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川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沐川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切实改善我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我县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限制燃放时间
(一)禁止燃放时段。本通告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时段。春节重点时段(除夕至农历正月二十)以及重点监管时段(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期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除本通告中禁止燃放区域外,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区域
(一)县城区。上至弘航农业—新沐中校—沿幸福大道—湿地公园—漂流下码头—桃源山居—世袭领地—彩虹桥—沿沐溪河顺流而下—晨光丽景—翰林雅苑—茨梨坝工业园区—水映长滩—北城银座—沐川客运中心站—沐川县职业中学—海纳公馆—禾丰纸业—大岩头隧道口—永丰浆纸—沐川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天下沐川—沐川县人民医院—老虎槽烟草公司—护城桥—沿沐卷河向上—老沐中校—经原G213线—湿地公园—弘航农业—新沐中校,以上线路区域内实行禁放。
(二)其他区域。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及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集贸市场、金王寺水库、自然保护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沐川县行政区域非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全部林地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
三、禁止燃放种类
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孔明灯。
四、工作要求
(一)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规定,未经许可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沐川县公安局:110;沐川县应急管理局:0833—*******;乐山市沐川生态环境局:0833—*******)。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三年。2021年11月27日发布的《沐川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沐府公〔2021〕7号)同时废止。
沐川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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