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文机关: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标  题: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文字号:小红头无文号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8日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28 16:57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0年9月,南宁市被列为国家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之一,经过2年的试点,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为持续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改革,市医保局牵头草拟了《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信函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8日。

意见反馈的电子邮箱:nnldjybk@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长护险暂行办法意见反馈”。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明秀西路108号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信封上注明“长护险暂行办法意见反馈”字样。


附件:1.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8日


(联系人:王婵娟;联系电话:*******


附件1


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南宁市社会保障体系,保障长期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保障基本,保险待遇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推动建立健全满足多元需求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坚持机制创新,不断适应基本保障需求;坚持独立运行,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紧密衔接,统筹提升健康保障层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参保筹资、待遇享受、经办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辖区内长护险各项工作的推进实施,强化监督与管理力度,保障长护险平稳运行。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长护险政策及管理工作,指导长护险经办工作,监督长护险政策落实情况。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做好长护险参保登记、待遇审核、费用结算、协议管理、基金监督等日常经办管理工作。

市财政、人社、卫生健康、民政、税务、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长护险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五条 在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包括在职职工、符合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下同)应当同步参加长护险。已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不参加长护险。

第六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探索建立适应城乡融合发展的城乡居民长护险制度,逐步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实施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颁布实施。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建立完善长护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通过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财政补助等途径筹资,接受社会捐助、福彩公益金捐赠。

在职职工征缴保费由单位和个人同等比例分担,其中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月度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的同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按年度定额一次性代扣代缴。

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征缴保费由个人承担,由医保经办机构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按年度一次性代扣代缴。

长护险对参保个人实行终身缴费制,参保人员按规定补缴医保费的,其长护险保费同步补缴。

第八条 长护险缴费基数及费率标准如下:

以参保人员当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既往退休人员以上年度个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当年退休人员以领取退休待遇当月的个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作为长护险缴费基数,按照以下标准征缴长护险保费。

(一)在职职工长护险缴费基数为当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的月均缴费费率均为0.15%。

(二)既往退休人员以上年度个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当年退休人员以领取退休待遇当月的个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为基数,参保人员的月均缴费费率为0.20%。

(三)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以个人当期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参保人员的月均缴费基数为0.30%。

第九条 以2020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征缴保费的7%(约2.34亿元)一次性划转建立长护险备用金,用于长护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收不抵支、无法及时足额拨付长护险待遇时弥补基金收支缺口,保障长护险稳健运行。

探索建立完善长护险备用金的动态管理机制,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备用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探索完善长护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补贴、失能老人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整合、衔接,通过政府补助等方式对特殊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进行适当资助。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结合群众基本护理需求、护理服务供给能力及长护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可适当调整用人单位、参保个人的缴费比例、扣缴方式。具体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失能评估


第十一条 长护险参保人员申请享受长护险待遇,应当接受规范的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

(一)评估标准。南宁市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按照国家医保局会同民政部制定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医保办发〔2021〕37号)执行。

(二)评估规范。南宁市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规范按照国家医保局制定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操作指南(试行)》(医保办发〔2022〕1号)执行。

(三)评估管理。失能等级评估结论有效期为2年。享受长护险待遇的失能人员应在2年有效期末申请复评,按照复评结论重新核定待遇享受资格。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统筹开展全市长护险失能等级期末复评工作,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四)评估费用。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费用标准为每人每次150元,申请人初次评估的评估费用支出计入长护险承办机构经办服务成本,分担方式如下:

1.失能等级评估结论为重度失能Ⅰ级、重度失能Ⅱ级、重度失能Ⅲ级,由长护险承办机构按100%的比例支付;

2.失能等级评估结论不属于重度失能的,由申请人按100%的比例支付。

3.申请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申请复评的,失能等级评估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担:复评结论与初评结论一致的,复评费用由申请人按100%的比例承担;结论不一致的,申请人不承担初评费用,初评及复评费用均由长护险承办机构承担。

4.期末复评及动态评估发生的评估费从长护险基金单独列支。

第十二条 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建立完善适应本统筹区发展需要的失能等级评估工作机制,负责制定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失能等级评估专家管理办法等制度,指导、监督全市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

探索建立长期失能人员辅助器具使用评估标准及规范。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十三条 长护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下列费用:

(一)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护理服务发生的床位费、长护险服务项目范围内的生活照料费、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费(含护理耗材费,下同)、辅助器具使用费等符合规定的费用。

(二)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费。

(三)长护险承办机构经办服务费。

第十四条 长护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按规定应当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支出的费用。

(二)按规定由第三人依法负担的费用。

(三)超出长护险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标准的费用。

(四)在非长护险定点护理机构发生的费用。

(五)住院、急诊留观、家庭病床期间发生的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经申请、评估认定为重度失能Ⅰ级、重度失能Ⅱ级、重度失能Ⅲ级,可按规定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享受长护险待遇。

(一)参保人员申请长护险待遇时,应当在本统筹区内累计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长护险保费满1年。2021年3月1日前已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长护险制度启动后已享受长护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不受最低缴费年限条件限制。

(二)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经过积极治疗仍不能康复,处于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并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护险保费。

第十六条 符合长护险享受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接受规定的护理服务方式,发生符合护理服务项目有关的护理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护理待遇标准支付。

(一)护理服务方式。

1.机构护理。重度失能人员入住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专门设置的长护险护理服务病区,由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根据护理服务资质提供全日制生活照料服务、医疗护理服务。

2.居家护理。重度失能人员或其委托代理人与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签订上门护理服务协议,由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居家上门生活照料服务、医疗护理服务。

(二)护理服务内容。护理服务内容包括生活照料服务(清洁护理、饮食护理、排泄护理、移动与安全照料等)和医疗护理服务(压疮护理、管道护理、病情观察、康复支持等);提供护理服务的机构或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护理服务资质,南宁市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清单由市医疗保障局另行制定。

(三)待遇支付标准。长护险待遇不设起付线,每月限额标准如下:

1.重度失能Ⅲ级的失能人员

(1)机构护理实行按床日付费,职工参保人员每人每天66元,每月不高于1980元。

(2)居家护理实行按项目付费,长护险待遇每月定额标准为2463元,职工参保人员发生的生活照料服务项目和医疗护理服务项目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支付60%,余下40%由个人支付;长护险基金支付金额每人每月不高于1470元。

2.重度失能Ⅱ级的失能人员

(1)机构护理实行按床日付费,职工参保人员每人每天62元,每月不高于1860元。

(2)居家护理实行按项目付费,长护险待遇每月定额标准为2463元,职工参保人员发生的生活照料服务项目和医疗护理服务项目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支付60%,余下40%由个人支付;长护险基金支付金额每人每月不高于1470元。

3.重度失能Ⅰ级的失能人员

(1)机构护理实行按床日付费,职工参保人员每人每天57元,每月不高于1710元。

(2)居家护理实行按项目付费,长护险待遇每月定额标准为2463元,职工参保人员发生的生活照料服务项目和医疗护理服务项目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支付60%,余下40%由个人支付;长护险基金支付金额每人每月不高于1470元。

4.探索将辅助器具使用费纳入长护险待遇保障范围,起步阶段,职工参保人员每人每月不高于300元,相关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另行制定。

(四)待遇计算方式。失能评估结论下达后,参保人员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服务之日起享受长护险待遇。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治疗,从入院的次日起停止享受长护险待遇,出院的次日起享受相应的长护险待遇。

第十七条 长护险待遇享受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护险定点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待遇终止手续,同步停止相关服务计费:

(一)长护险待遇享受人员死亡。

(二)重度失能人员失能情况发生变化,恢复部分生活自理能力,不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

(三)长护险评估结论有效期届满但未按规定申请复评。

(四)与长护险定点机构终止服务协议。


第六章 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长护险依托我市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进行经办管理。负责做好长护险参保登记、待遇审核、费用结算、协议管理、基金监督等日常经办管理工作。长护险经办操作实施细则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确保基金安全和监管有效的前提下,可将长护险政策宣传、咨询服务、协助定点机构协议管理、组织失能评定、费用初审、组织培训、协助稽核调查、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等与参保人员享受长护险待遇密切相关的经办业务,通过招标采购等方式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承办机构管理,委托长护险承办机构的经办服务费应控制在当年度长护险保费总额的7%以内。长护险承办机构相关管理办法由市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辅助器具租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实行定点协议管理,愿意按照我市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清单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护理院(站)、各类养老护理服务机构、居家护理服务机构和辅助器具租赁服务机构,均可提出申请,通过审核评估后,由市本级、县(含武鸣区)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纳入协议管理。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医保、人社、卫生健康、民政、税务、残联等部门要强化部门协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服务供给,鼓励具备条件的医药卫生院校、培训机构参与培养长期护理服务人员,强化长期护理服务职业能力建设,推进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规范化上岗,不断提高护理服务质量。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长护险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管理,不设个人账户,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要求,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长护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与基金预决算管理,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与会计核算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机制,做好运行评估和风险预警,提高使用效率,创新监管手段,完善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健康可持续运行。

第二十四条 长护险承办机构、定点服务机构、培训机构、经办工作人员、参保人员、长护险护理服务人员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长护险基金支出的,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骗取的长护险基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涉及的定点服务机构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依据法律、法规以及长护险政策和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暂停护理保险服务或解除服务协议处理。对长护险承办机构按照合同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长护险待遇享受人员发生的长护险费用由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通过信息系统登记结算,其中属于长护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按服务项目结算;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与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结算。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精神,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切实解决和保障我市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及日常护理等问题,2021年1月,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21〕3号),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将于2023年2月28日到期。为为持续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改革,市医保局牵头起草《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依据

(一)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二)2020年9月1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将南宁市列为国家14个扩大长护险试点城市之一。

(三)2021年1月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21〕3号),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将于2023年2月28日到期。

二、出台背景

我市作为广西首府所在地,人口老龄化趋势逐渐加快,60岁以上人口达129万,占全市人口比重的16.76%,南宁老龄化进程来势汹汹,加上独生子女政策执行多年,两代人异地居住越来越普遍,使得传统家庭养老照料的功能急剧削弱,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经济保障相对全面,提供实物、服务类保障的还很欠缺。失能人员(尤其是老人)长期靠家庭成员照顾难以承受,请人照料个人负担大、不堪负重,家庭中失能人员的照护问题日益突出,“一人失能、全家失衡”已成为当前一项重要的社会问题,单靠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难以解决。2021年南宁市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来,已覆盖162.07万参保职工,依申请实施评估*****人,累计*****个失能人员家庭获益,年人均减负超过2万元,吸引21家在国内一线城市已有成熟运作经验的居家护理服务连锁机构首次进驻南宁市,对南宁市护理服务产业提质增效、激发就业创业市场、推动养老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

三、试点经验及成效

目前,国家长护险制度试点城市为15个和吉林省、山东省为国家试点重点联系省份,以及自行开展试点的城市有40多个,这些试点城市普遍采取“管办分离”模式,由医保、民政等部门作为管理部门,通过招标采购方式,让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作为委托经办管理机构,承办长护险经办业务。其中,山东青岛、江苏南通等开办时间较早的地区,已经取得较为成熟经验。

南宁市长护险制度试点实施了多项改革举措,改革经验对完善社会体制建设、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发挥积极作用,2021年作为优秀改革案例获中共南宁市委通报表扬。2021年、2022年两次获得国家医保局领导的肯定性批示。同时,南宁市作为国家级试点城市,在长护险独立建制、独立筹资、独立核算等方面的做法,获业界专家学者撰文推介。

四、《暂行办法》的形成过程

一是统筹区内调研。2019年11月至2022年12月,市医保局积极开展长护险相关调研工作,制定调研计划,会同卫健、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持续跟踪调研统筹区内长期失能人员及相关护理服务机构基本状况,掌握我市养护机构对失能人员的照护服务项目和养护市场定价水平。

二是外出学习考察。我局派出调研组,前往己开展长护险的成都市、青岛市、南通市、无锡市、开封市、呼和浩特市等地考察,同时到贺州市观摩扶贫对象长护险情况,学习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我市长护险制度框架,强化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关联与衔接,对有关先行试点城市的筹资标准、支付范围、失能评定、待遇水平、护理服务等作了横向比较;通过对各地进行制度框架、具体政策比较分析,初步统一了思想,明确了任务、目标,对加快推进建立我市长护险制度建设达成了共识。

三是委托课题研究。2021年至2022年期间,我局委托广西医科大学开展《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效果

阶段性评估》、《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扩大覆盖面可行性及路径研究》、《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需求评估研究》等相关课题的研究,为我们修改完善《暂行办法》提供了详实可靠的基础支撑,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五、《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分为八章二十七条:一是总则;二是参保范围;三是基金筹集;四是失能评估、五是待遇支付;六是服务管理;七是基金管理;八是附则。这八部分的内容主要是围绕开展和推进长护险的具体工作进行阐述。

(一)关于基本原则。《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的“基本原则”,既保持与制度政策框架的总体一致性,又有利于各项政策的衔接和政策的综合平衡。同时,强调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保证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互相协调发展。强调独立运行,明确了长护险制度稳步向社会保障“第六险”的目标迈进,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协同提升参保人员健康保障层次。

(二)关于参保范围。《暂行办法》明确参保范围为我市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同步参加长护险;已经按照工伤保险政策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不参加长护险。这体现了长护险制度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和延伸。将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亦同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实行惠普性政策,体现制度的公平,避免重复享受待遇。

(三)实施内容

1.关于基金构成。《暂行办法》明确:“通过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财政补助等途径筹资,接受社会捐助、福彩公益金捐赠”,是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 。

2.关于缴费比例。《暂行办法》明确了不同人群的缴费比例,一是根据医保发〔2020〕37号文件规定,长护险基金“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单位和个人缴费原则上按同比例分担”的规定,其中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由用人单位承担,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每月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额中代扣代缴。长护险试点期间,按照单位和参保人员同比例分担的规定。我市长护险缴费比例为0.30%,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同等比例分担,即单位和职工个人各承担0.15%的缴费比例,单位缴费部分与职工医保同步缴纳,个人缴费部分每月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扣;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按照缴费比例0.15%每月从职工医保划入个人账户资金中扣缴,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参保缴纳长护险保费则按照缴费比例0.30%每月从职工医保划入个人账户资金中扣缴。二是在职人员是按照2020年3月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3760.29元测算,按照缴费比例0.30%计算,每人每年缴费136元。其中在职个人每人每年缴费68元(每月5.67元);每人每年统筹基金负担68元,全年统筹基金负担共7657万元(在职*******人×68元)。灵活就业人员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由个人承担平均缴费约136元/年(每月11.33元)。退休人员是按照2020年3月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数3504.47元测算,按照缴费比例为0.15%计算,每人每年缴费63元(每月5.25元),由退休人员个人承担。每年退休人员负担1498万元(退休******人×63元)。较试点期间缴费比例调增0.05个百分点,考虑到享受长护险待遇人员中60岁以上人员占85%,从权利与义务对等考虑,将逐步完善缴费比例至0.30%。

3.关于建立备用金。沿用在制度试点启动当年(2021年)做法,按照当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征缴保费的7%一次性划转2.34亿元作为长护险备用金,用于在长护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收不抵支、无法及时足额拨付长护险待遇时弥补基金收支缺口,充实长护险基金的静态支撑能力,保障参保人员待遇,确保制度试点实施初期的稳健运行。”主要由于长护险缴费为按月缴纳,为解决保费一时不足,参照先行试点城市的做法,拟以当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征缴保费的7%一次性划转约2.34亿元作为长护险备用金(据统计2020年度预计征收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保费约为33.40亿元),用于提高长护险基金的静态支撑能力,保障试点期间的护理待遇支付,可用于支付专家复评费用和长护险承办机构经办管理费用等相关支出,以实现试点期间长护险制度的稳健运行。

4.关于失能等级评估。2021年至2022年期间,国家医保局会同民政部制定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医保办发〔2021〕37号),并制定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操作指南(试行)》(医保办发〔2022〕1号),2021年9月南宁市已作相应调整并按规定执行。明确“申请人初次评估的评估费用支出计入长护险承办机构经办服务成本”及“失能等级评估结论不属于重度失能的,由申请人按100%的比例支付”的做法,主要考虑一是从制度设计上对长护险承办机构实施申请人情况的前置调查作出实质性引导,二是避免参保人员未经充分自查进而对评估资源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5.关于待遇支付标准。《暂行办法》明确了“待遇支付标准”的问题。依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护理服务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总体上控制在70%左右。”的规定并参照成都市的做法,按照《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9〕21号)“按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925.1元”作为缴费基数。在使用2019年度广西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2元/12=4925.1元)为基数时,按50%即2463元确定每人每月护理待遇标准,其护理待遇标准,由长护险基金和重度失能人员按照比例分担支付;长护险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

较南府规〔2021〕3号主要调整了(1)机构上门护理待遇支付标准,每天由长护险基金按照60%支付护理待遇;(2)入住机构内护理待遇支付标准,每天由长护险基金按照80%支付护理待遇;(3)增加辅助器具租赁待遇支付标准,每天由长护险基金按照300元支付护理待遇。主要考虑:一是入住机构护理按照24小时全托制照护,投入的人力成本更高,按照原标准的保障力度较弱;二是鉴于当前80%以上的居家护理服务由亲属照护为主,对社会化的护理服务适应性不高,仍需要进一步引导,因此调减了居家护理服务待遇,在不增资的情况下,腾挪资金空间,增加辅具租赁相关待遇。

6.关于经办管理费用。《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明确:“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确保基金安全和监管有效的前提下,可将长护险政策宣传、咨询服务、协助定点机构协议管理、组织失能评定、费用初审、组织培训、协助稽核调查、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等与参保人员享受长护险待遇密切相关的经办业务,通过招标采购等方式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承办机构管理,委托长护险承办机构的经办服务费应控制在当年度长护险保费总额的7%以内。”主要:一是参照全国各地做法;二是引入护理服务质量竞争机制,优胜劣汰;三是筹资标准不纳入长护险招标内容,主要吸取了城乡大病保险招标流标的教训,确保有商业保险参与业务经办;四是经办管理费用按照长护险保费总额的7%以内确定,考虑长护险实施难度(评估评定、上门巡查、调查证实、人力成本、护理服务数量质量等)远大于大病保险;按每年长护险保费总额*****万元的7%,每年综合管理成本1176.84万元,如由4家保险公司承办长护险业务,则每家每年经办管理费用为294.21万元。

7.关于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长护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同时参照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有关制度执行。”主要考虑:一是国家对基金管理有明确规定;二是长护险作为基本医保的延伸,其基金管理必须按照现有的职工医保基金管理进行预决算;三是明确规定长护险基金支付范围,有利于经办待遇支付和规范。

六、《暂行办法》第一次征求意见情况

2022年12月28日,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税务局、市残联、市总工会,市医保中心,广西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同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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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长期护理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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