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自然资处字(2022)第19号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自然资处字(2022)第19号
卢志远:
我局于2022年11月30日对你未经批准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1年8月间,未经批准非法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明伦镇龙水村臣洞屯屯前(地名)一带无证开采建筑用砂石并于2022年10间销售到才西河道治理工程施工单位120立方米,非法所得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3600.00),2022年12月10日销售到江条采石场83吨,非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贰佰肆拾伍元整(¥1245.0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12月1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及听证告知,你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亦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照片;
3、过磅单;
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回执证;
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回执证;
6、《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回执证等;
7、《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回执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及广西矿产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矿产品非法所得人民币肆仟捌佰肆拾伍元整(¥4845.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佰捌拾元整(¥480.00 元)。
限期拆除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设备。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财务室或农村信用社交清罚款(户名: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721*****010*******)。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河池市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责令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你承担。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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