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期)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期)
现对涉及我区15个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如下:
一、广陵区吉买佳百货超市经营的韭菜、沃柑
1、广陵区吉买佳百货超市经营的韭菜,生产日期:2022年5月23日,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沃柑,生产日期:2022年5月23日,丙溴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均为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2、该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非法所得金额32.83元,罚款1376.75元的处罚。
3、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索证索票管理,落实进货查验制定。
二、李典农贸市场于宏林经营的韭菜
1、李典农贸市场于宏林经营的韭菜,生产日期:2022年5月31日,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均为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2、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非法所得金额10元,罚款200元的处罚。
3、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索证索票管理,落实进货查验制定。
三、广陵区苏文超市经营的芹菜、韭菜、生姜
1、广陵区苏文超市经营的芹菜,生产日期:2022年5月25日,乐果、乙酰甲胺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韭菜,生产日期:2022年5月25日,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生姜,生产日期:2022年5月25日,氯唑磷、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均为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2、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非法所得金额9.18元,罚款2981.32元的处罚。
3、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索证索票管理,落实进货查验制定。
四、广陵区耀盈食品超市经营的绿豆冰糕、生姜
1、广陵区耀盈食品超市经营的绿豆冰糕,生产日期:2022年1月19日,规格型号:称重,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安徽乐锦记食品有限公司,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生姜,生产日期:2022年5月26日,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均为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2、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非法所得金额17.5元,罚款976.7元的处罚。
3、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要求储存,把好商品安全关。
五、李典农贸市场蔡长根经营的青椒
1、李典农贸市场蔡长根经营的青椒,生产日期:2022年6月6日,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2、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非法所得金额12元,罚款200元的处罚。
3、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索证索票管理,落实进货查验制定。
六、李典农贸市场周松涛经营的韭菜
1、李典农贸市场周松涛经营的韭菜,生产日期:2022年6月8日,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2、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非法所得金额10元,罚款200元的处罚。
3、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索证索票管理,落实进货查验制定。
七、江苏联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刘承亮经营的韭菜
1、江苏联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刘承亮经营的韭菜,生产日期:2022年6月14日,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2、经核查,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八、广陵区昂微生活购物超市经营的上海青
1、广陵区昂微生活购物超市经营的上海青,生产日期:2022年6月13日,甲胺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2、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非法所得金额1.6元,罚款998.4元的处罚。
3、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索证索票管理,落实进货查验制定。
九、扬州市邗江联盈生活购物中心经营的镇江恒庆香醋、中华蜜
1、扬州市邗江联盈生活购物中心经营的镇江恒庆香醋,生产日期:2022年1月17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镇江市恒庆酱醋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350ml/袋,不挥发酸(以乳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中华蜜,生产日期:2022年2月18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天水西联蜂业有限责任公司,规格型号:350克/瓶,蔗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均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2、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非法所得金额25.8元,罚款1960元的处罚。
3、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索证索票管理,落实进货查验制定。
十、扬州万德福超市有限公司头桥店经营的生姜
1、扬州万德福超市有限公司头桥店经营的生姜,生产日期:2022年6月14日,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2、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非法所得金额119.4元,罚款200元的处罚。
3、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索证索票管理,落实进货查验制定。
?????????????????????????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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