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015年度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工程重新招标公告
2014-2015年度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工程重新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 | 2014-2015年度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工程重新招标 | 采购类型 | 工程类 | |||||||||||||||||||||||||||||||||||||||||||||||||||||||||||||||||||||||||||||||||||||||||||||||||||||||||||||||||||||||||||||||||||||||||||||||||||||||||||||||||||||||||||||||||||||||||||||||||||||||||||||||||||||||||||||||||||||||||||||||||||||||||||||||||||||||||||||||||||||||||||||||||||||||||||||||||||||||||||||||||||||||||||
采购人名称 |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西部交通运输局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
财政预算限额(元) | ******** | |||||||||||||||||||||||||||||||||||||||||||||||||||||||||||||||||||||||||||||||||||||||||||||||||||||||||||||||||||||||||||||||||||||||||||||||||||||||||||||||||||||||||||||||||||||||||||||||||||||||||||||||||||||||||||||||||||||||||||||||||||||||||||||||||||||||||||||||||||||||||||||||||||||||||||||||||||||||||||||||||||||||||||||
项目简介 | 2014-2015年度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工程重新招标包括年度部门预算和路隧专项资金两类项目(路隧专项资金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工程已包含在相应分包中)。各分包项目概况如下: (一)B、C、D分包由原中标供应商继续承揽至本项目新中标供应商实际开工前。本项目新中标供应商服务期限为自新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各分包维护费用总额为该分包年度财政预算限额扣减原中标供应商已发生金额;经履约考核合格予以续签第二年合同的,服务期自第一合同期截止日起365日,预算限额为年度财政预算限额。 B、C、D分包采用“一元采购”,即采用预招标模式,招标确定具有实施本项目资格的单位;实行预算限额控制,预算金额为支付金额上限,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费用。最终结算价以相关审计部门审定为准,且不得超过预算金额。 (二)E、F分包服务期限为2015年11月18日起365日,预算限额为年度预算,且为支付上限;工程维护费用按合同单价计量,按实结算,最终结算价以相关审计部门审定为准,且不得超过预算金额。 本项目共分为5个包,每个包的财政预算限额(支付上限)情况详见下表:
投标原则:本项目共分为编号为B、C、D、E、F的5个包,投标人可以选择投其中1个包,也可以选择投其中多个包。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投标报价表”中对所投分包分别填报投标下浮率(“投标报价表”的格式和具体填写要求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的内容。投标人投多少个包、投哪些包,均只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投标报价表”中填报的内容为准进行识别和判断。 中标原则:分包进行评标,每个包均取排名第一名者为该包的候选中标人, 各投标人可对各个包进行投标,但最多只能中一个包,当出现某一投标单位成为二个或以上包的侯选中标人时,按包的编号顺序(B-D)确定其中标分包。如:甲单位通过综合评分,出现B、C包同时排名第一时,仅取B包为其唯一中标分包。 特殊情况处理:如该项目中标供应商因被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而自愿放弃中标履约资格的,该项目的相应分包需重新招标。 | |||||||||||||||||||||||||||||||||||||||||||||||||||||||||||||||||||||||||||||||||||||||||||||||||||||||||||||||||||||||||||||||||||||||||||||||||||||||||||||||||||||||||||||||||||||||||||||||||||||||||||||||||||||||||||||||||||||||||||||||||||||||||||||||||||||||||||||||||||||||||||||||||||||||||||||||||||||||||||||||||||||||||||||
投标人资质要求 | 5)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有权对中标供应商就本项目资格条款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进行审查。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被查实的,则可能面临被取消本项目中标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和三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的风险。 (1)必须先行注册为市政府采购中心的供应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要求提供营业执照作为符合该条件的证明资料,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扫描件,第一阶段评审时须提供原件及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 (2)具有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交通安全设施分项资质或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含城市交通安全设施)资质(要求提供资质证书作为符合该条件的证明资料,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扫描件,第一阶段评审时须提供原件及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 (3)近三年内(即至少从2012年02月开始起算,供应商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无行贿犯罪记录(要求提供由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作为符合该条件的证明资料,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扫描件,第一阶段评审时须提供原件及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两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到期日应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之后;请特别注意《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所涉及的时间范围,以避免因此问题导致废标); (4)未被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委、广东省和深圳市政府有关部门其中之一明令取消投标资格; | |||||||||||||||||||||||||||||||||||||||||||||||||||||||||||||||||||||||||||||||||||||||||||||||||||||||||||||||||||||||||||||||||||||||||||||||||||||||||||||||||||||||||||||||||||||||||||||||||||||||||||||||||||||||||||||||||||||||||||||||||||||||||||||||||||||||||||||||||||||||||||||||||||||||||||||||||||||||||||||||||||||||||||||
工程预算书、工程量清单要求 | *******&dateType=FILE" target="_blank">工程量清单、标底单价及相关说明.docx | |||||||||||||||||||||||||||||||||||||||||||||||||||||||||||||||||||||||||||||||||||||||||||||||||||||||||||||||||||||||||||||||||||||||||||||||||||||||||||||||||||||||||||||||||||||||||||||||||||||||||||||||||||||||||||||||||||||||||||||||||||||||||||||||||||||||||||||||||||||||||||||||||||||||||||||||||||||||||||||||||||||||||||||
商务需求 | (一)项目工期(服务期限)要求:1.B、C、D包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2.E、F包自2015年11月18日起365日。 (二)合同方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量,按实核销,但每年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当年计划金额,超出部分由中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三)项目验收质量评定标准: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业主的要求验收合格。 | |||||||||||||||||||||||||||||||||||||||||||||||||||||||||||||||||||||||||||||||||||||||||||||||||||||||||||||||||||||||||||||||||||||||||||||||||||||||||||||||||||||||||||||||||||||||||||||||||||||||||||||||||||||||||||||||||||||||||||||||||||||||||||||||||||||||||||||||||||||||||||||||||||||||||||||||||||||||||||||||||||||||||||||
图纸 | *******&dateType=FILE" target="_blank">附件1: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工程施工图设计图样(正本).pdf | |||||||||||||||||||||||||||||||||||||||||||||||||||||||||||||||||||||||||||||||||||||||||||||||||||||||||||||||||||||||||||||||||||||||||||||||||||||||||||||||||||||||||||||||||||||||||||||||||||||||||||||||||||||||||||||||||||||||||||||||||||||||||||||||||||||||||||||||||||||||||||||||||||||||||||||||||||||||||||||||||||||||||||||
技术需求、项目管理要求、其他 | 四、采购范围 (一)日常巡查 日常巡查是指对交通安全设施外观形态及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包括设施物理、技术、保洁(含遮挡)状况、其他损坏及不正常现象等情况;掌握、收集交通安全设施的现况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发现的问题应进行详细记录和报告;对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须及时组织抢修修复,排除隐患,保障交通安全。 (二)保洁 保洁是指对交通安全设施的清洁作业,保障交通安全设施传达的信息明晰。 (三)交通安全设施应急抢修 交通安全设施应急抢修是指存在损坏、被盗、老化等问题的交通安全设施进行快速修复,以保证其功能正常发挥。 (四)交通安全设施完善工程 交通安全设施完善工程是指为优化道路交通组织、维护良好的道路秩序而针对某条道路、某个片区或某类交通安全设施进行综合性工程。 五、服务期限 (一)B、C、D分包项目中标工期(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项目合同经履约考核合格可续签一年,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续签: 1、经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安全设施考核不合格的; 2、合同期内被交通运输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委、广东省和深圳市政府有关部门其中之一明令取消投标资格; 3、违反采购文件和合同有关规定的; 4、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不予续签的; 5、项目合同执行期间受到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的行政处罚的。 (二)B、C、D、E、F分包中发生以下三种情形的,其后续服务单位按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另行产生: 1、采购人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对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资料和投标承诺实现情况进行现场核实未获得通过的分包; 2、不予续签第二年度维护工程项目的分包; 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采购文件等有关规定终止的分包以及因违约处罚终止设施维护合同的分包。 (三)如因相关部门职能调整导致合同主体变更或其他政策原因,采购人有权调整合同期限、范围、内容或提前终止合同,中标人应无条件接受并不得因此提出索赔或补偿要求。 六、投标报价注意事项 1、投标人只需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按日常保洁部分、标线部分、标志标牌部分、护栏及隔离栅设施部分、其他设施部分共五部分分别填报下浮率,合同单价以公布的标底综合单价以及投标人填报的各部分下浮率计算。具体说明详见下表。 各部分项目下浮率及合同方式
2、关于日常巡查费用: 日常巡查费用在其它设施部分进行支出,具体按照“载货汽车(台班)”和“人工费(普通工人)白天”进行费用计算;日常巡查频率和日常巡查小组配置等应满足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下表中日常巡查费用为该分包上限巡查费用,各交通运输局根据实际情况审核结算支付巡查费用,剩余巡查费用可用于支付本项目工程维护费用:
3、投标人应根据本项目审定的标底费用(详见“十、工程量清单、标底单价及相关说明”)及投标人的企业定额自行填报下浮率,但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 4、标底单价即综合单价,具体包括:直接成本(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管理费、利润)、风险金、税金、规费、措施费等全部费用; 5、执行单价:每个具体项的执行单价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即精确到分): 执行单价=标底单价×(1-中标下浮率) 6、采购人在合同期内可能提高交通安全设施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但合同价不变,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时考虑此风险; 7、投标人应先踏勘现场以充分了解项目所在位置、设施情况、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合同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8、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各种风险。投标人不得期望通过索赔、签证等方式获取补偿,否则,除可能遭到拒绝外,还可能将被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可能影响其以后参加政府采购的项目投标。 9、中标人自行投保本项目所涉及的建设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所有保险事项。所涉及保险包括但不限于: a.公众责任险; b.财产一切险; c.雇主责任险; d.机械损坏险; e.中标人装备保险; f.中标人雇员人身意外伤害险。 中标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有关保险合同文件必须在第一次计量支付前报采购人备案。中标人办理以上保险所需的费用视为已包含在相关项目综合单价中,采购人不另行计量支付。施工中若发生交通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10、如本工程涉及取土和弃土项目,中标人应取得国土、城管部门的同意,不得由此带给采购人任何费用的增加。凡是因中标人措施不当而引起的罚款、索赔和指控等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价不因取土或弃土实际运距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不同而作调整。土方回填料必须满足国家技术规范之要求; 11、一切与施工相关的检验检测费(包括第三方监测、交竣工验收检测等)视为已含在相关项目综合单价中,采购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12、中标人的交通疏解方案应符合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施工过程中应做好交通疏解措施,确保交通通畅和施工安全,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视为已含在相关项目综合单价中。 13、每年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当年计划金额,超出部分由中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七、项目管理要求 (一)工程资料及人员管理 1、中标人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工作,按照《深圳市交通管理设施养护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编制资料,并妥善保管所有影响工程计量及工程竣工验收的记录。中标人的工程资料编制工作应做到同步形成、真实准确、收集完整、整理规范。 2、中标人承诺投入的基地、车辆、设备、人员、主要材料(包括规格/型号、品牌、产地)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确需更换的,应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二)施工安全、文明作业管理要求 1、中标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机制,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生产人员,针对性的开展安全生产活动。中标人在开工前应向采购人提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计划,定期向采购人汇报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和文明作业情况。 2、中标人应遵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标准和规定,施工过程中应设置临时交通安全设施,标注“温馨提示”标语,夜间施工必须增加自发光的施工标志。必要时,周边必须用整齐美观的板材围档。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3、中标人必须在施工过程中注意自身及周边安全,做好现场及周边安全设施设置,做好交通秩序的疏解工作,遵守《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998)、《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占道作业交通管理设施技术指引(试行)》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占用挖掘道路施工标志技术指引(试行)》的要求等相关施工管理规定,所有施工车辆必须安装车载式电子指示屏并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中标人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及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4、中标人的施工时间必须遵守采购人和交警部门的规定,除采购人指定或批准外,道路通行高峰期(7:30-9:30,17:30-19:30)禁止施工。 5、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工作服、安全反光背心和其他相关施工安全保护装备。 6、作业车辆出车前必须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7、清洗车辆作业时必须开警示灯。巡查时最快车速不得超过20 km/h。 8、作业车辆司机在工作过程中,必须穿反光衣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礼让行车,注意行人安全。 9、中标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驾驶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和相关的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中标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10、 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11、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12、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15、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6、 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隐蔽工程 1、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当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备隐蔽条件时,中标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告知检测的时间、内容和地点,保证监理工程师有充分的时间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测,并为监理工程师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验收合格,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验收不合格,则中标人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在限定时间内重新施工,直到检测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2、无论采购人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和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中标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采购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检验不合格,中标人承担本次检测的所有检测费用并无偿返工修复。 (四)场地、设备及人员要求 1、各相应分包基地、车辆、设备和人员的最低配备要求见下表,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予以充分响应; 表一《各分包施工基地、管理人员及施工车辆最低要求表》
2、中标人必须在其中标项目所在区域内建立室内仓库,供采购人存放交通安全设施,并按要求做好保管工作。 3、为确保采购人能及时监督中标人的日常巡查、保洁和抢修工作,中标人应在相应车辆上安装GPS定位设备、3G摄像头并购置手持终端机,所需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设施病害或收到应急抢修任务时,应立即使用手持终端机进行报障、响应、修复等操作。 4、中标人必须安排不少于两名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应的施工管理车辆,服从采购人调度安排,并按采购人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五)材料要求 1、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及半成品进场以前,中标人必须向监理工程师和采购人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中标人检验合格证书以及生产商的生产许可有关证件,经监理工程师和采购人同意后方可进场。交通安全设施产品质量和参数应满足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图纸要求,并确保通过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 中标人应当认真核对图纸内的设备材料型号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图纸(详见附件1《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工程施工图设计图样(正本)》)、技术规范(详见附件2)的匹配关系,如有矛盾,以采购人最终确认的为准,但合同价不会因此而调整。 2、主要材料和设备进场前,中标人应提交3种或以上品牌材料样品和设备供监理工程师和采购人审查,并按采购人批准的材料和设备办理进场抽检见证手续;全部样品均由中标人提供,并承担相关费用。 3、由于使用未经批准的品牌和型号而导致工程未通过监理工程师、采购人的验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4、用于标线施工的涂料进场前,需向采购人提供进货单(标线主要材料进场前,进货单需注明购买单位、业主单位、产品编号、规格、数量、送货日期、送货地址,并加盖涂料供应商公章,中标人应在相应的进货单上注明所用道路起止点和使用时间。验原件,复印件备档)。 5、项目具体实施期间,涉及交通标志膜必须提供10年质保证书及进货单(验原件,复印件备档)。 (六)日常巡查 1、一般技术要求 (1)日常巡查检查设施的完好程度,能否正常发挥使用功能,是否存在交通安全隐患、检查设施的物理、技术、保洁、遮挡状况、其他损坏及不正常现象等情况,举报未经市交通运输委许可擅自设置道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占用挖掘道路等违法行为,并按《深圳市交通管理设施养护操作规程(试行)》要求使用手持终端及时上报所发现的情况,手持终端应确保与采购人的信息系统实时连接。日常巡查的标准应符合采购人相关规定的要求。 (2)日常巡查采用在车上巡视、自行车巡查和步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车上巡视时,车速不应超过20km/h。车上巡视检查不到的部位或存在病害的部位,采用步行、定点或专项检查的方式,中标人的巡查方式具体由采购人根据中标分包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实际情况确定。 (3)中标人每次巡视检查完成后,应填写《交通安全设施日常巡查日志》(格式参照深圳市交通管理设施养护操作规程(试行)),一日一表,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监理工程师和采购人;每季度汇总成册报采购人和监理工程师核实。印刷成册文件由以下四个方面构成: ①《交通安全设施巡查情况汇总单》; ②《交通安全设施巡查日志》; ③交通安全设施巡查发现的现场局部影像、照片(包括基础、柱、支座、梁、板等); ④所有影像资料、报表需提供电子光盘。 (4)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设施病害及养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须按《深圳市交通管理设施养护操作规程(试行)》规定进行处理。遇到重大事件时,须立即上报监理工程师和采购人。 (5)日常巡查频率要求如下:
在雨季、台风及重大活动期间,中标人应当增加巡查频率和巡查时间,开展针对性巡查工作,或按采购人的要求开展专项巡查工作,确保交通安全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针对性巡查和专项巡查工作费用包含在日常巡查包干费用中,采购人不额外支付)。 (6)每个日常巡查小组最低配置要求: 表二 每个日常巡查小组最低配置要求
各分包日常巡查小组的配备数量不得低于中标人的承诺,并满足采购人规定的交通安全设施主动发现案件率、平均响应时长和修复时长的最低要求。 2、主动案件发现率要求 中标人应主动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并通过手持终端机及时上报所发现的情况。主动开展巡查工作应满足采购人对主动发现交通安全设施案件率的要求。 主动发现交通安全设施案件率是指中标人主动巡查发现并上报的交通安全设施案件数与系统派单有效案件总数的比值。各分包中标人的主动发现交通安全设施案件率不得低于75%(标准值),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该标准做出调整,中标人必须服从。 3、履约评定办法及违约处理 (1)中标人应按照规定填报《交通安全设施巡查日志》并上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和中标人报送的检查记录表进行评定,并将结果书面上报采购人。 (2)日常巡查管理质量每季度考核评定一次; (3)在每个考核周期内,中标人的主动案件发现率低于标准值的,处以1万-3万元的违约金; (4)凡出现下列行为的,相应在当季度考核中的定量考核分中扣除,每扣0.05分扣减500元人民币,扣完为止。具体考核质量标准及扣分标准见下表三。 表三 项目日常巡查管理质量扣分标准
4、计量与支付 (1)计量 日常巡查的费用以年为单位计量,实行年度包干制,包干金额按交通运输委下达的年度计划投资为准。 (2)支付 ①每季度实际支付日常巡查费用=年度计划日常巡查费用/4*80%-扣减金额; ②采购人根据考评结果分批次进行支付。每批次支付实际支付日常巡查费用的80%;待相关单位结算审核后,支付至审定价的100%。 (七)日常保洁 1、一般要求 (1)中标人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交通安全设施需要进行清洗保洁作业的,应及时报告采购人。采购人下达《日常保洁任务书》后,中标人按照任务书的相关要求开展保洁工作。中标人应及时完成保洁任务。 每个重大节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前15天须向采购人报告所负责维护区域内设施需要清洁的情况。 (2)保洁任务范围内的标志牌、护栏、防爬网等各项交通安全设施的表面整洁、无积尘、无明显污迹、无乱张贴、无乱涂写、无暴露垃圾,确保设施使用效果良好、准确传递交通信息。 (3)中标人应按《深圳市环卫作业规范(试行)》、《深圳市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质量和管理要求》(SZJG 27-2008)及、《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清洗刷新技术指引(试行)》(深交[2010]303号)等规定及采购人要求完成交通安全设施清洗保洁工作。 (4)清洁作业达到竣工标准后,中标人应向监理工程师和采购人报送竣工资料。监理工程师和采购人按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5)当梅雨季节、雨天(以当日开始作业时天气情况为准)不适宜冲洗时,应暂停作业。 (6)中标人应结合日常巡查工作对相应分包的交通安全设施的保洁工作负责。 2、 安全、文明作业要求 (1)日常保洁工作要按规定设置作业区,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2)清洁工人作业时必须穿工作服、安全反光背心。 (3)在保洁时,应按车行线反方向作业,特别是中间护栏保洁作业时,要提高警觉,注意来车,保洁车辆不能太靠近车行线停放。 (4)保洁作业车辆出车前必须进行车辆检查,发现故障时及时排除。 (5)保洁作业车辆作业时必须开警示灯,司机必须穿反光衣。 (6)保洁车辆司机在工作过程中,要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礼让行车,注意行人安全。 3、投入的保洁机械设备要求 表四 机械设备最低要求
4、履约评定办法及违约处理 (1)中标人应结合日常巡查工作确保及时、主动发现被污浊、遮盖的标志(不含被绿化遮挡的标志),保洁作业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2)采购人每季度对中标人的保洁工作进行质量考核评定一次,如出现下列行为,则在当季度保洁定量考核中扣分,扣完为止。质量考核扣分标准见下表五。 表五 项目日常保洁作业管理质量和操作扣分标准
5、计量与支付 (1)计量 日常保洁的费用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 (2)支付 ①采购人根据考评结果分批次进行支付。 ②扣减金额根据《项目日常保洁作业管理质量和操作扣分标准》,每扣0.1分扣减500元人民币;扣完为止。 ③每批此实际支付日常保洁费用=实际完成的保洁工程费用*80%-扣减金额; ④按批次办理期中计量和工程款支付:1.保洁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按当批次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进行期中计量支付;经结算审计后,支付至结算审定价的100%。 (八)交通安全设施应急抢险 1、一般要求。 (1)中标人对所抢修维护的设施的数量、完好状况、正常工作状态负有全部责任。 中标人在合同期内要确保其维护的所有隔离护栏(网、柱)、交通标志(含龙门架)的结构(杆架)及牌面、沙桶、指示器等交通安全设施使用完好,每半年对所中标项目范围内的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梳理统计,录像造册并报采购人备案。对于已损坏的隔离护栏(网、柱)、交通标志(含龙门架)的结构(杆架)及牌面、沙桶、指示器等,现场可修复的需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修复;无法进行现场修复的,应负责做好现场清障及围挡工作,报监理工程师及采购人同意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到现场进行修复; (2)中标人需承担设施抢修所需的维护备品、备件、仪器、工具、车辆、通讯工具及人工的全部费用; (3)对于被盗、损坏、缺失的隔离护栏(网、柱)交通标志(含龙门架)的结构(杆架)及牌面等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一切交通安全设施,需在发现被盗、损坏、缺失时立即上报市交通运输委信息化系统,并负责做好现场安全防范工作,确保通行安全,同时根据故障(损失)规模按照相应的时间要求恢复原状; (4)中标人必须定期对标志牌、杆、架、连接件等金属结构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交通安全隐患并组织修复,确保其安全使用状态。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及整改等情况需提交专题报告(含数码照片及工程量),报监理工程师及采购人备档; (5)中标区域内新增的交通安全设施属本合同抢修维护范围; (6)中标人应储备足够的交通安全设施的材料、成品及半成品,供抢修时使用,并保证有施工人员、车辆及有关设备。 (7)中标人应成立24小时工作制应急抢修队伍,保证全天候及时完成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抢修任务。 (8)中标人需按照《深圳市交通管理设施养护操作规程(试行)》的流程规定,使用手持终端机,利用市交通运输委信息化系统做好抢修案件的接障、响应、修复等工作,上报修复前后的数码照片,供监理单位及采购人竣工验收。交通标线打磨、施划等施工时需保留影像、照片等资料。 (9)如遇施工路段交通拥堵或气候条件等特殊情况,以采购人批准的修复时限为准。 (10)现场清障要求:交通安全设施损坏,且影响道路通行的,中标人应立即安排抢修队伍到达现场,做好围挡和交通疏解,及时清除损坏的交通安全设施,恢复道路通行。各分包具体到现场清障的时间要求为: 表六-1南山区
表六-2宝安北片区
表六-3罗湖区
表六-4光明新区
表六-5盐田区
2、应急抢修时限要求: (1)中标人到达现场响应时长的要求 中标人接到市交通运输委信息化系统的抢修任务后,应快速到达抢修现场,并通过手持终端机进行响应。 响应时长是指自中标人接到采购人的抢修通知(即接障)后到达抢修现场的时间。 中标人在每个考核周期的平均响应时长应满足采购人对该分包平均响应时长的要求。平均响应时长是指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所有交通安全设施抢修案件响应时长的平均值。各分包的平均响应时长不得高于30分钟(标准值),高于标准值的按履约及违约责任规定进行处理。 (2)中标人修复时长的要求 中标人应采取措施迅速修复交通安全设施,并通过手持终端机向采购人反馈。中标人在每个考核周期的平均修复时长应满足采购人对平均修复时长的要求。 修复时长是指以市交通运输委信息化系统抢修任务派单起开始计算至修复完毕后中标人以手持终端反馈市交通运输委信息化系统为止,包括派单、接障、响应、修复等环节。 平均修复时长是指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所有交通安全设施抢修案件修复时长的平均值。各分包的平均修复时长不得高于60分钟(标准值),高于标准值的按履约及违约责任规定进行处理。
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标准值进行调整,中标人必须服从,并按规定执行。 4、履约与违约责任 (1)在每个考核周期内,中标人的主动案件发现率低于标准值的,或平均响应时长、平均有效修复时长高于标准值的,处以1万-3万元的违约金。 (2)如中标人抢修不及时,造成第三方人身和财产损失,由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若采购人因此需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中标人应向采购人全额赔偿。 (3)中标人如不服从采购人管理,造成工程延误或责任事故,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赔偿采购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4)以上扣款均在支付款中扣除。采购人在支付工程款时,要审核中标人的抢修工作情况后,中标人才可进行下一进度工作。 (5)由于中标人的抢修质量问题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承担。 (6)采购人如无故拖延付款,应承担迟延付款的利息。 (7)抢修工作中没有执行相关规定要求,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8)中标人在抢修工作中,若出现违反抢修任务、管理和维护要求的行为,处3000元/次违约金。 5、计量与支付 (1)计量 ①实行按实核销制度,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支付。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或不定期分批进行计量。 ②计量规则参照“十、工程量清单、标底单价及相关说明”的“(五)主要项目计量规则”。 ③交通安全设施的计量,按照“十一 交通安全设施组价表”的组价规则执行。组价规则中未包含的,采购人参考设计文件予以审核,最终以相关审计机构审计为准。 (2)支付 ①实际支付应急抢修费用=实际完成应急抢修工程计量*80%-扣减金额; ②根据不同批次的计量进行工程款支付:1.应急抢修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按当批次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进行期中计量支付;经结算审计后,支付至结算审定价的100%。 (九)交通安全设施完善工程 1、一般要求 (1)完善工程应根据项目养护计划和采购人要求,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同时中标人应做好完善工程的养护管理工作,做到全面维护。 (2)中标人需要建立各类管理台帐、填写工程原始记录与施工报表。交通标线打磨、施划等施工时需保留影像、照片等资料; (3)工程数量须经监理工程师现场计量确认。 (4)工程质量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控制。 2、安全、文明作业 (1)在实施完善工程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有关规定,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以确保现场作业人员的生命、健康及安全。 (2)安全设施的制作、现场安装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3)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工作服。 (4)一旦发生危害路况或人身安全的事故时,除采取必要抢救措施外,必须第一时间将事故情况上报采购人,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对突发事件,必须服从采购人及监理工程师的指挥安排。 (5)进行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交通规则,保证作业人员、作业车辆以及通行车辆、行人的安全。 3、采购人对工程质量和数量进行抽查。质量不合格的,将不予结算;抽查数量与上报数量不相符的,将按照抽查数量进行相应核减。 4、计量与支付 (1)计量 ①实行按实核销制度,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支付。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或不定期分批进行计量。 ②计量规则参照“十、工程量清单、标底单价及相关说明”的“(五)主要项目计量规则”。 ③交通安全设施的计量,按照“十一 交通安全设施组价表”的组价规则执行。组价规则中未包含的,采购人参考设计文件予以审核,最终以相关审计机构审计为准。 (2)支付 按批次办理期中计量和工程款支付:1.完善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按当批次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进行期中计量支付;经结算审计后,支付至结算审定价的100%。 (十)其他事项 1、投标人若认为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或其他要求有倾向性或不公正性,可在招标答疑阶段提出,以维护招标行为的公平、公正。 2、投标人使用的标准必须是国际公认或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同等或更高的标准,如投标人使用的标准低于上述标准,评标委员会将有权不予接受,投标人必须将明显的差异列表详细说明。 3、中标人必须服从采购人、交警部门、监理单位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积极主动配合其工作。 4、交通安全设施技术规范是本项目需求的一部分,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 5、本项目包括部门预算和路隧专项资金两类资金。两类资金的维护工程款的支付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部门预算和路隧专项资金的支付规定进行结算。路隧专项资金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工程计量需与部门预算的分开计量,单独制作材料。 6、重要提醒:《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规定: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另外,中心将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项目履约验收,并采取没收投标保证金、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网曝光等措施对失信供应商进行处理。供应商必须诚信投标,对项目需求进行实质性响应。 八、中标人主要违约与赔偿条款 (一)续签条款 1、B、C、D分包中标工期(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项目合同经履约考核合格可续签一年,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续签: 1)经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安全设施考核不合格的; 2)合同期内被交通运输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委、广东省和深圳市政府有关部门其中之一明令取消投标资格; 3)违反采购文件和合同有关规定的; 4)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不予续签的; 5)项目合同执行期间受到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的行政处罚的。 2、E、F分包中标工期(服务期限)为2015年11月19日起365日。 3、不予续签第二年度维护工程项目的分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采购文件等有关规定终止的分包以及因违约处罚终止设施维护合同的分包,其后续服务单位按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另行产生。 (二)违约与赔偿条款(B、C、D、E、F分包均适用) 1、人员违约 (1)未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委派巡查人员、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或进场后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更换该人员,将处以中标人违约金。其中主要管理或项目技术人员每人5000元,巡查人员每人2000元,直至满足合同要求; (2)监理工程师和采购人均认为中标人委派的主要管理与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需要撤换时,中标人应在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撤回不称职的主要管理与技术人员,同时新委派经采购人与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的、资质和工作能力不低于合同要求的相应的主要管理与技术人员,另外采购人还将按本条款的规定处以中标人违约金,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5000元,巡查人员每人2000元,直至满足合同要求; (3)项目负责人需参加采购人组织的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1天向工程师和采购人提出申请,否则采购人将处以每人每次1000元的违约金。 2、主要设备违约 中标人未按投标文件承诺时间、型号或发包人要求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及车辆,则每天处以监理工程师认定的该设备台班费两倍的违约金,采购人有权终止并接管中标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承包合同。 3、施工基地设置违约 中标人未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时间、规模设置施工基地的,处以1万-3万元/天的违约金,直至满足合同要求,采购人有权终止中标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承包合同。 4、其他违约 (1)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或技术质量不达标、或安装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一经查实,处以1万-5万元/次的违约金,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整改不合格的,除追加处以中标人1万元以内的违约金外,采购人可委托他人将不合格材料、设备移出现场,一切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有权终止并接管中标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承包合同; (2)本项目严禁分包转包,中标人不得将项目非法分包或转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者处以已完成分包或转工程价款(经监理工程师认定)的20%作为违约金;在此基础上,采购人有权接管本合同工程,并终止中标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承包; (3)在合同实施期间,中标人如果在各种测量、试验、检测记录中作假或诱导监理工程师作假,或在工程量计量过程中虚报多报,一经查实,处以1万-5万元/次的违约金。采购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工程,并接管中标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工程; (4)中标人未按要求成立24小时应急抢修或服从采购人安排的,将处以每次不少于1万元的违约金。 (5)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中标人若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保修义务,采购人视情节轻重予以5000—10000元违约金。 (6)中标人不按批准的交通疏解方案做好交通疏解措施、科学合理组织施工导致交通拥堵、有效投诉、媒体负面报道或其他恶性事件发生,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均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有权对此处以中标人每次2万-5万元的违约金。 5、除上述情况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采购单位有权终止合同: (1)由于中标人的主要责任,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交通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 (2)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规模设置施工基地、或未按要求投入施工机械设备、人员或者车辆的; (3)合同期内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中标人擅自减少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的人员、基地、设备、车辆的; (4)一年内受到两次责令限期整改的; (5)因中标人的原因,发生重大或以上质量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6)由于中标人的主要责任,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7)对存在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隐患的工程,经两次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 (8)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上访,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9)法律法规或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终止合同的情形; 6、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违约处罚终止设施维护合同的,其分包的后续服务单位将按市政府采购办有关要求产生。 | |||||||||||||||||||||||||||||||||||||||||||||||||||||||||||||||||||||||||||||||||||||||||||||||||||||||||||||||||||||||||||||||||||||||||||||||||||||||||||||||||||||||||||||||||||||||||||||||||||||||||||||||||||||||||||||||||||||||||||||||||||||||||||||||||||||||||||||||||||||||||||||||||||||||||||||||||||||||||||||||||||||||||||||
评标模板使用规则 | 模板使用规则 (一)关于评分准则分类 除价格分按照规定的公式计算外,其它评分因素的评分准则可分为A、B、C三类: A类评分准则指由评委主观评分的评分准则; B类评分准则指投标人进行承诺即得分的评分准则; C类评分准则指由评委客观评分的评分准则。 评审过程中,所有评委对于采用B、C类评分准则的评分因素,必须给出一致结论。 (二)关于权重调整 1、价格部分的权重不能低于40%,综合实力部分的权重不能高于10%; 2、某项评分因素的权重不能突破设置的权重上限。 (三)关于评分因素调整 1、评分因素的增加 (1)评分因素的拆分:允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模板中的评分因素进行拆分,相关权重同样作相应拆分处理。 (2)另行增加评分因素:允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评分准则并设置相应的权重,但增加的C类评分准则与增加的综合实力部分A类评分准则合计不能超过2项,每项权重不能超过2%,总权重不能超过3%。 2、评分因素的减少 允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减少评分因素,但相关的权重只能增加至价格部分或采用A、B类评分准则的评分因素。 (四)其它注意事项 1、评分因素与评分准则必须对应;不得就同一项考察内容重复设置评分因素; 2、评分因素及评分准则的表述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化,做到表述简练、准确且易于判断、没有歧义。 | |||||||||||||||||||||||||||||||||||||||||||||||||||||||||||||||||||||||||||||||||||||||||||||||||||||||||||||||||||||||||||||||||||||||||||||||||||||||||||||||||||||||||||||||||||||||||||||||||||||||||||||||||||||||||||||||||||||||||||||||||||||||||||||||||||||||||||||||||||||||||||||||||||||||||||||||||||||||||||||||||||||||||||||
评标信息 |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无价格) 评标方法说明:综合评分法(无价格),是指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量化打分,每个投标供应商的总得分应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汇总分确定,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 |||||||||||||||||||||||||||||||||||||||||||||||||||||||||||||||||||||||||||||||||||||||||||||||||||||||||||||||||||||||||||||||||||||||||||||||||||||||||||||||||||||||||||||||||||||||||||||||||||||||||||||||||||||||||||||||||||||||||||||||||||||||||||||||||||||||||||||||||||||||||||||||||||||||||||||||||||||||||||||||||||||||||||||
其他 | ||||||||||||||||||||||||||||||||||||||||||||||||||||||||||||||||||||||||||||||||||||||||||||||||||||||||||||||||||||||||||||||||||||||||||||||||||||||||||||||||||||||||||||||||||||||||||||||||||||||||||||||||||||||||||||||||||||||||||||||||||||||||||||||||||||||||||||||||||||||||||||||||||||||||||||||||||||||||||||||||||||||||||||||
附件 | *******&dateType=FILE" target="_blank">2014-2015年度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工程A1、A5、A8、A9、A12标段重新招标.zip |
序号 | 质疑标题 | 质疑内容 | 质疑单位 | 质疑人 | 质疑附件 | 质疑日期 | 标题 | 内容 | 单位 | 采购人 | 附件 | 日期 |
标签: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