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的公告

德昌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的公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昌县辖区烟草制品市场流通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关于残疾人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指导意见》(川烟专〔2020〕22号)《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和优化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的指导意见》(川烟专〔2019〕3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德昌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总体原则。

第三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四条本规划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根据辖区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对各区域单元零售点进行布局规划。

第五条本规划适用于德昌县烟草专卖局管辖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划的规定。

第六条德昌县烟草专卖局主管全县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合理布局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第七条德州街道办下辖街道,昌州街道办、永郎镇下辖社区合理布局标准:

(一)主要街道、次要街道新设零售点在符合总量控制(见附件一)的前提下,申请新设零售点的,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二)除主要街道、次要街道以外的所有街道、巷道、道路申请新设零售点的,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400米;

(三)王所社区、六所社区、永定社区新设零售点在符合总量控制(见附件二)的前提下,申请新设零售点的,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0米;

第八条德州街道办、昌州街道办、乡、镇下辖行政村零售点布局标准:

(一)德州街道办下辖行政村新设零售点在符合总量控制(见附件三)的前提下,申请新设零售点的,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0米;

(二)昌州街道办、乡、镇下辖行政村新设零售点在符合总量控制(见附件四)的前提下,申请新设零售点的,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0米;

第九条特殊经营场所零售点布局标准

(一) 住宅小区

1、封闭式住宅小区内(以围墙和大门形成明确边界,以固定大门进出)住户达到1000户可设立1个零售点,每递增1000 户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小于100米,且小区内零售点总量不超过2个。(注:此类零售点不纳入所在街道、道路总量计算且不作为其他申请人办理许可证间距的参照)。

2、开放式小区(未设立围墙或大门,住宅楼被街道或道路贯穿),新增零售点以小区所在街道、道路、区域的合理布局规划标准执行,且纳入所在街道、道路、区域的总量计算。

3、半开放式小区(一楼经营场所临街开放,且经营场所内可直接通往小区内部),新增零售点需同时满足封闭住宅小区的布局标准及所在街道、道路、区域的布局标准,且纳入所在街道、道路、区域的总量计算。

(二)德州街道办辖区内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配套服务的候车厅内均可设置1个零售点(包括现有零售点),且总量不超过1个。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配套服务的候车厅向站外开放门面的新设零售点纳入所在主要街道、次要街道、街道、巷道、道路、社区、行政村的间距及总量控制标准设置,且候车厅内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候车厅外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三)因历史原因,以摊位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的零售点,退出后不再新设。

(四)封闭管理的军事管制区、监狱、看守所、绿色家园内部,在指定的区域(符合场所管理要求的区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加油站内便利店、高速公路服务区内便利店均可设置1个零售点,如加油站在服务区内(加油站便利店、服务区便利店共存)以服务区为基本单元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条达到下列情形的经营场所,符合所在街道、道路、社区、行政村总量的前提下,不受本规划间距限制,且不作为同区域同业态和不同业态其他零售点的参照。

(一) 营业面积800平方米以上,以开架自选方式销售,在收银处统一结算,服务时间在12小时以上, 且“进”、“出”通道口独立的超市内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二) 营业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商场、茶楼、KTV内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第十一条因政府城市建设、道路规划导致该辖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拆迁换址的,按政府规划整体搬迁到本辖区指定位置,不受当地合理布局规划总量与间距限制,但要作为其他新增零售点间距的参照并纳入迁往街道、道路、巷道、社区、行政村总量计算,进行许可证变更,(本规划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除外)。自主另择址经营的在满足总量控制的条件下,间距按照所在区域的50%进行测量。

第十二条残疾人在符合《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关于残疾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指导意见》(川烟专【2020】22号)文件和本规划零售点总量控制的情况下(本规划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除外),间距按50%计算,只享受一次放宽政策。

第十三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符合总量控制前提下不受本合理布局规划间距限制,但要作为其他新增零售点间距的参照(本规划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除外),同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在德昌县辖区内只能享受一次放宽政策。

第三章 禁止设置零售点情形

第十四条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

(八)基于安全因素不适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包括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及不利于烟草制品存放的场所,如:农药、化肥、化工、油漆、汽油、炸药、鞭炮等);

(九)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周边进出口大门(包括教职工通道、消防通道、垃圾通道、长年关闭的边门等)向外延伸80米的区域;因历史原因该区域已存在的零售点,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执行。

(十)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一)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划所指“以上”、“不低于”、“不小于”、“不超过”、“达到”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规划中的“间距”,指以新申请零售点为测量基点与本街道及本街道以外的最近零售点(包括主要街道、次要街道、街道、巷道、道路、社区、行政村等所有零售点)之间的最短距离,包括零售点同侧间距和对侧间距。间距测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行人行走路径的距离进行测量,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至最近的零售点出(入)口的最短距离,不考虑翻越护栏、横穿街道、绿化带等违反交通法规的通行距离。间距测量方式按照《德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和标准》(附件5)内释义进行测量。

第十七条 本规划实施期间,现设街道办、乡、镇下辖行政村,因政府规划社区、行政村撤销合并为新设立社区、行政村的,按原有社区、行政村零售点(见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总量控制上限累加计算,在符合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申请新设零售点的,按本规划第七条第三项、第八条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划所称街道办、乡、镇、社区、行政村、主要街道、次要街道、街道、巷道、道路名称及地理位置归属规定的解释:

(一)本规划所称街道、巷道、道路名称及地理位置归属的认定以政府核发的街道、巷道、道路名称及门牌为准。

(二)政府对街道、巷道、道路暂未命名及核发门牌的,以实际经营地址名称或参照工商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地址名称及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地名或门牌文件为准。

(三)本规划所称街道办、乡、镇、社区、行政村按德昌县人民政府{德府函(2020)年第38-47号文}批复的撤乡并镇合并后的街道办、乡、镇、社区、行政村为准。

第十九条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本规划中的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办学许可证的单位。不包括幼儿看护、早教、学前托管等场所。

第二十条本规划中规定的营业面积,指申请人提出办证申请,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后的实际使用面积。总量是指本规划(附件一、二、三、四)分别设定的各区域零售点规划户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第十一条因城市建设、道路规划等原因的,申请人需提供政府城市规划、征用、指定新址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解释

(一)“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与住所入口分设且无直接出入住所的通道,消费者进出无限制的区域;

(二)“固定”是指经营场所由砖、木、钢等材料建成,形成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不包含流动摊点,书报亭,售货车,临时棚舍,集装箱屋,仓储场所,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市场无围墙摊位等;

(三)“经营场所”是指可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商品销售和商品仓储场所,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如店招、货架、柜台等,不包含无实际商品、无烟草制品展卖的场所;“实际商品展卖”是指完成装修、有用于卷烟展卖的柜台或货架、与营业执照字号名称关键词相符的固定门头招牌等设施。

第二十三条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5年,自生效之日起计算。德昌县烟草专卖局2021年发布的《德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1修订版)》(德烟法〔2021〕1号)同时废止。


德昌县烟草专卖局

2022年12月23日

相关附件:

1.德州街道办下辖主要街道、次要街道零售点规划

2.昌州街道办、永郎镇下辖社区零售点规划

3.德州街道办下辖行政村零售点规划

4.昌州街道办、乡、镇下辖行政村零售点规划

5.《德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和标准》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烟草 零售 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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