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批)

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批)

2022以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紧盯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宣传、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充分发挥执法办案震慑效应,警示各类市场主体自觉守法,共同维护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将六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谢家集区某车养护维修中心实施混淆行为案

案情简述:

2022年7月27日,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投诉举报线索,对位于淮南市谢家集区某车养护维修中心进行检查,发现门头有“Mobil?美孚?”字样,现场负责人当场提供不出有效的“Mobil?美孚?”授权使用证明资料。

经查明,“”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为埃克森美孚公司。商标注册证号为:第*******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美孚”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为埃克森美孚公司,其注册证号为:第*******号,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日期是2021年5月17日,从2021年6月6日开始开展汽车维修、养护、洗车等汽车综合服务。当事人门头有“Mobil?美孚?”字样,收银台内的墙面有“Mobil?美孚?车之星养护维修中心”字样,收银台桌子朝向门的一侧有2处写有“Mobil?美孚?”字样,上述这些带有“Mobil?”和“美孚?”商标标识的装潢于2021年5月实施完成,与埃克森美孚公司的“Mobil?”和“美孚?”商标标识几乎相同。当事人提供不出有效的“Mobil?”和“美孚?”的商标授权材料,“美孚?”和“Mobil?”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驰名商标。当事人擅自使用含有“美孚?”和“Mobil?”商标的门头牌匾和装潢,将他人商标标识作为店铺装潢、门头牌匾突出使用,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埃克森美孚公司授权经营商或者与埃克森美孚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从而造成混淆行为。

定性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第(一)项所指的“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行为,已构成混淆他人知名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态度较好,无违法经营额等原因,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本)第【56】条第二款第1目“(1)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款1000元。

二、淮南市某工艺品销售有限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案情简述:

2022年8月31日,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淮南某工艺品销售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的1688平台经营的页面宣传其制作的钞票夹,产品表面带有Supreme的标识,该公司宣传的产品容易使消费者与美国潮流服饰品牌Supreme旗下的相关产品产生混淆。当事人所制作的产品使用supreme的标识,且放在1688平台上进行宣传,容易使消费者与美国潮流服饰品牌Supreme的产品进行混淆,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构成使用引人混淆的企业标识的违法行为。

定性处罚:

当事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构成使用引人混淆的企业标识的违法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定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56]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

三、谢家集区某健康体检中心俱乐部

案情简述:

2022年7月6日上午,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区公安分局对位于谢家集区唐山镇的谢家集区某健康体检中心俱乐部检查,现场发现店内正在进行艾灸体验活动。店内有多个宣传海报,内容为“药之不及,针之不到,必须灸之”等。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2月28日办理营业执照,2022年5月开始正式营业,主要经营艾叶相关产品和艾灸智能养生仪,产品性质为皮肤护理器具,店铺门头为艾灸阁。

经查实,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在其店内每天举办五至六场艾灸智能养生仪体验课,每天有一百多人参与,费用10元/月,并针对老年群体,宣传销售艾叶相关产品和艾灸智能养生仪,用电视播放宣传艾灸的宣传片视频,暗示艾灸智能养生仪与中医疗法艾灸功效一样,能治疗疾病,同时录制体验者分享体验宣传视频,诱导老年人购买。当事人在开展商业宣传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老年人对健康的渴望,进行虚假宣传,以此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购买。

定性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时间不长,且主动改变经营宣传方式等因素,本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元。

四、淮南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混淆案

案情简述:

2021年11月19日,经开区市场分局从全国*****平台接到广州市某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内容为“位于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淮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店面装璜上擅自使用宝马股份公司的标识、实施混淆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

经查,淮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经任何形式的授权于2021年11月16日从网上下载、打印制作“”圆形纸质图形标识,并擅自粘贴在其店面门头左上侧当作店招经营使用,该标识直径50厘米,颜色淡蓝与奶白相间,与宝马股份公司注册的第19类商标“”(第******号)图形近似,当事人使用上述标识至案发无违法经营额。

定性处罚: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实施混淆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二节中“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裁量标准,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五、淮南某食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述:

淮南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淮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淘宝注册店铺“赖大手工酱坊”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其

淘宝网店销售的产品链接如下:“赖大虾酱自制手工虾尾酱鲜

白虾酱拌面拌饭酱下饭酱调料200g”,该虾尾酱宣传图片宣称

使用“巢湖白虾 巢湖白虾具有很高的营养价值。每100克含蛋

白质47.6克,脂肪0.5克,和多种维生素”及“经过多道工艺

加工而成,保留了巢湖白虾的鲜味”等宣传用语。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8月16日在淘宝注册店铺经营“赖大手工酱坊”销售香菇酱、牛肉酱、虾尾酱、藕酱等酱类食品,在线下没有实体店。其中“虾尾酱”于2019年9月22日在淘宝注册店铺“赖大手工酱坊”中开始销售,同时在该网店中宣称使用“巢湖白虾 巢湖白虾很高的营养价值。每100克含蛋白质47.6克,脂肪0.5克,和多种维生素”及“经过多道工艺加工而成,保留了巢湖白虾的鲜味”等宣传用语。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虾尾酱”中的使用虾是从“淮南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以40元/kg的价格购进的养殖白虾,使用的并不是获得地理标志的“巢湖白虾”。另查,2013年4月15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正式批准对“巢湖白虾”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批准文号:国家农业部2013年第1925号公告)并采取溯源编号。2020年1月1日,巢湖正式在全域范围实行禁捕,禁捕期为10年。故当事人在其淘宝网店中宣称销售的“虾尾酱”使用“巢湖白虾”与实际情况不符,同时会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造成误解,构成了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定性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处行政罚款*****元。

标签: 反不正当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