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绿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乐东黎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东绿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乐东黎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综执罚字〔2022〕402号
案由: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建设案。
当事人:乐东绿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乐东黎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
地址:利国镇原糖厂。
经查实,被处罚人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12日开工建设绿源商业广场二期1#综合楼项目。该项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但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综合楼的基底面积为1439.04㎡,总建筑面积为8078.22㎡,建筑现状为六层封顶,框架结构,已装修完毕并投入使用。
根据乐东绿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乐东黎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绿源商业广场二期1#综合楼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LY-2014-10),该绿源商业广场二期1#综合楼项目的工程合同价款为1350万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受托人询问笔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移交绿源商业广场二期1#综合楼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函》、《绿源商业广场二期1#综合楼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等证据佐证。
根据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移交绿源商业广场二期1#综合楼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函》,绿源商业广场二期1#综合楼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就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我局认为,被处罚人上述建设(承建)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态度诚恳,尚无造成较重危害后果。参照《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序号402,属一般违法。
我局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对乐东绿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350万元的1.2%的罚款,即:******元。并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对乐东黎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应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全称:乐东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100*****900*****,开户银行: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履行该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2月16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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