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青山镇胥浦家园物业服务采购

仪征市青山镇胥浦家园物业服务采购

详情见附件
(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
仪征市青山镇胥浦家园物业服务采购
招标编号:XZP2022122800027
项目所在地区: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
g430g1C3g190Bg1E37g1D91g526
本仪征市青山镇胥浦家园物业服务采购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
金:792.6万元, 招标人为江苏省仪征市青山镇胥浦家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
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g4BCg1C3g4EA9g2D1Eg1FB2g7E5gABCg190Bg1E37g3933gD24
规模: 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仪征市青山镇胥浦家园物业服务采购
g439g1C3g18C5g1E37g4EAg4374g1E6Cg3FB1g2272
仪征市青山镇胥浦家园物业服务采购:
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2 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税务银行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三个月内
任意一个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证或缴款证明)投标人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的提供证明材

1.3 投标人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份依法纳税的缴款凭证投标人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的提供证明材

1.4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或与1.3相对应的纳税申报表
1.5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6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7 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网页截

1.8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供中小企业申明函,中小企业申明函不符合要
求或未提供的,投标文件无效。
本项目g43D g771g41E8联合体投标。
gD0Bg1C3g190Bg1E37g1BB7g526g2CB4g39E7gA06
获取时间:2022-12-28 00:00到2023-01-04 00:00
获取方式:线上,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g4C4g1C3g18C5g1E37g1BB7g526g2CB4g4642g4D4
递交截止时间:2023-01-17 00:00
递交方式:线下
g79Dg1C3g1530g1E37g1C26g4C24g9FAgD60g26E9
开标时间:2023-01-17 00:00
开标地点:仪征市万年北路291号仪征筑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二楼开标室
g433g1C3g7A6g506
仪征市青山镇胥浦家园物业服务采购
g79Bg1C3g2D01g2D93g4718g4C18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g48Dg1C3g3684g332Bg1BE9g153F
招 标 人: 江苏省仪征市青山镇胥浦家园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 址: 仪征市浦西东路18号
联 系 人: 时修文
电 话: 13813129162
电 子 邮 件: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仪征筑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真州镇西园北路万博新华府37号8号楼一二层
联 系 人: 李军
电 话: 13511723403
电 子 邮 件: 2986841211qq.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处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处盖章
1
YZZY-2022072仪 征 市 青 山 镇 胥 浦 家 园 物 业 服 务 采 购 公 开招 标 文 件
仪 征 筑 苑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2022 年 12月
2
目 录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3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6第 三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19第 四 章 项 目 需 求 ............................................................................................................................24第 五 章 评 标 方 法 及 评 标 标 准 ........................................................................................................28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29
3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项 目 概 况仪 征 市 青 山 镇 胥 浦 家 园 物 业 服 务 采 购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可 在 江 苏 省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台 自 行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 并 于 2023 年 01月 17 日 09 点 00 分 北 京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一 项 目 基 本 情 况1.项 目 编 号 : YZZY-20220722.项 目 名 称 : 仪 征 市 青 山 镇 胥 浦 家 园 物 业 服 务 采 购
3.预 算 金 额 : 792.6万 元 。4.本 项 目 设 定 最 高 限 价 , 最 高 限 价 792.6 万 元 。5.采 购 需 求 :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6.合 同 履 行 期 限 : 3年 1095天 7.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二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要 求 :1.满 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并 提 供 下 列 材 料 :1.1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 自 然 人 的 身 份 证 明1.2 依 法 缴 纳 职 工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证 明 材 料 (税 务 银 行 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近 三 个 月 内 任 意 一 个 月 缴 纳 职 工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缴 款 凭 证 或 缴 款 证 明 ) 投 标 人 依 法 享 受缓 缴 免 缴 的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1.3 投 标 人 近 三 个 月 内 任 意 一 份 依 法 纳 税 的 缴 款 凭 证 投 标 人 依 法 享 受 缓 缴 免 缴 的提 供 证 明 材 料 1.4上 一 年 度 的 财 务 报 告 成 立 不 满 一 年 不 需 提 供 或 与 1.3 相 对 应 的 纳 税 申 报 表1.5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1.6 参 加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1.7 未 被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www.ccgp.gov.cn)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提 供 网 页 截 图 1.8供 应 商 信 用 承 诺 函
4
2.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 :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 本 项 目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 投 标 人 投 标 时 须 提 供 中 小 企 业 申 明 函 , 中 小企 业 申 明 函 不 符 合 要 求 或 未 提 供 的 , 投 标 文 件 无 效 。3.本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 : 无三 获 取 招 标 文 件1.时 间 : 2022年 12月 28日 至 2023 年 01 月 04日 法 定 公 休 日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2.方 式 : 江 苏 省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自 行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
四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1.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 2023 年 01月 17 日 09 点 00 分 北 京 时 间 2.开 标 时 间 : 2023年 01月 17日 09点 00 分 北 京 时 间 3.开 标 地 点 : 仪 征 市 万 年 北 路 291号 仪 征 筑 苑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二 楼 开 标 室 五 公 告 期 限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六 其 他 补 充 事 宜
1.投 标 文 件 制 作 纸 质 份 数 要 求 :一 式 三 份 (一 份 正 本 二 份 副 本 ),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须 清 楚 标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2.供 应 商 如 确 定 参 加 投 标 , 请 如 实 填 写 供 应 商 参 加 投 标 确 认 函 截 止 时 间 : 2022 年01月 04日 17:00(北 京 时 间 )并 按 要 求 回 复 并 递 交 到 代 理 人 。 如 供 应 商 未 按 上 述 要 求 去 做 ,将 自 行 承 担 所 产 生 的 风 险 。3.有 关 本 次 招 标 的 事 项 若 存 在 变 动 或 修 改 , 敬 请 及 时 关 注 江 苏 省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台 发 布 的 信 息 或 更 正 公 告 。4.本 次 招 标 不 收 取 投 标 保 证 金 。七 为 提 升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 的 融 资 可 得 性 , 解 决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难 问 题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市
财 政 局 扬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仪 征 分 中 心 推 出 了 政 府 采 购 应 收 账 款 融 资 模 式 。 各 供 应商 如 果 有 融 资 需 求 , 可 以 凭 借 政 府 采 购 中 标 成 交 通 知 书 或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向 参 与 政 府采 购 融 资 业 务 的 金 融 机 构 申 请 融 资 , 相 关 事 宜 可 向 仪 征 筑 苑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或 市 人
5
民 银 行 咨 询 , 联 系 电 话 : 0514-83279903 0514-83441946。八 本 次 招 标 联 系 事 项1.采 购 人 信 息名 称 : 江 苏 省 仪 征 市 青 山 镇 胥 浦 家 园 社 区 居 民 委 员 会地 址 : 仪 征 市 浦 西 东 路 18 号联 系 方 式 : 138131291622.仪 征 筑 苑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地 址 : 仪 征 市 万 年 北 路 291号联 系 方 式 : 135117234033.项 目 联 系 方 式项 目 联 系 人 : 李 军电 话 : 13511723403九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斜 体 下 划 线 部 分 为 实 质 性 条 款 , 如 不 满 足 , 则 为 无 效 投 标 。
仪 征 筑 苑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2022年 12月 28 日
6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1 招 标 方 式1.1 本 次 招 标 采 取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本 招 标 文 件 仅 适 用 于 YZZY-2022072号 项 目 。2 投 标 人2.1 本 招 标 文 件 中 供 应 商 , 即 投 标 人 , 是 指 参 加 投 标 竞 争 , 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定 资 格 条 件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2.2合 格 的 投 标 人2.2.1 满 足 招 标 公 告 中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条 件 要 求 的 规 定 。
2.2.2 满 足 本 文 件 实 质 性 条 款 的 规 定 。3 适 用 法 律3.1 本 次 招 标 及 由 此 产 生 的 合 同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制 约 和 保 护 。4 投 标 费 用4.1投 标 人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参 加 本 次 投 标 有 关 的 费 用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在 任 何 情 况下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4.2本 次 招 标 文 件 售 价 500元 , 开 标 时 现 金 缴 纳 , 售 出 不 退 。4.3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由 中 标 供 应 商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根 据 国 家 计 委 印 发 的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计 价 格 2002 1980号 文 )和 发 改 价 2011534 号 文 件 中 服 务 类 标 准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招 标代 理 机 构 代 理 服 务 费 。4.4专 家 评 审 费本 次 采 购 由 中 标 人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根 据 国 家 计 委 印 发 的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暂行 办 法 (计 价 格 2002 1980 号 文 )服 务 类 标 准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代 理 服 务 费 ,同 时 缴 纳 专 家 评 审 费 5000元 , 专 家 评 审 费 多 退 少 补 。5 招 标 文 件 的 约 束 力5.1 投 标 人 一 旦 参 加 本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 即 被 认 为 接 受 了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和 约 束 。6 招 标 文 件 构 成
6.1 招 标 文 件 有 以 下 部 分 组 成 : 1 招 标 公 告
7
2 投 标 人 须 知 3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4 项 目 需 求 5 评 标 方 法 与 评 标 标 准 6 投 标 文 件 格 式请 仔 细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是 否 齐 全 , 如 有 缺 漏 请 立 即 与 代 理 公 司 联 系 解 决 。6.2 招 标 的 最 小 单 位 是 包 。 招 标 服 务 数 量 及 技 术 要 求 中 未 分 包 的 , 供 应 商 对 要 求 提 供 的服 务 不 得 部 分 投 标 招 标 服 务 数 量 及 技 术 要 求 中 已 经 分 包 的 , 应 当 以 包 为 单 位 投 标 。6.3 招 标 文 件 如 果 要 求 供 应 商 提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的 , 供 应 商 可 以 提 交 备 选 方 案 否 则 ,
备 选 方 案 将 被 拒 绝 。6.4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规 范 等 要 求 。 按 招 标 文 件要 求 和 规 定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 并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 以 使 其 投 标 文 件 对 招 标 文 件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 否 则 其 风 险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7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7.1 任 何 要 求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的 投 标 人 ,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的 十 日 前 按 招 标 公 告 中的 通 讯 地 址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代 理 公 司 。8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8.1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招 标 人 可 以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
8.2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 有 权 决 定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和 开标 时 间 , 并 在 原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上 发 布 变 更 公 告 。8.3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将 在 江 苏 省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公 布 , 补 充 文 件 将 作 为 招 标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并 对 投 标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8.4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关 注 原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上 有 关 本 招 标 项 目 有 无 变 更公 告 。9 投 标 文 件 的 语 言 度 量 衡 单 位 货 币 和 编 制9.1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文 件 和 资 料 , 包 括 图 纸 中 的 说 明 , 以 及 投 标 人 与 代 理公 司 就 有 关 投 标 的 所 有 来 往 函 电 通 知 和 文 件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 投 标 文 件 中 若 有 英 文 或 其 他
语 言 文 字 的 资 料 , 应 提 供 相 应 的 中 文 翻 译 资 料 。 对 不 同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 以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与 代 理 公 司 就 有 关 投 标 的 所 有 来 往 通 知 函 件 和 文 件 均应 使 用 简 体 中 文 。
8
9.2 除 技 术 性 能 另 有 规 定 外 , 投 标 文 件 所 使 用 的 度 量 衡 单 位 , 均 须 采 用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单位 。 9.3投 标 人 应 使 用 人 民 币 报 价 。9.4投 标 文 件 应 字 迹 清 楚 内 容 齐 全 不 得 涂 改 。 如 有 修 改 , 修 改 处 须 有 投 标 人 加 盖 公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10 投 标 文 件 构 成10.1 投 标 人 编 写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分 项 报 价 表 服 务 方 案 技 术 及售 后 服 务 承 诺 书 开 标 一 览 表 等 部 分 10.2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按 顺 序 装 订 成 册 , 应 逐 页 编 码 , 不 得 跳 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证
明 材 料 声 明 及 产 品 介 绍 彩 页 等 , 并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资 料 目 录 。 由 于 编 排 混 乱 导 致 投 标 文件 被 误 读 或 查 找 不 到 , 责 任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10.3 投 标 人 应 当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文 件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的 要 求和 条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 并 在 相 应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逐 条 标 明 满 足 与 否 。11 证 明 投 标 人 资 格 及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文 件11.1投 标 人 应 按 要 求 提 交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及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文 件 。11.2投 标 人 应 提 交 证 明 其 有 资 格 参 加 投 标 和 中 标 后 有 能 力 独 立 履 行 合 同 的 文 件 。11.3投 标 人 除 必 须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需 提 供 的 服 务 的 能 力 外 , 还 必 须 具 备 相 应 的 财 务 技 术 方 面 的 能 力 。
11.4投 标 人 应 提 交 根 据 合 同 要 求 提 供 的 证 明 服 务 质 量 合 格 以 及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证明 文 件 。11.5证 明 投 标 人 所 提 供 服 务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相 一 致 的 文 件 可 以 是 手 册 图 纸 文 字资 料 和 数 据 。12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12.1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格 式 填 报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 每 项 服 务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价 , 任 何 有 选 择 的 报 价 将 不 予 接 受 。12.2 标 的 物采 购 人 需 求 的 服 务 供 应 安 装 , 调 试 及 有 关 技 术 服 务 等 。
12.3有 关 费 用 处 理招 标 报 价 采 用 总 承 包 方 式 ,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应 包 括 所 投 服 务 费 用 培 训 费 维 护 费 用 税金 及 其 他 有 关 的 为 完 成 本 项 目 发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 招 标 文 件 中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9
12.4其 它 费 用 处 理招 标 文 件 未 列 明 , 而 投 标 人 认 为 必 需 的 费 用 也 需 列 入 报 价 。12.5投 标 货 币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服 务 单 价 和 总 价 无 特 殊 规 定 的 采 用 人 民 币 报 价 , 以 元 为 单 位 标 注 。 招 标 文件 中 另 有 规 定 的 按 规 定 执 行 。12.6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上 的 价 格 应 按 下 列 方 式 分 开 填 写 :1 项 目 总 价 : 包 括 采 购 人 需 求 的 服 务 价 格 质 量 保 证 费 用 培 训 费 用 及 售 后 服 务 费 用 ,项 目 在 指 定 地 点 环 境 交 付 验 收 所 需 费 用 和 所 有 相 关 税 金 费 用 及 为 完 成 整 个 项 目 所 产 生 的其 它 所 有 费 用 。
2 项 目 单 价 按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中 要 求 填 报 。13 投 标 服 务 说 明13.1 提 供 参 加 本 项 目 类 似 案 例 简 介 13.2 详 细 阐 述 所 投 服 务 的 主 要 组 成 部 分 功 能 设 计 实 现 思 路 及 关 键 技 术 13.3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的 其 他 技 术 文 件 或 说 明 。14 服 务 承 诺 及 售 后 服 务 机 构 人 员 的 情 况 介 绍14.1投 标 人 的 服 务 承 诺 应 按 不 低 于 招 标 文 件 中 商 务 要 求 的 标 准 。15 投 标 函 和 开 标 一 览 表15.1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格 式 完 整 正 确 填 写 投 标 函 开 标 一 览 表 。
15.2 开 标 一 览 表 中 的 价 格 应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中 的 价 格 一 致 , 如 不 一 致 ,不 作 为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但 评 标 时 按 开 标 一 览 表 中 价 格 为 准 。15.3 开 标 一 览 表 必 须 加 盖 公 章 , 必 须 单 独 密 封 在 信 封 中 ,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与 投 标 文件 分 别 递 交 ,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16 投 标 保 证 金 本 项 目 无 投 标 保 证 金 17 投 标 有 效 期17.1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招 标 人 规 定 的 开 标 之 日 起 六 十 60 天 。 投 标 有 效 期 比 规 定 短 的 将被 视 为 非 响 应 性 投 标 而 予 以 拒 绝 。17.2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招 标 人 于 原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 可 向 投 标 人 提 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要 求 。 这 种 要 求 与 答 复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投 标 人 可 以 拒 绝 招 标 人 的 这 一 要 求 而 放 弃 投 标 ,代 理 公 司 在 接 到 投 标 人 书 面 答 复 后 , 将 在 原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后 五 日 内 无 息 退 还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既 不 能 要 求 也 不 允 许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16条 有
10
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规 定 在 延 长 期 内 继 续 有 效 , 同 时 受 投 标 有 效 期 约 束 的 所 有 权 利 与 义 务 均 延 长至 新 的 有 效 期 。18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和 签 署18.1 投 标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公 告 和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份 数 准 备 投 标 文 件 , 每 份 投 标 文 件须 清 楚 地 标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 一 旦 正 本 和 副 本 不 符 , 以 正 本 为 准 。18.2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中 , 除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可 提 交 复 印 件 外 , 其 他 文 件 均 须 提 交 原 件 。文 字 材 料 需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墨 水 书 写 。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须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和 加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本 采 购 文 件 所 表 述 指 定 的 公 章 是 指 法 定 名 称 章 , 不 包 括 合 同 专 用 章 业务 专 用 章 等 印 章 。
18.3 除 投 标 人 对 错 处 做 必 要 修 改 外 , 投 标 文 件 不 得 行 间 插 字 涂 改 或 增 删 。 如 有 修 改错 漏 处 ,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19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19.1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所 有 副 本 密 封 , 不 论 投 标 人 中 标 与 否 , 投 标 文 件 均 不退 回 。19.2 密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19.2.1 注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 如 因 标 注 不 清 而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负 。 按 招 标 公 告 中 注明 的 地 址 送 达 19.2.2注 明 投 标 项 目 名 称 标 书 编 号 。
19.2.3 未 按 要 求 密 封 和 加 写 标 记 , 代 理 公 司 对 误 投 或 过 早 启 封 概 不 负 责 。 对 由 此 造 成提 前 开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 代 理 公 司 将 予 以 拒 绝 ,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20 投 标 截 止 日 期20.1 代 理 公 司 收 到 投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不 得 迟 于 招 标 公 告 中 规 定 的 截 止 时 间 。20.2 代 理 公 司 可 以 通 过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酌 情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 在 此 情 况 下 , 投 标 人 的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以 及 投 标 人 受 制 的 截 止 日 期 均 应 以 延 长 后 新 的 截 止 日 期 为 准 。21 迟 交 的 投 标 文 件21.1 代 理 公 司 拒 绝 接 收 在 其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递 交 的 任 何 投 标 文 件 。22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22.1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后 ,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 但 这 种 修 改 和 撤 回 , 必须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代 理 公 司 , 否 则 , 代 理 公 司 将 拒 绝 。22.2 投 标 人 的 修 改 或 撤 回 文 件 应 按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密 封 标 记 和 发 送 , 并 应 在 封 套 上
11
加 注 修 改 或 撤 回 字 样 。 上 述 补 充 或 修 改 若 涉 及 投 标 报 价 , 必 须 注 明 最 后 唯 一 报 价 字 样 , 否 则 将 视 为 有 选 择 的 报 价 。 修 改 文 件 必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送 达 代 理 公 司 。22.3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任 何 修 改 。22.4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之 间 的 这 段 时 间 内 , 投 标 人 不得 撤 回 其 投 标 , 否 则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23 开 标23.1 代 理 公 司 将 在 招 标 公 告 中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公 开 开 标 。 投 标 人 应 委 派 携 带 有效 证 件 的 代 表 准 时 参 加 , 参 加 开 标 的 代 表 需 签 名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 投 标 人 未 参 加 开 标 的 , 视 同认 可 开 标 结 果 。
23.2开 标 仪 式 由 代 理 公 司 组 织 , 采 购 人 代 表 评 审 专 家 投 标 人 代 表 等 参 加 。23.3 按 照 规 定 同 意 撤 回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不 予 开 封 。23.4 开 标 时 请 投 标 人 推 选 的 代 表 查 验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情 况 , 投 标 登 记 薄 上 作 纪 录 无 误 后 ,代 理 公 司 当 众 拆 封 宣 读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中 开 标 一 览 表 的 内 容 , 未 列 入 开 标 一 览 表 的 内 容 一律 不 在 开 标 时 宣 读 。 开 标 时 未 宣 读 的 投 标 报 价 信 息 , 不 得 在 评 标 时 采 用 。23.5 代 理 公 司 将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开 标 记 录 并 存 档 备 查 , 各 投 标 人 需 仔 细 核 对 开 标 纪 录 相关 内 容 并 签 字 确 认 。23.6 投 标 人 在 报 价 时 不 允 许 采 用 选 择 性 报 价 ,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24 评 标 委 员 会
24.1 开 标 后 , 代 理 公 司 将 立 即 组 织 评 标 委 员 会 以 下 简 称 评 委 会 进 行 评 标 。24.2 评 委 会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 且 人 员 构 成 符 合 政 府采 购 有 关 规 定 。24.3评 委 会 独 立 工 作 , 负 责 评 审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并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25 评 标 过 程 的 保 密 与 公 正25.1公 开 开 标 后 , 直 至 签 订 合 同 之 日 止 , 凡 是 与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和 比 较 投 标 的 有 关资 料 以 及 授 标 建 议 等 , 采 购 人 评 委 代 理 公 司 工 作 人 员 均 不 得 向 投 标 人 或 与 评 标 无 关 的 其他 人 员 透 露 。25.2在 评 标 过 程 中 ,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行 为 影 响 评 标 过 程 , 否 则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作 为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25.3 在 评 标 期 间 , 代 理 公 司 将 设 专 门 工 作 人 员 与 投 标 人 联 系 。25.4 代 理 公 司 和 评 委 会 不 公 布 评 标 过 程 中 的 相 关 细 节 。
12
25.5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的 项 目 ,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如 需 了 解 自 己 的 评 审 得 分 及 排 序 情 况 ,可 于 中 标 结 果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携 带 本 人 有 效身 份 证 件 到 代 理 公 司 进 行 查 询 , 逾 期 将 不 予 受 理 。26 投 标 的 澄 清26.1评 标 期 间 , 为 有 助 于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评 价 和 比 较 , 评 委 会 有 权 以 书 面 形 式 要求 投 标 人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 但 并 非 对 每 个 投 标 人 都 作 澄 清 要 求 。26.2接 到 评 委 会 澄 清 要 求 的 投 标 人 应 派 人 按 评 委 会 通 知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做 出 书 面 澄 清 ,书 面 澄 清 的 内 容 须 由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 并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部 分 , 但 投标 的 价 格 和 实 质 性 的 内 容 不 得 做 任 何 更 改 。
26.3 接 到 评 委 会 澄 清 要 求 的 投 标 人 如 未 按 规 定 做 出 澄 清 , 其 风 险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27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27.1投 标 文 件 初 审 分 为 资 格 检 查 和 符 合 性 检 查 。27.1.1资 格 审 查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 由 采 购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资 格 证明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 并 将 审 查 结 论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评 委 会 反 馈 。采 购 人 在 进 行 资 格 性 审 查 的 同 时 , 将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对 投 标 人 是 否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情 况 进 行 查 询 , 以 确 定 投 标 人 是 否 具 备 投 标资 格 。 查 询 结 果 将 以 网 页 打 印 的 形 式 留 存 并 归 档 。
若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项 目 , 两 个 以 上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组 成 一 个 联 合 体 , 以一 个 供 应 商 的 身 份 共 同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联 合 体 成 员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的 , 视 同 联 合 体存 在 不 良 应 用 记 录 。27.1.2 符 合 性 检 查 :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 由 评 委 会 从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 以 确 定 是 否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作 出 响 应 。27.2在 详 细 评 标 之 前 , 评 委 会 将 首 先 审 查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实 质 性 响 应 了 招 标 文 件 的要 求 。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投 标 应 该 是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全 部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格 相 符 , 没 有 重 大 偏离 或 保 留 的 投 标 。所 谓 重 大 偏 离 或 保 留 是 指 与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存 在 负 偏 离 , 或 者 在 实 质 上 与 招
标 文 件 不 一 致 , 而 且 限 制 了 合 同 中 买 方 采 购 人 和 见 证 方 代 理 公 司 的 权 利 或 投 标 人 的义 务 , 纠 正 这 些 偏 离 或 保 留 将 会 对 其 他 实 质 性 响 应 要 求 的 投 标 人 的 竞 争 地 位 产 生 不 公 正 的 影响 。 是 否 属 于 重 大 偏 离 由 评 委 会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作 出 结 论 。 评 委 决 定 投 标 文 件 的 响
13
应 性 只 根 据 投 标 文 件 本 身 的 内 容 , 而 不 寻 求 外 部 的 证 据 。27.3如 果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上 没 有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 评 委 会 将 予 以 拒 绝 , 投 标 人 不 得通 过 修 改 或 撤 销 不 合 要 求 的 偏 离 或 保 留 而 使 其 投 标 成 为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投 标 。27.4评 委 会 将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投 标 进 行 进 一 步 审 核 , 看 其 是 否 有 计 算 上 或 累 加上 的 算 术 错 误 , 对 开 标 一 览 表 内 容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如 下 : 1 投 标 文 件 中 开 标 一 览 表 内 容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相 应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 以 开 标 一 览 表 为 准 。 2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一 览 表 中 报 价 的 大 写 金 额 与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金 额为 准 。 3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或 者 百 分 比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 以 开 标 一 览 表 的 总 价 为 准 , 并 修 改 单
价 。 4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同 时 出 现 两 种 以 上 错 误 的 ,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的 顺 序 修 正 。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发 生 异 议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27.5评 委 会 将 按 上 述 修 正 错 误 的 方 法 调 整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投 标 报 价 , 调 整 后 的 价 格 应 对投 标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后 的 价 格 ,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予 退 还 。27.6评 委 会 将 允 许 修 正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构 成 重 大 偏 离 的 微 小 的 非 正 规 的 不 一 致 的或 不 规 则 的 地 方 , 但 这 些 修 改 不 能 影 响 任 何 投 标 人 相 应 的 名 次 排 列 , 否 则 不 允 许 修 正 。
27.7采 用 最 低 评 标 价 法 的 采 购 项 目 , 提 供 相 同 品 牌 产 品 的 不 同 投 标 人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下 投 标 的 , 以 其 中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符 合 性 审 查 且 报 价 最 低 的 参 加 评 标 报 价 相 同 的 , 由 评 标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方 式 确 定 招 标 文 件 未 规 定 的 通 过 随 机 抽 取 的 方 式 确 定 一 个 参 加评 标 的 投 标 人 , 其 他 投 标 无 效 。使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的 采 购 项 目 , 提 供 相 同 品 牌 产 品 且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不 同 投标 人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投 标 的 , 按 一 家 投 标 人 计 算 , 评 审 后 得 分 最 高 的 同 品 牌 投 标 人 获 得 中标 人 推 荐 资 格 评 审 得 分 相 同 的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方 式 确 定 , 招 标 文 件 未规 定 的 采 取 随 机 抽 取 的 方 式 确 定 一 个 中 标 候 选 人 , 其 他 同 品 牌 投 标 人 不 作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非 单 一 产 品 采 购 项 目 , 招 标 文 件 中 将 载 明 其 中 的 核 心 产 品 。 多 家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核 心 产 品
品 牌 相 同 的 , 按 前 两 款 规 定 处 理 。28 无 效 投 标 废 标 及 投 标 人 不 足 三 家 的 处 理28.1无 效 投 标 条 款
14
28.1.1未 按 要 求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28.1.2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要 求 密 封 签 署 盖 章 的 28.1.3投 标 人 在 报 价 时 采 用 选 择 性 报 价 28.1.4投 标 人 不 具 备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资 格 要 求 的 28.1.5投 标 人 的 报 价 超 过 了 采 购 预 算 或 最 高 限 价 的 28.1.6未 通 过 符 合 性 检 查 的 28.1.7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的 本 招 标 文 件 中 斜 体 且 有 下划 线 部 分 为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该 范 围 28.1.8 投 标 人 被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或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或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失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若 接 受 联 合 体 的 项 目 , 两 个 以 上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组 成 一 个 联合 体 , 以 一 个 供 应 商 的 身 份 共 同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 联 合 体 成 员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的 , 视同 联 合 体 存 在 不 良 应 用 记 录 。28.1.9 投 标 文 件 含 有 采 购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附 加 条 件 的 。28.1.10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 有可 能 影 响 产 品 质 量 或 者 不 能 诚 信 履 约 的 , 要 求 其 在 评 标 现 场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必要 时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投 标 人 不 能 证 明 其 报 价 合 理 性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将 其 作 为 无 效 投标 处 理 。
28.1.11其 他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属 无 效 投 标 的 情 形 。28.2废 标 条 款 :28.2.1符 合 专 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或 者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实 质 响 应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三 家 的 28.2.2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均 超 过 采 购 预 算 或 最 高 限 价 28.2.3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28.2.4因 重 大 变 故 ,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的 28.2.5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招 标 文 件 存 在 歧 义 重 大 缺 陷 导 致 评 审 工 作 无 法 进 行 。28.3投 标 截 止 时 间 结 束 后 参 加 投 标 的 投 标 人 不 足 三 家 或 者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或 符 合 性 审 查的 投 标 人 不 足 三 家 的 , 除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情 形 外 , 按 照 以 下 方 式 处 理 :
28.3.1招 标 文 件 存 在 不 合 理 条 款 或 者 招 标 程 序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 由 采 购 人 代 理 公 司 改正 后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28.3.2 招 标 文 件 没 有 不 合 理 条 款 招 标 程 序 符 合 规 定 , 需 要 采 用 其 他 采 购 方 式 采 购 的 ,
15
采 购 人 应 当 依 法 报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29 确 定 中 标 单 位29.1评 委 会 根 据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评 标 方 法 与 评 标 标 准 向 采 购 人 推 荐 出 中 标 候 选 人 。29.2 采 购 人 应 根 据 评 委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确 定 中 标 人 。29.3代 理 公 司 将 在 江 苏 省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发 布 中 标 公 告 , 公 告 期 限 为 1 个工 作 日 。29.4若 有 充 分 证 据 证 明 , 中 标 人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一 经 查 实 , 将 被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29.4.1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谋 取 中 标 的 29.4.2向 采 购 人 代 理 公 司 行 贿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29.4.3恶 意 竞 争 , 投 标 总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自 身 合 理 成 本 且 又 无 法 提 供 证 明 的 29.4.4属 于 本 文 件 规 定 的 无 效 条 件 , 但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又 未 被 评 委 会 发 现 的 29.4.5与 采 购 人 或 者 其 他 投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的 29.4.6采 取 不 正 当 手 段 诋 毁 排 挤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29.4.7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的 。29.5.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视 为 投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 投 标 无 效 :29.5.1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29.5.2不 同 投 标 人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投 标 事 宜 。29.5.3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成 员 或 者 联 系 人 员 为 同 一 人 。
29.5.4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投 标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29.5.5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29.5.6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账 户 转 出 。30 质 疑 处 理30.1投 标 人 认 为 采 购 文 件 采 购 过 程 和 中 标 或 成 交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 可以 在 知 道 或 应 知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或 代 理 公 司 提 出质 疑 。30.1.1对 采 购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的 , 应 当 在 获 取 采 购 文 件 之 日 或 者 采 购 文 件 公 告 期 限 届 满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出 。
30.1.2对 采 购 过 程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各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结 束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出 。30.1.3对 中 标 结 果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中 标 结 果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7个 工 作 日 内 提 出 。30.2供 应 商 应 在 法 定 质 疑 期 内 一 次 性 提 出 针 对 同 一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的 质 疑 。 质 疑 必 须 按
16
政 府 采 购 法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及 政 府 采 购 质 疑 和 投 诉 办 法 等 相 关 规 定 提 交 。30.3提 出 质 疑 的 供 应 商 以 下 简 称 质 疑 供 应 商 应 当 是 参 与 所 质 疑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的 供应 商 。潜 在 供 应 商 已 依 法 获 取 其 可 质 疑 的 采 购 文 件 的 , 可 以 对 该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 对 采 购 文 件 提出 质 疑 的 , 应 当 在 获 取 采 购 文 件 或 者 采 购 文 件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出 。30.4供 应 商 提 出 质 疑 应 当 提 交 质 疑 函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质 疑 函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30.4.1供 应 商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30.4.2质 疑 项 目 的 名 称 编 号 30.4.3具 体 明 确 的 质 疑 事 项 和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的 请 求
30.4.4事 实 依 据 30.4.5必 要 的 法 律 依 据 30.4.6提 出 质 疑 的 日 期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人 主 要 负 责 人 , 或 者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并 加 盖 公 章 。 质 疑 函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格 式 见 网 址 : http://zfcg.yangzhou.gov.cn30.5代 理 公 司 收 到 质 疑 申 请 后 , 将 对 质 疑 的 形 式 和 内 容 进 行 审 查 , 如 质 疑 内 容 格 式不 符 合 规 定 , 代 理 公 司 将 告 知 质 疑 人 进 行 补 正 。30.6质 疑 人 应 当 在 法 定 质 疑 期 限 内 进 行 补 正 并 重 新 提 交 质 疑 函 。
30.7代 理 公 司 应 当 在 收 到 供 应 商 的 书 面 质 疑 后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 质 疑 供 应 商 和 其 他 有 关 供 应 商 , 但 答 复 的 内 容 不 得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30.8 诚 实 信 用30.8.1 投 标 人 之 间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报 价 , 不 得 妨 碍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公 平 竞 争 , 不 得 损害 采 购 人 和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30.8.2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向 代 理 公 司 工 作 人 员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不 正 当手 段 谋 取 中 标 。 经 查 实 投 标 人 有 此 行 为 的 ,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部 门 将 投 标 人 列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名单 ,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法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30.8.3 投 标 人 提 出 书 面 质 疑 必 须 有 理 有 据 , 不 得 虚 假 质 疑 和 恶 意 质 疑 , 并 对 质 疑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责 任 。 一 经 查 实 , 代 理 公 司 有 权 依 据 政 府 采 购 的 有 关 规 定 , 报 请 政 府 采 购 监管 部 门 对 该 投 标 人 进 行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罚 并 在 网 站 上 予 以 公 示 。 如 果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人 通 过 捏 造 事 实 伪 造 证 明 材 料 等 方 式 提 出 质 疑 , 干 扰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正 常 进 行 的 , 属 于 严 重
17
不 良 行 为 , 代 理 公 司 将 提 请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将 其 列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并 依 法 予 以 处 罚 。30.8.4 投 标 人 不 得 虚 假 承 诺 , 否 则 , 按 照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谋 取 中 标 成 交 处 理 。30.8 5 投 标 人 应 自 觉 遵 守 开 标 评 标 纪 律 , 扰 乱 开 标 评 标 现 场 秩 序 的 , 属 于 失 信 行 为 ,根 据 江 苏 省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失 信 行 为 将 被 记 入 投 标 人 诚 信 档 案 。31 中 标 通 知 书31.l 中 标 结 果 确 定 后 , 代 理 公 司 将 中 标 结 果 在 省 市 级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政 府 采 购 网 站上 公 告 。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后 对 中 标 结 果 无 异 议 的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31.2 中 标 供 应 商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 应 签 字 确 认 中 标 通 知 书 已 收 到 。 若 无 回 复 , 则 公告 后 视 同 中 标 供 应 商 已 经 知 悉 并 同 意 接 受 。
31.3中 标 通 知 书 将 是 合 同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 对 采 购 人 和 中 标 供 应 商 均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 采 购 人 改 变 中 标 结 果 的 , 或 者 中 标 供 应 商 放 弃 中 标 项 目 的 , 应 当 依 法 承担 法 律 责 任 。31.4所 有 投 标 文 件 都 将 作 为 档 案 保 存 , 不 论 中 标 与 否 , 代 理 公 司 均 不 退 回 。32 签 订 合 同32.l 中 标 供 应 商 应 按 中 标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事 项 与 采 购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且 不 得 迟 于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 由 此 给 采 购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中 标 供 应 商 还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32.2 招 标 文 件 中 标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文 件 及 招 标 过 程 中 有 关 澄 清 承 诺 文 件 均 应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32.3 签 订 合 同 后 , 中 标 供 应 商 不 得 将 服 务 进 行 转 包 。 未 经 采 购 人 同 意 , 中 标 供 应 商 也不 得 采 用 分 包 的 形 式 履 行 合 同 , 否 则 采 购 人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 中 标 供 应 商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将 不 予退 还 。 转 包 或 分 包 造 成 采 购 人 损 失 或 致 使 合 同 履 行 中 发 生 违 约 现 象 的 , 中 标 供 应 商 应 承 担 赔偿 责 任 。32.4采 购 人 不 得 向 中 标 人 提 出 任 何 不 合 理 的 要 求 作 为 签 订 合 同 的 条 件 , 不 得 与 中 标 人私 下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协 议 。 所 签 订 的 合 同 不 得 对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事 项 和 中 标 人 投 标文 件 作 实 质 性 修 改 。33 服 务 的 追 加 减 少 和 添 购
33.1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履 行 中 , 采 购 人 需 追 加 与 合 同 标 的 相 同 服 务 的 , 在 不 改 变 合 同 其 他条 款 的 前 提 下 , 可 以 与 中 标 供 应 商 协 商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 但 所 有 补 充 合 同 的 采 购 金 额 不 超 过 原合 同 金 额 10%。
18
33.2采 购 结 束 后 , 采 购 人 若 由 于 各 种 客 观 原 因 , 必 须 对 采 购 项 目 所 牵 涉 的 服 务 进 行 适当 的 减 少 时 , 在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的 前 提 下 , 可 以 按 照 招 标 采 购 时 的 价 格 水 平 做 相 应 的 调 减 , 并据 此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
19
第 三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以 下 为 中 标 后 签 定 本 项 目 合 同 的 通 用 条 款 , 中 标 供 应 商 不 得 提 出 实 质 性 的 修 改 。 关 于 专用 条 款 将 由 采 购 人 与 中 标 供 应 商 结 合 本 项 目 具 体 情 况 协 商 后 补 充 , 但 补 充 内 容 对 招 标 文 件 和投 标 文 件 以 及 通 用 条 款 , 不 得 作 实 质 性 修 改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服 务 项 目 名 称 :
仪 征 市 青 山 镇 胥 浦 家 园 物 业 服 务 采 购编 号 : YZZY-2022072甲 方 采 购 人 /买 方 :乙 方 供 应 商 /卖 方 :见 证 方 : 仪 征 筑 苑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甲 乙 双 方 按 照 本 项 目 招 标 结 果 签 订 本 合 同 。1 合 同 标 的
乙 方 根 据 甲 方 需 求 , 提 供 下 列 服 务 : 。服 务 内 容 等 要 求 详 见 招 投 标 文 件 。2 合 同 总 金 额2.1 本 合 同 金 额 为 大 写 : 元 人 民 币 元 。2.2 本 合 同 总 金 额 包 括 乙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及 其 他 有 关 的 为 完 成 本 项 目 发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 招标 文 件 中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2.3 在 招 标 文 件 未 列 明 , 而 乙 方 认 为 履 行 本 合 同 必 需 的 费 用 也 包 含 在 合 同 总 金 额 中 。2.4 本 合 同 总 金 额 还 包 含 乙 方 提 供 的 伴 随 服 务 /售 后 服 务 费 用 。
2.5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 甲 方 需 追 加 与 合 同 标 的 相 同 的 服 务 , 在 不 改 变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的 前 提下 , 可 以 与 乙 方 协 商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 但 所 有 补 充 合 同 的 增 加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原 合 同 金 额 的 10%甲 方 若 由 于 各 种 客 观 原 因 , 必 须 对 采 购 项 目 所 牵 涉 的 服 务 进 行 适 当 的 减 少 时 , 在 与 乙 方 协 商一 致 后 , 可 以 按 照 招 标 采 购 时 的 价 格 水 平 做 相 应 的 调 减 , 并 据 此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除 上 述 情 况
20
外 , 本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合 同 总 金 额 不 变 。3 组 成 本 合 同 的 有 关 文 件3.1乙 方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向 甲 方 提 供 服 务 的 有 关 技 术 资 料 。3.2 没 有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将 由 甲 方 提 供 的 有 关 合 同 或 任 何 合 同 条 文 或 资 料提 供 给 任 何 其 他 人 。 即 使 向 履 行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人 员 提 供 , 也 应 注 意 保 密 并 限 于 履 行 合 同 的 必需 范 围 。3.3 关 于 本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的 招 投 标 文 件 或 与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方 式 相 适 应 的 文 件 及 有 关 附件 是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组 成 部 分 , 这 些 文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投 标 响 应 文 件 2 投 标 报 价 文 件 3 项 目 组 人 员 表 4 服 务 承 诺 5 中 标 通 知 书 6 甲 乙 双 方 补 充 协 议 7 乙 方 投 标 时 提 供 的 响 应 文 件 。4 知 识 产 权 保 证乙 方 保 证 甲 方 在 使 用 接 受 本 合 同 服 务 或 其 任 何 一 部 分 时 , 不 受 第 三 方 提 出 侵 犯 其 专 利权 版 权 商 标 权 和 工 业 设 计 权 等 知 识 产 权 的 起 诉 。 一 旦 出 现 侵 权 , 由 乙 方 负 全 部 责 任 。5 产 权 保 证
乙 方 保 证 所 交 付 的 服 务 和 服 务 所 涉 及 的 物 品 所 有 权 无 任 何 抵 押 查 封 等 权 利 瑕 疵 。6 履 约 保 证 金本 项 目 不 收 取 履 约 保 证 金7 转 包 或 分 包7.1 本 合 同 禁 止 转 包 , 本 合 同 范 围 的 服 务 , 应 由 乙 方 直 接 提 供 的 , 不 得 转 让 他 人 提 供 。7.2 经 甲 方 同 意 , 乙 方 可 以 依 法 采 取 分 包 方 式 履 行 合 同 , 但 是 分 包 方 式 履 行 的 , 乙 方 应就 采 购 项 目 向 甲 方 负 全 责 。8 免 费 维 保 期
8.1 免 费 维 保 期 年 。 自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9 交 付 期 交 付 方 式 及 交 付 地 点9.1 交 付 期 :
21
9.2 交 付 方 式 : 9.3 交 付 地 点 : 仪 征 市 10 货 款 支 付10.1 本 合 同 项 下 所 有 款 项 均 以 人 民 币 支 付 。10.2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采 购 资 金 由 甲 方 支 付 , 付 款 前 乙 方 向 甲 方 开 具 发 票 。10.3 甲 方 付 款 方 式 :合 同 签 订 后 乙 方 向 甲 方 开 具 发 票 , 甲 方 自 收 到 发 票 之 日 起 15日 内 支 付 合 同 价 10%的 预 付 款
年 度 考 核 后 按 考 核 结 果 支 付 当 年 的 物 业 费 用 。11 税 费本 合 同 执 行 中 相 关 的 一 切 税 费 均 由 乙 方 负 担 。12 质 量 保 证 及 售 后 服 务12.1 乙 方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及 响 应 文 件 承 诺 的 技 术 性 能 技 术 要 求 质 量 标 准 向 甲 方提 供 服 务 若 无 特 殊 说 明 , 则 按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最 新 颁 布 的 标 准 及 规 范 为 准 。12.2乙 方 应 保 证 其 提 供 的 服 务 是 全 面 和 规 范 的 , 并 完 全 符 合 招 投 标 文 件 。 如 因 乙 方 提供 的 服 务 有 瑕 疵 造 成 甲 方 损 失 的 , 所 需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12.3 如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发 生 质 量 问 题 , 乙 方 在 接 到 甲 方 通 知 后 在 小 时 内 到 达 甲方 现 场 。12.4 免 费 维 保 期 内 , 乙 方 应 对 所 提 供 服 务 出 现 的 质 量 及 安 全 问 题 负 责 处 理 解 决 并 承 担一 切 费 用 。13 交 付 和 验 收13.1 乙 方 应 当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天 内 完 成 服 务 事 项 , 招 标 文 件 有 约 定 的 , 从 其 约 定 。在 交 付 前 , 乙 方 应 作 出 全 面 检 查 和 对 验 收 文 件 进 行 整 理 , 并 列 出 清 单 , 作 为 甲 方 初 验 收和 使 用 的 技 术 条 件 依 据 , 检 验 的 结 果 交 甲 方 。
13.2 验 收 标 准 : 按 乙 方 投 标 文 件 的 承 诺 , 并 不 低 于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对 于 乙 方 要 交 付 的 服 务 , 甲 乙 双 方 须 在 工 作 日 内 初 验 收 , 甲 方 对 乙 方 提 交 的 服 务 依据 招 标 文 件 上 的 技 术 要 求 和 国 家 有 关 质 量 标 准 进 行 现 场 初 步 验 收 , 外 观 说 明 书 包 装 符 合招 标 文 件 技 术 要 求 的 , 给 予 签 收 , 初 步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不 予 签 收 。
22
13.3 乙 方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负 责 安 装 并 培 训 甲 方 的 使 用 操 作 人 员 , 乙 方 在 甲 方 使 用 前进 行 调 试 , 调 试 直 到 符 合 技 术 要 求 的 甲 方 才 做 最 终 验 收 。13.4 对 技 术 复 杂 的 服 务 内 容 , 甲 方 可 请 国 家 认 可 的 专 业 检 测 机 构 参 与 初 步 验 收 及 最 终验 收 , 并 由 其 出 具 质 量 检 测 报 告 。 验 收 时 乙 方 必 须 在 现 场 , 验 收 完 毕 后 作 出 验 收 结 果 报 告 若 聘 请 第 三 方 中 立 机 构 验 收 , 验 收 费 用 由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13.5 甲 乙 双 方 关 于 调 试 和 验 收 的 其 他 约 定 : 。14 包 装 发 运 及 运 输14.1 乙 方 应 对 其 提 供 的 服 务 所 涉 及 物 品 在 发 运 前 对 其 进 行 满 足 运 输 距 离 防 潮 防 震
防 锈 和 防 破 损 装 卸 等 要 求 包 装 , 以 保 证 安 全 运 达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14.2 乙 方 交 付 时 , 使 用 说 明 书 检 验 证 明 书 随 配 附 件 和 工 具 以 及 清 单 一 并 附 于 内 。14.3 乙 方 在 提 供 的 服 务 所 涉 及 物 品 在 货 物 发 运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后 24 小 时 内 或 货 到 甲 方48 小 时 前 通 知 甲 方 , 以 准 备 甲 方 接 货 。 根 据 甲 方 通 知 的 时 间 和 指 定 的 地 点 , 乙 方 负 责 安 排送 货 装 卸 清 点 堆 放 , 设 备 初 验 收 合 格 前 的 保 管 工 作 由 乙 方 负 责 , 费 用 乙 方 承 担 。14.4 服 务 在 交 付 甲 方 前 发 生 的 风 险 均 由 乙 方 负 责 。14.5 服 务 在 规 定 的 交 付 期 限 内 由 乙 方 送 达 甲 方 指 定 的 地 点 。15 违 约 责 任15.1 甲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初 验 收 和 终 验 收 服 务 项 目 的 , 甲 方 应 按 未 付 服 务 项 目 款 金 额
每 日 万 分 之 五 向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15.2 甲 方 无 故 逾 期 验 收 和 无 故 逾 期 办 理 款 项 支 付 手 续 的 ,甲 方 应 按 逾 期 付 款 金 额 每 日万 分 之 五 向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15.3乙 方 违 约 , 在 消 除 违 约 情 形 前 , 应 按 本 合 同 项 目 总 额 每 日 万 分 之 五 向 甲 方 支 付 违约 金 , 甲 方 可 以 从 待 付 款 项 中 扣 除 。15.4乙 方 因 逾 期 交 付 服 务 项 目 或 因 其 他 违 约 行 为 , 导 致 甲 方 解 除 合 同 的 , 乙 方 应 向 甲方 支 付 合 同 总 值 5%的 违 约 金 , 如 造 成 甲 方 损 失 超 过 违 约 金 的 , 超 出 部 分 由 乙 方 继 续 承 担 赔偿 责 任 。15.5 乙 方 所 交 的 服 务 项 目 全 部 或 部 分 品 种 型 号 规 格 技 术 参 数 质 量 不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及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标 准 的 , 乙 方 更 换 服 务 但 逾 期 交 付 的 甲 方 拒 绝 接 受 的 除 外 , 按 乙 方逾 期 交 付 处 理 乙 方 拒 绝 更 换 的 , 甲 方 可 选 择 解 除 本 合 同 或 本 合 同 的 一 部 分 , 并 可 追 究 乙 方的 其 他 违 约 责 任 。15.6合 同 生 效 后 , 发 现 乙 方 投 标 属 虚 假 承 诺 , 或 经 权 威 部 门 监 测 提 供 的 服 务 不 能 满 足
23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造 成 合 同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的 , 还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不 少 于 合 同 总 价 %赔 偿 金 。16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处 理16.1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甲 乙 双 方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导 致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 则 合 同 履 行 期 可延 长 , 其 延 长 期 与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期 相 同 。 不 可 抗 力 , 是 指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客 观 情 况 , 例 如 战 争 严 重 的 地 震 洪 水 等 , 但 一 方 违 约 或 疏 忽 导 致 合 同 不 能 履 行 的 不 属 于不 可 抗 力 因 素 。16.2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发 生 后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并 寄 送 有 关 权 威 机 构 出 具 的 证 明 。 除 甲方 书 面 另 行 要 求 外 , 乙 方 应 尽 实 际 可 能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 以 及 寻 求 采 取 合 理 的 方 案 履 行 不受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若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延 续 120天 以 上 , 双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 确 定
是 否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16.3 合 同 期 内 , 如 遇 党 政 或 地 方 政 策 调 整 合 同 可 以 提 前 中 止17 争 议 解 决17.1 因 服 务 的 品 质 质 量 问 题 发 生 争 议 的 , 可 在 国 家 认 可 的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对 服 务 内 容 质量 进 行 鉴 定 。 服 务 符 合 标 准 的 , 鉴 定 费 由 甲 方 承 担 服 务 项 目 不 符 合 质 量 标 准 的 , 鉴 定 费 由乙 方 承 担 。17.2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引 起 的 或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甲 乙 双 方 应 首 先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决 如 果 协 商 不 能 解 决 争 议 , 甲 乙 双 方 同 意 采 取 下 列 两 种 方 式 的 第 1 种 方 式 解 决 争 议 :
1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2 向 仪 征 仲 裁 委 员 会 按 其 仲 裁 规 则 申 请 仲 裁 。17.3 若 甲 乙 双 方 任 何 一 方 都 没 有 选 择 解 除 合 同 的 , 为 避 免 扩 大 损 失 , 在 诉 讼 或 仲 裁 期间 , 双 方 应 继 续 履 行 。18 合 同 其 它18.1 乙 方 应 诚 实 信 用 ,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和 投 标 承 诺 履 行 合 同 , 不 向 甲 方 进 行 商业 贿 赂 或 者 提 供 不 正 当 利 益 。18.2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遵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有 关 条 文 执 行 。
18.3 本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四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甲 方 乙 方 见 证 方 各 执 一 份 。甲 方 : 乙 方 :
24
地 址 :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电 话 :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见 证 方 :日 期 : 年 月 日
25
第 四 章 项 目 需 求一 项 目 情 况 简 介仪 征 市 胥 浦 家 园 物 业 服 务 项 目 , 标 的 地 点 位 于 江 苏 省 仪 征 市 真 州 镇 子 胥 路 18 号 , 总 建筑 面 积 45.6 万 平 方 米 , 此 次 招 标 服 务 等 级 按 照 扬 州 市 普 通 住 宅 物 业 服 务 等 级 标 准 三 级 标 准执 行 , 物 业 服 务 费 标 准 按 照 仪 征 市 普 通 住 宅 物 业 公 共 服 务 收 费 指 导 价 及 相 关 收 费 标 准 的 通知 三 级 服 务 标 准 收 费 执 行 。1 项 目 建 设 基 本 情 况 以 下 数 据 仅 供 参 考 , 以 实 际 交 付 为 准 其 中 住 宅 一 二 期 多 层 约 33.6万 平 方 米 三 期 小 高 层 约 12万 平 方 米 物 业 类 型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住 宅 区 多 层 89 幢 高 层 14 幢 小 区 一 二 三 期 门 市 房 。 地 下 车 位 670 个 , 建筑 面 积 约 26000 平 方 米 幼 儿 园 电 房 空 置 房 现 已 由 甲 方 使 用 的 办 公 用 房 。2 若 实 际 交 付 时 间 面 积 与 此 不 符 , 产 生 分 期 亏 损 费 用 由 双 方 另 行 协 商 确 定 后 签 定 补充 协 议 。注 : 根 据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 一 个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由 一 个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实 施 物 业 管理 。 。3 住 宅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的 筹 措由 招 标 方 负 责 代 为 归 集 交 纳 , 有 关 管 理 及 使 用 按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4 招 标 方 根 据 仪 征 市 物 业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相 关 条 款 规 定 配 备 物 业 用 房 或 者 给 予 等 量 资 金补 贴 。二 物 业 管 理 委 托 内 容1 物 业 服 务 范 围 内 项 目 的 验 收 接 管 2 物 业 服 务 范 围 内 按 相 关 合 同 约 定 代 收 租 金 和 管 理 费 及 停 车 收 益 等 3 物 业 服 务 区 域 范 围 内 共 用 部 位 的 维 修 养 护 和 管 理 4 物 业 服 务 区 域 范 围 内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的 运 行 维 修 养 护 检 测 和 管 理 5 物 业 服 务 区 域 范 围 内 共 用 部 位 和 相 关 场 地 的 清 洁 卫 生 , 将 垃 圾 筒 内 垃 圾 收 集 到 指 定 垃 圾池 , 雨 污 水 等 管 道 的 疏 通
6 物 业 服 务 区 域 范 围 内 公 共 绿 化 的 养 护 7 物 业 服 务 区 域 范 围 内 道 路 车 辆 管 理 8 物 业 服 务 区 域 范 围 内 公 共 秩 序 维 护 安 全 防 范 等 事 项
26
9 物 业 服 务 区 域 范 围 内 装 饰 装 修 管 理 服 务 10 物 业 服 务 区 域 范 围 内 的 物 业 档 案 资 料 管 理 。11 投 标 单 位 另 行 承 诺 提 供 的 服 务 。12 物 业 服 务 区 域 范 围 内 应 由 物 业 管 理 的 服 务 。三 招 标 说 明 事 项1 中 标 单 位 应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江 苏 省 扬 州 市 仪 征 市 最 新 的 有 关 物 业 管 理 规 定 江 苏省 住 宅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标 准 的 规 定 以 及 关 于 公 布 仪 征 市 物 业 服 务 等 级 标 准 和 普 通 住 宅 物 业公 共 服 务 指 导 价 及 相 关 收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和 招 标 单 位 指 定 的 执 行 标 准 , 对 胥 浦 家 园 项 目实 施 专 业 化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
2 胥 浦 家 园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为 胥 浦 家 园 物 业 服 务 委 托 合 同 签 约 期 限 3年 。3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与 采 购 人 商 议 签 订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 如 逾 期 不 能 签 订的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双 方 商 议 签 订 合 同 后 , 及 时 将 相 关 文 件 报 送 备 案 。4 投 标 单 位 必 须 根 据 本 投 标 书 提 供 的 条 件 仔 细 研 究 , 认 真 做 好 投 标 书 , 投 标 单 位 若 在 投 标书 中 提 出 增 设 规 划 设 施 以 外 其 他 设 施 的 , 视 为 投 标 单 位 自 愿 自 行 承 担 费 用 , 中 标 后 必 须 在 承诺 期 限 内 予 以 实 施 。5 编 标 依 据 :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6 物 业 服 务 收 费 参 考 标 准 按 仪 征 市 现 行 相 关 规 定 为 准
装 璜 垃 圾 清 运 费 项 目 范 围 内 的 停 车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等 可 依 据 扬 州 市 物 价 局 关 于 公 布 仪 征 市区 物 业 服 务 等 级 标 准 和 普 通 住 宅 物 业 公 共 服 务 指 导 价 及 相 关 收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执 行 。四 投 标 书 的 编 制1 编 制 依 据 : 胥 浦 家 园 物 业 服 务 招 标 文 件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国 家 省 市 相 关 的法 律 法 规 通 知 。2 投 标 书 主 要 内 容 投 标 书 应 针 对 项 目 的 特 点 , 有 针 对 性 编 制 相 应 的 方 案 :1 项 目 分 析 管 理 服 务 理 念 和 目 标2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运 作 方 法 及 管 理 制 度3 管 理 服 务 人 员 配 置
a 根 据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的 内 容 标 准 和 本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拟 配 置 各 岗 位 人 员 的 具 体 情 况 。b 投 标 单 位 拟 派 驻 项 目 人 员 的 个 人 简 历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和 为 本 项 目 服 务 年限 承 诺 。
27
c 人 员 培 训 计 划4 接 管 验 收 服 务 实 施 方 案5 空 置 物 业 的 管 理 服 务6 业 主 使 用 人 入 住 和 装 饰 装 修 管 理 服 务 方 案7 根 据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的 内 容 , 制 定 物 业 管 理 区 域 内 的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标 准 及 实 施 方 案a 接 待 服 务 方 案b 房 屋 共 用 部 位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的 维 修 养 护 方 案c 环 境 卫 生 清 洁 保 洁 方 案d 绿 化 和 园 林 建 筑 附 属 设 施 的 维 护 和 保 养 管 理 方 案
e 消 防 监 控 等 设 施 的 维 护 保 养 检 测 等 方 案f 公 共 秩 序 维 护 方 案 和 岗 位 责 任 描 述g 档 案 管 理 方 案h 对 业 主 或 使 用 人 自 用 部 位 提 供 维 修 服 务 的 方 案j 其 他 与 业 主 生 活 密 切 相 关 事 项 的 服 务 方 案9 物 业 维 修 和 管 理 的 应 急 措 施a 接 待 服 务 方 案b 房 屋 共 用 部 位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的 维 修 养 护 方 案c 环 境 卫 生 清 洁 保 洁 方 案
d 绿 化 和 园 林 建 筑 附 属 设 施 的 维 护 和 保 养 管 理 方 案e 消 防 电 梯 监 控 等 设 施 的 维 护 保 养 检 测 等 方 案f 公 共 秩 序 维 护 方 案 和 岗 位 责 任 描 述g 档 案 管 理 方 案h 对 业 主 或 使 用 人 自 用 部 位 提 供 维 修 服 务 的 方 案j 其 他 与 业 主 生 活 密 切 相 关 事 项 的 服 务 方 案9 物 业 维 修 和 管 理 的 应 急 措 施a 业 主 使 用 人 自 用 部 位 突 然 断 水 断 电 无 天 然 气 的 应 急 措 施b 雨 污 水 管 及 排 水 管 网 阻 塞 的 应 急 措 施
c 小 区 物 业 管 理 范 围 内 突 然 断 水 断 电 无 煤 气 的 应 急 措 施d 建 筑 物 发 生 危 险 , 影 响 他 人 安 全 时 的 工 作 预 案e 消 防 应 急 措 施
28
f 治 安 事 件 应 急 预 案g 盗 窃 的 应 急 预 案h 电 梯 关 人 应 急 预 案i 自 然 灾 害 的 应 急 预 案j 液 化 气 泄 漏 应 急 预 案k 煤 气 中 毒 触 电 事 故 处 置 方 案l 意 外 伤 亡 事 故 处 置 方 案m 发 生 严 重 邻 里 纠 纷 的 处 置 方 案l 施 工 现 场 事 故 处 置 方 案
10 特 色 服 务 及 为 促 进 物 业 销 售 提 供 的 服 务 方 案a 丰 富 社 区 文 化 , 加 强 业 主 相 互 沟 通 的 具 体 措 施b 物 业 配 合 甲 方 销 售 进 行 的 形 象 展 示 等 服 务 方 案11 有 偿 服 务 等 便 民 服 务 方 案12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成 本 核 算a 服 务 接 待 分 项 成 本 核 算b 房 屋 公 用 部 位 共 用 设 备 设 施 维 修 养 护 分 项 成 本 核 算c 环 境 卫 生 保 洁 分 项 成 本 核 算d 绿 化 养 护 分 项 成 本 核 算
e 安 全 防 范 分 项 成 本 核 算f 档 案 资 料 分 项 成 本 核 算g 其 他 工 作 分 项 成 本 核 算h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总 成 本 核 算j 各 项 费 用 报 价l 接 管 验 收 费 用12 企 业 经 营 资 格 和 经 营 业 绩 证 明 材 料以 上 内 容 为 投 标 书 必 要 内 容 , 投 标 单 位 在 编 制 标 书 时 可 对 其 他 需 要 表 达 的 内 容 进 行 添 加 。五 基 础 物 业 服 务 等 级 标 准 及 考 核 依 据 三 级 标 准 , 0.55元 /月 平 方 米
(1 日 常 管 理 与 服 务1 管 理 处 设 置 : 小 区 内 设 置 管 理 处 。 配 置 办 公 家 具 电 话 电 脑 等 一 般 的 办 公 设 备 。2 人 员 要 求 : 小 区 管 理 人 员 技 术 作 业 人 员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取 得 物 业 服 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29
或 岗 位 证 书 , 挂 牌 上 岗 , 统 一 着 装 , 仪 表 整 洁 。3 服 务 时 间 : 周 一 至 周 六 在 小 区 管 理 处 进 行 8 小 时 业 务 接 待 并 提 供 服 务 , 其 余 时 间 设 电 话接 待 。4 工 作 计 划 : 制 定 小 区 物 业 服 务 与 物 业 服 务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每 年 向 委 托 方 报 告一 次 计 划 实 施 情 况 。5 管 理 制 度 : 有 明 确 的 值 班 制 度 和 交 接 班 制 度 , 工 作 有 记 录 。 建 立 管 理 处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和考 核 制 度 。6 制 度 公 示 : 服 务 场 所 公 示 办 事 制 度 办 事 规 章 收 费 依 据 收 费 标 准 。7 服 务 费 收 支 : 每 年 向 业 主 公 布 财 务 状 况 一 次 , 公 共 水 电 费 分 摊 每 年 向 业 主 公 布 一 次 。
8 满 意 度 调 查 :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与 业 主 或 使 用 人 进 行 沟 通 , 每 年 的 沟 通 面 不 低 于 小 区 住 户 的20 , 对 沟 通 和 测 评 结 果 进 行 分 析 并 及 时 整 改 。9 档 案 管 理 : 建 立 小 区 物 业 服 务 档 案 包 括 物 业 竣 工 验 收 档 案 设 备 管 理 档 案 业 主 资 料 档案 。10 财 务 管 理 : 建 立 健 全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对 物 业 服 务 费 和 其 它 费 用 的 收 支 进 行 财 务 管 理 ,做 到 运 作 规 范 , 账 目 清 晰 。11 装 修 事 项 : 告 知 业 主 或 使 用 人 装 修 须 知 , 对 违 章 装 修 违 章 搭 建 应 及 时 劝 阻 制 止 并 报告 相 关 部 门 。12 接 管 项 目 : 承 接 项 目 时 , 对 小 区 共 用 部 位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进 行 查 验 , 并 出 具 接 管 验 收 报
告 。13 社 区 文 化 : 每 年 开 展 1 次 有 一 定 规 模 的 社 区 文 化 活 动 。(2)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服 务1 维 修 服 务 : 急 修 服 务 10 小 时 内 到 位 , 36 小 时 内 修 复 小 修 5 日 内 修 复 特 殊 情 况 必 须做 出 说 明 和 限 时 承 诺 。 对 房 屋 质 量 等 非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服 务 原 因 出 现 的 问 题 , 帮 助 业 主 与 建 设单 位 等 责 任 单 位 进 行 联 系 和 沟 通 。2 房 屋 结 构 : 每 年 一 次 以 上 对 房 屋 结 构 涉 及 使 用 安 全 的 部 位 进 行 检 查 并 有 记 录 ,发 现 损 坏及 时 告 知 相 关 业 主 使 用 人 并 安 排 专 项 维 修 。3 门 窗 : 每 半 年 一 次 巡 视 楼 内 公 共 部 位 门 窗 , 保 持 开 闭 正 常 。
4 屋 顶 : 每 年 检 查 一 次 , 发 现 屋 顶 防 水 层 碎 裂 隔 热 板 断 裂 缺 损 和 屋 面 瓦 破 碎 应 及 时 告 知相 关 业 主 使 用 人 并 安 排 专 项 维 修 。5 道 路 路 面 侧 石 窨 井 盖 : 每 半 年 一 次 对 道 路 路 面 侧 石 窨 井 盖 等 设 施 进 行 巡 检 ,
30
发 现 损 坏 及 时 告 知 相 关 业 主 使 用 人 并 安 排 专 项 维 修 。 井 盖 不 缺 损 , 能 正 常 使 用 。6 雨 污 水 管 道 及 化 粪 池 : 每 年 对 楼 外 排 水 管 道 巡 检 一 次 , 适 时 清 理 清 掏 楼 外 排 水 管 道及 化 粪 池 。7 地 面 排 水 沟 与 围 墙 : 每 半 年 一 次 巡 查 清 理 地 面 排 水 沟 的 泥 砂 与 杂 物 , 围 墙 每 年 查 一 次 。8 安 全 标 志 : 对 危 险 隐 患 部 位 设 置 安 全 防 范 警 示 标 志 , 并 在 主 要 通 道 设 置 安 全 疏 散 指 示 ,每 半 年 检 查 一 次 , 缺 损 及 时 补 齐 , 保 证 标 志 清 晰 完 整 。9 公 共 照 明 系 统 : 楼 道 灯 完 好 率 为 90%左 右 , 景 观 灯 节 日 彩 灯 完 好 率 为 80%以 上 , 室 内 室 外 公 共 电 气 柜 每 季 巡 查 一 次 。10 消 防 系 统 : 消 防 泵 消 火 栓 每 年 检 查 一 次 , 每 年 保 养 一 次 。 灭 火 器 每 年 检 查 一 次 。 消 防
水 带 每 年 检 查 一 次 , 消 防 管 网 压 力 每 年 检 查 二 次 。11 智 能 化 系 统 : 系 统 每 半 年 检 查 一 次 ,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维 修 。 保 留 当 天 监 控 录 像 。 3 物 业 服 务 区 域 清 洁 卫 生 服 务1 共 用 楼 道 : 每 周 打 扫 1 次 各 楼 层 通 道 和 楼 梯 台 阶 , 每 周 清 洁 1 次 楼 梯 扶 手 每 周 擦 抹 1次 各 层 和 通 道 的 防 火 门 消 防 栓 玻 璃 箱 内 侧 灯 具 墙 面 地 脚 线 指 示 牌 等 公 共 设 施 每 季 度 楼 梯 间 墙 面 除 尘 1次 每 季 度 擦 1 次 楼 梯 道 共 用 门 窗 玻 璃 。2 电 梯 及 电 梯 厅 : 每 2 日 清 扫 1次 电 梯 轿 箱 , 抹 布 擦 拭 1 次 电 梯 门 壁 每 月 对 电 梯 内 的 墙面 和 地 面 进 行 全 面 的 擦 拭 清 洗 1 次 灯 饰 及 轿 箱 顶 部 每 月 清 洁 1 次 。3 共 用 卫 生 间 : 每 日 对 共 用 卫 生 间 清 洁 1 次 每 月 2 次 对 共 用 卫 生 间 进 行 消 杀 。
4 地 下 停 车 场 共 用 车 位 或 车 库 : 每 2 日 清 扫 1 次 车 库 每 半 年 擦 洗 1 次 门 窗 消 防 栓 指 示 牌 指 示 灯 车 位 挡 防 火 门 等 公 共 设 施 , 发 现 油 迹 污 迹 锈 迹 , 应 及 时 擦 洗 干 净 地 面 无 垃 圾 果 皮 纸 屑 无 积 水 无 明 显 灰 尘 无 油 迹 无 污 迹 和 杂 物 。5 道 路 : 每 日 清 扫 1 次 每 年 清 洁 路 灯 1 次 。6 标 识 宣 传 牌 雕 塑 信 报 箱 : 标 识 宣 传 牌 每 周 擦 拭 1 次 , 雕 塑 每 季 擦 拭 1次 。 每 半月 擦 拭 1 次 业 主 使 用 人 信 报 箱 。7 绿 化 带 : 每 周 清 扫 2 次 绿 化 带 草 地 上 的 垃 圾 。8 休 闲 娱 乐 健 身 设 施 : 每 周 清 洁 3 次 。9 门 卫 岗 亭 : 每 日 清 洁 1 次 。
10 垃 圾 收 集 与 处 理 : 生 活 垃 圾 由 业 主 使 用 人 自 己 送 至 楼 下 固 定 位 置 , 由 清 扫 人 员 每 日收 集 生 活 垃 圾 1次 垃 圾 桶 果 皮 箱 垃 圾 , 每 日 收 集 垃 圾 1 次 垃 圾 日 产 日 清 。11 卫 生 消 杀 : 针 对 灭 蚊 蝇 蟑 螂 灭 鼠 的 实 际 需 要 和 季 节 特 点 制 定 具 体 计 划 。
31
4 物 业 服 务 区 域 绿 化 养 护 服 务1 草 坪 : 成 活 率 在 80 以 上 , 无 大 面 积 病 虫 害 根 据 情 况 实 施 淋 水 施 肥 修 剪 和 灭 虫 。2 园 林 树 木 : 生 长 长 势 一 般 , 树 木 生 长 基 本 正 常 。3 花 坛 : 花 卉 长 势 较 好 。4 人 工 湖 喷 水 池 : 每 旬 打 捞 1 次 湖 面 上 的 漂 浮 垃 圾 每 周 对 喷 水 池 水 面 漂 浮 物 打 捞 清 洁1次 每 6个 月 对 水 池 清 洁 1次 。5 假 山 亭 廊 雕 塑 等 建 筑 小 品 : 每 年 清 洁 1 次 , 检 查 1 次 。 5 物 业 服 务 区 域 公 共 秩 序 维 护 服 务1 专 职 公 共 秩 序 维 护 人 员 , 身 体 健 康 , 责 任 心 强 定 期 进 行 安 全 防 范 学 习 当 班 时 佩 戴 明
显 标 志 交 接 班 制 度 完 善 , 并 有 工 作 及 交 接 班 记 录 。2 每 日 巡 逻 次 数 不 少 于 2次 在 遇 到 突 发 事 件 时 , 及 时 报 告 警 方 , 必 要 时 采 取 正 当 防 卫 ,防 止 事 态 扩 大 , 协 助 保 护 现 场 和 证 据 安 全 巡 逻 有 记 录 有 检 查 。3 制 定 紧 急 事 故 处 理 预 案 。4 设 有 业 主 使 用 人 求 助 与 报 警 电 话 , 并 保 证 白 天 正 常 接 听 涉 及 人 身 安 全 处 , 设 有 明显 标 志 并 有 防 护 措 施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维 持 小 区 正 常 生 活 秩 序 。5 有 车 辆 管 理 制 度 按 照 委 托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行 进 出 车 辆 管 理 等 工 作 。 小 区 设 置 明 显 的 交 通标 志 按 照 合 同 特 别 约 定 履 行 车 辆 保 管 责 任 。6 按 照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约 定 , 配 置 相 应 种 类 数 量 的 消 防 器 材 设 备 和 设 施 保 持 消 防 通 道
畅 通 发 现 火 警 有 义 务 迅 速 向 消 防 队 报 警 。 每 季 1 次 巡 查 消 防 栓 箱 烟 感 头 喷 淋 头 消防 水 阀 消 防 标 志 等 消 防 设 备 是 否 完 好 齐 全 , 并 及 时 给 予 维 修 每 周 检 测 1 次 喷 淋 管 网 水压 消 防 监 控 室 保 持 清 洁 。7 主 出 入 口 24小 时 有 人 值 班 看 守 , 主 出 入 口 有 1 人 驻 守 次 出 入 口 有 1 人 值 守 。六 本 项 目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配 备 人 员 岗 位 要 求所 配 备 人 员 需 做 到 敬 业 , 专 业 , 精 干 , 高 效 , 健 康 , 思 想 品 质 好 , 作 风 正 派 , 服 务 意 识强 , 无 不 良 记 录 , 持 有 本 人 健 康 证 。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1 项 目 经 理 要 求 1人 : 男 女 不 限 , 年 龄 在 45周 岁 以 下 , 掌 握 物 业 管 理 的 相 关 知 识和 技 能 , 知 识 面 宽 , 专 业 熟 练 , 服 务 意 识 和 责 任 心 强 , 懂 管 理 , 会 做 思 想 工 作 , 有 较 强 的 组
织 管 理 能 力 协 调 能 力 。 投 标 人 近 3个 月 连 续 为 其 缴 纳 社 保 的 证 明 )2 保 安 主 管 要 求 1人 : 男 性 , 年 龄 50 周 岁 以 下 , 2 年 及 以 上 类 似 保 安 主 管 任 职 经历 。 所 服 务 的 业 主 单 位 开 具 的 任 职 证 明 投 标 人 近 3个 月 连 续 为 其 缴 纳 社 保 的 证 明 , 原 件
32
扫 描 上 传 )3 保 安 员 要 求 28 人 : 男 性 , 60周 岁 以 内 , 五 官 端 正 , 举 止 大 方 , 身 体 健 康 , 政 审合 格 , 具 有 初 中 及 以 上 学 历 , 具 有 2年 以 上 安 保 工 作 经 历 , 经 过 正 规 保 安 机 构 专 业 培 训 ,持 保 安 员 证 。4 保 洁 主 管 要 求 1人 : 女 性 , 年 龄 50 周 岁 以 内 , 2 年 及 以 上 类 似 保 洁 主 管 任 职 经历 。 所 服 务 的 业 主 单 位 开 具 的 任 职 证 明 投 标 人 近 3个 月 连 续 为 其 缴 纳 社 保 的 证 明 , 原 件扫 描 上 传 )5 保 洁 员 要 求 32 : 女 性 为 主 , 年 龄 60周 岁 以 内 , 具 有 一 年 以 上 工 作 经 验 , 责 任 心强 , 身 体 健 康 , 体 检 合 格 具 有 初 中 及 以 上 文 化 , 能 吃 苦 耐 劳 。
6 水 电 工 要 求 1 人 : 男 性 , 60 周 岁 以 下 , 具 有 一 年 以 上 工 作 经 验 , 责 任 心 强 , 身体 健 康 , 体 检 合 格 具 有 初 中 及 以 上 文 化 , 能 吃 苦 耐 劳 。七 人 防 工 程 服 务 要 求 及 标 准一 人 防 工 程 治 安 管 理 制 度 1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人 防 工 程 及 地 下 空 间 使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为 安 全 使 用 地 下 人 防 工程 , 预 防 和 减 少 灾 害 的 发 生 , 保 障 公 共 财 产 和 员 工 的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 安 全 合 理 的 使 用 人 防工 程 , 特 制 定 人 防 工 程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 2 物 业 管 理 处 负 责 对 人 防 工 程 的 日 常 管 理 , 建 立 值 班 制 度 , 定 期 对 人 防 工 程 进 行 治 安巡 逻 及 安 全 检 查 , 保 障 人 防 工 程 内 设 备 设 施 的 完 好 使 用 。
3 在 人 防 工 程 内 安 装 的 消 防 设 施 未 经 物 业 管 理 处 同 意 严 禁 改 动 。 4 人 防 工 程 内 配 备 的 消 防 器 材 , 放 在 明 显 位 置 , 方 便 取 用 , 各 种 消 防 器 材 非 紧 急 情 况禁 止 取 用 。 5 人 防 工 程 内 的 消 防 设 施 和 配 电 柜 周 围 禁 止 堆 放 物 品 。 6 在 人 防 工 程 内 应 有 序 停 放 车 辆 , 严 禁 车 辆 堵 塞 人 防 工 程 出 入 口 。 7 在 人 防 工 程 内 不 得 擅 自 拉 接 电 源 线 和 超 负 荷 用 电 。 确 需 增 加 负 荷 或 加 接 电 线 , 必 须经 物 业 管 理 处 同 意 方 可 实 施 。 8 严 禁 在 人 防 工 程 内 动 用 明 火 ,确 需 使 用 明 火 作 业 的 , 应 到 物 业 管 理 处 报 批 , 严 格 执 行用 火 制 度 , 并 采 取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 作 业 结 束 后 必 须 清 理 现 场 , 不 得 留 有 隐 患 。
9 禁 止 任 何 人 在 人 防 工 程 内 存 放 易 燃 易 爆 剧 毒 放 射 性 和 腐 蚀 性 等 危 化 品 。 10 禁 止 损 坏 和 擅 自 拆 除 改 造 封 堵 人 防 工 程 及 其 内 部 防 护 设 施 。 11 人 防 工 程 内 禁 止 吸 烟 , 保 持 出 入 口 畅 通 , 严 禁 占 用 堵 塞 和 毁 坏 人 防 工 程 出 入 口 。
33
保 持 人 防 工 程 内 的 环 境 卫 生 , 严 禁 向 人 防 工 程 内 排 入 废 水 废 气 或 倾 倒 废 弃 物 。二 人 防 工 程 防 火 管 理 制 度 1 严 格 落 实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防 空 法 扬州 市 消 防 条 例 扬 州 市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和 普 通 地 下 室 安 全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 逐 级落 实 人 防 工 程 防 火 管 理 制 度 , 做 好 人 防 工 程 防 火 安 全 工 作 。 2 物 业 管 理 处 负 责 人 防 工 程 内 的 防 火 管 理 工 作 。 消 防 器 材 的 定 期 维 护 检 查 , 保 持 消 防设 备 设 施 灵 敏 有 效 , 建 立 消 防 档 案 。 3 严 禁 乱 拉 电 线 , 所 安 电 气 线 路 接 线 要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 对 各 种 电 气 设 备 线 路 等 每年 应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检 查 , 发 现 霉 烂 老 化 打 火 短 路 发 热 和 绝 缘 不 良 等 情 况 要 及 时 报 工
程 部 维 修 。 4 保 持 人 防 工 程 安 全 出 入 口 和 疏 散 通 道 畅 通 , 任 何 部 门 和 个 人 不 得 挤 占 堵 塞 和 设 置障 碍 。 5 未 经 允 许 不 得 使 用 明 火 作 业 , 如 必 须 使 用 , 应 经 物 业 管 理 处 批 准 , 并 须 有 专 人 负 责动 火 现 场 的 安 全 管 理 , 配 备 相 应 的 消 防 器 材 。 6 人 防 工 程 内 严 禁 吸 烟 焚 烧 任 何 物 品 , 严 禁 使 用 大 功 率 电 器 , 进 行 电 器 类 操 作 时 须进 行 核 定 电 压 检 测 , 确 保 安 全 操 作 。 7 所 有 配 备 消 防 设 备 设 施 消 防 器 材 禁 止 挪 动 , 未 发 生 火 警 状 态 下 禁 止 使 用 。 8 加 强 安 全 巡 检 力 度 , 对 于 查 出 的 问 题 及 时 发 放 安 全 隐 患 整 改 通 知 书 , 限 期 整 改 ,
并 对 整 改 结 果 进 行 复 查 , 直 至 整 改 合 格 。 9 人 防 工 程 使 用 中 如 遇 火 灾 触 电 等 突 发 事 件 , 应 迅 速 启 动 如 下 应 急 预 案 :火 灾 : 立 即 拨 打 119 火 警 电 话 , 同 时 有 序 组 织 工 程 内 人 员 通 过 疏 散 通 道 迅 速 撤 离 ,并 使 用 消 防 器 材 控 制 熄 灭 火 势 。触 电 : 立 即 拉 闸 断 电 , 拨 打 120 急 救 电 话 及 110 报 警 电 话 。 有 序 组 织 工 程 内 人 员 疏散 , 封 闭 现 场 , 并 协 助 相 关 部 门 查 清 触 原 因 和 人 员 伤 亡 请 况 。 10 对 违 反 规 定 发 生 火 灾 事 故 , 并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 由 公 安 消 防 机 构 分 别 给 予 经 济 处 罚 ,触 犯 法 律 的 将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三 人 防 工 程 安 全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为 及 时 有 效 的 处 理 人 防 工 程 内 的 突 发 事 件 , 提 高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理 能 力 , 维 护 仪 征胥 浦 家 园 正 常 的 工 作 和 生 活 秩 序 , 特 制 定 此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当 人 防 工 程 内 出 现 突 发 事 件 时 物业 管 理 处 作 为 处 理 突 发 事 件 的 主 要 部 门 应 迅 速 到 达 现 场 紧 急 控 制 处 理 。
34
1 根 据 扬 州 市 人 防 防 汛 指 挥 部 和 扬 州 市 防 汛 抗 旱 指 挥 部 的 指 示 精 神 , 为 加 强 人 防工 程 防 汛 工 作 管 理 , 保 障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 确 保 汛 期 人 防 工 程 安 全 度 汛 ,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人 防 工 程 专 业 防 汛 应 急 预 案 : 一 指 导 思 想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和 全 面 协 调 可 持 续 的 科 学 发 展 观 , 遵 循 安 全 第 一 常 备 不 懈 以 防 为 主 防 重 于 抢 的 防 汛 方 针 , 确 保 人 防 工 程 安 全 度 汛 。 二 人 防 工 程 防 汛 工 作 指 挥 部 :1 防 汛 工 作 总 指 挥 :物 业 管 理 处 总 经 理 为 防 汛 工 作 总 指 挥 , 负 责 定 期 召 开 防 汛 会 议 , 组 织 贯 彻 有 关 防 汛 工 作 指
示 , 部 署 具 体 工 作 , 检 查 防 汛 工 作 全 面 落 实 情 况 , 审 批 防 汛 工 作 计 划 应 急 抢 险 方 案 , 确 定实 施 预 警 级 别 和 应 急 预 案 启 动 , 全 面 组 织 协 调 指 挥 处 理 应 急 事 件 。2 各 部 门 分 工 : 1 保 安 部 在 汛 期 到 来 前 准 备 好 防 汛 沙 袋 等 必 要 的 防 汛 工 具 , 并 对 部 门 内 人 员 进 行 防 汛应 急 预 案 的 培 训 工 作 。 2 车 库 保 安 员 应 加 强 对 车 库 内 情 况 的 巡 视 力 度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上 报 并 处 理 。 3 工 程 部 接 报 后 立 即 组 织 人 员 携 带 相 应 的 工 具 到 达 现 场 , 查 找 渗 水 的 源 头 , 采 取 适 当措 施 堵 住 部 位 减 缓 浸 水 程 度 , 关 闭 受 影 响 可 能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设 备 设 施 电 器 电 源 等 。 4 保 安 部 接 报 后 ,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 适 时 组 织 保 安 人 员 将 防 汛 沙 袋 等 物 资 运 到 现 场 , 搭
筑 拦 水 堤 坝 延 缓 雨 水 的 浸 入 , 同 时 加 强 重 要 机 房 设 施 地 下 空 间 门 窗 等 处 的 巡 视 , 以 便 及 时发 现 新 的 浸 水 隐 患 , 对 停 车 场 内 的 人 员 机 车 辆 进 行 疏 散 。 5 客 服 部 组 织 绿 化 保 洁 人 员 及 时 清 理 受 水 浸 部 位 的 积 水 , 协 助 保 安 人 员 维 护 现 场 秩 序 ,疏 散 人 员 机 车 辆 。 6 参 与 抢 险 的 各 部 门 人 员 在 隐 患 未 解 除 时 必 须 监 守 岗 位 ,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应 安 排 轮 流职 守 直 到 隐 患 解 除 。 讯 情 严 重 时 立 即 拨 打 区 人 防 办 值 班 电 话 , 并 有 序 组 织 车 库 内 人 员 疏 散 。八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急 方 案一 遇 有 车 辆 盗 窃 事 件 时 : 1 当 遇 有 车 辆 发 生 盗 窃 事 件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保 安 队 长 和 保 安 部 当 班 经 理 到 现 场 查 看 , 通
知 中 控 室 人 员 密 切 关 注 相 关 录 像 画 面 进 行 协 助 监 视 , 通 知 保 安 在 力 所 能 及 的 情 况 下 堵 截 犯 罪嫌 疑 人 , 同 时 向 派 出 所 报 警 , 保 护 好 现 场 等 。二 遇 有 水 浸 事 故 时 :
35
1 当 接 到 报 警 或 发 现 有 水 浸 事 故 后 , 应 立 即 将 事 故 情 况 报 告 值 班 班 长 或 保 安 部 当 班 经 理在 工 程 部 及 相 关 部 门 人 员 到 达 前 尽 量 控 制 水 势 , 防 止 水 浸 范 围 扩 大 , 并 协 助 相 关 部 门 组 织 力量 采 取 有 效 手 段 , 排 除 积 水 清 理 现 场 , 力 争 把 损 失 降 到 最 小 程 度 。三 遇 有 车 辆 发 生 刮 蹭 时 : 1 当 遇 有 车 辆 在 人 防 工 程 内 发 生 刮 蹭 时 , 应 立 即 将 情 况 报 告 给 值 班 班 长 或 保 安 部 车 场 负责 人 , 在 负 责 人 到 达 之 前 应 及 时 控 制 住 双 方 车 辆 并 保 护 好 现 场 , 负 责 人 到 达 后 酌 情 处 理 或 报122交 通 民 警 处 理 。四 遇 有 车 辆 起 火 或 其 他 火 灾 时 : 1 无 论 何 时 , 一 旦 发 现 有 车 辆 起 火 或 发 生 其 他 火 灾 时 , 每 一 位 队 员 都 要 立 即 向 消 防 中 控
室 报 警 , 并 说 明 情 况 发 现 火 情 后 , 应 保 持 镇 静 , 切 勿 惊 慌 , 如 火 势 较 小 , 应 立 即 就 近 用 灭火 器 将 其 扑 灭 后 , 再 上 报 保 安 部 经 理 处 理 。 2 若 火 灾 较 大 时 , 要 引 导 火 灾 现 场 附 近 无 关 人 员 迅 速 从 安 全 通 道 撤 离 , 禁 止 使 用 电 梯 ,以 防 止 停 电 被 困 在 保 证 自 身 安 全 的 条 件 下 , 积 极 参 与 火 灾 的 扑 救 工 作 , 控 制 火 势 进 一 步 扩大 蔓 延 。 接 到 现 场 指 挥 人 员 下 达 报 警 指 令 时 , 立 即 报 警 , 并 派 人 前 往 路 口 接 应 消 防 车 辆 , 并根 据 火 势 情 况 配 合 相 关 部 门 采 取 部 分 或 全 部 断 电 措 施 打 开 排 烟 装 置 等 设 备 。九 其 他 事 项 胥 浦 家 园 物 业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所 需 图 纸 资 料 由 招 标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提 供 。物 业 服 务 费 收 费 标 准 , 由 中 标 人 向 物 价 主 管 部 门 申 报 备 案 , 并 在 物 业 服 务 协 议 中 明 示 。
违 反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或 投 标 过 程 中 有 违 法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的 , 一 经 查 实 , 一 切 后 果 由 责 任 者自 负 。相 关 法 规 请 参 照 : 住 宅 室 内 装 饰 装 修 管 理 办 法 2002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物 业 管 理条 例 2007年 504号 令 仪 征 市 物 业 管 理 实 行 办 法 等 。1 报 价 必 须 包 括 以 下 费 用 : 人 员 工 资 法 定 的 社 会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金 住 房 公 积 金 意 外 伤 害 险 法 定 节 假 日 加 班 费 高 温 补 贴 服 装 费 体 检 费 办 公 类 物 品 费 用 保 洁 工 具及 耗 材 费 用 工 程 维 修 工 具 费 用 管 理 费 及 法 定 税 费 等 为 完 成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服 务 工 作 所 涉及 到 其 他 费 用 。
2 报 价 时 , 人 员 工 资 低 于 仪 征 市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及 未 依 法 测 算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医 疗 保 险金 住 房 公 积 金 及 未 按 照 分 项 报 价 表 已 明 确 的 测 算 依 据 测 算 的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3 中 标 人 不 得 随 意 调 整 服 务 人 员 , 如 需 调 整 须 经 采 购 人 同 意 和 备 案 。 须 提 供 承 诺 书 ,
36
扫 描 上 传 4 投 标 人 承 诺 : 如 中 标 , 应 将 保 安 人 员 资 料 送 公 安 局 治 安 警 察 支 队 备 案 。 须 提 供 承诺 书 , 扫 描 上 传 5 中 标 人 应 配 合 采 购 人 开 展 各 类 创 建 活 动 , 配 合 属 地 社 区 开 展 的 有 关 活 动 。6 采 购 人 不 负 责 中 标 人 所 有 工 作 人 员 的 衣 食 住 行 等 非 合 同 约 定 事 项 。7 中 标 人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应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派 入 服 务 人 员 花 名 册 。8 中 标 人 的 服 务 人 员 须 服 从 采 购 人 的 工 作 安 排 以 及 统 一 调 配 的 要 求 。9 如 果 发 生 因 中 标 人 工 作 失 职 造 成 消 防 事 故 失 窃 事 件 或 其 他 财 产 损 失 和 人 身 伤 害 ,均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经 济 和 法 律 责 任 。
10 中 标 人 不 得 利 用 服 务 区 域 内 的 采 购 人 房 产 物 业 水 电 等 资 源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 不能 改 变 其 使 用 性 质 。11 服 务 人 员 须 报 采 购 人 处 备 案 在 工 作 时 间 须 全 员 全 时 在 岗 , 接 受 采 购 人 的 检 查 和考 核 须 提 供 承 诺 书 。 不 得 有 脱 岗 混 岗 串 岗 现 象 发 生 。12 中 标 人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 依 法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本 项 目 员 工 的 社 会 统 筹 保险 及 医 疗 保 险 。 所 有 中 标 人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具 有 良 好 素 养 和 上 岗 资 质 , 政 治 清 白 , 无 不 良 记 录及 嗜 好 , 爱 岗 敬 业 工 作 勤 快 , 礼 貌 待 人 和 蔼 处 事 , 相 貌 端 正 着 装 统 一 , 身 材 适 中 身体 健 康 无 传 染 性 疾 病 。十 考 核 办 法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胥 浦 家 园 的 物 业 管 理 工 作 , 根 据 国 家 省 市 有 关 物 业 管 理 规 定 , 结 合 物业 管 理 服 务 招 投 标 文 件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条 考 核 组 织胥 浦 家 园 业 主 委 员 会 成 立 物 业 管 理 考 核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考 核 办 公 室 , 设 在相 关 职 能 部 门 。 考 核 办 公 室 负 责 考 核 办 法 的 修 订 和 日 常 考 核 年 终 考 核 的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第 二 条 考 核 的 内 容 及 分 值物 业 管 理 考 核 百 分 制 办 法 考 核 , 设 定 总 分 为 一 百 分 。1 基 础 管 理 12分 。2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服 务 20分 。
3 公 共 秩 序 维 护 20分 。4 环 境 卫 生 24分5 绿 化 养 护 8 分
37
6 社 会 信 誉 16分第 三 条 考 核 方 法对 物 业 公 司 的 服 务 质 量 服 务 态 度 服 务 水 平 及 服 务 项 目 进 行 考 核 考 评 , 在 考 评 的 同 时还 进 行 服 务 满 意 度 测 评 , 征 求 胥 浦 家 园 业 主 委 员 会 和 各 级 工 作 人 员 的 意 见 建 议 , 延 伸 监 管工 作 的 内 容 。 在 监 管 过 程 中 发 现 薄 弱 环 节 及 问 题 , 由 物 业 公 司 和 物 业 管 理 考 核 工 作 领 导 小 组双 方 签 字 认 可 并 限 期 整 改 , 确 保 服 务 质 量 。第 四 条 考 核 结 果 计 算 及 运 用1.考 核 分 数 将 作 年 度 物 业 费 支 付 的 依 据 , 根 据 每 年 4 次 考 核 的 平 均 分 支 付 , 平 均 分 97
分 至 100分 的 , 年 度 物 业 费 全 额 支 付 85分 至 96分 的 , 年 度 物 业 费 以 中 标 价 款 为 基 数 按 得分 比 例 支 付 75 分 至 84 分 的 , 年 度 物 业 费 以 中 标 价 款 为 基 数 按 70%支 付 70 分 至 74 分的 , 年 度 物 业 费 以 中 标 价 款 为 基 数 按 60%支 付 65分 至 69分 的 , 年 度 物 业 费 以 中 标 价 款 为基 数 按 50%支 付 60分 至 64 分 的 , 年 度 物 业 费 以 中 标 价 款 为 基 数 按 40%支 付 0 分 至 59分的 , 年 度 物 业 费 不 予 支 付 , 且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古 湄 家 园 物 业 服 务 承 包 合 同 书 , 履 约 保 证 金不 予 退 还 。2.本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内 前 三 个 月 的 考 核 结 果 , 同 时 也 作 为 试 用 期 考 核 结 果 ,该 次 考 核 结 果低 于 低 于 75分 含 75 分 的 , 视 为 试 用 期 考 核 不 合 格 。
第 五 条 其 他本 办 法 由 物 业 管 理 考 核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解 释 。仪 征 市 青 山 镇 胥 浦 家 园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考 核 评 分 细 则序号 基 本项 目 考 核 内 容 分值 评 分 标 准 得 分一 基础管理
12分 业主满意度调查,根据业主意见及时改进工作和服务方式 8 考核时每网格随机抽取 30 户业主进行满意度调查,满意度 60%以上不扣分,满意度每少 10%扣2 分,低于 40%不得分。物业服务费收费率 2 收费率低于 60%不得分。对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和服务标准进行公示,每年按规定公布年度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要求真实准确 2 不符合不得分
38
二 日常维护保养服务20分 消防电梯等设施设备有专业维保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完好,清洁卫生运行正常 6 发现一例不符合扣 1 分对业主违法搭建违章装修等行为及时制止上报执法部门,有记录 4 发现一例不符合扣 1 分报修修理回访记录齐全 5 发现一例不符合扣 0.2 分排污排水管道畅通,无堵塞积水外溢现象 2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 0.2 分路灯楼道灯明亮,道路畅通,路面平整。井盖无缺损无丢失,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 2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 0.2 分单元对讲系统使用完好,闭门器开关完好 1 随机抽取 20 个单元,发现一例不符合扣 0.1 分三 公共秩序维护20
分 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识和具体防范措施 2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 0.2 分做好社区禁放烟花爆竹和文明养犬宣传活动 2 实际宣传一次加 0.2 分,上限 2分整治乱放养鸡狗等禽畜现象 6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 0.2 分外来车辆有进出登记记录 2 发现一例未登记扣 0.2 分小区有门岗值班和巡逻制度,有记录 2 发现一次未有记录扣 0.2 分车辆停放基本有序,合理划分停车位 2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 0.2 分小区监控系统等技防设施完好,资料储存及时 4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 0.5 分四 环境卫生24分 各类创建 10 被各级检查组扣分一次扣 2 分环卫设施设备清洁完好 2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 0.2 分道路场地楼道等公共部位清洁卫生,按照三级物业服务标准各公共部位定期清洁,有记录 4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 0.5 分封闭小区无乱设摊点乱设广告牌和乱贴乱画乱堆放乱拉乱晒现象 6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 0.2 分公共设施设备无蛛网浮尘 2 发现一例不符合扣 0.2 分
五 绿化养护8分 绿化长势良好修剪整齐,无大面积缺损,按照三级物业服务标准定期对绿化及相关设施进行清理 2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 0.2 分绿化带无杂物垃圾 2 发现一例不符合扣 0.2 分对业主在绿化带乱种植占用等行为及时制止,上报执法部门,有记录 4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 0.5 分六 社会信誉16分 业主投诉处理情况,有记录 8 业主投诉至社区及街道,经核实为物业原因且未及时处理的,发现一次扣 1 分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评价 8 满意得 10 分,基本满意得 6 分,不满意不得分总 评 分 100
39
第 五 章 评 标 方 法 及 评 标 标 准一 评 标 方 法本 项 目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 评 委 会 将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价 和 比 较 。 评 标 结 果 按 评 审 后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排 列 。 得 分 相 同 的 , 按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顺 序 排列 。 得 分 且 投 标 报 价 相 同 的 并 列 , 响 应 文 件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全 部 实 质 性 要 求 , 且 按 照 评 审 因 素的 量 化 指 标 评 审 得 分 最 高 的 投 标 人 为 排 名 第 一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二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价 格 扣 除 及 政 府 采 购 不 诚 信 记 录 扣 分 评 审1 中 小 企 业
1 本 项 目 对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给 予 20%的 扣 除 价 格 ,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与 评 审 。 2 供 应 商 需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相 应 的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3 企 业 标 准 请 参 照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工 信 部 联 企 业2011300号 文 件 规 定 自 行 填 写 。2 残 疾 人 福 利 单 位 1 本 项 目 对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视 同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 2 残 疾 人 福 利 单 位 需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 3 残 疾 人 福 利 单 位 标 准 请 参 照 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库 2017 141号 。
3 监 狱 和 戒 毒 企 业 1 本 项 目 对 监 狱 和 戒 毒 企 业 简 称 监 狱 企 业 视 同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 给 予 10%的 价格 扣 除 ,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与 评 审 。 2 监 狱 企 业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时 , 需 提 供 由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含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 供 应 商 如 不 提 供 上 述 证 明 文 件 , 价 格将 不 做 相 应 扣 除 。 3 监 狱 企 业 标 准 请 参 照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财 库201468号 。4 残 疾 人 福 利 单 位 监 狱 企 业 属 于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的 , 不 重 复 享 受 政 策 。
5 根 据 江 苏 省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规 定 , 诚 信 记 录 分 每 减 10 分 ,
40
给 予 本 项 目 总 分 值 2%的 扣 分 , 扣 分 最 多 不 超 过 本 项 目 总 分 值 6%。标 评 分 依 据 及 计 分 标 准序号 评 标要 素 满 分分 值 主 要 评 审 内 容1 价 格 10 按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且 有 效 投 标 价 格 最 低 的 投 标 报 价 作 为 评 审 基 准 价 ,其 价 格 分 为 满 分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价 格 分 按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报 价 得 分 评 审 基 准 价 /投 标 报 价 10% 100,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2 组 织实 施方 案 45
1 项 目 整 体 分 析 和 策 划 方 案 5 分 , 有 重 点 有 难 点 , 并 提 出 切 实 可行 的 解 决 方 案 2分 有 服 务 总 体 目 标 承 诺 与 分 项 服 务 指 标 承 诺 2分 针 对本 项 目 开 展 物 业 服 务 管 理 的 分 析 及 服 务 标 准 1 分 。 2 管 理 架 构 :包 含 内 部 管 理 架 构 从 业 人 员 经 验 人 员 配 备 等 : 全 面 科 学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得 5 分 较 全 面 科 学 操 作 性 一 般 得 3 分 不 太全 面 不 太 科 学 操 作 性 差 得 1 分 没 有 此 项 不 得 分 3 日 常 管 理 制 度 :项 目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激 励 机 制 与 监 督机 制 自 我 约 束 机 制 信 息 反 馈 及 处 理 机 制 人 员 培 训 方 案 值 班 制 度 保 密 制 度 等 : 规 章 制 度 健 全 且 管 措 施 操 作 性 强 的 得 5 分 规 章 制 度 基本 健 全 , 管 理 措 施 基 本 可 操 作 的 得 3 分 规 章 制 度 不 太 健 全 , 管 理 措 施操 作 性 差 的 得 1 分 没 有 此 项 不 得 分 。 4 秩 序 维 护 服 务 方 案 : 方 案 完 整 细 致 , 符 合 项 目 需 求 , 操 作 性 强得 5 分 秩 序 维 护 服 务 方 案 较 为 完 整 细 致 , 基 本 符 合 项 目 需 求 , 操 作
性 较 强 得 3 分 秩 序 维 护 服 务 方 案 不 完 整 不 细 致 , 与 项 目 需 求 响 应 度低 , 操 作 性 差 得 1 分 没 有 此 项 不 得 分 。(5)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方 案 :方 案 完 整 细 致 , 符 合 项 目 需 求 , 操 作 性 强 得 5分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方 案 较 为 完 整 细 致 , 基 本 符 合 项 目 需 求 , 操 作 性 较强 得 3 分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方 案 不 完 整 不 细 致 , 与 项 目 需 求 响 应 度 低 ,操 作 性 差 得 1 分 没 有 此 项 不 得 分 。 6 绿 化 养 护 服 务 方 案 :方 案 完 整 细 致 , 符 合 项 目 需 求 , 操 作 性 强 得5 分 方 案 较 为 完 整 细 致 , 基 本 符 合 项 目 需 求 , 操 作 性 较 强 得 3 分 方 案 不 完 整 不 细 致 , 与 项 目 需 求 响 应 度 低 , 操 作 性 差 得 1 分 没 有 此项 不 得 分 。 7 本 项 目 承 接 查 验 方 案 : 方 案 完 整 细 致 , 符 合 项 目 需 求 , 操 作 性强 得 5 分 方 案 较 为 完 整 细 致 , 基 本 符 合 项 目 需 求 , 操 作 性 较 强 得 3分 方 案 不 完 整 不 细 致 , 与 项 目 需 求 响 应 度 低 , 操 作 性 差 得 1 分 没
有 此 项 不 得 分 。 8 各 项 应 急 方 案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处 理 突 发 事 件 的 方 案 消 防 应 急 演练 方 案 火 灾 或 台 风 暴 雨 暴 雪 等 天 气 自 然 灾 害 斗 殴 等 暴 力 事 件 停 电断 水 电 梯 困 人 盗 抢 窃 等 刑 事 案 件 水 管 破 裂 堵 塞 等 突 发 事 件 应 急处 理 应 急 预 案 : 预 案 完 备 健 全 , 针 对 性 强 , 可 实 施 性 强 的 得 5 分 预 案基 本 完 整 , 可 实 施 性 强 的 得 3 分 预 案 不 完 善 , 可 实 施 性 差 的 得 1 分 没 有 此 项 不 得 分 。 9 社 区 文 化 便 民 服 务 等 措 施 : 方 案 完 整 细 致 , 符 合 项 目 需 求 ,
41
操 作 性 强 得 5 分 方 案 较 为 完 整 细 致 , 基 本 符 合 项 目 需 求 , 操 作 性 较强 得 3 分 方 案 不 完 整 不 细 致 , 与 项 目 需 求 响 应 度 低 , 操 作 性 差 得 1分 没 有 此 项 不 得 分 。
3 业 绩 15 投 标 人 自 2019年 1月 1日 至 今 具 有 在 管 的 住 宅 小 区 类 物 业 管 理 业 绩 服务 期 需 满 一 年 及 以 上 的 项 目 , 物 业 区 域 建 筑 面 积 在 15 万 平 方 米 及 以上 , 有 一 个 得 3分 最 高 得 15分 。同 时 提 供 合 同 履 约 的 优 良 服 务 评 价 , 不 提 供 合 同 和 评 价 原 件 不 得 分 , 本项 目 物 业 服 务 含 保 安 服 务 保 洁 服 务 绿 化 养 护 工 程 维 护 及 客 服 服 务 ,单 项 业 绩 合 同 及 与 本 项 目 不 匹 配 的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均 不 得 分 , 同 一 合 同 不同 年 度 的 按 一 个 合 同 得 分 。4 质 量及 服务 承诺 3 服 务 方 案 具 有 可 行 性 , 承 诺 优 于 标 书 中 规 定 质 量 保 证 的 承 诺 , 横 向 对 比 ,得 3 分 , 达 到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质 量 保 证 的 承 诺 得 1 分 。5 综 合
实 力 5 1 具 备 有 效 期 内 的 ISO9001质 量 体 系 证 书 , 得 1 分 。 2 具 备 有 效 期 内 ISO14001环 境 体 系 证 书 , 得 1 分 。 3 具 备 有 效 期 内 OHSAS18001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 得 1分 。 4 投 标 供 应 商 提 供 第 三 方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出 具 的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为 AAA级 的 得 2 分 , AA级 的 得 1分 , A 级 不 得 分 。注 : 以 上 证 书 需 提 供 原 件 核 查 , 不 具 备 未 提 供 原 件 的 不 得 分 。6 人 员要 求 10 1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应 具 有 物 业 管 理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证 书 或 物 业 管 理 师 证书 得 1 分 , 具 有 大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的 得 1 分 , 具 有 消 防 设 施 操 作 员 证 书 或构 建 筑 消 防 员 证 书 的 得 1 分 , 社 保 满 5 年 的 得 1 分 , 有 5 年 以 上 类似 物 业 服 务 经 验 的 得 1 分 , 获 得 主 管 部 分 奖 励 的 得 1 分 , 本 项 满 分 6 分 。 证 书 需 提 供 原 件 核 查 , 社 保 需 提 供 缴 纳 证 明 原 件 核 查 , 服 务 经 验 需 出具 甲 方 的 优 良 评 价 核 查 , 另 社 保 证 明 在 江 苏 智 慧 人 社 APP 核 实 , 社 保证 明 不 符 及 未 提 供 原 件 的 不 得 。 2 拟 派 的 保 安 主 管 具 有 消 防 设 施 操 作 员 证 书 或 构 建 筑 消 防 员 证
书 得 3 分 。 证 书 需 提 供 原 件 核 查 ,提 供 供 应 商 为 其 缴 纳 的 近 半 年 的 社保 证 明 , 社 保 证 明 在 江 苏 智 慧 人 社 APP 核 实 , 社 保 证 明 不 符 及 不 提 供不 得 分 。
42
3 拟 派 的 工 程 人 员 同 时 具 有 低 压 电 工 证 消 防 设 施 操 作 员 证 书 或 构 建 筑 消 防 员 证 书 得 1分 , 本 项 满 分 1 分 。 证 书 需 提 供 原 件 核 查 ,提 供 供 应 商 为 其 缴 纳 的 近 半 年 的 社 保 证 明 原 件 核 查 , 另 社 保 证 明 在 江 苏智 慧 人 社 APP 核 实 , 社 保 证 明 不 符 及 未 提 供 原 件 的 不 得 。7 企 业荣 誉 12 1 投 标 供 应 商 获 得 过 省 级 或 市 级 示 范 物 业 管 理 住 宅 小 区 称 号 的 ,有 一 个 得 1 分 , 本 项 满 分 2 分 。 2 投 标 供 应 商 获 得 国 务 院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市 级 人 民政 府 国 家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测 评 机 构 评 奖 或 协 会 颁 发 的 荣 誉 , 有 一 个 得 1分 , 本 项 满 分 3 分 。 3 投 标 供 应 商 获 得 市 级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信 用 评 价 , 5A 得 5 分 , 4A得 4 分 , 3A 得 3 分 , 2A 得 2 分 , 1A 得 1 分 , 本 项 满 分 5 分 其 他 省市 参 照 等 级 高 低 得 分 , 需 提 供 原 件 或 者 网 站 公 布 截 图 并 提 供 网 址 查 询 。
4 投 标 单 位 近 一 年 获 得 纳 税 信 用 等 级 A 级 得 1 分 , 近 两 年 连 续 获 得纳 税 信 用 等 级 A 级 得 2 分 , 本 项 满 分 2 分 提 供 信 用 中 国 查 询 网 页 截图 加 盖 公 章 或 提 供 税 务 网 截 图 加 盖 公 章 及 网 址 供 查 询 , 未 提 供 网 址 查 询不 得 分 , 税 务 网 截 图 的 需 进 入 纳 税 申 报 系 统 供 核 查 。以 上 需 提 供 证 书 原 件 核 查 , 信 用 评 价 提 供 网 页 截 图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和网 址 核 查 , 不 提 供 不 得 分 。
43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投 标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投 标 人 名 称 :日 期 :
44
评 分 索 引 表评 分 项 目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页 码 位 置
45
投 标 主 要 文 件 目 录一 资 格 性 和 符 合 性 检 查 响 应 对 照 表二 资 信 证 明 文 件三 开 标 一 览 表四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五 技 术 参 数 响 应 及 偏 离 表
六 商 务 条 款 响 应 及 偏 离 表七 小 微 企 业 声 明八
46
一 资 格 性 和 符 合 性 检 查 响 应 对 照 表投 标 人 全 称 加 盖 公 章 :序 号 资 格 性 和 符 合 性 检 查 响 应 内 容 是 否 响 应 填 是 或 者 否 投 标 文 件 中 的页 码 位 置12
345
67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47
二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要 求1.满 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并 提 供 下 列 材 料 :1.1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 自 然 人 的 身 份 证 明1.2 依 法 缴 纳 职 工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证 明 材 料 (税 务 银 行 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部 门 出 具的 近 三 个 月 内 任 意 一 个 月 缴 纳 职 工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缴 款 凭 证 或 缴 款 证 明 ) 投 标 人 依 法 享 受缓 缴 免 缴 的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1.3 投 标 人 近 三 个 月 内 任 意 一 份 依 法 纳 税 的 缴 款 凭 证 投 标 人 依 法 享 受 缓 缴 免 缴 的提 供 证 明 材 料
1.4上 一 年 度 的 财 务 报 告 成 立 不 满 一 年 不 需 提 供 或 与 1.3 相 对 应 的 纳 税 申 报 表1.5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1.6 参 加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1.7 未 被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www.ccgp.gov.cn)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提 供 网 页 截 图 1.8供 应 商 信 用 承 诺 函2. 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 :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 本 项 目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 投 标 人 投 标 时 须 提 供 中 小 企 业 申 明 函 , 中 小
企 业 申 明 函 不 符 合 要 求 或 未 提 供 的 , 投 标 文 件 无 效 。3.本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 : 无备 注 :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和 副 本 中 均 须 提 供 上 述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须 清 晰可 辨 , 若 有 缺 失 或 不 清 晰 , 将 导 致 投 标 被 拒 绝 且 不 允 许 在 开 标 后 补 正 。
48
投 标 函 格 式致 : 仪 征 筑 苑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根 据 贵 方 的 招 标 文 件 , 正 式 授 权 下 述 签 字 人 (姓 名 )代 表 我 方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 全 权 处 理 本 次 项 目 投 标 的 有 关 事 宜 。据 此 函 , 签 字 人 兹 宣 布 同 意 如 下 :1.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各 项 要 求 , 向 买 方 提 供 所 需 货 物 与 服 务 。2.我 们 完 全 理 解 贵 方 不 一 定 将 合 同 授 予 最 低 报 价 的 投 标 人 。3.我 们 已 详 细 审 核 全 部 招 标 文 件 及 其 有 效 补 充 文 件 , 我 们 知 道 必 须 放 弃 提 出 含 糊 不 清 或误 解 问 题 的 权 利 。
4.我 们 同 意 从 规 定 的 开 标 日 期 起 遵 循 本 投 标 文 件 , 并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期 满 之 前 均具 有 约 束 力 。5.如 果 在 开 标 后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投 标 或 中 标 后 拒 绝 签 订 合 同 , 我 们 的 投 标 保证 金 可 不 予 退 还 。6.同 意 向 贵 方 提 供 贵 方 可 能 另 外 要 求 的 与 投 标 有 关 的 任 何 证 据 或 资 料 , 并 保 证 我 方 已提 供 和 将 要 提 供 的 文 件 是 真 实 的 准 确 的 。7.一 旦 我 方 中 标 ,我 方 将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 严 格 履 行 合 同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并 保 证 在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完 成 项 目 , 交 付 买 方 验 收 使 用 。8.与 本 投 标 有 关 的 正 式 通 讯 地 址 为 :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投 标 人 开 户 行 :账 户 :行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投 标 人 名 称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49
资 格 声 明1 名 称 及 其 它 情 况 : 1 投 标 人 名 称 : 2 地 址 : 邮 编 :电 话 : 传 真 : 3 成 立 和 /或 注 册 日 期 : 4 法 定 代 表 人 : 5 实 收 资 本 : 6 近 期 资 产 负 债 表 : 到 20 年 12月 31日
<1> 固 定 资 产 :<2> 流 动 资 金 :<3> 长 期 负 债 :<4> 短 期 负 债 :2 近 三 年 同 类 投 标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主 要 销 售 业 绩 无 有 效 联 系 人 联 系 方 式 和 合 同 复 印件 的 视 为 未 填 报 本 项 目 :甲 方 名 称 联 系 人 联 系 方 式 项 目 名 称
3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的 其 他 资 格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声 明 的 其 他 情 况 :兹 证 明 上 述 声 明 是 真 实 的 正 确 的 , 并 提 供 了 全 部 能 提 供 的 资 料 和 数 据 , 我 们 同 意 遵 照贵 方 要 求 出 示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 如 有 虚 假 , 自 愿 丧 失 中 标 资 格 , 一 年 内 退 出 扬 州 政 府 采 购 市 场 。投 标 人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 资 格 声 明 为 格 式 文 件 ,请 勿 修 改 , 否 则 将 导 致 投 标 文 件 无 效 。
50
法 人 授 权 书本 授 权 书 声 明 : 投 标 人 名 称 授 权 被 授 权 人 的姓 名 为 我 方 就 仪 征 市 青 山 镇 胥 浦 家 园 物 业 服 务 采 购 采 购 活 动 的 合 法 代 理 人 , 以 本 公 司 名 义全 权 处 理 一 切 与 该 项 目 采 购 有 关 的 事 务 。本 授 权 书 于 年 月 日 起 生 效 , 特 此 声 明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 联 系 电 话 手 机 :
单 位 名 称 : 授 权 单 位 盖 章 : 地 址 :日 期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51
参 加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声 明我 公 司 郑 重 声 明 : 参 加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 我 公 司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因 违 法经 营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等 行 政 处 罚 。供 应 商 名 称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52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书 面 声 明我 单 位 郑 重 声 明 : 我 单 位 具 备 履 行 本 项 采 购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为 履行 本 项 采 购 合 同 我 公 司 具 备 如 下 主 要 设 备 和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主 要 设 备 有 :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有 : 。
53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工 程 服 务 本 公 司 联 合 体 郑 重 声 明 ,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 库 202046 号 的 规 定 , 本 公 司 联 合 体 参 加 单 位 名 称 的 项 目 名 称 采 购 活 动 , 工 程 的 施工 单 位 全 部 为 符 合 政 策 要 求 的 中 小 企 业 或 者 : 服 务 全 部 由 符 合 政 策 要 求 的 中 小 企 业 承 接 。相 关 企 业 含 联 合 体 中 的 中 小 企 业 签 订 分 包 意 向 协 议 的 中 小 企 业 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1. 标 的 名 称 , 属 于 物 业 管 理 行 业 承 建 承 接 企 业 为 企 业 名 称 , 从 业 人 员人 , 营 业 收 入 为 万 元 , 资 产 总 额 为 万 元
1, 属 于 中 型 企 业 小 型 企 业 微型 企 业 2. 标 的 名 称 , 属 于 物 业 管 理 行 业 承 建 承 接 企 业 为 企 业 名 称 , 从 业 人 员人 , 营 业 收 入 为 万 元 , 资 产 总 额 为 万 元 , 属 于 中 型 企 业 小 型 企 业 微 型企 业 以 上 企 业 , 不 属 于 大 企 业 的 分 支 机 构 , 不 存 在 控 股 股 东 为 大 企 业 的 情 形 , 也 不 存 在 与 大企 业 的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的 情 形 。
本 企 业 对 上 述 声 明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如 有 虚 假 ,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注 : 1 从 业 人 员 不 仅 指 在 职 职 工 营 业 收 入 资 产 总 额 填 报 上 一 年 度 数 据 , 无 上 一 年度 数 据 的 新 成 立 企 业 可 不 填 报 。2 供 应 商 如 不 提 供 此 声 明 函 , 价 格 将 不 做 相 应 扣 除 。3 企 业 声 明 函 请 完 整 填 写 , 中 标 后 将 公 示 。4 投 标 人 应 当 对 其 出 具 的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真 实 性 负 责 , 投 标 人 出 具 的 中 小 企 业声 明 函 内 容 不 实 的 , 属 于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谋 取 中 标 。 对 相 关 制 造 商 信 息 了 解 不 充 分 , 或 者 不能 确 定 相 关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的 , 不 建 议 出 具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5 中 小 企 业 不 得 属 于 大 企 业 的 分 支 机 构 , 不 得 存 在 控 股 股 东 为 大 企 业 的 情 形 , 不 得 存在 与 大 企 业 的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的 情 形 。6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七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谋 取 中 标 成 交 的 , 处 以 采 购 金额 千 分 之 五 以 上 千 分 之 十 以 下 的 罚 款 , 列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在 一 至 三 年 内 禁 止 参 加 政 府采 购 活 动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并 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严 重 的 ,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吊 销 营 业执 照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54
企 业 名 称 盖 章 :日 期 :中 小 微 企 业 划 型 标 准中 小 微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如 下 :
行 业 名 称 指 标 名 称 计量 单 位 中 型 小 型 微 型农 林 牧 渔 营 业 收 入 Y 万 元 500 Y 20000 50 Y 500 Y 50工 业 从 业 人 员 X 人 300 X 1000 20 X 300 X 20营 业 收 入 Y 万 元 2000 Y 40000 300 Y 2000 Y 300建 筑 业 营 业 收 入 Y 万 元 6000 Y 80000 300 Y 6000 Y 300资 产 总 额 Z 万 元 5000 Z 80000 300 Z 5000 Z 300
批 发 业 从 业 人 员 X 人 20 X 200 5 X 20 X 5营 业 收 入 Y 万 元 5000 Y 40000 1000 Y5000 Y 1000零 售 业 从 业 人 员 X 人 50 X 300 10 X 50 X 10营 业 收 入 Y 万 元 500 Y 20000 100 Y 500 Y 100交 通 运 输业 从 业 人 员 X 人 300 X 1000 20 X 300 X 20营 业 收 入 Y 万 元 3000 Y 30000 200 Y 3000 Y 200仓 储 业 从 业 人 员 X 人 100 X 200 20 X 100 X 20营 业 收 入 Y 万 元 1000 Y 30000 100 Y 1000 Y 100邮 政 业 从 业 人 员 X 人 300 X 1000 20 X 300 X 20
55
营 业 收 入 Y 万 元 2000 Y 30000 100 Y 2000 Y 100住 宿 业 从 业 人 员 X 人 100 X 300 10 X 100 X 10营 业 收 入 Y 万 元 2000 Y 10000 100 Y 2000 Y 100餐 饮 业 从 业 人 员 X 人 100 X 300 10 X 100 X 10营 业 收 入 Y 万 元 2000 Y 10000 100 Y 2000 Y 100信 息 传 输业 从 业 人 员 X 人 100 X 2000 10 X 100 X 10营 业 收 入 Y 万 元 1000 Y 100000 100 Y 1000 Y 100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务 业 从 业 人 员 X 人 100 X 300 10 X 100 X 10营 业 收 入 Y 万 元 1000 Y 10000 50 Y 1000 Y 50房 地 产 开发 经 营 营 业 收 入 Y 万 元 1000 Y 200000 100 X 1000 X 100资 产 总 额 Z 万 元 5000 Z 10000 2000 Y5000 Y 2000物 业 管 理 从 业 人 员 X 人 300 X 1000 100 X 300 X 100营 业 收 入 Y 万 元 1000 Y 5000 500 Y 1000 Y 500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从 业 人 员 X 人 100 X 300 10 X 100 X 10资 产 总 额 Z 万 元 8000 Z 120000 100 Z 8000 Y 100其 他 未 列明 行 业 从 业 人 员 X 人 100 X 300 10 X 100 X 10说 明 : 上 述 标 准 参 照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工 信 部 联 企 业2011300号 , 大 型 中 型 和 小 型 企 业 须 同 时 满 足 所 列 指 标 的 下 限 , 否 则 下 划 一 档 微 型企 业 只 须 满 足 所 列 指 标 中 的 一 项 即 可 。
56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本 单 位 郑 重 声 明 , 根 据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府 采购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库 2017 141号 的 规 定 , 本 单 位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且 本 单 位 参 加 单 位 的 采 购 文 件 编 号 为 的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提 供 本 单 位 制 造的 产 品 或 服 务 由 本 单 位 承 担 工 程 /提 供 服 务 ,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制 造 的 产品 或 服 务 不 包 括 使 用 非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注 册 商 标 的 产 品 或 服 务 。
本 单 位 在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提 供 的 残 疾 人 福 利 单 位 产 品 报 价 合 计 为 人 民 币 大 写 圆 整 : 。本 单 位 对 上 述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如 有 虚 假 ,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备 注 : 1 供 应 商 如 不 提 供 此 声 明 函 , 价 格 将 不 做 相 应 扣 除 。 2 中 标 供 应 商 为 残 疾 人福 利 单 位 的 , 此 声 明 函 将 随 中 标 结 果 同 时 公 告 ,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供 应 商 全 称 盖 章 :日 期 :
57
三 开 标 一 览 表项 目 名 称 : 仪征市青山镇胥浦家园物业服务采购项 目项 目 编 号 :投 标 服 务 或 产 品 名 称 投 标 报 价
小 写 : 人 民 币 : 元 /吨 投 标 人 全 称 加 盖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填 写 说 明 :1 开 标 一 览 表 必 须 单 独 密 封 在 信 封 中 ,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与 投 标 文 件 分 别 递 交 ,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2 开 标 一 览 表 必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复 印 件 无 效 。3 如 有 分 包 , 投 标 人 投 任 何 一 个 包 的 标 的 , 都 需 单 独 填 写 开 标 一 览 表 。
58
三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表 一 服 务 分 项 报 价 表 (价 格 单 位 :人 民 币 元 /3年 )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总 价 元 /3 年 小 计 元 /3年 备 注1 员 工 工 资 福 利 法 定 计 提 费 用 表 二2
行 政 办公 费 用 2.1 办 公 用 品 耗 材 费 表 三2.2 交 通 费2.3 通 讯 费2.4 培 训 费2.5 其 他 费 用3 服 装 费4卫 生 清洁 费 4.1 保 洁 工 具 表 四4.2 消 杀 防 疫 费4.3 .....................4.4 .....................4.5 其 他 费 用
5 设 备设 施 维修 维 护物 资 及耗 材 费 5.1 维 修 工 具 装 备 表 四5.2 日 常 维 护 费5.3 其 他 费 用6 可 自 行 添 加 7 保 险 公 众 责 任 险 等 8 合 理 利 润9 税 金10 不 可 预 见 费 用
11 其 他 支 出12 合 计注 : 1.服 务 分 项 报 价 表 总 价 合 计 为 上 述 各 项 费 用 合 计 。 并 应 等 于 开 标 一 览 表 中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59
费 报 价 物 业 计 费 面 积 一 致 , 否 则 作 无 效 投 标 文 件 处 理 。2.此 表 中 的 合 计 是 3 年 服 务 期 全 部 费 用 的 报 价 , 请 投 标 人 考 虑 服 务 周 期 内 3年 需求 变 化 及 价 格 上 涨 因 素 , 确 定 其 投 标 服 务 费 报 价 , 总 服 务 周 期 内 价 格 不 变 。 投 标 人 报 价 时 应充 分 考 虑 服 务 期 内 项 目 实 施 所 有 可 能 影 响 到 报 价 的 因 素 包 括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及 社 保 基 数 的 政策 性 调 整 。 如 发 生 漏 缺 少 项 , 都 将 认 为 是 中 标 人 的 报 价 让 利 。3.上 述 报 价 表 供 投 标 人 参 考 , 不 限 于 此 , 可 根 据 采 购 需 求 自 行 增 行 填 写 。 如 认 为 与 表 二 三 四 有 关 的 , 应 在 备 注 栏 中 注 明 对 应 附 表 。4.本 表 及 对 应 附 表 将 作 为 合 同 履 约 监 督 的 重 要 依 据 。
60
表 二 员 工 工 资 福 利 及 法 定 计 提 费 用 明 细 表 (价 格 单 位 :人 民 币 元 /3 年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人 数 配 置 每 月 人 均 费 用标 准 元 合 计 费 用 元 /3 年 备 注1.员工工
资及福利 1.1 项 目 经 理1.2 项 目 人 员1.3 ...... 可 自 行添 加 1.4 其 他 人 员1.5 法 定 节 假 日加 班 工 资1.6 劳 保 用 品 与防 暑 降 温 费1.7 其 他 员 工 福利 .... 可 自 行添 加 2.法定
计提费用 2.1 养 老 保 险2.2 医 疗 统 筹2.3 失 业2.4 工 伤2.5 生 育2.6 其 他 法 定 计提 费 用 .... 可 自 行添 加 3 可 自 行 添 加 总 计注 : 1 以 上 人 员 费 用 包 括 工 资 社 保 福 利 费 加 班 费 等 内 容 。2 上 述 报 价 表 供 投 标 人 参 考 , 不 限 于 此 , 员 工 工 资 及 福 利 部 分 可 根 据 采 购 需 求 自 行 增
减 填 写 。
61
表 三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耗 材 明 细 表 (价 格 单 位 :人 民 币 元 /3 年 )序 号 名 称 品 牌 单 价 元 总 用 量 单 位 金 额 元 /月 金 额 元 /3 年 生 产 企业 名 称123456
可自 行添 加 合 计 元 /年 :注 : 1 由 投 标 人 根 据 采 购 需 求 自 行 测 算 含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2 对 于 服 务 期 内 需 要 多 次 购 置 的 耗 材 , 须 科 学 评 估 购 置 次 数 和 总 用 量 , 并 计 入 费 用 3 上 表 可 自 行 延 长 , 并 可 横 排 。
62
表 四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工 具 设 备 物 资 明 细 表 (价 格 单 位 :人 民 币 元 /3 年 )序 号 工 具 设备 名 称 品 牌型 号 数 量 单 位 单 价 元 月 使 用费 元 合 计 元 /年 生 产 企 业名 称 产 地 国别123456
可自 行添 加 合 计 :注 : 1 由 投 标 人 根 据 采 购 需 求 自 行 测 算 含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2 上 表 中 数 量 为 3 年 服 务 期 需 要 投 入 的 数 量 。3 对 于 服 务 期 内 需 要 多 次 多 量 购 置 的 工 具 设 备 , 须 科 学 评 估 购 置 次 数 和 数 量 , 并 分摊 计 入 费 用 4 对 于 一 次 购 置 , 长 期 使 用 的 工 具 设 备 , 应 依 照 设 备 折 旧 标 准 计 提 月 使 用 费 和 合 计 费用
5 上 表 可 自 行 延 长 , 并 可 横 排 。投 标 人 名 称 加 盖 公 章 :日 期 :
63
五 技 术 参 数 响 应 及 偏 离 表投 标 人 全 称 加 盖 公 章 :序 号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响 应 超 出 符 合或 偏 离 证 明 材 料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注 : 1 按 照 项 目 需 求 详 细 填 列 。2 行 数 不 够 , 可 自 行 添 加 。
64
六 商 务 条 款 响 应 及 偏 离 表投 标 人 全 称 加 盖 公 章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是 否 响 应 投 标 人 的 承 诺 或 说 明质 保 期售 后 技 术 服 务要 求交 付 时 间
交 货 方 式交 货 地 点付 款 方 式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65
主 要 标 的 信 息 中 标 后 将 公 示 投 标 人 全 称 : 货 物 类 服 务 类名 称 :品 牌 如 有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单 价 : 名 称 :服 务 范 围 :服 务 要 求 :服 务 时 间 :服 务 标 准 :
66
七 供 应 商 信 用 承 诺 书承 诺 主 体 名 称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维 护 公 平 竞 争 规 范 有 序 的 市 场 秩 序 , 营 造 诚 实 守 信 的 信 用 环 境 , 共 同 推 进 社 会 信 用体 系 建 设 完 善 , 树 立 企 业 诚 信 守 法 形 象 , 本 企 业 对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活 动郑 重 承 诺 如 下 :
一 对 提 供 给 注 册 登 记 部 门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司 法 部 门 行 业 组 织 以 及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中 提 交 的 所 有 资 料 的 合 法 性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有 效 性 负 责 二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 全 面 履 行 应 尽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全 面做 到 履 约 守 信 ,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条 件 三 严 格 依 法 开 展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主 动 接 受 行 业 监 管 , 自 愿 接 受 依 法 开 展 的 日 常 检 查 违 法 失 信 经 营 后 将 自 愿 接 受 约 束 和 惩 戒 , 并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四 自 觉 接 受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行 业 组 织 社 会 公 众 新 闻 舆 论 的 监 督
五 自 觉 做 到 自 我 约 束 自 我 管 理 , 不 制 假 售 假 商 标 侵 权 虚 假 宣 传 违 约 毁 约 恶意 逃 债 偷 税 漏 税 垄 断 和 不 正 当 竞 争 , 维 护 经 营 者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六 提 出 政 府 采 购 质 疑 和 投 诉 坚 持 依 法 依 规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在 全 国 范 围 12个 月 内 没有 三 次 以 上 查 无 实 据 的 政 府 采 购 投 诉 七 严 格 遵 守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相 关 规 定 , 向 社 会 公 示 信 用 信 息 八 在 信 用 中 国 和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网 站 中 无 违 法 违 规 较 重 或 严 重 失 信 记 录 九 如 违 反 承 诺 , 自 愿 接 受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给 予 的 行 政 处 罚 , 同 意 将 违 反 承 诺 的 行 为 作 为
不 良 记 录 记 入 信 用 档 案 , 依 法 依 规 进 行 信 息 公 示 , 并 承 担 所 产 生 的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和 经 济 损 失 。十 本 承 诺 书 自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 。 注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主 体 名 称 发 生 变 更 的 应 当 重 新 做 出 承 诺 。
67
承 诺 单 位 签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68
供 应 商 参 加 投 标 确 认 函仪 征 筑 苑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本 单 位 将 参 加 贵 公 司 于 月 日 开标 的 项 目 的 投 标 。 本 单 位 已 在 江 苏 省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成 功 下 载 标 书 , 特 发 函 确 认 。 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附 : 供 应 商 联 系 表
单 位 名 称单 位 地 址法 定 代 表 人 邮 编单 位 电 话 传 真 号 码项 目 联 系 人联 系 人 电 话 联 系 人 手 机所 投 分 包备 注 : 1 请 准 备 参 与 本 项 目 投 标 的 供 应 商 如 实 填 写 以 上 信 息 均 为必 填 内 容 后 原 件 送 至 我 公 司 电 话 号 码 : 0514-83279903 。2 因 投 标 人 填 写 有 误 , 造 成 以 上 信 息 资 料 的 不 实 将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责
任 。

标签: 胥浦家园物业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返回首页

收藏

附件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