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市】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第二批)

【转】【市】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2年以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致力于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坚持以政府关注、社会关切、群众关心的行业领域为落脚点,聚焦重点领域、重点问题,持续强化监管执法力度,扎实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查处了一批不正当竞争案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现将2022年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市某房地产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0年5月7日,执法人员在全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中发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售楼部沙盘后的墙面展示板平面图上的湖东路标识了“轨道交通一号线”,沙盘旁的展示架宣传内容里写有“六大公园萦绕城市生态高地”等,上述行为涉嫌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随后市场监管局在对该行为调查过程中,发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发区分局于2020年4月28日对当事人开发的某楼盘一期交付的15户顶楼住户下达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执法人员了解到当事人在销售顶层住房时,口头允诺顶层住户可以通过指定楼板打通到顶楼,并在顶楼加盖浇筑框架结构,能利用浇筑后的密闭空间和顶楼露台,当事人该行为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允诺顶层住户可以在顶楼加盖浇筑框架结构,并能利用顶楼露台的行为定性为虚假宣传,违法经营额为*********元。当事人宣传项目“六大公园萦绕”的行为,定性为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广告费用550元。当事人宣传“步行到万达广场仅需十分钟左右的路程,驱车去金鹰、大华也仅需十分钟车程”的行为,涉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开发的该楼盘项目在销售顶层商品房时,销售人员允诺顶层住户可以在顶楼加盖浇筑框架结构,并能利用顶楼露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80万元;当事人宣传“步行到万达广场仅需十分钟左右的路程,驱车去金鹰、大华也仅需十分钟车程”的行为以及当事人宣传“六大公园萦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反本法规定的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5.165万元。综上所述,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合并行政处罚:罚款195.165万元。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均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2022年4月,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在对线索核查时,发现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在为我市某单位建设、运行、维护监管平台的过程中,涉嫌存在违规收费问题。执法人员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向企业发放了《告知单》,该《告知单》上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内容。经查,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市某单位窗口设立了服务窗口,但在该窗口未标识自身身份,且该公司工作人员未向公众说明该服务窗口实际的隶属关系,误导企业需要向其交纳相关费用,但上述相关费用我市某单位已支付,该公司不应再收取。同时,该公司在服务窗口处发放《告知单》,《告知单》上标示有平台支持的详细设备品牌、信息以及平台维护单位是该公司等内容,但该公司实际不是平台维护单位,不在《告知单》中的其他品牌型号设备只要能满足联网、存储等考勤需要的要求,按照标准接入文档,经调试均可接入平台,没有技术壁垒。当事人误导企业并向其收费的行为以及发放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内容的《告知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退价款*****元、罚款******元。

三、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眼科诊所混淆不正当竞争案

2021年12月9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马鞍山某眼科诊所检查时发现,该诊所门头牌匾诊所名称右下角标有“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字样。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2日擅自委托他人制作含有“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内容诊所门头牌匾并对外宣传,真实情况是卫生健康部门为规范市场,统一要求诊所在其名称右下角标注“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发”字样,当事人故意未按规范要求制作,略去了“核发”内容,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当事人诊所与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办或指定单位、下属机构等特定联系,造成市场混淆。当事人实施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1月13日,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公司官网的公司简介页面中,含有“现已成为粮油研发、繁育、商品生产、收购、加工和销售为一体的有机食品企业。”等内容的宣传。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国家认证认可机构授予的相关证明文书,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经查明,上述宣传是由当事人委托某广告公司发布的,当事人在没有取得国家认证认可机构授予的相关证明文书的情况下,在公司官网上宣传其为“有机食品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积极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当涂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当涂县某珠宝店不正当促销案

2022年1月24日,当涂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市场检查时,发现当涂县某珠宝店正在进行促销活动。促销现场未见《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规定的部分促销应告知条款事项,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进一步调查。经查,当事人开展的两项春节促销活动,日期为:2022年1月15日- 2022年2月15日。活动内容:1、“虎年大吉”红包墙,任意消费就可以抽取1个红包,封顶可以抽取5个红包,分别有:5元100个、10元50个、20元30个、50元10个和100元1个五种红包,消费者消费后可以使用微信扫码,奖金金额直接进入零钱红包。2、“砸金蛋”活动,顾客消费满1000元即可砸金蛋一次,封顶砸5次。活动设置特等奖2名,中奖率1%,一等奖5名,中奖率2.6%,二等奖10名,中奖率5%,三等奖20名,中奖率10%,四等奖50名,中奖率26%,幸运奖100名,中奖率52%,综合中奖率100%。该两项活动方案、奖项数量、概率及其他应告知项目均未对消费者进行公示和告知,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相关法律规定后,当事人立即予以了整改,停止了抽奖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应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造成较大影响,且主动纠正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5000元。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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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反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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