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医疗保障局关于行政执法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救助渠道、监督方式等事项的公示
澄迈县医疗保障局关于行政执法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救助渠道、监督方式等事项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海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澄迈县医保局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澄迈县医疗保障局
(二)单位性质:行政机关
二、执法权限和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障及医药价格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负责制定全县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执行上级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负责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风险防控机制并组织实施。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负责完善动态调整和调剂平衡机制,落实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参与建立健全和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
?(四)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全县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贯彻执行上级关于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
?(六)负责监督实施全县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参与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贯彻执行上级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制度改革,按照支付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评价考核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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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法人员
曾德培(210*****006)
黄林(210*****002)
彭春梅(210*****007)
张昌雄(210*****003)
徐济雄(210*****005)
四、执法主要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五、救济途径
(一)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单位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侵犯到其合法权益的,可自收到我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澄迈县医疗保障局或者澄迈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澄迈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0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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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澄迈县文化北路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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