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区人民医院三甲建设二期室内装修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綦江区人民医院三甲建设二期室内装修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綦江区人民医院三甲建设二期室内装修工程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xhg-1430-0403


招 标 人: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 (盖单位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西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

编制人: 苏 懿 资格(章)渝建招证********6号
审核人: 金桂平 资格(章)渝建招证********6号

2015年6月

目  录
第一卷3
第一章 招标公告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6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16
第四章 合同条款16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16
第六章 图纸16
第三卷16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16
第四卷16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16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綦江区人民医院三甲建设二期室内装修工程施工招标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綦江区人民医院三甲建设二期室内装修工程已由綦发改〔2011〕307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资金和业主自筹及贷款,招标人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綦江区人民医院三甲建设二期室内装修工程;
2.2 建设地点:綦江区人民医院内;
2.3 建设规模:装修面积约50000平方米,投资约5912.85万元;
2.4 计划工期:300日历天;
2.5 招标范围:
①、按照招标人提供的该工程内装饰施工图所示室内墙面及部分轻质墙体及隔断、地面(含找平层)、顶棚装饰工程、室内给水工程、室内污水排水工程、室内电气工程(从配电房及发电机房电源输出线路至各楼层各房间的线路、配电箱、末端插座及照明)、机电安装工程、弱电、信息、智能化、综合布线工程)。
其中不包含中央空调工程、呼叫及医气工程、强电工程中配电房内的变压器、配电屏采购及安装、发电机房内的发电机和配套设备采购及安装、雨水管道采购及安装、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
②、本次招标答疑、补遗资料内容范围及财政评审中心评审报告、工程量清单等资料所涉及全部内容范围。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或同时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和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市外投标人须遵守《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年 6 月 17 日起在綦江区招投标信息发布网(网址http://www.cqmxd.com/)和綦江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网址http://www.cqqjxjy.com/)下载招标文件、施工图等其它相关技术资料。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500.00元,投标人须最迟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文件费,否则作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予以拒收。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同)为 2015 年 7 月 8 日 10 时 00 分, 地点为重庆市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开标室(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7号万代商城3楼,工商银行对面)。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招标代理机构:重庆西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綦江区古南街道沱湾支路54号地 址: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70号两江星界2栋9楼
联系人:张闯联系人:梁老师、李老师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 款 号条款名称编 列 内 容
1.1.2招标人招标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
地 址:綦江区古南街道沱湾支路54号
联系人:张闯
电 话:***-********
1.1.3招标代理
机构招标代理机构:重庆西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70号两江星界2栋9楼
联系人:梁老师、李老师
电 话:***-********
传 真:***-********
1.1.4项目名称綦江区人民医院三甲建设二期室内装修工程
1.1.5建设地点綦江区人民医院内
1.2.1资金来源上级资金和业主自筹及贷款
1.2.3资金落实
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①、按照招标人提供的该工程内装饰施工图所示室内墙面及部分轻质墙体及隔断、地面(含找平层)、顶棚装饰工程、室内给水工程、室内污水排水工程、室内电气工程(从配电房及发电机房电源输出线路至各楼层各房间的线路、配电箱、末端插座及照明)、机电安装工程、弱电、信息、智能化、综合布线工程)。
其中不包含中央空调工程、呼叫及医气工程、强电工程中配电房内的变压器、配电屏采购及安装、发电机房内的发电机和配套设备采购及安装、雨水管道采购及安装、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
②、本次招标答疑、补遗资料内容范围及财政评审中心评审报告、工程量清单等资料所涉及全部内容范围。
1.3.2计划工期300日历天
1.3.3质量要求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本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
(1)须同时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或同时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和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外地施工企业须同时具备有效的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须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及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附复印件,原件备查);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附复印件,原件备查);
(3)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负责人(外地施工企业为入渝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须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附复印件,原件备查)。
2. 业绩要求
近五年(竣工时间2010年1月1日至今)具有独立承担过建筑面积不小于3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类装饰工程一个及以上或工程造价在4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类装饰工程1个及以上业绩(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中标明的金额为准)(公共建筑类业绩是指医院、学校、体育馆、游泳馆、博物馆、展览馆、剧院等涉及到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公用建筑)。
(须提供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3.财务要求
(1)2012年-2014年的财务状况为不亏损;
(2)提供资料为2012年-201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4.信誉要求
(1)最近三年(2012年至今)没有出现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
(2)最近三年(2012年至今)没有拖欠劳务费的行为;
(3)最近三年(2012年至今)没有无故弃标的不良记录;
(4)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在其行政处罚期内。
(信誉要求由各投标人自行出具承诺书或出具主管部门的证明资料复印件,若经招标人查实投标人有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况,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5.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1)项目经理必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应具有建筑工程类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且不能在在建工程任职,否则将被废标;
(2)近五年(竣工时间2010年1月1日至今)具有独立承担过建筑面积不小于3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类装饰工程一个及以上或工程造价在4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类装饰工程1个及以上业绩(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中标明的金额为准)(公共建筑类业绩是指医院、学校、体育馆、游泳馆、博物馆、展览馆、剧院等涉及到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公用建筑)。
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2014年5月-2015年5月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提供管理过的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注:注册建造师在建项目情况在开标现场完成查询,(查询网址:http://cx.cqjsxx.com/cxztb/login.aspx),并以开标现场查询的情况为准。查询情况打印后报评标委员会认定,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6.其他要求
(1)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
①应具有建筑工程类高级职称,且为本单位人员;
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2014年5月-2015年5月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2)主要管理人员:
持有有效证件的施工员不少于3人(含安装专业1人,土建专业2人),质检员不少于3人,安全员不少于3人,材料员不少于1人,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以上主要管理人员应附上岗证书或执业证、并提供2014年5月-2015年5月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3)外地施工企业投标:
按照“渝建发〔2011〕130号”文规定,2012年1月1日起,重庆市外建筑企业在投标前必须办理好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并在开标时出示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参加本工程的所有人员必须是已在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的人员,且其在项目中所任职的岗位必须与备案时所填报的岗位相同(须提供有效的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及登记备案的人员名单复印件,原件备查)。
分支机构负责人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和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到开标现场,否则,招标人当众退还投标文件。
特别提醒:
(1)各投标人必须按以上要求提供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除开标会需要核验的身份证原件外,以上人员身份证不需提供原件),并须以书面承诺形式保证真实性。投标人须一次性提供以上所有资料的原件备查,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补充提交的原件。
(2)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二代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亲自按时参加本项目的开标会议。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未按要求出席现场开标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招标人当场退还投标文件。
(3)招标人将进一步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有投标人投诉并经查实或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不予退还其投标担保;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或合同谈判过程中有投标人投诉或经招标人核查,查实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其投标担保;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将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4)中标人派往本工程的项目班子(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与资格审查时所报项目班子一致(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
1.4.2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1.9踏勘现场不组织
1.10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2015 年 6 月 22 日 12 时 00 分前
1.10.3招标人澄清问题的时间 2015 年 6 月 23 日 17 时 00 分前
1.11分包不允许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投标人在开标前随时关注綦江区招投标信息发布网(网址http://www.cqmxd.com/)、綦江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网址http://www.cqqjxjy.com/)上关于本工程答疑、补遗等相关资料,若投标人未及时下载任何关于本工程的相关文件资料,则招标人视为投标人已了解,并不对此负任何责任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碰、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 2015 年 6 月 22 日 12 时 00 分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2.2.2投标截止时间 2015 年 7 月 8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投标报价1.工程计价方式: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投标报价范围:各投标人按照招标范围的规定,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结合施工图进行自主报价。
3.报价原则
3.1本招标工程由投标人以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本次招标范围的施工设计图纸、地勘报告、国家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JZDE-2008)、《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08)、《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ZSDE-2008)、《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CQJNDE-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08)为依据,由投标人结合自身实力、市场行情自主合理报价。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招标范围内工程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措施费、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所有费用。招标人除此以外不支付其它费用。
3.2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本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项不论其对应的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是否描述完整,都将被认为已包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中相应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及施工图纸、相关规范、标准、政策性文件、规定、限制和禁止使用通告等所有工程内容及完成此工作内容而必须的各种主要、辅助工作;其综合单价应包括完成该子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等除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措施费、规费外的所有费用。
4、措施项目费清单:
4.1本工程的措施费包干使用,纳入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中标后不作调整。
4.2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供各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参照招标人给出的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及重庆市相关管理规定自行增减项目,并进行报价。如果漏项或不报价,视为已包含在其他措施项目报价内,中标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一概不作调整(设计变更除外)。
4.3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投标人必须按招标人给出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进行报价,不允许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等进行修改或省略,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中标后不论何种因素影响,相应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5、工程量清单中的项、量、综合单价:
5.1除招标人对清单工程量主动补遗或对投标人质疑作修改外,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不得擅自变改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5.2 投标人只有严格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本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表格格式内所有项目进行报价,并且必须列出每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才能视为总体报价完整,不得出现漏项或增项、报价空白或报价为零,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6.安全文明施工费:
6.1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6.2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关于调整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及工程计价表格的通知》(渝建价发[2014]6号)的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单列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为暂定金额,与最高限价一起公布。《投标函》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7、材料采购及报价
7.1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由中标人自行采购,但所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招标文件要求,并提供相应合格证明资料、出厂检验报告、质保书等。
7.2本工程所需部分材料(设备),中标人应在采购前30日内将所要采购的材料设备按照与投标报价同等档次、质量及价格的3-5个不同厂家的品牌样品及其技术参数、质量等级出厂检验报告等指标资料提交给招标人,经招标人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市场咨询、调查了解、选择确认品牌、质量及其它参数并封样通知中标人,然后中标人方可按照招标人认质认价进行采购进场。
7.3本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由各投标人参照《重庆工程造价信息》2015年第4期公布的信息价并结合市场行情以及投标人的自身实力自主报价。中标后材料、设备价格均不作调整。
7.4材料的运输距离、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测和试验费和保险费由投标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及踏勘现场情况自行确定,中标后均不作调整。
8.人工费
8.1本工程人工单价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2015年第4期公布的市场人工指导价,由各投标人结合市场行情自主测算计入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中,中标后不再调整。
9、规费:为不可竞争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08)所规定费率,不得浮动,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10、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按渝建发[2011]440号规定费率与投标时的费率,不得浮动,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11.其他说明
11.1施工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必须与所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所报金额一致,若不一致,作无效投标处理;投标报价光盘中的数据必须与书面工程量清单一致,若不一致,作无效投标处理。
11.2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地质情况、进出场道路、拆迁干扰、储存空间、装卸限制、行车干扰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格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11.3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1.4本工程中标后,招标人方有权对已中标工程量进行增加或减少的调整。特别是本工程的特殊区域部分(含放射科、检验科、血透室、手术室、产房),招标人有权给予减少。对减少的工程量部分招标人不再给予投标人任何经济补偿,调整减少工程量工程款,则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先将减少工程量部分的中标价扣除后为支付基数,然后按照进度款支付比例进行支付。
11.5由于该工程各系统、各分项、各专业比较庞杂,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多工种、多专业、多系统、多分项、多单位进行穿插施工和相互配合施工,中标后,各专业工程之间、各施工单位之间,均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施工配合费,招标人方也不另外支付任何施工配合费。
11.6该工程为医院医疗工程,凡是该工程中需要进行有关医疗专业、疾控、放射、辐射等特殊检测、检查、验收及其产生的所有费用、各种材料及设备的检测、复检、各种特殊检测费用均由其施工单位负责承担,招标人方不另外支付、补助任何费用。
11.7中标单位必须保证其负责施工的所有工程验收合格,整理并一次性提交完存档、备案所需的全部资料。
11.8该工程中标单位进场后,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的搭接点均在招标人指定的搭接点安装计量表搭接,所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12. 本工程招标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5912.85万元(其中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111.643255万元);清单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等最高限价详见网上发布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需评审的10项主要清单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前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中随机抽取进行评审。
3.2.2结算原则1.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CQJNDE-2013与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结算原则:结算总造价=中标综合单价×实际完成工程量±设计变更等+措施费+其它项目费+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合同约定其他费用。
(1)在工程结算时,如中标综合单价未超过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则按中标综合单价执行;如中标综合单价超过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招标人按该项清单综合单价的最高限价下浮10%进行结算。无论由于市场物价波动或其它原因影响影响结算综合单价的,招标人一律不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作任何调整。
(2)实际完成工程量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计算,由招标人、监理、中标人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3)工程设计图纸范围内、工程设计变更、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新增项目结算原则:工程设计变更经相关部门同意确定后,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或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有漏项或工程施工中出现新增项目,由中标人在该项目实施前7天内向招标人提出,经招标人审核并按相关管理程序实施,上述情况均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基准进行比较。调整方法如下:
①变更(包括签证)工程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类似的子项,均按投标时的相同子项、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执行;
②变更(包括签证)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子项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JZDE-2008)、《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08)、《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ZSDE-2008)、《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CQJNDE-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08)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进行组价,按中标总价与最高限价同等下浮比例总价下浮作为结算价。其中的人工调差、材料调差和未计价材料价格按以下办法调整:投标报价中已有的项目的价格按投标报价执行(不能超过同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投标报价中没有的项目,则由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该项目材料价格审核表及其报价后,再由招标人报送给綦江区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核定,最后以綦江区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的价格为准进入结算。
③变更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规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管理程序按《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编)》(綦江府发〔2014〕20号) 文相关规定执行。
(4)措施费: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以内的措施费以项为单位计量的,按中标价结算;以工程量自然单位计量的,按合格竣工工程量×中标综合单价结算。在工程结算时,如中标综合单价未超过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则按中标综合单价执行;如中标综合单价超过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招标人按该项清单综合单价的最高限价下浮10%进行结算。
(5)其它项目费:按实际发生金额及规定计算。
(6)安全文明施工费结算金额:按“渝建发〔2014〕25号”文规定结算。
(7)规费: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8)税金: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9)合同约定其他费用:按合同规定执行。
(10)工程结算及审计要求
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必须如实编制如实结算,如结算书经审计部门最终审计后,因审增、审减过大而发生的所有审计费用(以审计局核定要求缴纳的审计费用为准)均由施工单位全额缴纳。
3.3.1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3.4.1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800000.00元(大写:捌拾万元整)
2.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必须到帐。
3.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投标人可以自行选择电汇或转账,投标保证金应是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划出的转帐支票或电子汇款。
提交帐户:重庆市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区支行
提交帐号:****************6666
特别提示:
(1)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基本存款帐户转出或汇出;开标时各投标人必须将银行进帐单回单或电汇凭证回单和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证明原件带至开标现场查验。
(2)若各投标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执行,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文件处理。凡出票人或汇款人和收款人的全称、帐号、开户银行有误或未盖银行业务章者,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不得参加评标。
(3)投标人提供的银行进帐单回单或电汇凭证回单等证明资料若经查实为虚假资料,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失去投标资格。
(4)中标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通过银行转帐退还开标结果未列入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施工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通过银行转帐退还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
(5)本工程投标人投标过程中有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且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本工程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且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5资格审查资料本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和第3.5.1款至3.5.4款规定提供的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备查。
3.5.2近年财务状况年份要求指? 2012年至 2014 年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年份要求指? 2010 年 1 月1日至今。
3.5.4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指? 2012年至今。
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3.7.3签字盖章要求按本章投标人须知3.7.3款执行。
3.7.4投标文件的份数投标函部分:一式三份,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务部分:一式三份,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商务部分电子光盘一张)
资格审查资料:一式三份,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3.7.5 装订要求1.本工程应将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资格审查部分各自分别装订成册。
2.装订
(1)投标函部分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
(2)商务部分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
(3)资格审查资料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
商务部分电子光盘装入商务部分袋中,并在光盘上标注项目名称加盖投标人公章。
3.如果投标文件违反上述规定的,该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未响应招标文件,当场退还全部投标资料。
4.1.1投标文件的密封1.投标文件袋使用 “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资格审查资料”袋以及“投标文件”大袋。
2.投标函部分装入“投标函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3.商务部分(含商务部分电子光盘)装入“商务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等小袋装入“投标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在大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同时“投标文件”大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
5.“资格审查资料”单独封装,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同时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
6.如果“投标文件”大袋和“资格审查资料”袋未按上述规定封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绝该投标文件。
4.1.2封套上写明应在“投标文件”大袋和“资格审查资料”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
招标人名称:
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盖公章)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重庆市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开标室(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7号万代商城3楼,工商银行对面)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
5.1开标时间和
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重庆市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开标室(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7号万代商城3楼,工商银行对面)
5.2开标程序1.开标会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宣布开标纪律;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二代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若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未按要求出席现场开标或身份核验不合格的,招标人当场退还投标文件。
按照“渝建发〔2011〕130号”文规定,2011年1月1日起,重庆市市外建筑企业在投标前必须办理好入渝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并在开标时出示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分支机构负责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开标现场,否则,招标人当场退还投标文件。
注: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签字确认完开标记录后可留委托代理人留守开标现场处理相关事宜,委托代理人必须有相应的授权委托书。
4.公布投标保证金缴款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将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的,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不再进入下一步程序;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如发现投标文件未按本章投标人须知4.1款规定密封的,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不再进入下一步程序。
选项一:(对应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选项一,投标人小于等于10个时适用。)
5.暂时休会,将各投标企业的资格审查资料部份送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行下一步的评审。
6.由主持人随机开启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函并宣读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查询项目经理在建项目情况和企业诚信综合评分并记录在案;暂时休会,将各投标企业的投标函部分及商务部分报评标委员会评审。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宣布本次招标会结束。
选项二:(对应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选项二,投标人大于10个时适用。)
5. 开启投标文件顺序:随机开启。
6. 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启投标函部分袋,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查询项目经理在建项目情况和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分并记录在案;暂时休会,将投标资料报评标委员会评审。
7.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 宣布本次招标会结束。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1.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
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綦江)中随机抽取。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经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7.3履约担保1)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中标金额的10%;2)提交担保方式:现金或支票;3)提交时间: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到发包人指定帐户,款项经发包人查实到帐,且承包人的资格及投标资料经发包人审查确认,符合招标文件及相关规定和要求后,才能与承包人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4)如承包人未在上述时间内缴纳,则视为其自动放弃中标,发包人不予退还承包人已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承包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如果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或中标人不认真履行承诺、协议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将不予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其投标保证金作为中标人赔偿给招标人的损失赔偿。5)退还方式:如果中标人不履行招标文件规定或不认真履行合同约定或承诺,招标人方将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由招标人不予退还中标人赔偿给招标人方的损失赔偿金。如果中标人履行招标文件规定并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和承诺,在招标范围内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确保农民工工资已付清的前提下,一次性无息返还全部履约担保金。
8.1重新招标1.按投标人须知第8.1(1)执行;
2.按投标人须知第8.1(2)执行。
8.2二次招标和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工程款支付本工程无工程预付工程款。
付款方式:本工程开工后,工程进度款支付以每两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每支付周期支付前两个月所完成的装修合格工程量价款的 60% ,在所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前,所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总额不超过中标价款的60%;到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整移交完所有档案资料后支付至中标价款的85%;完成审计后,支付至审计价款的95%;剩余审计价款的5%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在质保期2年届满,且施工方严格按照合同及工程质量缺陷保修协议约定完成保修工作的,一次性无息退还全部质保金。涉及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工程款根据招标人方核定的工程量按相应比例增加或减少。
10.2综合交易服务费本项目的综合交易服务费为:对中标单位按中标金额的2.65‰收取。本项目的综合交易服务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次性支付给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交易鉴证建设工程招标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区交易中心出具《交易鉴证证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依据《交易鉴证证明》对中标候选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10.3招标代理费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金额为基数,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标准65%计取;
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的以前附表为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标段的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款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
1.5 费用承担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本投标活动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 分包
不允许。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网上公布形式(在綦江区招投标信息发布网和綦江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上公布)告知所有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资格审查资料;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和结算原则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网上发布补疑书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缴纳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投标保证金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 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正本和副本封面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款或第 4.1.2 款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款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款、第4款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缴纳方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缴纳方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款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二次招标和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工程款支付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综合交易服务费和交易鉴证的要求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
(元)质量目标工期项目经理备注签名












招标最高限价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工作组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字迹清晰可辨。
1.投标函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2.投标文件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3.按规定提供了拟投入的主要人员的证件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
4.投标文件的编制符合第二章3.7款的规定。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投标文件的签署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委托代理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且其授权委托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
2.1.2资格评审标准必要合格条件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企业信誉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其它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款规定
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款规定
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款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款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投标保证金为无条件担保;
2.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名称与招标人规定的受益人一致;
3.投标保证金的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加30天。
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且投标总报价和需评审的10项主要清单综合单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否则为废标。
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且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主要施工技术和方法及质量检验标准符合国家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
实质性要求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2.1投标报价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1. 投标总报价: 70分;
2. 主要清单评分项目10项,总分满分20分,每项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满分2分。
3.综合诚信评价: 10 分;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投标总报价选项一:(投标人小于等于10个时适用)
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选项二:(投标人大于10个时适用)
所有投标人(投标总报价高于或等于最高限价的除外)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作为为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需评审的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选项一:(投标人小于等于10个时适用)
通过初步评审后的投标总报价在允许偏差范围内的投标人的同一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项综合单价的评标基准价。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选项二:(投标人 大于10个时适用)
依据本章第3款评标程序选项二产生的且通过初步评审后的投标人的同一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项综合单价的评标基准价。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注:工程量清单被视为无效的,不参与清单部分计算评分,按0分处理。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允许偏差范围本工程的允许偏差范围:-10%--+3%(含-10%和+3%)
2.2.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允许偏差率-10%至+3%
投标总报价70分
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20分
综合诚信评价10分
3评标程序选项一:(对应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选项一,投标人小于等于10个时适用。)
1.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3.1款进行初步评审,确定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
2.按照本章第2.2款中的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计算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依据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计算方法计算出各项综合单价的评标基准价。
3.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2款至3.4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按本附表第3.2.1项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审计分,并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和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所得分值和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得分进行汇总,确定得分由高至低前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4.如经过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备注:需评审的10项主要清单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前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中随机抽取进行评审。
选项二:(对应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选项二,投标人大于10个时适用。)
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中的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计算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
2.对在允许偏差范围内的的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再按总报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取前10名进行评审。
3.对排在前10名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1款至3.4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核查原件,初步评审合格的进入下一步程序。依据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计算方法计算出各项综合单价的评标基准价。
4.按本附表第3.2.1项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审计分,并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和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所得分值和企业综合诚信评价得分进行汇总,确定得分由高至低前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排在第10名之后的所有投标文件将不再评审。
5.如果未能评出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则应从排名第11的投标人开始依次递补三名投标人并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1款至3.4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核查原件,直至评出三家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为止。
6.如经过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备注:需评审的10项主要清单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前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中随机抽取进行评审。
3.2.1(1)投标总报价得分(A)投标总报价的偏差在允许偏差范围外的按废标处理;投标总报价偏差在允许范围内的(含上、下限值),得本附表2.2.1规定分值的满分 70 分。在此基础上,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准基价相比,每增加1%扣 2 分,每减少1%扣 1 分,扣完为止。
按插入法计算得分。
在偏差范围内,未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仍应参加计算相应分值。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3.2.1(2)需评审的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得分(B)主要清单项目报价的偏差在允许偏差范围外的得零分;主要清单项目报价偏差在允许范围内的(含上、下限值),每项得本附表2.2.1规定分值的满分2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扣0.2分,每减少1%扣0.1分,扣完为止。
同理计算出各投标人所报主要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报价的得分。
按插入法计算得分。
在偏差范围内,未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仍应参加计算相应分值。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注:工程量清单被视为无效的,不参与清单部分计算评分,按0分处理。
3.2.1(3)综合诚信评价分得分(C)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
计算公式:(某一投标人的诚信综合评价分/参加本标段投标的投标人中诚信综合评价分最高值)×10分。
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分以投标截止时间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的分值为准,具体分值在开标时查询并按上述计算方法直接计算出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交评标委员会。
3.2.3投标人得分投标人得分=A+B+C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综合诚信评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综合诚信评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和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本标书约定的其它情形。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3.2.1(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总报价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 3.2.1(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清单项目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 3.2.1(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综合诚信评价计算出得分C;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A:废标条件
附件A:综合评估法废标情况一览表
一览表废标条件之外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判为重大偏差。
章节号条款名称废标、无效标条件
第二章3.2投标报价1.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的子目和单价或总价发包人将不予接受,并将被视为重大偏差。
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将被认定为废标。
3.《投标函》及工程量清单报价等投标资料必须按照招标人要求的格式及规定内容填报、未按照招标人要求格式及规定填报投标资料或签字盖章的,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均按废标处理。
1.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及主要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工程数量,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为废标。
2.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和需评审的10项主要清单综合单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且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与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汇总价保持一致,否则为废标。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二章3.4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不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三章3.1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3.1.3款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四章 合同条款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国计划出版社)第四章第一节的《通用合同条款》。(略)
合同协议书

建设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或“甲方”)
施工单位: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或“乙方”)
为了实施綦江区人民医院三甲建设二期工程门急诊及综合住院大楼工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该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本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专用合同条款
(3)招标文件
(4)中标通知书;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0)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工程承包范围:
①、按照招标人提供的该工程内装饰施工图所示室内墙面及部分轻质墙体及隔断、地面(含找平层)、顶棚装饰工程、室内给水工程、室内污水排水工程、室内电气工程(从配电房及发电机房电源输出线路至各楼层各房间的线路、配电箱、末端插座及照明)、机电安装工程、弱电、信息、智能化、综合布线工程)。
其中不包含中央空调工程、呼叫及医气工程、强电工程中配电房内的变压器、配电屏采购及安装、发电机房内的发电机和配套设备采购及安装、雨水管道采购及安装、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
②、本次招标答疑、补遗资料内容范围及财政评审中心评审报告、工程量清单等资料所涉及全部内容范围。
5.签约合同暂定价:人民币: (大写: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暂定价):人民币(大写) 万元(¥ 元 )。
6.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满足设计及相关技术文件要求,满足现行国家规范、规程、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准
(2)竣工日期:
(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0日历天,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承包人不得因施工作业面、气候、自然灾害、设计变更等任何原因延误工期。
9.工程进度款支付:
本工程无工程预付工程款。
付款方式:本工程开工后,工程进度款支付以每两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每支付周期支付前两个月所完成的装修合格工程量价款的 60% ,在所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前,所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总额不超过中标价款的60%;到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整移交完所有档案资料后支付至中标价款的85%;完成审计后,支付至审计价款的95%;剩余审计价款的5%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在质保期2年届满,且施工方严格按照合同及工程质量缺陷保修协议约定完成保修工作的,一次性无息退还全部质保金。涉及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工程款根据招标人方核定的工程量按相应比例增加或减少。
10. 本协议书一式捌份,合同双方各执肆份。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分管领导: 分管领导: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开户银行及帐号:
日 期: 日 期: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
1.1.2.3 承包人:
1.1.2.6 监理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2 永久工程:
1.1.3.3 临时工程:
1.1.3.4 单位工程:
1.1.3.10 永久占地:
1.1.3.11 临时占地: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 竣工验收后24个月,其中防水工程为竣工验收后5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合同协议书;2)专用条款;3)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 4)中标通知书;5)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7)其他合同文件;8)投标文件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5 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同生效的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在履约保证金到达发包人之日起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肆套,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文件、现场会议纪要、技术资料(包括工程所需图集)、工程进度报表及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工程预算、结算、材料采购计划报表,以及合格的工程技术竣工资料。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根据相关规定、现场实际情况、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的要求确定。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7天。
1.6.3 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的期限:不少于该项工作施工前3天。
1.7 联络
1.7.2 联络送达的期限: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开工前2日内。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金额、方式和提交时间:不采用。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开工、停工、复工令的下达,设计变更和技术签证,现场经济签证,工程款支付和施工图预算结算审核。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1)承包人应为其他施工单位提供施工所需场地、水电、道路以及其他公用设施等;2)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和布署积极配合、协助与本工程相关单位的工作。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所有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应由其他施工单位承担的费用,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后由相关单位自行承担),承包人不得向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单位收取任何管理费和配合费。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方式和提交时间:
1)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中标金额的10%;2)提交担保方式:现金或支票;3)提交时间: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到发包人指定帐户,款项经发包人查实到帐,且承包人的资格及投标资料经发包人审查确认,符合招标文件及相关规定和要求后,才能与承包人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4)如承包人未在上述时间内缴纳,则视为其自动放弃中标,发包人不予退还承包人已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承包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如果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或中标人不认真履行承诺、协议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将不予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其投标保证金作为中标人赔偿给招标人的损失赔偿。5)退还方式:如果中标人不履行招标文件规定或不认真履行合同约定或承诺,招标人方将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由招标人不予退还中标人赔偿给招标人方的损失赔偿金。如果中标人履行招标文件规定并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和承诺,在招标范围内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确保农民工工资已付清的前提下,一次性无息返还全部履约担保金。
4.3 分包
不允许。
4.4 不利物质条件
4.4.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不采纳。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
(1)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由中标人自行采购,但所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招标文件要求,并提供相应合格证明资料、出厂检验报告、质保书等。
(2)本工程所需部分材料(设备),中标人应在采购前30日内将所要采购的材料设备按照与投标报价同等档次、质量及价格的3-5个不同厂家的品牌样品及其技术参数、质量等级出厂检验报告等指标资料提交给招标人,经招标人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市场咨询、调查了解、选择确认品牌、质量及其它参数并封样通知中标人,然后中标人方可按照招标人认可的样品进行采购进场。招标人认定中标人所使用的材料品质存在缺陷,或者偏离设计要求及规范要求(以设计和监理书面意见、招标人的检查结果为准),不能适用于本工程或不合格的材料或中标人弄虚作假的,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意见更换其材料(设备),不但招标人不因更换材料品牌而调整材料价格及其它相关费用,并且招标人每次按扣除中标人违约金5万元;中标人拒绝按招标人要求更换的,则该种材料改为招标人供货,且招标人除了每次按该材料实际采购货款全额收取中标人货款外,另每次收取该材料采购货款5倍的金额作为违约。该材料货款及所有违约金均由招标人在中标人当期工程进度款中全额扣除。
5.1.2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承包人须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进行监督验收及现场取样。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
材料的交货方式、地点和日期: 无 。
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无 。
工程设备的交货方式、地点和日期:无 。
5.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接收、运输与保管:无 。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
临时占地的申请:承包人自行申请办理。
临时占地相关费用:承包人自行负责。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不提供临时设施,该工程中标单位进场后,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的搭接点均在发包人指定的搭接点安装计量表搭接,所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的办理人:由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办理。
相关费用:承包人自行负责。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2.2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相关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承担:不采用。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期限:发包人在开工前2天向承包人书面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 。
施工控制网的测设:由承包人测设。
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后3天 。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8 承包人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3 治安保卫
9.3.1 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由承包人负责,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3.3 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由承包人负责,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4 环境保护
9.4.1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渝建发〔2009〕13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
承包人必须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场地周围已明确的建筑物、行人、苗木及场地内地下管线安全,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现另需保护的,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按发包人审定的方案实施。若承包人未按规定执行,一切责任及费用由承包方承担。相应的保护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支付。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1)编制依据;2)工程概况3)施工平面布置说明;4)施工准备;5)施工布署;6)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7)工程施工计划及其说明,包括: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材料供应计划、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需用计划、劳动力计划表;8)工程质量目标及保证措施;9)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10)环保与环卫管理。
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1)承包人在图纸会审交底后5日内,按施工设计图的内容向发包人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2)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必须符合合同和发包人给出的项目施工组织总体设计要求。
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审查确认,月进度计划在收到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查确认。
11. 开工和竣工
开工时间:以实际进场开工时间为准。竣工时间:以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实体全部完工并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且提交相关施工、验收、备案资料之日(含所有备案资料移交)。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无。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本项目承包人不得因施工作业面、施工条件、气候、自然灾害、设计变更等任何原因延误工期(不可抗力除外),否则属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10000元/天,以此类推,该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1.6 工期提前
不采用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非发包人单位原因所导致的暂停施工,其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由承包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50000元/天。该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增加下列项:
13.1.4 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应执行以下规定:
(1)《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
(2)《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人大[2007]第34号公告)
(3)《重庆市建设工程十项施工质量通病防治要点》(渝建发[2004]172号)
(4)《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渝建发[2007]199号)
(5)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的通知》(渝建发[2007]226号)
(6)《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标[2002]212号)
(7)《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预拌商品砂浆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8]30号)
(8)《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用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和<建设工程技术用表(建筑节能工程)>的通知》(渝建发[2008]76号)
13.1.5 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应执行重庆市建筑工程相关地方标准。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图纸会审交底后10日内。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变更的范围与内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并经设计单位、发包人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字认可的对原施工图设计进行更改、增加、减少的项目等均属工程变更。
15.3 变更程序
变更程序按《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编)》(綦江府发〔2014〕20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15.3.2 变更估价
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7日内,向发包人合同预算部提交变更报价书。
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发包人合同预算部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7日内与承包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按发包人相关审批程序完成。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变更估价的原则:
工程设计图纸范围内、工程设计变更、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新增项目结算原则:工程设计变更经相关部门同意确定后,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或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有漏项或工程施工中出现新增项目,由中标人在该项目实施前7天内向招标人提出,经招标人审核并按相关管理程序实施,上述情况均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基准进行比较。调整方法如下:
①变更(包括签证)工程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类似的子项,均按投标时的相同子项、类似子项的综合单价执行;
②变更(包括签证)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子项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JZDE-2008)、《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08)、《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ZSDE-2008)、《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CQJNDE-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08)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进行组价,按中标总价与最高限价同等下浮比例总价下浮作为结算价。其中的人工调差、材料调差和未计价材料价格按以下办法调整:投标报价中已有的项目的价格按投标报价执行(不能超过同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投标报价中没有的项目:则由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该项目材料价格审核表及其报价后,再由招标人报送给綦江区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核定,最后以綦江区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的价格为准进入结算。
③变更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规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管理程序按《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编)》(綦江府发〔2014〕20号) 文相关规定执行。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不采用。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承包人在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时的权利与义务: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及程序依法招标,承包人不得向该范围项目的中标人收取任何配合费及管理费;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对本项目的总体协调与管理。
15.8.3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最终价格的估价人:发包人。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投标人在投标时应该全面考虑一切影响价格的因素,在施工及结算时所有材料和设备(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的暂估价、暂定价材料设备除外)的价格均不进行调整。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本合同的计量周期:按照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时间执行。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计量方法:按监理人批准的各阶段工程形象目标进行计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额度和预付方法:不采用。
17.2.2 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不采用。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不采用。
17.3 进度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伍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样表执行。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时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不采用。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工程项目最终审计结算价的5%作为质保金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法:
1)在该工程审计完成后,由发包人直接在扣除5%的审计审定金额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本工程保修期详见后工程保修合同,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发包人不支付任何费用;
2)保修期内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保修通知2日内不派人保修,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进行保修服务,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无条件承担(除实际支付的款额外,还另加10%的管理费);其费用在承包人的质保金内扣除,保修后的产品同样继续享受原承包人的保修服务;
3)工程保修期满经发包人验收无质量问题后无息退还质保金。
17.5 竣工结算
结算原则:
1.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CQJNDE-2013与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结算原则:结算总造价=中标综合单价×实际完成工程量±设计变更等+措施费+其它项目费+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合同约定其他费用。
(1)在工程结算时,如中标综合单价未超过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则按中标综合单价执行;如中标综合单价超过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招标人按该项清单综合单价的最高限价下浮10%进行结算。无论由于市场物价波动或其它原因影响影响结算综合单价的,招标人一律不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作任何调整。
(2)实际完成工程量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计算,以审计局最终审计确认的工程量为准。
(3)工程设计图纸范围内、工程设计变更、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新增项目结算原则:工程设计变更经相关部门同意确定后,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或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有漏项或工程施工中出现新增项目,由中标人在该项目实施前7天内向招标人提出,经招标人审核并按相关管理程序实施,上述情况均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基准进行比较。调整方法如下:
①变更(包括签证)工程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类似的子项,均按投标时的相同子项的综合单价执行;
②变更(包括签证)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子项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JZDE-2008)、《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08)、《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ZSDE-2008)、《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CQJNDE-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08)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进行组价,按中标总价与最高限价同等下浮比例总价下浮作为结算价。其中的人工调差、材料调差和未计价材料价格按以下办法调整:投标报价中已有的项目的价格按投标报价执行(不能超过同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投标报价中没有的项目:则由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该项目材料价格审核表及其报价后,再由招标人报送给綦江区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核定,最后以綦江区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的价格为准进入结算。
③变更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规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管理程序按《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编)》(綦江府发〔2014〕20号) 文相关规定执行。
(4)措施费: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以内的措施费以项为单位计量的,按中标价结算;以工程量自然单位计量的,按合格竣工工程量×中标综合单价结算。在工程结算时,如中标综合单价未超过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则按中标综合单价执行;如中标综合单价超过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招标人按该项清单综合单价的最高限价下浮10%进行结算。
(5)其它项目费:按实际发生金额及规定计算。
(6)安全文明施工费结算金额:按“渝建发〔2014〕25号”文规定结算。
(7)规费: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8)税金: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9)合同约定其他费用:按合同规定执行。
(10)工程结算及审计要求
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必须如实编制如实结算,如结算书经审计部门最终审计后,因审增、审减过大而发生的所有审计费用(以审计局核定要求缴纳的审计费用为准)均由施工单位全额缴纳。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不采用。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发包人方提供样表。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工程保修期满经发包人验收无质量问题并提交合格完整的相关资料后45天内提交5份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工程结算审计规定
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必须如实编制如实结算,如结算书经审计部门最终审计后,因审增、审减过大而发生的所有审计费用均由施工单位全额缴纳。
18. 竣工验收
18.1消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单项验收及其所需的资料和所有费用均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和支付,并办理完成相关资料手续。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资料内容: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并合格的工程竣工技术资料。所有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至验收合格所产生的费用均已经包含在工程价款中,发包人不另外支付费用。
竣工资料份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4套(原件3套、复印件1套,每套资料包括文字资料1套,电子文档资料光盘1张)完整并合格的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后,双方方能办理移交手续。
18.3 验收
18.3.5 实际竣工日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完所有备案资料、工程竣工图后的日期 。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需要施工期运行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本工程承包人须确保周边车库车辆的畅通出入和行人的正常通行。承包人须根据发包人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作好交通转换及材料的二次或多次转运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均已经包含在工程价款中,发包人不另外支付费用。
18.6 试运行
18.6.1 试运行的组织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组织实施,费用已经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
18.7 竣工清场
18.7.1 竣工清场:1)执行通用条款;2)工程预验收合格之日,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理运出各种设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做到工完料尽,完成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及建筑物内、外清洁,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确认并验收合格为止。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及其临时工程撤离的要求:1)执行通用条款;2)在缺陷责任期满后,若承包人要求部分人员和施工设备仍留在场内的,承包人应提交其留场人员和设备的明细表及最后撤离时间,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同意,延后撤离造成发包人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1)本工程保修期2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因缺陷责任保修而产生的任何费用;2)保修期内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保修通知2日内不派人保修,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进行保修服务,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无条件承担(除实际支付的款额外,还另加10%的管理费);其费用在承包人的质保金内扣除,保修后的产品同样继续享受原承包人的保修服务。3)工程保修期满经发包人验收无质量问题后无息退还保修金。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投保人:承包人。
投保内容: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填报投保内容。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按相关规定投保。
20.4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率:按相关规定投保。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承包人按相关规定投保。
20.5 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其他内容、保险金额、费率及期限等:1)承包人应对整个工程从施工至质保期满期间,为本合同工程工作的所有雇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已经运抵现场的设施设备办理财产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2)除工程保险和第三责任险计算外,其它保险内容、费率及金额等全部由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办理,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保险条件:由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办理。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按发包人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及要求提交。
20.6.4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的范围:见通用条款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合同双方按以下方法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的解决方式:依法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5 补充条款
(1)本工程19层的手术室、产房的全部工程内容;1-18层强弱电系统、综合布线及智能化系统;2-3层检验科;4层血透室属于专业资质施工的特殊医疗区域,如果中标人不能满足该区域所需的专业施工资质及专业施工技术,则中标人必须另外组织经业主考察同意认可且具备该专业施工资质及专业施工技术的单位进行施工作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本工程中标后,招标人方有权对已中标工程量进行增加或减少的调整。特别是本工程的特殊区域部分的工程量(含放射科、检验科、血透室、手术室、产房)。如果发生调整减少工程量,则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将扣除该部分减少工程量的中标价后进行支付。
(3)由于该工程各系统、各分项、各专业比较庞杂,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多工种、多专业、多系统、多分项、多单位进行穿插施工和相互配合施工,中标后,各专业工程之间、各施工单位之间,均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施工配合费,招标人方也不另外支付任何施工配合费。
(4)该工程为医院医疗工程,凡是该工程中需要进行有关医疗专业、疾控、放射、辐射等方面的特殊检测、检查、验收及其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其施工单位负责承担,招标人方不另外支付、补助任何费用。
(5)中标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必须保证其负责施工的所有工程验收合格整理并一次性提交完存档、备案所需的全部资料。
(6)该工程中标单位进场后,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的搭接点均在招标人指定的距施工现场50M内的搭接点安装计量表搭接,所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7)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保证按时支付民工工资。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拖欠民工工资事件的发生,发包人有权将工程进度款代替中标人优先偿还支付给民工。
(8)承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分单位工程编制完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并按时报送发包人,以及所提交的施工图预算质量极差,致使发包人不能在收到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3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发包人暂停付给承包人工程进度款,发包人不承担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及承担违约责任。直到施工图预算双方共同审核完成后再付给承包人工程进度款。
(9)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书后30天提出审核意见,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审核完成竣工结算。
(10)承包人不按本约定编制完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并按时报送发包人,以及所提交的施工图预算质量极差,致使发包人不能在收到竣工结算后3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发包人不付给承包人结算工程款,发包人不承担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及承担违约责任。直到竣工结算双方共同审核完成后再给承包人办理工程结算审计,办理材料结算和财务结算,支付工程尾款。
(11)施工污水和施工现场内的雨水排水,应设置沉沙井,通过沉沙井后排放到发包人指定的市政排水井,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12)不论发包人供应或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除供货方提供合格的产品合格证、试验检验报告外,承包人都应按规范规定取样进行试验检验,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实物进入现场时由承包人按规范取样试验不合格,由承包人按规范加倍取样试验,不论加倍取样试验的结果是否合格,加倍取样试验的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材料由发包人及时调运出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工程质保期内,由于承包人施工质量原因,发生工程墙面及板面裂纹、防水部位渗漏等工程质量瑕疵或缺陷,造成发包人的合法利益财产遭受损失,承包人除无条件修复外,发包人的相关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质保金不计利息。
(14)承包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不能造成工程造价增加,如出现影响造价的方案,承包方应明示,在报方案的同时还需附上增加费用的预算,如不按上述要求执行,则视为不增加费用。
(15)各标段应配合招标人做好各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因中标人原因造成验收延迟的予以扣除履约保证金5万元。
(16)现场为满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临时施工道路和雨污管网由中标施工单位(该标段含施工道路和雨污管网)组织实施,费用已纳入投标报价。场内道路和雨污管网的维护由各标段的中标人自行负责,费用自理,以保证最后的移交。
(17)承包人有义务负责各单元水、电、消防等工程(承包人负责范围外)的成品保护。 25.28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要考虑场地表面的排水措施,如基础发生由于场地表面排水不畅出现有抽水台班及湿土的状况(地下水情况除外),发包人不予认可,由承包人自行全权负责增加的费用。
26 违约处理
26.1承包人应模范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定或要求,承包人违反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定或要求受到的惩罚或造成的不良影响(包括对发包人造成的不良影响)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发包人将追究由于承包人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赔偿。
26.2承包人不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在施工中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或不按设计施工图纸、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及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操作规程施工,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发现,除承包人应立即纠正整改外,每发生一次视情节轻重,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10000元—50000元。
26.3承包人施工中对各工序施工质量自检后,经发包人或质监站复查,发现还有分项、分部工程未能达到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有关的施工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每发生一次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10000元。
26.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有不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第八篇)规定,被质监站或发包人检查发现,每发生一次,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50000元。
26.5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经安检站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CJ59-99)检查,每发生一项不达标提出要求整改的,每项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5000元,提出要求停工整改的,每发生一次,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50000元。
26.6工程施工进度没有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定的当月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当月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2000至5000元,如在次月将上月延误的工期全部追回,可将上月的工期延误扣款退回,或在后期将前面延误的工期全部追回,保证按合同工期完成的,工程竣工时,可将前面的工期扣款全部退回。但合同约定的拆完外架并清场以及车库完工时间延迟的按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50000元/天处理。在按阶段付款时,发包人、监理方、承包人三方共同对各阶段工期延误进行确认,凡工期推迟的应分析原因,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共同确定可顺延的工期,保证工程按时完工。
26.7 单位工程竣工,经发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地勘单位共同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有关的施工验收规范验收,和发包人的观感检查标准检查验收,未一次验收达到合格,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10000至50000元。
26.8承包人应合同按约定的竣工时间完成工程施工和验收,应无条件按时将工程交付给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交付,如发生承包人拖延工期或借口拖延交付竣工工程,发包人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证发包人按时验收接管全部工程,并顺利进行安置。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自行,则发包人除扣除承包人本合同结算总价3%的违约金(在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另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50000元每天,同时承包人承担发包人采取必要措施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和承包人自身的一切损失。
26.9承包人应高度尊重监理单位履行职责,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服从监理单位的监督、协调管理,监理单位有权要求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5000元-10000元每次,严重不合作的单位或个人,发包人将责令其无条件退出施工现场或中止施工合同,所有经济损失和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26.10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文件内的项目管理人员名单配齐工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人员而且必须与投标时所报的人员一致,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各分部或专业施工人员、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专职挡案资料员、专职机械管理员、专职测量人员、专职试验人员,以上人员必须专职。如果未经过发包人同意更换人员的,每人每次处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20000元,如果连续出现2次的,发包人方有权解除与施工方的合同关系并由施工单位无条件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并且不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单位认为该员不称职,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所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人员,承包人不得擅自撤离任何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撤离,必须提前20天书面报告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认可,同时须报顶替人员资质情况,并征得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同意方可进场。承包人人员在施工中经发包人或监理方检查不在相应岗位工作且未向发包人报告,每次将对脱岗人员处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1000元,并对承包人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5000元且均由承包人承担。确有事需本人去办,必须书面向施工方项目经理请假,认可后才能离岗,否则按脱岗论处。
26.11发包人和监理有权指令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相应部分临设或让出场地,承包人应无条件积极配合,并配合保护好发包人环境施工的成品和绿化工程。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和监理指令,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相应部分临设或让出场地,发包人有权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发包人工作正常进行,由此造成承包人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6.12承包人项目管理小组应配合相应的质量检查工具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照相机及摄像机。在工程施工中,承包人自检必须以质检工具实测,向监理单位、发包人提供准确数据,发现弄虚作假,每发生一次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5000元。
26.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连续停工十天及以上,发包人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责令承包人退场,并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50万元且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上报市建委招标管理机构以不良履约记录备案、公布。
26.14承包人必须在收到施工图后20日内按规定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送发包人及监理审核,每延误一天,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5000元。
26.15承包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必须将施工图纸读图纪要提交负责该项目的监理工程师,每延误一天,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5000元。
26.16如承包人内部出现任何经济纠纷影响到在建项目的正常进行,发包人有权力无条件与承包人解除工程合同。
26.17发包人通知的进场时间承包人必须遵守,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时间进场的,每延误一天,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壹万,以此类推。
26.18承包人必须配合提供质检、安检、施工许可证阶段的各种资料,如因承包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按时提供相关资料,每延误一天,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伍仟元,以此类推。
26.19发包人认质核价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认真执行,不得任意更改供货单位和确定品牌。一经发现,发包人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每次10000元违约金。
26.20进场道路、施工水、电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
26.21承包人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进度、质量、安全、环保和文明施工不能满足合同要求及服务态度等方面问题时,经监理工程师提出、发包人认定,承包人不进行整改或经整改仍不能达到合同要求,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只支付已完合格工程40%的工程款、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承担工程造价10%的违约金。承包人在收到招标人终止合同通知书十日内交齐全部工程资料、图纸等并退场,退场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6.22承包人必须按月支付人工费,若有拖欠人工工资款时,发包人有权从月进度款支付中扣除,直接支付人工工资,承包人并因此承担工程结算总价10%的违约责任。
26.23工程质量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26.24承包人应按实提交结算报告,不得高估冒算,提交结算金额(包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洽商等所有经济、计量资料),与审计机关审定金额比,其浮动比例应保持在正负5%以内(含5%);若浮动比例超出正负5%,所有审计的咨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6.25各标段应配合招标人做好各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因中标人原因造成验收延迟的处以5万元处罚;
26.26本工程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负责人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一经发生,按每人每次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10万元且发生两次则解除施工合同。
26.27未尽事宜另以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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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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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形式层数生产能力设备安装内容合同价格(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  承包人(公章): 
地 址: 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机械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备注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附件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附件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9 :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中的计量规则编制。规范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工程量是估算量或暂定量,是为投标报价确定的共同的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由承包人按本章1.1规定的计量方法,以发包人或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总价及合同中另有规定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同意的单价和总价计算支付额。
2. 投标报价说明
2.1不管工程量是否列出,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都应填报单价或总价,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承包人未填报单价或总价的子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项目,但不能得到额外的结算与支付。
2.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总价均已包括了承包人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3按基准日期前的法律、法规规定,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缴纳的各种规费和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投标总价中。
2.4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20.1款和第20.4款规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如无规定,则不需报价),并列入工程量清单中的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除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以外,所有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保险的保险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不在报价中单列。
2.5单价和总价应以人民币报价,付款也按人民币支付。
2.6对工程施工和材料等的一般要求和说明,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完整重述或摘录,在填报工程量清单的每个子目前应参见合同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的相关内容。
2.7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不应降低和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应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2.8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是专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别强制要求采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其内容、计取标准和支付办法,应按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性规定(渝建发〔2014〕25号)执行,并作为暂估价由发包人列入工程量清单表中,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结算金额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计算方式确定,并按规定的支付方式支付。
2.9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扩大或延伸。当各部分和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2.10授予合同前发现的算术错误将由发包人按评标办法3.1.3条规定的原则予以更正。
2.11暂列金额
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暂列金额子目,除计日工外,投标人只需要直接将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纳入投标总价并计取规费和税金,不需要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以外再考虑任何其它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并指明为“暂列金额”的子目应按合同条款的规定由监理人指示和决定全部或部分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
2.12计日工
计日工属暂列金额,由监理人确定用于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计日工的估算数量已列入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表”,承包人在报价时只需按下列要求填报单价和合价,计日工数量不得更改。
(1)人工费:用于计日工的人工工时计算,应从工人到达工作现场开始到离开现场为止,但应扣除用餐和休息时间。与工班一起工作的领班也应计入,但不得计入管理人员的工时消耗。承包人从事零星工作的人工费用应按计日工计价表中适用的人工单价乘以实际工时计算。此单价将被认为包括承包人开支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此)支付工人的工资、交通费用、超时工资、辅助工资和附加工资,以及任何其它费用或按法律规定以其名义支付的费用;还应包括承包人的利润、管理费用、监督费用、财务和保险费用;工时记录、行政和办公费用;消费品、水、照明和电力使用费;小型运输工具、脚手架、车间、储藏间、轻便电动工具、手工设备和工具等的使用和维修费用;承包人职员、施工员和其它监督人员的监督费用;以及与上述有关的所有其它费用。
(2)材料费:用于计日工的材料消耗量应按实计量。材料费用将按计日工计价表中的单价支付,此单价已包括承包人的管理费用、利润以及材料原价加上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和保险费等,并应提供到现场仓库。材料由仓库和堆放地运至施工现场的运输费用将按照计日工计价表中的人工和机械单价支付。
(3)机械费:已进场并用于计日工的机械设备应按实际台班消耗量计量,设备从停放地至工作地点间的往返路程所花时间也应计算在内。设备费用按计日工计价表中的相应机械单价支付。此单价将认为已包括折旧费、大修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场外运费、燃料动力费、机上人工费和其它费用,以及所有管理费、利润、以及与所使用设备有关的协调费用。
2.13暂估价
(1)材料、工程设备的暂估价
材料、工程设备的暂估价仅指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指定地点的价格,不包括这些材料、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必须的辅助材料、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搬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应包括在各相应子目的投标价格中。
(2)专业工程暂估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是指分包人实施专业分包工程所有供应、安装、完工、调试、修复缺陷等全部工作的费用,包括管理费和利润,不包括规费和税金。
3. 其他说明
1、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含需评审的10项清单项目)中所列出的项目编码、名称、项目特征及主要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工程数量,投标人不得修改。否则,其工程量清单将被评定为废标。
2、投标人需评审的10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报价任何一项应与投标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中的综合单价报价保持一致,且不得超过招标人发出的最高限价,否则,其工程量清单将被评定为废标。
3、投标函中的投标总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且应与投标工程量清单中汇总价保持一致,否则为废标。
4. 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投标人无需提供纸质文件,提供的商务部分电子版(光盘)须包含该表格,中标后再提供纸质版给招标人。
5.其他
工程量清单在网上自行下载。

第二卷


第六章 图纸
详见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网上自行下载。


第三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第四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目 录

一、投标函部分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二、商务部分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资格审查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管理机构
(四)财务要求
(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六)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信誉要求)
(七)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部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函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分包)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为 元。该工程项目经理为 。工期 日历天,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并加盖鲜章

注: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2)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须另外准备一份在开标现场出具。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分包)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并加盖鲜章


(三)投标保证金

将投标保证金交款凭据复印件装入投标文件中,原件在开标时出示。

二、商务部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商务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目录由投标人自行编制]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资格审查资料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管理机构
(四)财务要求
(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六)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信誉要求)
(七)其他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并加盖鲜章

注: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2)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须另外准备一份在开标现场出具。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分包)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并加盖鲜章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传真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三)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























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年 龄学历
职称职 务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四)财务要求


(五)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六)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信誉要求)

注:1.由投标人自行声明是否满足资格审查标准中的信誉要求。如声明与实际不符,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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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资料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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