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山市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道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关于台山市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道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广海湾经济开发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上级驻我市有关单位:
为依法规范对河道堤防的管护,确保河道防洪安全、工程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组织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现将辖区内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公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
(一)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堤防和护堤地。
(二)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设计洪水位应当根据河道防洪规划或者国家防洪标准拟定。
(三)有堤防的江心洲,堤防、护堤地及堤防迎水侧以外滩地属于河道管理范围。
(四)无堤防的江心洲,历史最高洪水位所淹没范围属于河道管理范围。
经现场踏勘、测绘及充分论证、分析,划定67条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共369.279公里河道的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河流清单见附件1,划定成果详见附件2-4。
二、管理要求
禁止违法占用河道临水控制线之间的行洪通道。因建设需要占用的,应当按照权属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及行洪和堤防安全的建设或经营活动,违者依法从严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设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弃置、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阻碍行洪或者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与防汛抢险无关的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三、其他说明
此公告内容属于行业管理,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附件:
2.台山市2021年度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成果图集.pdf
3.台山市2022年度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成果图集.pdf
4.台山市白沙运河、川中河等24条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河道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图集.pdf
台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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