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阳市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卫生健康局、市直属各医院、市疾控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考办发〔2022〕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22〕95号)精神,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23年4月15、16、22、23日举行。为保证我市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管理
考试报名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一)网上预报名
2022年12月30日-2023年1月12日期间,考生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网(www.21wecan.com,原中国卫生人才网)进行网上预报名。考生在网报注册时须使用微信关注“中国卫生人才网”公众号并绑定报名用户,以便通过微信登录账户、找回密码、接收缴费、考试等相关信息推送。
考试报名实施属地化管理,考生根据工作单位所属选择相应考点进行报名。考生在网上预报名期间须仔细核对本人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出生年月等信息是否与真实信息完全一致。注册完成后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或发现填报错误的,如须删除或修改请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网下载《考生注册信息修改/删除申请表》,填写完毕后及时在现场确认时向工作人员报告并登记修改。考试成绩公布之后所有信息均不能进行修改。
考生完成网上预报名后,须根据报名要求携带《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1)。在考点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二)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5日。
各报名点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确认时间并及时向考生公布。
2.现场确认地点:严格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现场确认。
(1)考生在本人从业单位所属的市(州)卫生健康局考点及所设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
(2)在筑的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省直属单位中的医疗卫生机构,中央在黔单位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考生在省直考点现场确认。
3.历史考生自动确认
2022年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不合格且2023年继续报名参加考试的历史考生,在所有报考信息不发生任何改动的前提下,网上预报名成功后系统会予以自动确认,无需进行现场确认。
二、报名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报考条件
1.根据《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0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激励保障工作若干措施》(黔组通〔2020〕11号)等有关文件,一线医务人员在符合相应报名条件的基础上,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提前一年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直接申报参加考试。
2.在晋升高一级职称中享受提前(直接)申报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3.通知涉及的一线医务人员以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给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的记功表彰和各市州卫生健康局、省直委直各有关单位盖章上报的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一线医务人员名单为准。
(三)提前一年参加考试条件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有关规定,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相应专业的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省内合格人员申报上一级资格
1.取得省内合格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在相应省内线范围内单位工作,受聘担任初级技术职务达到规定年限的,可申请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获取本专业全国合格标准中级资格证书(网上填报时在“专业工作经历”栏中注明“贵州省内合格聘用达到规定年限”)。
2.取得省内合格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本专业相应级别全国合格标准资格证书,继续在相应省内线范围内单位工作的,其聘用年限可合并计算。
3.2016年起取得省内合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在相应省内线范围内单位工作,受聘担任中级技术职务后,需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必须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合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受聘担任中级技术职务合并计算达到规定年限,才能申报社会化或民营专项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硕士学历直接报考中级资格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黔党发〔2012〕31号)和《关于2018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安排的意见》(黔卫计发〔2018〕46号)精神,取得硕士学历、学位,受聘到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含民营医疗机构),在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后,单位可根据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需要,聘用到相应技术岗位,第一个聘期内(三年)可享受中级待遇(仅指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可推荐硕士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报考医师、护理中级资格的必须取得准入资格。
(六)医师类专业有关要求
1.按照原贵州省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建立贵州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方案》要求,从2014年开始新进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按照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年度(即:(1)2014年起,新进入三级医疗机构(不含民营)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下同)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2)2016年起,新进入二级医疗机构(不含民营)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3)2019年起,新进入二级及以上民营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4)2020年起,所有新进入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将本科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报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可以报考与本人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相符合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主治医师。
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有关规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我省“基层”是指不含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和街道的“乡镇”)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
(七)药、技类专业有关要求
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可参加药(技)师资格考试。
(八)护理类专业有关要求
1.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护理初级(士)资格证书且执业注册满1年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报考人在受聘担任护师职务满规定年限后,可凭用人单位护师聘任证书(聘书)为依据,申请报考护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2.具有普通全日制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护理初级(士)资格证书且执业注册满3年后,可申请报考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
3.具有普通全日制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学历,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护理初级(士)资格证书且执业注册满5年后,可申请报考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
(九)有关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申报人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22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三、其他规定
(一)执业资格准入要求
凡报考《2023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2)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及392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报考专业与医师资格类别及执业注册专业必须一致;执业注册单位与现工作单位必须一致。报考护理学〔师〕、护理学〔中级〕人员须从事本专业工作并提供护士执业证书。
(二)专业合并
自2024年起,将职业病学并入内科学专业、结核病学并入传染病学专业、职业卫生并入公共卫生专业、计划生育按专业内容分别并入妇产科和泌尿外科专业;将中医护理并入护理学专业,同时所有护理学专业考试中,相应增加中医内容。目录中将取消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计划生育、职业卫生(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311、314、360、363)专业类别,相应专业报名人员请提前做好报考计划安排。
(三)转岗申报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必须满2年。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专业代码为301至365及392专业的人员,不得跨执业医师资格类别报名;相同执业医师类别间变动岗位的,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范围(执业专业)应变更注册为现报考专业对应的执业专业。
(四)考试成绩滚动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确保证件号码一致。
(五)军队现役人员报考事宜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人员申请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由团级以上单位负责报名组织工作,师级以上单位负责对军队卫生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核。考点不受理单个现役军人的考试报名。团级以上单位派员持介绍信在2023年2月1-7日期间,到所在考点办理军队考生报考数据的交接和考试费用的缴纳。
各考点须于2023年4月7-12日期间负责打印本地区军队考生准考证,并通知军队单位派员集体领取。军队考生参加考试必须持本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队考生考试成绩不对社会公布,成绩通知及查询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军事人力资源保障中心负责。
四、考试科目及时间
(一)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时间安排
药学(初级士)等118个专业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机考各专业具体考试时间安排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另行通知。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及时间 | |
基础知识 | 4月15、16、22、23日 | 0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0︰45—12︰15 |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6︰15—17︰45 |
(二)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时间安排
护理学(初级师)专业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及时间 | |
基础知识 | 4月15日 | 0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专业知识 | 4月16日 | 0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五、有关考务工作要求
(一)认真落实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
各报名点根据新冠病毒感染常态化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现场确认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二)认真组织现场确认工作
各区(市、县)卫生健康局、市直属医院、市疾控中心、各有关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强化管理,优质服务。各区(市、县)卫生健康局、市直属医院、市疾控中心、各有关单位所设报名点作为承担考试具体工作的管理机构,要做好现场确认有关工作安排。在现场确认期间,安排专门人员,配备网上确认设备(宽带网、计算机、打印机、照相机、扫描枪或身份证识别仪等),保证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工作顺利进行。有关报名要求详见附件1。
(三)加强考生照片管理
考生上传的照片是考试合格后用于办理资格证书的依据,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照片考试管理机构要重新采集上传。
(四)做好考生资格审核
现场确认结束后,考生资格审核采取贵阳市卫生健康局考点、具体审核,考区数据复审的方式进行。考生是否符合考试报名条件,主要由贵阳市卫生健康局考点负责审核把关。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1.考点资格审核:2023年2月10日前,考点对考生报名信息及报考材料进行资格审核。一是认真审核考生报名资格;二是核对考生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护士执业证、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等证件信息;三是上传的电子照片(含提交的照片)是否符合要求;四是核定考生工作单位是否填写规范。审核结束,考点在考务系统内提交考生报名数据。
2.考区资格审核:2023年2月13-16日期间,考区根据报考条件,对考点提交的考生报名数据进行网上审核。
(五)考生报名错误信息修改
各报名点在现场确认期间,以及资格审核结束数据上传前,要认真核对考生报名信息,及时对错误信息或填写不规范的信息进行更正,确保报名工作和考试实施、办证及聘用等工作顺利完成。报名信息修改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9日。
(六)做好考场编排
考点在资格审核结束后,请根据考区审核通过人数提前联系考试机构,预估和安排考试场地。考点在考务系统内编排考场时间为2023年3月3-7日,考区审核考点考场编排时间为2023年3月8-9日。
六、其他事项
(一)收费
按照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黔卫计发〔2017〕51号)精神,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均为每人每科70.00元。
(二)缴费方式及时间
1.贵阳考点实行网上缴费,考生(包含历史考生)在考区资格审核完成后登录个人报考账号查看资格审核状态,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请在2023年2月17-28日期间完成网上缴费。
2.缴费具体事宜届时另行通知,逾期未缴费视为放弃考试。
(三)准考证打印时间
2023年4月6-23日期间,考生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网(www.21wecan.com)打印准考证。
(四)考后相关工作
1.各考点须于4月28日前将考试期间及考试结束后收到的考生基本信息修改申请汇总上报考区。
2.各考点须于4月28日前完成考务管理系统中违纪违规考生的录入和审核工作,并将违纪违规考生处理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考区。
(五)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按照《关于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考办发〔2022〕1号)和《关于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22〕95号),以及我省现行卫生系列职称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报名点地址及电话
1.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报名点,电话:********,地址: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龙洞堡院区人事科;
2.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报名点,电话:********,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547号10号楼20楼(二医人事科);
3.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报名点,电话:********,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中段27号(市三医行政楼3楼人事科);
4.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报名点,电话:********,地址: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行政楼三楼人事科;
5.贵阳市公卫救治中心报名点,电话:********,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大营路6号(原市第五人民医院)行政楼3楼人事科;
6.贵阳市第六医院报名点,电话:********,地址: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42号(六医人事科);
7.贵阳市妇幼保健院报名点,电话:********,地址:贵阳市妇幼保健院新行政楼6楼人事科4;
8.贵阳市口腔医院报名点,电话:********,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253号(市口腔医院人事科);
9.贵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名点,电话:********,地址: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洛湾村委会北京东路延伸段洛湾段1号;
10.贵阳市云岩区报名点,电话:********/********,地址:贵阳市云岩区未来方舟D12组团B栋2013室;
11.贵阳市南明区报名点,电话:********,地址:贵阳市南明区兴隆街110号(南明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楼201;
12.贵阳市花溪区报名点,电话:********,地址:贵阳市花溪区明珠大道区人民政府一楼C区101—1(区卫生健康局人事科);
13.贵阳市乌当区报名点,电话:********,地址:贵阳市乌当区育新路19号(区行政综合大楼21楼2108办公室);
14.贵阳市白云区报名点,电话:********,地址: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110号(区卫生健康局411室);
15.贵阳市观山湖区报名点,电话:********,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云潭路2号(区卫生健康局2楼202室);
16.贵阳市清镇市报名点,电话:********,地址:清镇市卫生健康局人事科(清镇市云岭大街中段御水名都旁,原办证大厅4楼);
17.贵阳市修文县报名点,电话:********,地址:修文县龙场镇知行大道大龙财富中心11楼1124室;
18.贵阳市息烽县报名点,电话:********,地址:息烽县卫生健康局医政医管科102室(息烽县永靖镇文化北路13号);
19.贵阳市开阳县报名点,电话:********,地址:开阳县遵义路54号(开阳县卫生健康局一楼)。
附件:1.2023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现场确认须知
2.2023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3.2023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学历和任职年限对照表
贵阳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1
2023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现场确认须知
一、考生报名要求
1.报考学历为2002年以后专科及以上学历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必须如实填写“学校名称”“教育情况”“学历证书编号”相关信息,以便网报系统通过学信网对证书编号自动验证。学历信息填写错误的必须重新维护正确信息后再进行报名。
2.填报工作单位名称时,所在工作单位属于“事业法人”单位的,按照工作单位第一法人名称(即公章名称)填写;所在工作单位不属于“事业法人”单位的,填写经当地所属卫健局注册的“医疗卫生机构”名称。工作单位名称不得简写。
3.考生填写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年月须与本人所持身份证信息一致。
4.考生在网报注册时须使用微信关注“中国卫生人才网”公众号并绑定报名用户,以便通过微信登录账户、找回密码、接收缴费、考试等相关信息推送。
二、现场确认时考生须提交下列材料
1.《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1份(网上填报提交后打印),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
2.应提交的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电子证照打印件)1份(证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本人;复印件或电子证照打印件须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
(1)学历(学位)证书。
(2)医师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医师或护士执业证书;医师或护士执业电子证照。
(4)身份证(或贵州公安APP身份证电子证照)。
(5)硕士学历直接申报中级资格者,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申报护理中级资格的必须提供护士执业证书;申报医师中级资格的必须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且执业注册单位与现工作单位必须一致)。
(6)2014年毕业后新进入三级医疗机构(不含民营)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2016年毕业后新进入二级医疗机构(不含民营)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2019年毕业后新进入二级及以上民营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和2020年毕业后新进入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报考中级资格,必须提供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7)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者,提供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且执业注册单位与现工作单位必须一致),其中医师执业证书执业地点为多点执业的,主要执业地点必须是基层医疗机构。
(8)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受聘担任护师职务满规定年限后报考护理学中级资格的,提供护师聘任证书(聘书)。
(9)申请人(考生)需提供单位医疗许可证复印件。
3.因工作岗位变动,报考现在岗位专业类别的考生必须提交“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的时间满2年”的单位证明(并符合本文第三条第三款)。
4.上传和提交的照片要求
报名表和网上上传的照片必须相同,并为考生本人近期证件照(白底)。照片大小为一寸或小二寸,格式为jpg,大小必须在15kb-45kb之间。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白色背景边框;面部正面头发不得过眉,应露双耳,常待眼镜的考生应佩戴眼镜,不得佩戴首饰。除军人外其他报名人员不得着制式服装拍照;对生活照、视频捕捉、摄像头抓拍,女性穿背带式服装等照片一律不予确认。
考生上传的电子照片(含提交的照片)不符合要求的,考试管理机构在现场确认时可为考生重新采集照片并使用“照片审核修改工具”核验后上传,确保“准考证”制作及“专业技术资格证”办理。
5.提交的相关证件复印件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意见并加盖印章。
6.考生在现场确认及考试期间须仔细核对本人所填报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如须删除或修改请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网下载《考生注册信息修改/删除申请表》,填写完毕后及时向现场确认点或考场考务办公室工作人员报告并登记修改。考试成绩公布之后所有信息均不能进行修改。
三、做好报名信息确认工作
考点或报名点在现场确认时,应核对《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信息与考生提交的材料信息是否一致。经确认报名后向考生提供《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确认单》,要求考生认真核对报名信息并签名确认。
附件2
2023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报考 级别 | 专业 代码 | 专业名称 | 资格级别及 职务名称 | 执业类别 | 注册专业 | 考试 方式 |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 101 | 药学 | 药士 | 无 | 无 | 人机对话 |
102 | 中药学 | 药士 | 无 | 无 | ||
103 | 口腔医学技术 | 技士 | 无 | 无 | ||
104 | 放射医学技术 | 技士 | 无 | 无 | ||
105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技士 | 无 | 无 | ||
106 | 病理学技术 | 技士 | 无 | 无 | ||
107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技士 | 无 | 无 | ||
108 | 营养 | 技士 | 无 | 无 | ||
109 | 卫生检验技术 | 技士 | 无 | 无 | ||
110 | 病案信息技术 | 技士 | 无 | 无 | ||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 201 | 药学 | 药师 | 无 | 无 | 人机对话 |
202 | 中药学 | 药师 | 无 | 无 | ||
203 | 护理学 | 护师 | 执业护士 | 护士 | 纸笔 | |
204 | 中医护理学 | 护师 | 执业护士 | 护士 | 人机对话 | |
205 | 口腔医学技术 | 技师 | 无 | 无 | ||
206 | 放射医学技术 | 技师 | 无 | 无 | ||
207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技师 | 无 | 无 | ||
208 | 病理学技术 | 技师 | 无 | 无 | ||
209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技师 | 无 | 无 | ||
210 | 营养 | 技师 | 无 | 无 | ||
211 | 卫生检验技术 | 技师 | 无 | 无 | ||
212 | 心理治疗 | 技师 | 无 | 无 | ||
213 | 病案信息技术 | 技师 | 无 | 无 | ||
214 | 输血技术 | 技师 | 无 | 无 | ||
215 |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 技师 | 无 | 无 | ||
216 | 眼视光技术 | 技师 | 无 | 无 |
报考 级别 | 专业 代码 | 专业名称 | 职务名称 | 执业类别 | 注册专业 | 考试 方式 |
三 、 中 级 考 试 专 业 | 301 | 全科医学 | 主治医师 | 临床执业医师 | 全科医学 | 人机对话 |
302 | 全科医学(中医类) | 主治医师 | 中医执业医师 | 全科医学 | ||
303 | 内科学 | 主治医师 | 临床执业医师 | 内科 | ||
304 | 心血管内科学 | 主治医师 | 临床执业医师 | 内科 | ||
305 | 呼吸内科学 | 主治医师 | 临床执业医师 | 内科 | ||
306 | 消化内科学 | 主治医师 | 临床执业医师 | 内科 | ||
307 | 肾内科学 | 主治医师 | 临床执业医师 | 内科 | ||
308 | 神经内科学 | 主治医师 | 临床执业医师 | 内科 | ||
309 | 内分泌学 | 主治医师 | 临床执业医师 | 内科 | ||
310 | 血液病学 | 主治医师 | 临床执业医师 | 内科 | ||
311 | 结核病学 | 主治医师 | 临床执业医师 | 内科 | ||
312 | 传染病学 | 主治医师 | 临床执业医师 | 内科 | ||
313 |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 主治医师 | 临床执业医师 | 内科 | ||
314 | 职业病学 | 主治医师 | 临床、公卫执业医师 | 职业病、公共卫生 | ||
315 | 中医内科学 | 主治医师 | 中医执业医师 | 中医 | ||
316 |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 主治医师 |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 | 中西医结合 | ||
317 | 普通外科学 | 主治医师 | 临床执业医师 | 外科 | ||
318 | 骨外科学 | 主治医师 | 临床执业医师 | 外科 | ||
319 | 胸心外科学 | 主治医师 | 临床执业医师 | 外科 | ||
320 | 神经外科学 | 主治医师 | 临床执业医师 | 外科 | ||
321 | 泌尿外科学 | 主治医师 | 临床执业医师 | 外科 | ||
322 | 小儿外科学 | 主治医师 | 临床执业医师 | 外科、儿科 | ||
323 | 烧伤外科学 | 主治医师 | 临床执业医师 | 外科 | ||
324 | 整形外科学 | 主治医师 | 临床执业医师 | 外科 | ||
325 | 中医外科学 | 主治医师 | 中医执业医师 | 中医 | ||
326 |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 主治医师 |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 | 中西医结合 | ||
327 | 中医肛肠科学 | 主治医师 | 中医执业医师 | 中医 | ||
328 | 中医骨伤学 | 主治医师 | 中医执业医师 | 中医 | ||
329 |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 主治医师 |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 | 中西医结合 | ||
330 | 妇产科学 | 主治医师 | 临床执业医师 | 妇产科 | ||
331 | 中医妇科学 | 主治医师 | 中医执业医师 | 中医 |
报考 级别 | 专业 代码 | 专业名称 | 职务名称 | 执业类别 | 注册专业 | 考试 方式 |
三 、 中 级 考 试 专 业 | 332 | 儿科学 | 主治医师 | 临床执业医师 | 儿科 | 人机对话 |
333 | 中医儿科学 | 主治医师 | 中医执业医师 | 中医 | ||
334 | 眼科学 | 主治医师 | 临床执业医师 | 眼耳鼻咽喉科 | ||
335 | 中医眼科学 | 主治医师 | 中医执业医师 | 中医 | ||
336 | 耳鼻咽喉科学 | 主治医师 | 临床执业医师 | 眼耳鼻咽喉科 | ||
337 | 中医耳鼻喉科学 | 主治医师 | 中医执业医师 | 中医 | ||
338 | 皮肤与性病学 | 主治医师 | 临床执业医师 | 皮肤病与性病 | ||
339 |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 主治医师 | 中医执业医师 | 中医 | ||
340 | 精神病学 | 主治医师 | 临床执业医师 | 精神卫生 | ||
341 | 肿瘤内科学 | 主治医师 | 临床执业医师 | 内科 | ||
342 | 肿瘤外科学 | 主治医师 | 临床执业医师 | 外科 | ||
343 | 肿瘤放射治疗学 | 主治医师 | 临床执业医师 |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 | ||
344 | 放射医学 | 主治医师 | 临床执业医师 |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 | ||
345 | 核医学 | 主治医师 | 临床执业医师 |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 | ||
346 | 超声波医学 | 主治医师 | 临床执业医师 |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 | ||
347 | 麻醉学 | 主治医师 | 临床执业医师 | 外科、麻醉 | ||
348 | 康复医学 | 主治医师 | 临床执业医师 | 康复医学 | ||
349 | 推拿(按摩)学 | 主治医师 | 中医执业医师 | 中医 | ||
350 | 中医针灸学 | 主治医师 | 中医执业医师 | 中医 | ||
351 | 病理学 | 主治医师 | 临床执业医师 | 医学检验、病理 | ||
352 | 临床医学检验学 | 主治医师 | 临床执业医师 | 医学检验、病理 | ||
353 | 口腔医学 | 主治医师 | 口腔执业医师 | 口腔 | ||
354 | 口腔内科学 | 主治医师 | 口腔执业医师 | 口腔 | ||
355 | 口腔颌面外科学 | 主治医师 | 口腔执业医师 | 口腔 | ||
356 | 口腔修复学 | 主治医师 | 口腔执业医师 | 口腔 | ||
357 | 口腔正畸学 | 主治医师 | 口腔执业医师 | 口腔 | ||
358 | 疼痛学 | 主治医师 | 临床执业医师 | 外科 | ||
359 | 重症医学 | 主治医师 | 临床执业医师 | 重症医学 | ||
360 | 计划生育 | 主治医师 | 临床执业医师 | 计划生育 | ||
361 | 疾病控制 | 主治医师 | 公卫执业医师 | 公共卫生 | ||
362 | 公共卫生 | 主治医师 | 公卫执业医师 | 公共卫生 |
报考 级别 | 专业 代码 | 专业名称 | 职务名称 | 执业类别 | 注册专业 | 考试 方式 |
三 、 中 级 资 格 考 试 专 业 | 363 | 职业卫生 | 主治医师 | 公卫执业医师 | 公共卫生 | 人机对话 |
364 | 妇幼保健 | 主治医师 | 临床、公卫执业医师 | 妇产科、公共卫生 | ||
365 | 健康教育 | 主治医师 | 公卫执业医师 | 公共卫生 | ||
366 | 药学 | 主管药师 | 无 | 无 | ||
367 | 中药学 | 主管药师 | 无 | 无 | ||
368 | 护理学 | 主管护师 | 执业护士 | 护士 | ||
369 | 内科护理 | 主管护师 | 执业护士 | 护士 | ||
370 | 外科护理 | 主管护师 | 执业护士 | 护士 | ||
371 | 妇产科护理 | 主管护师 | 执业护士 | 护士 | ||
372 | 儿科护理 | 主管护师 | 执业护士 | 护士 | ||
373 | 社区护理 | 主管护师 | 执业护士 | 护士 | ||
374 | 中医护理 | 主管护师 | 执业护士 | 护士 | ||
375 | 口腔医学技术 | 主管技师 | 无 | 无 | ||
376 | 放射医学技术 | 主管技师 | 无 | 无 | ||
377 | 核医学技术 | 主管技师 | 无 | 无 | ||
378 | 超声波医学技术 | 主管技师 | 无 | 无 | ||
379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主管技师 | 无 | 无 | ||
380 | 病理学技术 | 主管技师 | 无 | 无 | ||
381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主管技师 | 无 | 无 | ||
382 | 营养 | 主管技师 | 无 | 无 | ||
383 | 理化检验技术 | 主管技师 | 无 | 无 | ||
384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主管技师 | 无 | 无 | ||
385 | 消毒技术 | 主管技师 | 无 | 无 | ||
386 | 心理治疗 | 主管技师 | 无 | 无 | ||
387 | 心电学技术 | 主管技师 | 无 | 无 | ||
388 |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 主管技师 | 无 | 无 | ||
389 | 病案信息技术 | 主管技师 | 无 | 无 | ||
390 | 输血技术 | 主管技师 | 无 | 无 | ||
391 |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 主管技师 | 无 | 无 | ||
392 | 急诊医学 | 主治医师 | 临床执业医师 | 急救医学 | ||
393 | 眼视光技术 | 主管技师 | 无 | 无 |
附件3
2023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学历和任职年限对照表
学历 | 报考级别 | 任职年限(截止2022-12) |
(现有资格取得时间≧) | ||
中专 | 士(药、技) | 毕业当年报名、次年考 |
师(药、护、技) | 任士满5年(2017-12前) | |
中级(医、药、护、技) | 任师满7年(2015-12前) | |
专科 | 士(药、技) | 毕业当年报名、次年考 |
师(药、技) | 任士满2年(2020-12前)或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2019-12前) | |
师(护) | 取得护士资格且执业注册满3年(2019-12前) | |
中级(医、药、护、技) | 任师满6年(2016-12前) | |
本科 | 师(药、技) | 毕业当年报名、次年考 |
中级(医) | 任师满4年(2018-12前)且满足我省住培相关要求或 取得住培合格证书后任师满2年(2020-12前) | |
中级(药、护、技) | 任师满4年(2018-12前) | |
硕士 | 中级(医、药、护、技) | 毕业当年报名、次年考 |
博士 | 可申报副高级资格,不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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