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长春第三热电厂(5000大卡港口煤竞价)竞价公告

大唐长春第三热电厂(5000大卡港口煤竞价)竞价公告

大唐长春第三热电厂(5000大卡港口煤竞价)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NJJD-******-******-437

大唐长春第三热电厂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150,000吨

3. 交货地点: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长沈路*****

4. 交货日期:2023-01-01 至 2023-01-31

5. 运输方式:火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第三方

9.货款结算方式:买、卖双方约定火运以发货日期(汽运以检斤日期)为结算周期,当月发煤、次月结算,卖方提供铁路运杂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货物运单,卖方根据结算单提供煤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方式:以现汇方式支付结算货款。款项汇入合同签订时提供的开户行及账号。。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dtrlcg.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2-12-30 16:49:45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单位

典型值

拒收值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kcal/kg

≥5,000

<4,700

收到基全硫St,ar

%

<0.8

≥1

空干基挥发份Vad

%

26-28

空干基灰分Aad

%

≤26

全水分(Mt)

%

<10

空干基内水(Mad)

%

粒度

mm

≤50

灰熔点(ST)

哈式可磨系数(HGI)

HGI

五、奖惩标准

重要公告:本项目采购的燃料为大唐长春第三热电厂5000千卡/千克港口煤,要求接到中标通知后,2日内即组织发运。

一、投标保证金的收取

(一)投标保证金根据供应商在招标公告中所报煤量收取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二)投标保证金收取方式

1.投标保证金由参加竞价采购招标的供应商在最后一轮报价结束后,接到燃料物资部通知成交供应商后,按照所参与的竞价公告所报煤量缴纳投标保证金,切莫盲目缴纳保证金,如不遵照约定造成一切后果自负。

2.供应商必须用参与竞价采购招标的公司账户以电汇方式向长春三热财务账户缴纳保证金。任何以个人账户及其他公司账户方式缴纳保证金的,长春三热一律不接受,并原封退回,同时取消其参与竞价采购招标资格。

3.供应商如不按时缴纳投标保证金,长春三热不受理其申报的相关内容,取消其中标资格。累计发生两次,将其纳入黑名单,不再允许参与竞价采购招标。

二、投标保证金的扣除与返还

(一)供应商缴纳投标保证金后,视如下情况扣除:

1.中标供应商不能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不能履行合同的(合同兑现率为零),全额扣除其投标保证金。

2.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合同兑现率高于90%及以上(按照发货日期统计,下同),视供应商正常履行合同,投标保证金予以全额返还;合同兑现率低于90%,按照合同兑现百分比返还投标保证金(结果保留到个位);如因长春三热因素影响发运或遇不可抗力因素时,则不予考核。

3.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发生掺杂使假现象并经确认,全额扣除投标保证金。

(二)正常履约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可以滚动使用,若供应商发生扣除投标保证金情况,则次月对此供应商剩余保证金予以返还,下次参与招标需重新缴纳。投标保证金交纳单位信息如下:

收款方名称:大唐长春第三热电厂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春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账号:220*****300*********

二、买受人根据生产情况通知出卖人装车,未接到买受人书面通知,出卖人不允许装车、发运;出卖人不得参与、干涉采制化,严禁与买受人数量和质量验收人员接触,一经发现,按违约处理,并延期6个月支付煤款。出卖人在煤炭装车过程中应按同一批次同一煤种进行均匀装车,不得有掺杂使假现象,否则,买受人单独取掺杂使假的劣质样化验,并将化验结果作为该批次的结算依据。如出卖人筹煤不及时,买受人可随时终止合同执行。出卖人接通知可以装车时,发运前必须提前以传真形式通知买受人,传真内容要有出卖人信息、装车及发运时间、发站、车数、吨位、出矿煤质指标(包括热值、硫、全水、挥发分、灰熔点等)。如果提供的指标与到厂化验数据差别较大,造成买受人生产出现问题,由出卖人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提请各供应商注意:1、需要交纳投标保证金、竞价服务费。2、根据自己实际供应能力及成本情况,认真申报参与竞价数量及价格。3、请严格按照煤质指标要求填报各招标信息,发现煤质不符合要求,取消成交资格。4、请仔细阅读保证金的收取及返还事项,一旦成交,必须组织发运,否则按照供应商评价及管理制度严肃考核。多谢!

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煤炭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竞价编号:

出卖人(卖方): 签约时间: 年?月?日

买受人(买方):大唐长春第三热电厂??签约地点:长春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煤炭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 煤炭品种:锦州港上水煤

2. 数量及交货期限:

2.1 交货期限:202311日至2023131日前到厂。

2.2 交货日期指该批煤炭在到港后具备提货条件之日起至煤炭运至买方场地验收完毕。

2.3 数量(吨): 吨

3. 质量标准

Parameter
参数
Basis
标准
Typical
典型值
Rejection
拒收
Total Moisture ??全水ARB ?收到基10%None
Ash Content ??灰份ADB ?空干基26%None
Volatile Matter ???挥发分ADB ?空干基28%None
Total Sulphur ?全硫ARB ?收到基0.8%1%
Net Calorific Value as Received????低位发热量ARB ?收到基5000?Kcal/kg4700?Kcal/kg
Size 0-50 mm ??粒度 None
Mercury (Hgd) ??汞 As analyzed>?0.6 μg/g
Arsenic (Asd) ??砷 As analyzed>?80μg/g
Phosphoru54s (Pd) 磷 As analyzed>?0.15 %
Chlorine (Cld) ?氯 As analyzed>?0.3%
Fluorine (Fd) ??氟 As analyzed>?200μg/g

4. 到达港

到达港:锦州港

5. 发货人、发站、 收货人、到站

5.1 发货人:

5.2 发 站:高桥镇

5.3 收货人:大唐长春第三热电厂

5.4 到 站(即本合同履约地点):大屯、大唐长春第三热电厂储煤场

5.5 交货方式:到厂交货

6. 验收与数量、质量的确定

6.1 数量验收标准: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买方轨道衡计量结果为验收依据。

6.2质量验收标准:质量以卸货港CCIC出具的品质证书为质量结算依据。卖方确保当期发运煤炭批次与CCIC化验批次一致。当买方入厂化验结果低于卸货港CCIC出具的品质证书超过120千卡/千克时,双方协商解决。

6.3 卸货港CCIC按照GB标准出具的质量验收报告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4700千卡/千克时,买方有权拒收。

7. 价格:

7.1基准热值5000kcal/kg,基准价格为到厂含税热值单价 元/兆卡。(运杂费+煤款,火运两票结算,汽运一票结算,火运和汽运一并加权进行结算)。

7.2结算价格=基准热值单价×结算热值(卸货港CCIC出具的化验热值)+质量调整价。结算单价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结算总金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7.3质量调整价:质量指标以合同第3条约定的典型值为标准,按以下约定方式进行奖罚、调整后,计算结算价格:

7.3.1当卸货港CCIC出具的化验热值低于5000kcal/kg且大于等于4700kcal/kg时,每降低100kcal/kg,减价5元/吨,不足部分按比例调整。当卸货港CCIC出具的化验热值小于4700kcal/kg时,买方可以拒收,如若接收,则每降低100kcal/kg,减价15元/吨(在4700kcal/kg对应价格基础上),不足部分按比例调整。

7.3.2 收到基硫份超过0.8%的部分每增加0.1%,减价2元/吨,不足部分按比例调整。超过1%,买方有权拒收,如买方接收,每增加0.1%(在0.8%的基础上),减价4元/吨,不足部分按比例调整。

7.3.3其它质量奖罚:无。

7.3.4税费调整: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定税率、港建费率调整,双方应根据税费变化和执行情况对合同价格进行修改。

8. 费用承担

8.1货物抵到达交货地点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抵达卸货港前的一切费用、运费、保险费及抵达卸货港后所需缴纳的税、船舶滞期费、检验检疫费、增值税、卸货港港口建设费、港口作业费、港口场地堆存超期费等)以及到达买方指定到站前的火车运输费、汽车运输费等全部费用由卖方负责,且均含在本合同第7.1条约定价格之中。

9. 运输、风险、投保及卸货

9.1 卖方负责租船运输,船舶载重吨应符合靠泊收货码头的技术要求,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且卖方负责到港后将煤炭通过火车、汽车运输的方式运输至买方指定到达车站、场地。

9.2 煤船到交货地点前,货物风险由卖方承担,卖方负责按每船煤炭离岸基价投保,办理煤炭的海上运输保险,并承担保险费,以及在发生事故时的理赔工作。

9.3 卖方应在煤船抵达卸港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

9.4 所有权转移

煤炭所有权自到达买方指定到达车站(货场)后货物的所有权及货物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买方。

10. 卖方的声明与保证

10.1 卖方保证,其对出售给买方的本合同项下货物拥有完全权利,且该合同项下货物未被设置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或任何权利限制,不会导致买方遭受任何第三方就全部或部分货物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否则,买方有权选择停止付款,终止本合同,要求卖方返还已付相关款项并主张损失赔偿。

10.2 卖方负责煤船靠岸的报关、商检手续。买方根据卖方请求提供协助。

10.3 卖方保证就其所知其就本合同项下货物不存在与任何第三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纠纷,如将来存在争议,卖方保证尽最大努力解决,且不作为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抗辩理由。

10.4 卖方保证为签署本合同已获得一切必要的许可和授权,并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11. 结算及付款期限

11.1 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第6条确定的结算依据进行结算、并按本合同第7条约定之价格调整。

11.2买、卖双方约定火运以发货日期(汽运以检斤日期)为结算周期,当月发煤、次月结算,卖方提供铁路运杂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货物运单,卖方根据结算单提供煤款增值税专用发票。

11.3 付款方式:以现汇方式支付结算货款。款项汇入合同签订时提供的开户行及账号。买方只能将货款汇往本合同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指定账户,发票销售方信息必须与合同签订时提供的开票信息一致。除此之外,买方不予支付。

11.4 卖方如果对“结算单据”内容有异议,应在收到结算单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发出“异议通知”,双方应相互配合,认真核对检查,双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达成共识。对达成共识的货款,买方仍应在收到发票后向卖方支付货款。

11.5买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卖方所开具给买方的发票有虚开、代开或属假发票等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给买方造成罚款等经济损失的,一律由卖方承担损失责任。

12. 不可抗力

12.1 如在合同履行期限及区域内发生战争、封锁、骚乱、暴动、自然灾害、瘟疫等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的执行,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仅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免除其不能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其对任何扩大的损失均不得免责。

12.2 发生不可抗力后,受影响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对方详情,尽力减少影响,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10日内提供政府机关就该次不可抗力的发生出具的证明文件。

12.3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根据无法履行或履行无意义的,本合同终止,双方应签署终止协议;如导致本合同部分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双方应就合同的履行进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13. 违约责任及索赔

13.1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因买方原因不能接收“第2.3条”规定的数量,买方应按少接货部分煤炭造成卖方损失,支付卖方违约金。

13.2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如卖方不能供应“第2.3条”规定的数量,卖方应按少供货部分煤炭造成买方损失,支付买方违约金。

13.3 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按本合同有关扣价条款执行。达到拒收标准的,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处理;如买方选择拒收的,卖方应按买方要求进行补救,如卖方限期内不能补救,卖方除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弥补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前述违约金按瑕疵货物部分根据第7.1条约定价格计算的金额的1%计算。

13.4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如卖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交货,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限期补救,补救不能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每天的违约金按该期船舶货物金额(按合同数量吨与第7.1条价格之乘积为准)的0.1%计算;如逾期超过10日未能补救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

13.5 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除应立即履行外,还应对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3.6 本合同述及损失为直接损失。违约方应就其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处理争议而支付的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进行补偿。

14. 争议解决

14.1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等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付清。

14.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与合同成立、生效、履行、违约、解除、终止、解释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一方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可并且仅可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3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5. 通知

传递有关备货、船期、事故等信息时,双方应以传真、短信、微信或挂号邮传等电子信息的形式,按本合同指定地址传递。

16. 合同生效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如卖方迟延供货,经买方同意后,本合同有效期作相应延长。

17. 其他

17.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7.2.汽运煤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大唐长春第三热电厂的相关管理规定,按照大唐长春第三热电厂规定路线和限速标识行驶,听从大唐长春第三热电厂煤场管理人员指挥。严禁在厂内违章行车、停车、超速行驶。

17.3.汽运煤车辆在厂内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件造成的所有财产损失和人员伤害均由卖方负责。

17.4本合同签订后,未经买受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7.5 对本合同所作的任何修改,须得到本合同双方的一致书面确认。

17.6本合同一式陆份,买方肆份,卖方贰份。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争议解决

1.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等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付清。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与合同成立、生效、履行、违约、解除、终止、解释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一方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可并且仅可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大唐长春第三热电厂

2. 联系人:李希斌

3. 联系电话:151*****323

八、备注

受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111*****040******大额支付行号:103*****7111税务登记号:********MA5TGN5W6D邮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

市场煤采购合同标准模板(到厂交货).docx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港口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