平面布局等),6委托书,7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临时构建物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272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报审批服务表,2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基础信息表),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含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稿),4公众参与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九号修改)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改)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17年6月27日主席令第七十号修改)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57号,2018年10月26日主席令第十六号修正)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正)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修正)

第十三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0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九号,2017年11月4日主席令第八十一号修正)

第四十三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令第682号修订)

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06月25日国务院令第62号,2018年0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

第七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当征求海洋、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禁止在天然港湾有航运价值的区域、重要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及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围海造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

《关于修改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年4月28日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八条:“……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二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2731招标基本情况表,2申请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请示文件,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5节能审查意见,6行业审查意见,7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证明文件或项目建设配套资金落实承诺函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三(四)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第三(二),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2.《政府投资条例》(2019国令第712号)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3.《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琼府〔2019〕61号)第九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各有关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以规划代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其中,总投资在限额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或已颁布有建设标准、设计规范的,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3个环节审批手续,合并为初步设计及概算1个环节审批。”
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促进投资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意见》(琼府〔2017〕21号)第(十三)条:“列入国家有关规划、以及海南省和各市县总体规划、《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各专项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其中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3次审批手续,合并为一次初步设计和概算或项实施方案审批。”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6.《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计委令第9号)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
7.《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等三个产业园区暂时变通实施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试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6年第65号)
(1)在海南经济特区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口美安科技新城、海南生态软件园三个产业园区,暂时变通实施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
(2)附件第4条,在“多规合一”前提下,对符合规划的项目,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2741民办教育性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审查申请书,2身份证民办教育性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的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2751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2《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2网上申报时显示“待核验”的材料,2《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2《海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2毕业证书,4居住证或通行证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2761变更申请表,2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关于事项变更的决议,2变更申请书,3财务审计报告,4申请变更事项的佐证材料,5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7修订后的学校章程民办中小学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2771变更申请书,2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关于事项变更的决议,3财务审计报告,4申请变更事项的佐证材料,5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6变更申请表,7修订后的学校章程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2781变更申请表,2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关于事项变更的决议,2变更申请书,3财务审计报告,4申请变更事项的佐证材料,5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7修订后的学校章程民办特殊学校(班)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279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1《职工大会审议对部分工种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 作制的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对部分工种实行不定时和综 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议》,3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280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申请,2符合定点规划和选址的意见,3项目立项材料,4项目环评手续,5项目用地手续,6符合规定的水源条件证明文件,7屠宰厂(场、点)建设设计图纸,8市县政府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9承诺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告知承诺制)《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281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2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3经办人委托书,3土地使用权证,3施工许可证,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营业执照》,3身份证,4工程形象进度证明,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6商品房预售方案,7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帐户开户证明及监管协议,8小区规划平面图及楼房分层平面图,9项目资本金出资证明,10白蚁防治合同及营业执照,12前期物业服务方案、业主临时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中标文件、物业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法人代表证明书、身份证及其备案证明文件等材料,13楼盘表,14房产预测报告,15预售价格备案审批表,16同意预售书面意见书,16发展和改革部门的项目备案证明,19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21申请预售楼盘有无房地产抵押、查封状况的证明,22由其它房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821取水许可申请书(延续),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3法人身份证,4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5延续取水评估表取水许可(延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2831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生产设施设备的清单和照片,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的证明材料,3海南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4水质检测报告,5生产场地租赁合同,6水产技术员资质证明材料水产苗种生产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2841申请报告,2维修、降级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3报废水库的资产核定材料,4与水库有关的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的意见水工程维修、报废和降级审批1.《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8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统称为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水库降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权限审批,并报水库原审批部门备案: (一)跨省际边界或者对大江大河防洪安全起重要作用的大(1)型水库,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对大江大河防洪安全起重要作用的大(2)型水库和跨省际边界的其他水库,由流域机构审批; (三)除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大型和中型水库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上述规定以外的小(1)型水库由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小(2)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跨行政区域的水库降等报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库报废按照同等规模新建工程基建审批权限审批。 其他部门(单位)管辖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审批权限按照该部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审批结果应当及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2.《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第十二条 水工程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可以依法转让、租赁、对外承包或者进行联营。水工程管理单位利用水工程国有资产进行联营、租赁、对外承包或者转让水工程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水工程国有资产的收益纳入国有资产经营计划,作为水利建设专项基金使用。

改变水工程设施用途的,应当兴建等效替代工程,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水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对其管辖的水工程设施运行情况,应当建立检查制度。需要维修、降级或报废的,应当制订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851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审核意见,2规划许可文件,3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5施工许可证,6工程竣工验收记录,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8工程质量合格报告,9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11工程质量评估报告,12工程质量监督报告,13消防验收意见,1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检测报告,15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15工程质量保修书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十一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286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报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2871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3诊疗科目清单,4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证,5仪器、设备清单,6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7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证书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延续1、《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2、《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3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6大项2子项)序号:4;项目名称:职业健康检查与诊断机构资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

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881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申请表(变更),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3诊疗科目清单,4仪器、设备清单,5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7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证书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变更1、《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2、《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3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6大项2子项)序号:4;项目名称:职业健康检查与诊断机构资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

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891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申请表(首次发放),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3诊疗科目,4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5仪器、设备清单,6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首次发放1、《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2、《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3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6大项2子项)序号:4;项目名称:职业健康检查与诊断机构资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

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901兽医师执业注册申请表,2执业兽医资格证书,3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4身份证,5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兽医执业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注册机关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
291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2企业法人(申请人)的身份证,3专业技术人员毕业证、工作人员健康证明,4设备设施清单,5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6管理制度材料,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921申请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2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单,3免冠正面半身照片,4医学综合笔试准考证,5身份证,6毕业证,7医师资格信息补录(修改)申请审核表,8医师资格证,*****年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10医师资格证书遗失(损毁)补发申请审核表,11刊登遗失声明报纸,12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13取得医师资格证时的毕业证执业医师资格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四十三条 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2931关于补办《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申请,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补办《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2004年8月28日)
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3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6大项2子项)序号:3;项目名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首次发放、复核、延续、变更);下放后实施机关: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
《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7号,2002年3月28日)
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五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294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注销申请表,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注销《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2004年8月28日)
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3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6大项2子项)序号:3;项目名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首次发放、复核、延续、变更);下放后实施机关: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
《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7号,2002年3月28日)
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五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295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或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医疗机构发布广告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96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3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4《母婴保健技术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5可行性报告,6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规章制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产前筛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2971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2水域滩涂开发使用情况证明材料以及水域滩涂界至图,3公民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2982《海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表》,4申请报告,5人员配置及人员文凭、技术资格及证明文件,6场地、设备、仪器清单,7管理制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备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中的“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修改为“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
299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2变更登记申请书,3会议纪要,4住所证明,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6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300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3会议纪要,4章程草案,5章程修改说明,6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7变更登记申请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3011变更登记申请书,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3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4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302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2营业执照,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4经办人身份证及委托书,5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租用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6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7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8教学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9各类设施、设备清单,10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核、设施设备管理、教练车管理及档案管理等组织机构设置说明,11管理制度和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12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13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九)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十)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十一)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函〔2021〕248号)全文。
303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5名录、身份证、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041变更登记申请书,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变更的文件,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4章程草案,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3051社会组织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2变更登记申请书,3会议纪要,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5《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306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表,2学位证书,3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4健康证明,5声明书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审批《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3071生鲜乳运输申请书,2提供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3驾驶员身份证、健康证,4运输车辆持有者的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5运输车辆正面照片,6驾驶人员免冠相片,7与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五条: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3081香港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表,2港澳台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3近6个月内的免冠正面半身照片,4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5港澳台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6体检健康证明,7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8协议书港澳、台地区医师来琼短期行医审批《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3091《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申请表,2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3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及图片,4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5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6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7开办者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生鲜乳收购站许可《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3101变更登记申请书,2会议纪要,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4验资报告,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6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3111变更登记申请书,2会议纪要,3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3121变更登记申请书,2会议纪要,3修改后的章程草案,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6章程修改说明社会团体章程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3131变更登记申请书,2会议纪要,3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4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接管的文件,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3141社会团体-补证申请表,2社会团体-登报遗失公告,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补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五条:《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样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级证书的样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民政部门为社会组织发证机关,民政部制定的证书样式存在有效期,有效期满证书无效需要做换证申请,证书遗失或损毁需要申请补领证书。”
3151变更登记申请书,2会议纪要,3章程草案,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7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3162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注销备案表,3营业执照,5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单位主要登记事项许可证注销备案《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九条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3171变更登记申请书,2会议纪要,3章程草案,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6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318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2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3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4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变更经营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19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3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4工作开展情况报告,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放射诊疗许可校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3201变更登记申请书,2会议纪要,3验资报告,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社会团体活动资金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3211《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批表》,2《乡村医生执业证书》,3身份证,4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拟聘用证明,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7考核合格记录乡村医生执业注册(首次注册、再注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3221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5搭挂线缆建设单位须提交与电杆权属单位签定的安全维护协议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3231《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表》,2身份证,3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验收认可书,5工艺流程图,6卫生设施的配置,8水质检验合格报告,9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配置情况,10卫生管理制度,11涉水产品批件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324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2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3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4近期免冠正面白底彩色照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8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325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3放射诊疗设备清单,4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6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放射诊疗许可首次发放《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3261《再生育申请审批表》,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3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或婚育状况承诺书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三孩生育审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3年10月24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2018年9月30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第二十一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持结婚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生育服务证;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271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表,2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文件,3清算报告,4会议纪要,5注销登记申请书,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印章和财务凭证,7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328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变更登记申请表,2巡游出租出租汽车经营权变更明细表,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变更明记录表,4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原始购买发票或转让手续费发票,5变更前后经营权持有者的《营业执照》,6变更前后的经营权持有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7变更前后的经营权持有者与司机(车主)签订的三方协议,8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变更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329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2变更登记申请书,3会议纪要,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5离任审计报告,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7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330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3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企业名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3311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注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3321民非注销申请表,2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文件,3清算报告,4会议纪要,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和财务凭证,6注销登记申请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333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3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文件,4会议纪要,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6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7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9验资报告,10场地使用证明,11从业人员资格证,12党建基本情况登记表,13章程草案,14拟任民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理事、监事)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3341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文件,3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4会员花名册,5会议纪要,7法人身份证,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8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9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10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11社团党建基本情况登记表,12章程草案,13出资人存款证明或资信证明,14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15场地使用证明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3351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初审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3361变更登记申请书,2会议纪要,3离任审计报告,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5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6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6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社会团体法人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3371申请书,2安全工作方案,3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4规定的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5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6责任人对“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承诺书及说明,7责任人对“确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需要,并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的说明及承诺书,8负责人对“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的说明和承诺书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初审《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3381宗教团体注销前审批表宗教团体注销前审批《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条第一款:“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339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表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本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3401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表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3411用地申请书,2集体土地所有权证,3村委会的意见,4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及注销土地承包证的证明,5项目批准文件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出让(联营)方案,7联营合同,8批准文件或意见,9用地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报告书,10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1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农村集体土地出让(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用于农业开发的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2.《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六十二条: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用于农业开发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所有土地对外承包经营的,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在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村庄集镇规划和国家及本省有关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依法取得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联营、作价入股以及其他方式进行流转,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342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守法承诺书排污许可证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二十一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3431申请报告,2大坝现状资料,3水文、地质等资料大坝运行方式变更审批《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3441申请报告,2项目涉及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意见,3工程建设设计报告,4防洪评价报告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及从事影响安全活动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45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3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4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6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6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文件,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461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3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4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6人员名单及其从业简历,7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8品种鉴定证书,9委托种子生产合同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10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11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15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16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毕业证书,17销售协议或发票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471申请者身份证明,2品种选育的单位证明,3作物种类和品种暂定名称,4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5品种选育报告,6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描述以及标准图片,7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在特定生态区域内推广应用主要农作物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481书面申请,2个人身份证或单位营业执照,3权属关系证明,4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5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6关于批准关闭、闲置、拆除的文件,7拟新建设施设计图对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491《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工程竣工图,4工程质量保修书,5《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3501书面申请,2运输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3委托施工、委托运输合同,4交警部门的意见,5与消纳处置建筑垃圾单位的协议书,6环境卫生责任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511《变更申请表》,2告知承诺书,3工商营业执照,4《出版物经营许可证》,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出版物零售单位、个体工商户变更审批(告知承诺制)《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521变更申请文件(单位文件),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3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12变更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57号主席令修改)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项(审批部门: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531《农药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3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4营业情况说明材料,5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6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7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申明农药零售经营许可《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541报批的申请文件(单位文件),2海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3营业执照,4技术人员资质证书,5环评批复,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8危险废物的去向、用途、接收单位的资质情况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57号主席令修改)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项(审批部门: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55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2海南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3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殖申请书,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5与申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人工繁育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资金储备和固定资产投入、饲养人员技术能力等证明文件及相关照片,6申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7原有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人工繁育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8批准立项文件,9开展申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和安全管理保证书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1.《海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应当向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办驯养繁殖许可证,并向指定的收购单位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海南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审批和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行政审批工作。省林业局负责国家二级、省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行政审批工作。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除国家一、二级,省重点保护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行政审批工作。省林业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与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按照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分别开展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开展除国家一、二级省重点保护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356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2零售点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3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3571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2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3近6个月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4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医师执业注册许可补办《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3581单用途发卡企业备案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上一年度财务报表,5实体卡样本正反面,6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7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8资金存管账户信息,9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10集团股权关系说明,11企业标志,12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13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14资金存管协议,15售卡企业清单单用途预付卡备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591电影放映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营业执照,3变更核准通知书,4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5新法人(负责人)身份证,6房产证,7场地租赁合同,8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9新地址定位图,10公共场所开放前消防安全许可证电影放映单位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九条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3601《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3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4电影放映员资质证明,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6放映设备、器材清单,7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8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9场地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审批的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611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2年度总结(包括自查报告),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4营业执照单位、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年度核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年度核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出版物发行单位、个人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不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法定条件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
3621营业执照,2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申请表,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单位、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631出版物出租经营备案表,2营业执照,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单位、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经营场所情况;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3641出版物经营许可证,2营业执照,3出版物发行备案表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备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出版物批发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应依法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版单位的出版许可证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三)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情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3651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2营业执照,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五条第二款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3661主体资格证明,1居民身份证,2遗失或损毁声明,4授权委托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补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3671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复审申请表,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1身体健康证明,3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焊绩记录表,4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基本情况表,5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8授权委托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适用于焊接操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十四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49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368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补发申请表,2个人身份证明,3照片,4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平台查询截图,5授权委托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补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十四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49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3691企业法人身份证,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暂停、停止运营说明,4合理可行、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线路运营方案,5道路运输许可证(含车辆运输证)及原许可文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特许经营(暂停、停止运营)《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已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拍卖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
3701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经营申请表,1原许可证件,3符合运营线路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提供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辆的承诺书,4合理可行、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线路运营方案,5健全的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6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信息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特许经营(延续、变更)《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已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拍卖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
3711报刊刊登的遗失证明,1公共交通客运经营权申请书,3法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4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特许经营(补办)申请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特许经营(补办)《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已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拍卖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
3721公共交通客运经营权申请书(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符合运营线路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提供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辆的承诺书,4合理可行、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线路运营方案,5健全的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6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信息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已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拍卖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
373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4授权委托书,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6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等信息,7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材料,8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3741道路客运班线(或车辆)经营变更申请表,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3《道路运输证》,4客运标志牌终止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颁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修订日期:2019年3月2日)第十五条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二十八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按照第十九条规定由经营者自行决定停靠站点及日发班次的,车辆数量的变更不需提出申请,但应当告知原许可机关。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第三十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第六章第一节第八条暂停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程序(一)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要求暂停经营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暂停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提交《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二)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根据客运市场运行情况并发函征询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后,作出准予或不予暂停的决定。(三)准予暂停的,应在《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上签注“同意”的意见,并暂时收回客运线路标志牌,告知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示。恢复经营时,退还客运线路标志牌。(四)不予暂停的,应在《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上签注“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五)暂停道路客运线路经营一年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累计超过180天。第九条 终止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程序(一)道路客运经营者终止客运经营或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提交《道路客运经营终止申请表》或《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终止申请表》。(二)道路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道路客运经营者下达《道路客运经营终止通知书》,并在道路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后10日内,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应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相应班线的客运线路标志牌;无法收回的,应及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布。(三)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终止客运班线经营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是否能够满足普遍服务、方便群众出行等因素,依法作出终止决定,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终止申请表》上签注“终止”意见,同时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终止通知书》,并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和客运线路标志牌;无法收回的,应及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布。
3751道路客运班线(或车辆)经营变更申请表,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3《道路运输证》,4客运标志牌暂停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颁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修订日期:2019年3月2日)第十五条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二十八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按照第十九条规定由经营者自行决定停靠站点及日发班次的,车辆数量的变更不需提出申请,但应当告知原许可机关。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第三十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第六章第一节第八条暂停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程序(一)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要求暂停经营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暂停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提交《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二)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根据客运市场运行情况并发函征询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后,作出准予或不予暂停的决定。(三)准予暂停的,应在《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上签注“同意”的意见,并暂时收回客运线路标志牌,告知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示。恢复经营时,退还客运线路标志牌。(四)不予暂停的,应在《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上签注“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五)暂停道路客运线路经营一年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累计超过180天。第九条 终止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程序(一)道路客运经营者终止客运经营或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提交《道路客运经营终止申请表》或《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终止申请表》。(二)道路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道路客运经营者下达《道路客运经营终止通知书》,并在道路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后10日内,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应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相应班线的客运线路标志牌;无法收回的,应及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布。(三)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终止客运班线经营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是否能够满足普遍服务、方便群众出行等因素,依法作出终止决定,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终止申请表》上签注“终止”意见,同时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终止通知书》,并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和客运线路标志牌;无法收回的,应及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布。
3761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3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5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6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377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2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3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4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781商品房现售申请书,2法定代表身份证及任职文件,3经办人身份证明,4授权委托书,5房地产未抵押未查封的证明,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7《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8《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请表,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建筑施工合同书,12《商品房现售销售方案》,13《竣工验收备案证明》,14《物业管理方案》,15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表,16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17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表商品房现售前备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379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说明,4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书,5《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7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8承诺签订进站协议道路班线客运经营审批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3801书面申请,2身份证明,3注册资本金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4运营许可证明,5专用车辆的配置清单、产权证明,6租用协议书,7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的证件,8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协议,9固定的办公、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地(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10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及安全运营报告或记录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811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2文艺表演团体注销申请书,3承诺书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注销(告知承诺制)《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28号修订?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八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382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3承诺书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延续(告知承诺制)《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28号修订?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八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383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3承诺书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告知承诺制)《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28号修订?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八条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3841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证明,3法人代表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4场所使用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5营业场所的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6《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消防承诺书,8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9DISP接入意向书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未涉及外资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限制规定,意味着该领域已全面允许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未涉及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为与外商投资政策衔接,故增加此项。
3851道路客运班线恢复申请表,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3《道路运输证》,4客运标志牌恢复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颁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修订日期:2019年3月2日)第十五条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二十八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按照第十九条规定由经营者自行决定停靠站点及日发班次的,车辆数量的变更不需提出申请,但应当告知原许可机关。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第三十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第六章第一节第八条暂停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程序(一)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要求暂停经营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暂停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提交《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二)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根据客运市场运行情况并发函征询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后,作出准予或不予暂停的决定。(三)准予暂停的,应在《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上签注“同意”的意见,并暂时收回客运线路标志牌,告知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示。恢复经营时,退还客运线路标志牌。(四)不予暂停的,应在《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上签注“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五)暂停道路客运线路经营一年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累计超过180天。第九条 终止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程序(一)道路客运经营者终止客运经营或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提交《道路客运经营终止申请表》或《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终止申请表》。(二)道路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运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道路客运经营者下达《道路客运经营终止通知书》,并在道路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后10日内,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应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相应班线的客运线路标志牌;无法收回的,应及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布。(三)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终止客运班线经营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是否能够满足普遍服务、方便群众出行等因素,依法作出终止决定,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终止申请表》上签注“终止”意见,同时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终止通知书》,并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和客运线路标志牌;无法收回的,应及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布。
3861变更用途后的保护方案,1申请书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出修改。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3871社会团体换发补发登记证书申请表,2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本,3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换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五条:《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样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级证书的样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民政部门为社会组织发证机关,民政部制定的证书样式存在有效期,有效期满证书无效需要做换证申请,证书遗失或损毁需要申请补领证书。”
3881申请书,2具体参观计划及保证文物安全的防护措施,3承诺书,4本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参观尚未公开接待参观者的文物点,在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1个月以前向国家文物局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在未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1个月以前向国家文物局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并按照有关涉外工作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

2.《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1号)相关条款
3891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申请书,2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3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及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所采用的相关设计,4保护措施,5考古勘探发掘资料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出修改。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3901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审批申请表,2实施原址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及图纸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3911注销申请书(单位文件),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3经营活动总结报告,4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57号主席令修改)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项(审批部门: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921关闭、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申请书关闭、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393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自行监测方案,3守法承诺书,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5环评批复,6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7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的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材料,8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排污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二十一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394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守法承诺书排污许可证延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二十一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395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申请,2符合定点规划和选址的意见,3项目立项材料,4项目环评手续,5项目用地手续,6符合规定的水源条件证明文件,7屠宰厂(场、点)建设设计图纸,8市县政府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396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3机动车辆行驶证,4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5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6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8告知承诺书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3971野外生产用火申请报告,2申请单位或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3当地镇人民政府用火意见野外生产用火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森林防火条例》已经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3981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 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2近6个月内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居民身份证明,4医学专业学历证明,5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6医师执照或专科医师资格证明,7在职证明或者执业登记证明,8执业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9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10推荐函港澳、台医师内地医师资格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四十三条 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3991《关于终止XX客运站经营的申请》,2原客运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001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请表,2工程位置图和工程设计、作业方案,3相关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规划部门的意见,4申请单位制定的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5考古勘探发掘资料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4011人民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与易地建设竣工验收复核申请表,2项目建筑面积实测报告书,3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申请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4人防工程竣工图(申请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5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防护设备出厂质量检验报告(申请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6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验报告(申请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7《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缴审批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免缴审批表》等符合减免易地建设费的材料(申请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涉及补缴易地建设费减免)人民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与易地建设竣工验收复核(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1997年1月1日)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三)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2004年9月1日)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其设计方案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设计审批和施工发证手续; 第十五条 应当修建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应当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缴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建筑工程实际造价确定;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的60日内将人民防空工程档案移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四)《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保留事项第34项;(五)《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 第三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第四十九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 第五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第五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到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4021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36条: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
4031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表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37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4041申办报告,2办学章程,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4拟任校(院)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5办学资产来源证明材料,6办学教学设备清单,7办学场所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8教学场所的实景图,9教学场所的平面图社会力量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机构的审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

第十二条: 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和普通师范院校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小学校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并组织开展校内多种形式的培训。综合性高等学校、非师范类高等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参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社会力量可以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机构,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
4051宗教团体变更前审批表宗教团体变更前审批《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条第一款:“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4061临时活动宗教场所审批表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4071居民身份证,2林地权属凭证(林权证或林地权属证明),3林木采伐申请材料,4伐区调查设计书及万分之一地形设计图,5林木权属证明材料或承包合同,6授权委托书,7林木采伐调查审批表,8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林木采伐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4081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4091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2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3经驻外使领馆认证、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4合法收入证明或生活费用来源证明,5在海南有合法固定住房或国内亲属能为其提供住房保障的证明,7有效护照或旅行证华侨回国定居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第七条:“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数量较多的省、自治区,可以由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410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1营业执照,2海南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3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4申请人身份有效证明,5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6驯养繁殖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7救治与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材料,8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证明材料,9增加物种说明材料权限内国家重点和省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学科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4111一事一议项目申请表,2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清册,3一事一议项目申报汇总表,4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方案,4村级会议纪要,6镇级会议纪要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 第十八条:由村民筹资筹劳,开展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的,政府可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实行筹补结合。对政府给予扶持资金的筹资筹劳项目,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核、审批时,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就项目筹资筹劳是否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参与对项目筹资筹劳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使用财政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事项,具体审核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另行制定。
4121注销申请书,2《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审批服务表表,3《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4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5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6企业自我保证声明《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注销根据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413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2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3登记证明、身份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4评估报告确认文件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受理及初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141活动场所登记表宗教团体成立前审批《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七条第一款:“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415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审核表》,2免冠照片,3《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4《医师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产前筛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4161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报告审批申请文件,2初步设计和概算文本,3初步设计和概算报批承诺书,4行业审查意见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三(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三(二)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 2.《政府投资条例》(2019国令第712号)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促进投资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意见》(琼府〔2017〕21号)第(十三)条。列入国家有关规划、以及海南省和各市县总体规划、《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各专项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其中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3次审批手续,合并为一次初步设计和概算或项实施方案审批。4.《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琼府〔2019〕61号)第九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各有关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以规划代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其中,总投资在限额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或已颁布有建设标准、设计规范的,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3个环节审批手续,合并为初步设计及概算1个环节审批。 ”5.《海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琼发改投资〔2017〕1845号)第三(一),“项目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审初步设计和概算时,必须附初步设计和概算报批承诺书。凡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设计内容造成超概算的,所需资金全部由项目单位承担。”
4171备案项目基本信息表,1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2项目单位对备案信息真实性承诺书企业投资项目备案1、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改革实施方案(实行)(琼府办〔2013〕183号)第二条,“内资企业在我省投资核准管理类的项目,凡属我省核准权限的,一律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令)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8〕6号)第二条:“凡国家规定由省级及以下政府核准但符合海南省“多规合一”、行业规划、产业布局等相关要求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简化行政审批要求,一律改为备案制。” 4.《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目录(2017年本)》(琼府办〔2017〕220号)第一条:“《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4181注销申请书,2原《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注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4191《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报建申请书》,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5《防护设备安装施工合同》,6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7监理单位的《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报建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其设计方案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设计审批和施工发证手续
420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服务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城市建设项目的批文,4《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5授权委托书,6征求绿地(树木)产权人意见情况,7规划总平面图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砍伐树木申请《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421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服务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征求绿地(树木)产权人意见情况,4《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5城市建设项目的批文,6授权委托书,7规划总平面图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移植树木申请《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422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服务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授权委托书,4《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5城市建设项目的批文,6征求绿地(树木)产权人意见情况,7规划总平面图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临时占用绿地申请《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4231营业执照,1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表,2法人(负责人)身份证,3户外广告设施现状实景图,4户外广告设施现状正立面图,5户外广告设施立体效果图,6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单位设计、加盖设计出图章的施工图纸,6利害关系人书面意见,7城市管理部门同意证明,8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证明,9设置户外广告载体产权证明,10设置户外广告载体租赁合同,11房东身份证,12设置户外广告安全承诺书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4241关于申请审批改变水利工程设施用途的请示(函),2当地人民政府书面意见,3与利害关系人的协议,4改变用途的论证报告改变水利工程设施用途审批《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第十二条 水工程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可以依法转让、租赁、对外承包或者进行联营。水工程管理单位利用水工程国有资产进行联营、租赁、对外承包或者转让水工程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水工程国有资产的收益纳入国有资产经营计划,作为水利建设专项基金使用。

改变水工程设施用途的,应当兴建等效替代工程,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水工程管理单位和个人对其管辖的水工程设施运行情况,应当建立检查制度。需要维修、降级或报废的,应当制订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4251营业执照,2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船员证书,3合同书,4河道采砂权竞得标通知书,5河砂开采方案,6河道采砂权缴款收据,7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准文件河道采砂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4261公文请示件,2管理单位意见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4271公文请示件,2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3主管部门意见书,4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4281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请示,2项目申请报告,3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外商投资项目核准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4年第12号)第三条:“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4.《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有关外资工作的通知》( 发改外资规〔2017〕111号)“一(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一至十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一至十项的规定核准。”
5.《海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服务指南(2019年修订)》“二、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时限。(一)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1.《自贸区负面清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的非禁止类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2.《自贸区负面清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非禁止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3.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下称《核准目录》)第一至十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以下规定核准:(1)《核准目录》中规定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2)《核准目录》中规定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由相应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4291临时用地申请书,2预存土地复垦费凭证,3权属图,4土地利用现状图,5多规合一图,6勘测定界报告书,7工商营业执照,8法定代表人证明书,9法人身份证,10土地复垦方案,11临时使用土地协议书,12授权委托书,13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临时用地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正)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4301《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申请表》,2拟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图纸及施工方案,3补建、补偿方案,4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拆除人防工程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431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3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医生的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5告知承诺书,5本医疗机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技术人员职称证书,6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生花名册,7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平面图(标明麻醉及精神类药品存放位置),存放麻醉及精神药品库房或保险柜照片,8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告知承诺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432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延续),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3生产场地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4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5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6检验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资料,7产品目录和市售产品标签说明书,8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9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10半成品符合相关卫生质量标准的承诺书、分装生产合同协议书、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延续《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2004年8月28日)
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3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6大项2子项)序号:3;项目名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首次发放、复核、延续、变更);下放后实施机关: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
《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7号,2002年3月28日)
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五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4332申请报告、《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准(延续、变更、增补)申请表》,4企业资本结构说明,5维护和抢修的设备仪器一览表,6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7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8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燃气气质检测报告,9已备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燃气经营许可证增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4342燃气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4企业资本结构说明,5维护和抢修的设备仪器一览表,6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7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8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燃气气质检测报告,9已备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4352申请报告、《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准(延续、变更、增补)申请表》,4企业资本结构说明,5维护和抢修的设备仪器一览表,6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7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8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燃气气质检测报告,9已备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4362申请报告、《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准(延续、变更、增补)申请表》,4企业资本结构说明,5维护和抢修的设备仪器一览表,6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7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8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燃气气质检测报告,9已备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4371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报审批服务表,2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3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4拟办企业主要设施、设备目录,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6申请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资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7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根据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4381登录途径,2书面申请书,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申请表》,4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验收员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验收员还应附任职证明、本人简历,5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6经营场所、库房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库房的产权证明及使用权证明,7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8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9经营设施、设备目录,10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11企业人员花名册名单,12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13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14其他证明材料(如年度税务报表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2014年3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4391登录途径,2书面申请书,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验收员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验收员还应附任职证明、本人简历,5《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6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7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8经营设施、设备目录,9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10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11企业人员花名册名单,12经营场所、库房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库房的产权证明及使用权证明;跨辖区设库的,应提交《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辖区设置库房备案表》,13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14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15其他证明材料(如年度税务报表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2014年3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4401登录途径,2书面申请书,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4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5《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简历、任命文件、学历或者职称证明,7变更经营场所的,还应提交的材料详见填报须知,8变更库房地址的,还应提交的材料详见填报须知,9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10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11企业人员花名册名单,12申报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2014年3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4411申请文件,2新建加油站行业规划确认申报表,3现场核查表,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获得加油站(点)土地(或水域)使用权的证明材料或土地竞买成交确认书,6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加油站(点)平面布局方案、立面三维效果图及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7水上加油站(船)还应提交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加油站行业规划确认许可初审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令第23号)

3、《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第46项。
442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2企业申请文件,3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及经营资格注销许可初审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令第23号)

3、《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第46项。
4431海南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证办理),3生产场地使用证明,4平面图,5生产工艺流程图,6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7质量保证体系文件,8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8拟生产产品目录,9半成品符合相关卫生质量标准的承诺书、分装生产合同协议书、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新证办理《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2004年8月28日)
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3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6大项2子项)序号:3;项目名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首次发放、复核、延续、变更);下放后实施机关: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
《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7号,2002年3月28日)
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五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4441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报审批服务表,2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3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4拟办企业主要设施、设备目录,6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7告知承诺书,8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告知承诺)根据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445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申请审批表,2申请书,3申请人身份证,4法人代表身份证、信用代码证,5法人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6原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7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8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土地出让合同,9原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变更依据的佐证材料,11项目用地范围红线,12建筑单体首层占地范围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变更(房屋建筑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446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延期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国有土地使用证,4如已抵押需抵押方(银行)出具同意意见或土地权属证明,6原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8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4471人民防空地下室规划与易地建设核准申请表,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3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核算明细表,4人民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图纸(申请防空地下室规划),5设计单位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人防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证书(申请防空地下室规划),6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申请易地建设),7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可行性意见书(申请易地建设),8《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缴审批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免缴审批表》等符合减免易地建设费的材料(申请易地建设费减免),9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人民防空地下室规划与易地建设审批(告知承诺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1997年1月1日)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其设计方案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设计审批和施工发证手续。;第十五条 应当修建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应当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缴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建筑工程实际造价确定;(三)《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保留事项第34项;(四)《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第四十八条 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第四十九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 第五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第五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481人民防空地下室规划与易地建设核准申请表,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3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核算明细表,4人民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图纸(申请防空地下室规划),5设计单位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人防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证书(申请防空地下室规划),6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申请易地建设),7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可行性意见书(申请易地建设),8《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缴审批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免缴审批表》等符合减免易地建设费的材料(申请易地建设费减免)人民防空地下室规划与易地建设审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1997年1月1日)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筑。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其设计方案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设计审批和施工发证手续。;第十五条 应当修建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应当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缴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建筑工程实际造价确定;(三)《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保留事项第34项;(四)《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第四十八条 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第四十九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 第五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第五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49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2机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4人力资源服务职业资格证书,5营业执照,6从业人员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450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申请审批表,2申请书,3申请人身份证,4法人代表身份证、信用代码证,5法人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6原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7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8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土地出让合同,9原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变更依据的佐证材料,11项目用地范围红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变更(市政工程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45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正两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4521卫生许可申请书,2水质卫生检测报告,3供管水人员健康证,4原卫生许可证,5集中式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协议,6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公司的营业执照,7集中式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记录,8营业执照,9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10被委托人身份证,11委托书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延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4531卫生许可申请书,2工商营业执照,1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14任命书或股东决议书,15原《卫生许可证》集中式供水单位许可证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454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3《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执业注册许可延续1.《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4551《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申请审核表》,2家庭信息表,3身份证,4医院B超检查单中期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审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0月24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2018年9月30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拟实施中期以上(妊娠十四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证明。施行手术的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和登记受术者的身份证件及证明。未取得证明的,不得施行手术。
456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3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4任命书,6人员名录,8设备名录,9平面图,10规章制度、操作规程,11项目名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57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变更),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3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4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5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6生产工艺流程图,7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8质量保证体系文件,9拟生产产品目录,10半成品符合相关卫生质量标准的承诺书、分装生产合同协议书、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变更(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发生改变)《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2004年8月28日)
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3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6大项2子项)序号:3;项目名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首次发放、复核、延续、变更);下放后实施机关: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
《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7号,2002年3月28日)
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五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458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变更),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3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4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5生产工艺流程图,6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7告知承诺书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变更(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发生改变)(告知承诺制)《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2004年8月28日)
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3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6大项2子项)序号:3;项目名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首次发放、复核、延续、变更);下放后实施机关: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
《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7号,2002年3月28日)
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五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459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变更),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3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4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5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6生产工艺流程图,7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8质量保证体系文件,9拟生产产品目录,10半成品符合相关卫生质量标准的承诺书、分装生产合同协议书、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11告知承诺书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变更(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发生改变)(告知承诺制)《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2004年8月28日)
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3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6大项2子项)序号:3;项目名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首次发放、复核、延续、变更);下放后实施机关: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
《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7号,2002年3月28日)
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五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460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变更),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3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5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6生产工艺流程图,7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变更(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发生改变)《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2004年8月28日)
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3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6大项2子项)序号:3;项目名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首次发放、复核、延续、变更);下放后实施机关: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
《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7号,2002年3月28日)
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五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461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2证明申请人身份、资质的有效文件或材料,3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4批准科研计划或生产计划,5宣传、教学、展览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或方案,6驯养繁殖许可证或人工繁育许可证,7猎捕持枪证,8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的证明文件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4621集体林地流转申请书,2林权证,3林地类型、四至界线、面积及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的证明材料,4拟流转林地的用途说明,5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6资产评估报告,7流转合同集体林地流转审批(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3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2009年9月27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6号)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流转面积50公顷以下的,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流转面积超过50公顷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范围内流转林地、林木面积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在其他市、县、自治县范围内流转林地、林木面积50公顷以上80公顷以下的,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超过前两项规定面积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463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2提供狩猎场所范围证明材料,3关于猎捕区域资源状况的报告,4提供狩猎安全防范措施的证明材料,5狩猎野生动物用途目的的证明材料,6专家论证报告,7证明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及代理关系证明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4641法人或公司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身份证、营业执照,2建设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3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地批准书或不动产权证书),4项目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5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6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申请,7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申请,8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使用性质的申请,9农转用批复材料,10项目用地范围红线,12原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市政工程类)(非宅基地)补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

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

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4651乡村规划许可变更审批表,1申请书,2法人代表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2法人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2申请人身份证,3原批准的设计文本,4变更清单,5变更后的方案文本,7原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0变更依据佐证材料,11项目用地范围红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类)(非宅基地)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

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

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4661《使用林地申请表》,2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有关批准文件或必要性的说明,3直服工程设施具体内容和建设规模,以及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4用地单位的法人证明材料或个人的身份证明,5直服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承诺书,6《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或《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7所占林地的经营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承包者同意建设设施的意见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二条: 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4671法人或公司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身份证、营业执照,2建设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3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地批准书或不动产权证书),4项目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5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6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申请,7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申请,8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使用性质的申请,9农转用批复材料,10项目用地范围红线,11建筑单体首层占地范围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房屋建筑类)(非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

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

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468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延期申请表,2原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类)(非宅基地)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

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

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4690承诺书,1申请报告,1《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许可申请表》,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4证明其采集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5实施采集的工作方案及采集作业办法,6采集作业区野生植物资源状况材料,7科研或交流项目材料,8重大工程建设移植措施材料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承诺审批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4701书面申请,2林权证,3流转林木证明材料,4拟流转林木的用途说明,5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6流转林木资产评估报告,7流转合同,8流转收益分配方式说明集体林木流转审批《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2009年9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流转面积50公顷以下的,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流转面积超过50公顷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审批:1.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范围内流转林地、林木面积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2.在其他市、县、自治县范围内流转林地、林木面积50公顷以上80公顷以下的,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3.超过前两项规定面积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4711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超过十万元)审批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超过十万元)审批《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4721民办非企业单体换发补发登记证书申请表,2在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补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五条:《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样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级证书的样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民政部门为社会组织发证机关,民政部制定的证书样式存在有效期,有效期满证书无效需要做换证申请,证书遗失或损毁需要申请补领证书。”
4731《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报表》,2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3《海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4起重机械租赁合同,5检测报告、安装验收表,6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聘用证明或劳动合同,7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8应急预案,9维护保养管理制度,10技术说明防台风说明书,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4741宗教活动场所变更审批表宗教活动场所变更审批《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4751民办非企业单体换发补发登记证书申请表,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本,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换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五条:《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样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级证书的样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民政部门为社会组织发证机关,民政部制定的证书样式存在有效期,有效期满证书无效需要做换证申请,证书遗失或损毁需要申请补领证书。”
4761法人或公司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身份证、营业执照,2建设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3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地批准书或不动产权证书),4项目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5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6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申请,7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申请,8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使用性质的申请,9农转用批复材料,10项目用地范围红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市政工程类)(非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

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

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4771乡村规划许可变更审批表,1申请书,2法人代表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2法人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2申请人身份证,3原批准的设计文本,4变更清单,5变更后的方案文本,7原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0变更依据佐证材料,11项目用地范围红线,12建筑单体首层占地范围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类)(非宅基地)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

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

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4781法人或公司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身份证、营业执照,2建设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3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地批准书或不动产权证书),4项目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5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6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申请,7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申请,8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使用性质的申请,9农转用批复材料,10项目用地范围红线,12建筑单体首层占地范围线,12原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房屋建筑类)(非宅基地)补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

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

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479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2承诺书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首次核准)(告知承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480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2近6个月免冠白底正面半身照片,3《医师执业证书》,4有效身份证明,5劳务合同(协议),6培训合格证明,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变更)《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481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审批服务表,1居民身份证,1定期检验证明,1主体资格证明,1监督检验证明,4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7授权委托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除车用气瓶外的气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482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2有效身份证明,3劳务合同(协议),5医师执业证书,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多机构备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员会令第13号发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第十七条: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

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
483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销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3身份证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84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书,2法人身份证,3经营场所平面图,4兽药技术人员材料证明、质量管理人员资质证明,5企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6企业代理、经营的兽药品种目录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85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3上一级种畜禽场的供种证明,3企业法人(申请人)的身份证,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5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和聘任证明,6质量管理、育种记录、产销记录、疫病监测,7质量检验、卫生防疫制度,8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的图片和文字说明资料,8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4861授权委托书,2企业负责人身份证,3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保证声明,4企业负责人聘书,5企业负责人执业资格,6企业负责人学历,7法定代表人聘书,8质量负责人身份证,9质量负责人聘书,10质量负责人学历,11质量负责人执业资格,12被委托人身份证,1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14法定代表人学历,15法定代表人执业资格,16延续《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报审批服务表,17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延续根据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4871公共场所卫生备案注销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海南省公共场所卫生备案书公共场所卫生备案注销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发布,2019年4月2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改)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2“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序号20: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改为备案。三、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7类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改革措施的通知》(琼卫规〔2022〕1号)第一点 备案对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规定》中取得营业执照的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等7类公共场所。
4881《海南省公共场所卫生备案表》,2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经营主体证明文件),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4主要设备和设施的目录清单(包括消毒间、布草间等设施和消毒柜、消毒池(桶)等设备),5一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6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相应的有效健康合格证明,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登记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发布,2019年4月2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改)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2“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序号20: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改为备案。三、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7类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改革措施的通知》(琼卫规〔2022〕1号)第一点 备案对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规定》中取得营业执照的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等7类公共场所。
4891被委托人身份证,1授权委托书,3质量管理人员的职称,4拟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学历,5新仓库地址的使用权证明,6拟任企业负责人执业资格,7拟迁注册地址的产权证明,8拟任企业质量负责人的学历,9拟迁注册地址的使用权证明,10新仓库地址的产权证明,1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报审批服务表,12质量管理人员的学历,13拟任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14药品经营许可证,15拟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执业资格,16拟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17质量管理制度目录,18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保证声明《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许可事项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含增减仓库)]根据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490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表,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专业技术人员劳动合同及毕业证、专业技术职称证或技术人员能力说明材料,4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场地、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说明材料和相片,5居民身份证,6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登记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4911植物或产品产地检疫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或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1.《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1.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2.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4921海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2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4家庭人口信息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93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表,3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场地、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说明材料和相片,4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专业技术人员劳动合同及毕业证、专业技术职称证或技术人员能力说明材料,5居民身份证,7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登记表,7《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告知承诺书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告知承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494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书,2游泳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3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4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的书面材料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495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书,2攀岩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3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4社会体育指导员(攀岩)职业资格证书,5工商营业执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审批《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4961工商营业执照,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书,3潜水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4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5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救助人员职业资格证书,6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的书面材料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审批《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4971申请函,2申请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3法人身份证,4原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5选址意见文件,6如需委托他人办理相关材料(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法人和代理人身份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最新修正是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52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4981《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3《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4991《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3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500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3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4经营场所平面图(标明设施设备布局),5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6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7与挂钩生产单位合同,8挂钩生产单位《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501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3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4遗失公告材料或损坏的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502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6经营场所平面图(标明设施设备布局),7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8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9拟设置自动售货机的机器编码,9自动售货设备具体放置地点图片,10与挂钩生产单位合同,11挂钩生产单位《食品生产许可证》,12食品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14授权委托书食品经营许可证首次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503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3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4经营场所平面图(标明设施设备布局),5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6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7与挂钩生产单位合同,8挂钩生产单位《食品生产许可证》,9告知承诺制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自查表(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10告知承诺制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告知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5041《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3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4告知承诺制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自查表(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5告知承诺制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告知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505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5经营场所平面图(标明设施设备布局),6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7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10与挂钩生产单位合同,10自动售货设备具体放置地点图片,11挂钩生产单位《食品生产许可证》,11拟设置自动售货机的机器编码,12食品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14告知承诺制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14告知承诺制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自查表(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15授权委托书食品经营许可证首次发放(告知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5060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3授权委托书食品(不含特殊食品)生产许可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507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4工艺设备布局图,5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6授权委托书食品(不含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延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5080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4工艺设备布局图,5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6授权委托书食品(不含特殊食品)生产许可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5090食品生产许可补办申请书,1遗失公告,2破损的食品生产许可证,3授权委托书食品(不含特殊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5100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1告知承诺书,4工艺设备布局图,5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7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食品(不含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延续(告知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5110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1告知承诺书,4工艺设备布局图,5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不含特殊食品)生产许可核发(告知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5120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6授权委托书,8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食品(不含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5130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4工艺设备布局图,5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6授权委托书,8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食品(不含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生产场所迁址(原发证机关管辖范围内),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发生变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5140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1告知承诺书,4工艺设备布局图,5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8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食品(不含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生产场所迁址(原发证机关管辖范围内),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发生变化的)(告知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515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2场地证明营业性演出增加演出地备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16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副本、《个体演员备案证明》),3演员名单及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4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5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6场地证明,7《娱乐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证明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8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9视听资料;歌词文本;中外文对照歌词;音频资料;视频资料;剧本营业性演出审批(不含境外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17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2原批准文书,3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变更时间后的书面函件,4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场地证明营业性演出变更审批(不含境外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变更时间)《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18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2原批准文书,3演出节目的视听资料;歌词文本;中外文对照歌曲;视频资料;剧本;音频资料营业性演出变更审批(不含境外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变更节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19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2原批准文书,3新增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员名单及演员有效身份证明营业性演出变更审批(不含境外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变更演员)《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20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2原批准文书,3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场地证明,4《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消防安全证明,5安保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营业性演出变更审批(不含境外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变更地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211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2文艺表演团体注销申请书,3承诺书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注销(告知承诺制)《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28号修订?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八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522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3承诺书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延续(告知承诺制)《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28号修订?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八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523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2营业执照副本,3身份证明以及书面声明,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或租赁证明,5经营场地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6《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消防承诺书,7环评承诺书或噪声检测报告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524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2营业执照副本,3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歌舞娱乐场所变更审批(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5251歌舞娱乐场所申请登记表,2营业执照副本,3身份证明以及书面声明,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或租赁证明,5经营场地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6《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7歌舞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9噪声检测报告和环评承诺书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告知承诺制)《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526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2营业执照副本,3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4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5经营场地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6《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消防承诺书,8环评承诺书或噪声检测报告歌舞娱乐场所变更审批(改建、扩建或变更场地)《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527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2营业执照副本,3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7新人员的身份证,9新人员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证明歌舞娱乐场所变更审批(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员)《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528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3承诺书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告知承诺制)《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28号修订?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八条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5291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3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5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6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7承诺书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告知承诺制)《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30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3机动车辆行驶证,4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5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6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8负责人身份证明道路货运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531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3机动车辆行驶证,4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5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6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8告知承诺书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5321证件照,2居民身份证,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4学历证明,5体检报告,6授权委托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十四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49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533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补发申请表,2个人身份证明,3照片,4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平台查询截图,5授权委托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补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十四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49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5341主体资格证明,1居民身份证,2遗失或损毁声明,4授权委托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补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5351居民身份证,2经办人身份证,3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4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5主体资格证明,6授权委托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5361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2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3自然人身份证明,4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5主体资格证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报废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537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审批服务表,2主体资格证明,3改造监督检验证书,4改造质量证明资料,5原使用登记证,6授权委托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改造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5381居民身份证,2主体资格证明,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审批服务表,4原使用登记证,5核准变更通知书,6授权委托书,7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更名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5391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2经办人身份证,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5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报告,6授权委托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停用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5401原使用登记证,2居民身份证,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审批服务表,4主体资格证明,5检验报告,6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7授权委托书,8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9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10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11锅炉能效证明文件,12《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13《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移装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541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申请书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5421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申请表,2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3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4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5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6承诺书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告知承诺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5431单用途发卡企业备案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上一年度财务报表,5实体卡样本正反面,6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7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8资金存管账户信息,9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10集团股权关系说明,11企业标志,12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13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14资金存管协议,15售卡企业清单单用途预付卡备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5441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3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5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6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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