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6期)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6期)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6期)

现对涉及我区7个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如下:

一、广陵区运之海平价百货超市经营的生姜

1、广陵区运之海平价百货超市经营的生姜,生产日期:2022年6月5日,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2、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非法所得金额94.8元,罚款1000元的处罚。

3、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索证索票管理,落实进货查验制定。

二、广陵区好易多超市经营的菜籽油

1、广陵区好易多超市经营的菜籽油,生产日期:2021年11月20日,规格型号:1.8升/瓶,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马鞍山市珍油珍味调味品有限公司,溶剂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2、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非法所得金额22元,罚款1000元的处罚。

3、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索证索票管理,落实进货查验制定。

三、广陵区线话食品店经营的酱香花生(裹衣花生)

1、广陵区线话食品店经营的酱香花生(裹衣花生),生产日期:2022年4月29日,规格型号:称重销售,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衡水市东宝食品有限公司,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2、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非法所得金额20元,罚款500元的处罚。

3、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索证索票管理,落实进货查验制定。

四、扬州新荟源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糯米大京果、绿豆饼

1、扬州新荟源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糯米大京果,生产日期:2022年5月15日,规格型号:400g/盒,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太原市金一水食品厂,委托生产企业名称:靖江市花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绿豆饼,生产日期:2022年6月7日,规格型号:850克/盒,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南昌市吧旺园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名称:无锡市食香源食品有限公司,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2、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非法所得金额100元,罚款3900元的处罚。

3、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将加强索票索证管理,按照食品贮存要求储存食品。

五、广陵区广垆缘餐饮店经营的油炸花生米

1、广陵区广垆缘餐饮店经营的油炸花生米,生产日期:2022年6月23日,规格型号:散称,黄曲霉毒素B?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2、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非法所得金额48元,罚款200元的处罚。

3、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把好原料进货关。

六、广陵区天下客餐饮店经营的油炸花生米

1、广陵区天下客餐饮店经营的油炸花生米,生产日期:2022年6月21日,规格型号:散称,黄曲霉毒素B?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2、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非法所得金额10元,罚款200元的处罚。

3、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加强索票索证管理,按照食品贮存要求储存食品。

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9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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