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具的通告(关于南宁市大橘橘餐饮店使用的米饭碗(自行消毒)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具的通告(关于南宁市大橘橘餐饮店使用的米饭碗(自行消毒)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10月8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推送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SC224*****620******),通知书所附的检验报告(编号No:SP2208-SC224*****620******)显示米饭碗(自行消毒)的抽样检验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碘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No:SP2208-SC224*****620****** | 样品名称 | 米饭碗(自行消毒) |
检测日期 | 2022-09-06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市大橘橘餐饮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碘酸钠计) | 检验机构 |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南宁市大橘橘餐饮店,当事人的大碗(自消餐具)(加工日期:2022-09-06)的抽样检验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碘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抽检发现该单位使用的米饭碗(自行消毒)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碘酸钠计)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构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的违法行为。
依法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日因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受过行政处罚,属于不改正的行为,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备可以依法从轻的情节,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整(¥5000.00),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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