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于桂林市中医医院城北院区窗帘及病房隔帘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2-G1-990617-GLJC)项目的质疑答复函(三)

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于桂林市中医医院城北院区窗帘及病房隔帘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2-G1-990617-GLJC)项目的质疑答复函(三)


质疑人:广西康泰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飞 联系电话:

授权委托人:/ 联系电话:/

邮编:/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18号中天世纪花园A区2号楼2单元1111号房

贵公司2022年12月15日以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桂林市中医医院城北院区窗帘及病房隔帘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2-G1-******-GLJC)”的质疑函,我中心于2022年12月15日15:30分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中心高度重视,并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及原评标委员会,并经过组织核实后,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评标委员会违规评审。

1、废标理由不成立,废标理由如下:2.核心产品窗帘布没有实质性响应2.技术偏离表中,核心产品窗帘布的甲硫醇和氨气两个技术指标未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2.不符合标书要求 2. 窗帘布的“甲硫醇”和“氨气”为负偏离,没有实质性响应。 2.实质性要求有负偏离。

2、采购文件19页规定:4、投标人应注意下列内容:本需求一览表中标注★号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人须满足或响应,若无法完全满足,将会被认定为无效投标。说明:并未规定核心产品负偏离废标。

3、采购文件27页规定:

(3)质量技术分(满分18分)

投标人或投标产品的生产厂商提供自2020年1月1日至开标截止时间前由第三方检测(验)机构出具的,符合参数要求的检测(验)报告复印件,所提供的检测(验)报告必须是通过计量认证(CMA 标识)的机构出具的方为有效:

①投标人提供所投标的第1项货物“窗帘布”的检测(验)报告【检测(验)内容包含:环保要求:邻苯二甲酸脂总量、致敏染料、重金属(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重金属(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六价铬含量、含氯苯酚、邻苯基苯酚、氯化苯和氯化甲苯、总铅和总镉的含量;消臭性能(%):浓度减少率,硫化氢≥1.5,甲硫醇≥8,氨气≥45,醋酸≥55;污染物去除率(%):甲醛≥20,苯≥50,甲苯≥60,二甲苯≥75。】;

②投标人提供所投标的第1项货物“窗帘布”的检测(验)报告【检测(验)内容包含:抗菌性能(振荡法):水洗≥25次后,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白色念珠菌、肺炎克雷伯(白)氏菌、铜绿假单胞菌抑菌率≥95%;阻燃标准: 符合GB/T*****-2006《阻燃织物》 B1级,续燃时间:≤5s;阴燃时间:≤5s;损毁长度:≤150mm;安全性能:甲醛≤300mg/kg,PH值:4.0-9.0,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禁用,无异味,;色牢度:耐皂洗、耐水、耐干(湿)摩擦色牢度≥4级】;

③投标人提供所投标的第2项货物“医用隔帘”检测(验)报告【检测(验)内容包含:环保要求:邻苯二甲酸脂总量、致敏染料、重金属(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重金属(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六价铬含量、含氯苯酚、邻苯基苯酚、氯化苯和氯化甲苯、总铅和总镉的含量;消臭性能(%):浓度减少率,硫化氢≥1.5,甲硫醇≥5.0,氨气≥45,醋酸≥55;污染物去除率(%):甲醛≥40,苯≥70,甲苯≥70,二甲苯≥80。】;

④投标人提供所投标的第3项货物“布带辅料”检测(验)报告【检测(验)内容包含:致癌、致敏染料:禁用;阻燃标准:符合GB/T*****-2006《阻燃织物》B1级,续燃时间:≤5s;阴燃时间:≤5s;损毁长度:≤150mm;】;

⑤投标人提供所投标的第4项货物“布帘轨道”检测(验)报告【检测(验)内容包含:具有耐盐酸性、耐溶剂性、耐洗涤性、耐砂浆性】;

⑥投标人提供所投标的第2项货物“医用隔帘”检测(验)报告【检测(验)内容包含:抗菌性能(吸收法):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白色念珠菌、肺炎克雷伯氏菌、铜绿假单胞菌抑菌率≥95%;阻燃:符合GB/T*****-2006《阻燃织物》 B1级,续燃时间:≤5s;阻燃时间:≤5s;损毁长度:≤150mm;】;

提供以上检测(验)报告的,每提供一项检测(验)报告且其内容必须满足上述要求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得3分,漏项或不满足的不得分;一项检测(验)报告包含多项上述内容的,按多项检测报告得分,满分18分。

注:要求加盖投标人CA签章,检测(验)产品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中承诺的相关参数内容一致或优于,投标时出具具有 CMA 标识的检测(验)报告复印件,其应与原件一致,如有弄虚作假,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处罚。投标人所提供的检测(验)产品的委托单位(送检人)可以是投标产品的生产厂商、投标人或原材料供应商,否则对应项不得分。检测(验)报告必须复印清晰且完整、有效,检测(验) 报告上应有查询真伪途径,报告有检验机构名称、检验报告编号、送检单位名称、送检的样品名称、送检时间等信息。

事实依据:评比结果及采购文件,核心产品窗帘布中:采购参数中没有★号条款。 且废标参数为评分标准中参数(《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三、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内容:8、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禁止设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五十五条

4.《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 号〕

5、(《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三、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内容:8、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禁止设置)。

二、质疑请求

请求:重新采购,对评委专家违法违规评审予以处罚。

三、质疑答复

质疑函经转达采购人及原评标委员会,作出如下答复: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的规定,我中心咨询了原评标委员会专家。经调查,原评标委员会以招投标文件为评标依据,招标文件“★核心产品 第1项中的“窗帘布”里标注了★号,根据招标文件中“3.6实质性要求:标注★号项的要求为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投标无效。”的规定,商务要求属于采购需求的一部分,该星号项表明该实质性要求涵盖“第1项中的窗帘布”的采购需求,包括规格参数,且本项目中其它投标供应商均满足该“窗帘布”的实质性要求,贵公司所提质疑事项属于招标文件解读上的偏差,并未违反《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三、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内容:8、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禁止设置。”的规定,原评标委员会不予贵公司通过符合性审查,符合相关规定。

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的规定,我中心与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了核对,未发现有上述条款所列四种情形。

3.从贵公司所提供的材料中无法判定评标委员会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规定,因此,对贵公司提出的“重新采购”请求不予支持,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作出如下处理:

1.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决定对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桂林市财政局投诉。

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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