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山县公安局治安防控、雪亮工程项目监控设备及其配套网络等信息化设施运维服务质疑答复函2

马山县公安局治安防控、雪亮工程项目监控设备及其配套网络等信息化设施运维服务质疑答复函2


质疑人:南宁市泉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质疑人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南二里星湖综合楼106号;

联系人:梁贵积 联系电话:185*****728

我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收到贵公司以现场送达的方式,递交了马山县公安局治安防控、雪亮工程项目监控设备及其配套网络等信息化设施运维服务(NNZC2022-G3-******-GXHY)的质疑函。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采购文件第三节/评分标准/技术分/售后服雾方案/四档中“2-4小时(含4小时)赶到现场提供免费服务”设置不合理。且存在“内容简单”“整体方案较差”“基本合理”“服务经验较丰富”等未量化评审因素。

事实依据:该项将赶到现场时间限制为“2-4小时”区间才能得分,那少于2小时赶到现场就不得分?如我公司在当地设立服务机构,30分钟内赶到现场,也不能进入“四档”?按照常理,越早赶到现场,越能体现服务的优越性。我公司认为,该项设置错误,不合常规逻辑。同时,方案内容优劣应以量化指标作为标准,而不是以主观因素为标准。

质疑事项1答复:(1)关于“2-4小时(含4小时)赶到现场提供免费服务”表述调整详见更正公告(一)。

(2)根据【马山县公安局治安防控、雪亮工程项目监控设备及其配套网络等信息化设施运维服务】招标文件 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 第三节 评分标准 二、综合评分法 售后服务方案根据采购人对响应时间、到达现场处理问题时间、免费培训计划等方面的运维服务要求设定,并对各档次定档标准作出了相应细化量化。不存在贵公司在质疑函中提出的情形,故该质疑事项无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2:采购文件第三节/评分标准/商务分/业绩分限定“网络运维服务类”业绩才有效,该限定与本项目实际需求不符。

事实依据:本项目主要采购内容为马山县公安局治安防控、雪亮工程项目监控设备及其配套网络等信息化设施运维服务,除了网络运维之外,还有前端监控设备、平台软硬件运维等服务,同类业绩应为同类项目运维服务,而不仅仅是“网络运维服务类”业绩才有效。

质疑事项2答复: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库司及财政部条法司这两个国家政府采购管理权威部门共同编著的《释义》(下文简称为释义)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的释义中提到:“例如:将某某省的业绩或从事过某某行业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或者加分因素这种做法都是地方保护或行业封锁的具体表现,应予严厉禁止。”很显然本项目的业绩加分并没有出现释义说举例说明的情形,不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殊行业的限制。释义中还提到:在理解和适用本项规定上,应当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给予区别对待。一是采购项目需求具有类似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的,可以设置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或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二是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加分标准……在实践中,对此类业绩要求不能一刀切地认定为特定行业的业绩而禁止。该条例限制的是“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经核查,“网络运维服务类”业绩是面向全国性,各个行业的网络运维服务类业绩,而并非指定某一个行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贵公司在质疑函中提出的情形。因此,该项质疑缺乏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华义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1日

附件信息: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治安防控、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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