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车辆用油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告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车辆用油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告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车辆用油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告 有效期: 2022-12-27 至 2023-01-03
撰写单位: 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中心(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撰写人: 邹家骏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车辆用油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车辆用油采购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01月06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2-******-*****
项目名称: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车辆用油采购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1,000,000.00
最高限价(%):100
采购需求: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公务及执法用车定点加油服务采购项目需求

一、项目名称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公务及执法用车定点加油服务采购。

二、服务内容及相关要求

(一)服务内容

★1、加油定点企业的油品质量要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不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加油设备、计量装置要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不缺斤短两。加油站内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环境整洁。

★2、采购用油为车用 92 号汽油 (国VI)、95 号汽油 (国VI)、0号柴油(国VI)、-35号柴油(国VI),加油实行油卡制度,加油资金结算由采购人与定点加油单位在投标优惠条件的基础上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结算,投标供应商投标产品须满足采购人采购用油。

★3、定点加油单位需在投标当地的各县(区)级行政区划内至少设有一处以上加油站并按规范标准设置相关设施设备。

4、定点加油单位开展活动优惠时,采购人在享受价格优惠的同时,还无条件享受定点加油单位除投标承诺优惠以外的所有活动优惠政策。采购人所有的公务车辆和执法执勤车辆加油,由采购人根据定点加油单位所有的加油站中自行选择确定。

(二)服务要求

★1、公务及执法用车加油实行“主副卡”和“一车一卡”相结合的制度,公务及执法用车驾驶人员和采购人选定的加油站凭卡加油。采购人凭机动车登记证书 (或行驶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后直接到定点加油单位指定加油网点办理加油卡。

2、加油卡实行实名制,不得兑换现金,也不得用于购物等其他非加油项目。主卡是采购人公务及执法用车管理人员的管理卡,用于设置副卡使用权限和查询副卡使用信息,也可用于加油;副卡则只能用于加油。

3、加油卡需预存资金,存储额度采购人自行确定,通过对公转账完成资金交付,在加油网点办理充值及转存业务,并在加油网点索取报账发票。原则要求使用公务卡刷卡充值,充值完成后,由主卡持有人将所充资金分配到副卡。

(三)其他相关规定

★1、定点加油单位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严格遵守谈判约定,遵守合同协议,坚持质价标准,提供价格优惠,稳定油源渠道,保证一般情况下不停供、不断油,当油品供应紧张时,必须保障前三个月平均月加油量的加油需求,提供 24 小时加油服务,不得拖延或拒绝为采购人公务及执法用车加油。

★2、在受理加油业务时,要核对公务及执法用车的牌照号码是否与加油卡的信息一致,不一致的不予加油。

★3、采购人要遵守公务及执法用车加油管理制度,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加油卡,不得向定点加油单位提出超出合同规定的其他要求。

★4、要积极有效配合纪委、审计等部门的检查、考核、管理等相关工作。

5、采购单位公务及执法车辆在规定范围外,需要加油的采取就近原则选择定点加油单位内的加油站进行加油,如就近没有定点加油单位,可选用定点加油单位外的企业加油。

★6、由采购单位负责对采购人和定点加油单位执行公务及执法用车定点加油进行检查、审计,并通报检查结果。对违反规定的采购人及其责任人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扣减当年综合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分。对不履行定点加油合同义务的加油单位将给予警告、通报、直至取消定点加油资格的处罚。

三、商务要求

(1)项目完成时间:签订合同后三年。

(2)服务期:三年。

(3)付款方式:按月付款。

注:

1.以上打★号项为本次招标项目的实质性要求,不允许有负偏离。

2、本次采购以上述参数和要求为准,上述参数和要求中表述不完整的定点加油单位自行与采购人联系,了解情况或现场踏勘,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补充完整(否则可能导致扣分),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如参数中涉及有名称、品牌和规格的为参考名称、品牌和规格,其他能够达到同等参数和要求的其他产品均可参加,带★号参数和要求不得有负偏离。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三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年12月27日 09时30分至2023年01月03日 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3年01月06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3年01月06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提交电子文件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须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否则应自行承担无法正常参与项目的不利后果。供应商应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
(2)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因供应商原因导致未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传、解密响应文件的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地址: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19号
联系方式: 041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中心(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民生路28号营口市民服务中心三楼
联系方式: 0417-*******
邮箱地址: ykggzycgk@163.com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新联大街支行
账户名称: 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中心(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孙女士
电话: 0417-*******

标签: 行政执法 车辆用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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