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一周新闻】江西省印发《关于推进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

[南昌市]【一周新闻】江西省印发《关于推进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

来源:建筑技术杂志社


江西省印发《关于推进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

为推进建筑施工智慧化管理,日前,江西省印发《关于推进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高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数字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根据《通知》,江西将全面贯彻落实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充分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BIM(建筑信息模型)等新技术,实现“人机料法环”等要素全面感知、互通互联、信息共享、决策分析、风险预控,打造多层级多维度的智慧工地,助力工地协同化智慧管理、精益化智慧生产、一体化智慧监控、精细化智慧服务。

《通知》明确,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高度重视推进智慧工地建设,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细化措施,定期开展工作调度,积极引导相关企业开展智慧工地建设,做好施工项目智慧工地建设的指导工作。同时,推动建设单位将智慧工地建设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智慧工地建设内容,并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予以支付,保障智慧工地建设顺利实施。

此外,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要建立激励机制,多形式、多渠道鼓励在建项目开展智慧工地建设工作,为智慧工地建设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对开展智慧工地示范项目建设的企业实施激励。

详细信息请前往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查看。

(来源: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智慧工地”建设分级及设备安装指导标准(试行1.0)》的通知

为大力推进“智慧工地”建设,以大数据智能化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研究制定并印发了《贵州省“智慧工地”建设分级及设备安装指导标准(试行 1.0)》(以下简称《指导标准》),要求进一步做好贵州省建筑业智慧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省、市(州)、县(区)三级统一建设工作。

根据《指导标准》,一星级“智慧工地”应具备视频监管、危大工程监管、关键岗位管理、劳务实名制管理、环境监管、塔吊安全监管6项元素。二星级“智慧工地”应具备视频监管、危大工程监管、关键岗位管理、劳务实名制管理、环境监管、自动喷淋、升降机监管、塔吊安全监管8项元素。三星级“智慧工地”在应用视频监管、危大工程监管、关键岗位管理、劳务实名制管理、环境监管、自动喷淋、升降机监管、塔吊监管、深基坑施工管理、高边坡支护施工管理、地下暗挖施工管理11项元素的基础上,至少再增加3项智慧工地应用项,如:智能临边防护、卸料平台监管、智能标准养护室等新技术。以上三个星级分级内容元素,项目不涉及的允许缺项。

据了解,一星级“智慧工地”建设规模为工程造价400万元且施工期限6个月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二星级“智慧工地”建设规模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造价3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星级“智慧工地”建设规模为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造价2亿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位应编制智慧工地建设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建设内容应符合智慧工地建设分级标准要求。

《指导标准》要求,“智慧工地”系统应具有视频监管、危大工程监管、关键岗位管理、劳务实名制管理、环境监管、自动喷淋、升降机监管等功能。比如,监控视频录像采用物理分辨率不低于1920×1080高清录像,录像模式为24小时全天候进行监控;录像视频数据一个月后采用循环覆盖模式。视频监控系统的录像时间须与北京时间一致,以增强视频数据的可追溯性。人员信息采集管理应具备人员身份证信息采集功能和人脸信息采集功能。其中,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应建立标签,人员信息应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一致。升降机监管应具有对施工升降机的载重量、提升速度、提升高度等进行实时监视和数据存储的功能,安全监控设备应能以图形、图表或文字的方式,显示施工升降机当前主要工作参数及与施工升降机额定能力比对信息,当单项工作参数超标时,设备能进行声光报警。

此外,智慧工地网络数据传输应采用专用传输链路。一星级智慧工地专用传输链路传输速率不宜低于20Mbps,二星级智慧工地专用传输链路传输速率不宜低于50Mbps,三星级智慧工地专用传输链路传输速率不宜低于100Mbps。项目配置的智慧工地信息化设备应满足政府智慧建管平台数据采集要求,政府智慧建管平台应能调取监管所需要的信息。
详细信息请前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查看。

(来源: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近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保障建设工程质量。

《通知》要求,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与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检测合同应明确委托双方、工程概况、检测项目、检测标准、检测费用的核算与支付、样品交付、报告交付、检测结果异议处理等内容。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委托检测,不得违规减少检测项目和数量。建设单位办理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时,要提供委托检测合同。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竣工等环节的质量验收依据。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单独列入工程概预算,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直接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检测过程中,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规定的检测试验方法开展现场检测,长期留存检测过程视频影像资料。现场成型试件的制作和养护,要配备符合条件的试验场所及设备设施,配备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现场试验人员,试件制取过程要留存现场影像资料。特别是对混凝土试块,要做好标准养护和同条件养护,确保试样的合规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此外,检测机构接收试样时,要对试样状况、信息、唯一性标识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发现试样真实性存疑或不符合见证要求的,不得接收,并对检测试样收样、流转和检测等全过程进行视频采集,长期留存有关视频影像资料,确保试件样品的委托、收样、流转、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的可追溯性。

同时,检测机构要独立出具检测数据和结果,并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工程实体、使用功能等,建设单位应结合实际,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相应处置方案,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检测不合格项目未闭合处理的,或经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严禁质量验收。

相关负责人表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落实工程质量检测责任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管,健全完善检测行业监管相关制度,持续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对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各市、县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测机构检测行为专项检查,推动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详细信息请前往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查看。

(来源: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河北省发布《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年限管理规程》

为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运行,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新修订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年限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原《建筑起重机械报废规程》。

《规程》适用于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使用年限管理。《规程》包括总则、术语等七个部分,重点对整机报废条件、使用年限规定、重要结构件报废、报废整机及部(构)件的处置等作出详细规定。本次主要修订内容为,原来划分使用年限以起重力矩来划分,使用单位不能很直观的判断设备停用年限;现采用起重力矩和最大起重量划分使用年限,划分更加清晰明确。
据悉,近年来,随着建筑业的蓬勃发展,河北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型号和数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原《建筑起重机械报废规程》与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发展的现状已不相适应。为适应现代建筑施工标准化、信息化、工业化和机械化的发展要求,及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的专业化发展的需求,促进施工企业采用具有先进、安全和节能环保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河北省对《建筑起重机械报废规程》作出此次修订。
详细信息请前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查看。

(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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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政工程智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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