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第二次)招标公告
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第二次)招标公告
宁乡县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第二次)采购项目
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
宁乡县残疾人联合会的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第二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委托代理编号:CSPZZB-2015-采029)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证明材料参与资格审查,并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一、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第二次)
2、采购计划编号:*******
3、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包/品目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 | 预算(元) |
包1 | 残疾人托养服务 | 详见附件1(采购需求) | |
包2 | 残疾人康复服务 | 详见附件1(采购需求) |
4、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及谈判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包/品目号 | 标的物名称 | 标的主要需求 | ||
技术参数 | 服务 | 合同条款 | ||
包1 | 残疾人托养服务 | 详见附件1(采购需求) | 详见附件1(采购需求) | 详见附件1(采购需求) |
包2 | 残疾人康复服务 | |||
竞争性谈判项目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是(√) 否( ) | 是(√) 否( ) | 是(√) 否( ) |
5、投标人如本项目对两个包进行投标,资格证明材料必须分两个包递交。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无
三、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1、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2;
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纳税及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原件;
5、《谈判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本邀请公告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其他说明:无
四、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
1、按本邀请公告第三条规定对各包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叁份。
2、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时间为2015年6月26日上午8时30分至9时30分(北京时间)截止,地点宁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北路),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五、确定邀请供应商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各包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六、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宁乡县残疾人联合会
地 址:宁乡县历经铺乡
联 系 人:周先生 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长沙平正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宁乡县玉潭镇龙溪中路4号后栋东三楼
联系人:刘先生 邮编:410600
电 话:158*****588 传真:****-********
2015年6月18日
附件1:
宁乡县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第二次)采购需求
一、合作方式:
本项目由县残联免费提供营运场地,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残疾人托养和康复服务,营运合同一年一签。营运合同到期后,营运方享有优先签约权。县残联按照中央、省、市、县相关政策为营运方提供政策支持。营运场地由营运方自费装修和维护,营运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基本情况说明:本项目共分两个包
包1:残疾人托养中心
1、服务规模:全托残疾人不少于33人,日间照料残疾人规模由中标单位自定。
2、服务对象条件:具有宁乡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国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稳定期)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包括同时存在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
3、收费标准:全托服务对象可收取不高于200元/月的生活费用,日间照料服务不收取生活费用。
4、机构相关要求:
营运方应按照《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残联发〔2013〕20号)相关规定建设和运营。
(1)人员配备:应配备至少1名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员和1名能够从事心理咨询和疏导的专业人员。应根据托养人数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
(2)服务内容:应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服务。
日间照料对象由监护人早晚接送,每天在机构时间不少于8小时。全托对象应24小时提供服务。
(3)场地建设:应具备基本的无障碍设施设备,寄宿制托养部分的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应配备功能齐全的服务场地,包括住养居室、食堂、护理保健室、文体活动室、康复室、心理咨询室、工疗场地、娱疗场地、农疗场地、劳动(生产)工作间等。
(4)服务规范:
①应制定清晰、准确的服务说明书,包括机构介绍、服务设施、服务内容和项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相关费用减免政策等。服务说明书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②应与每一位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权责清晰的托养服务协议。
③建立服务对象个人档案,服务对象1人1档,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托养服务协议书、健康情况、医疗记录、护理等级评估报告、康复训练情况、技能训练情况等。及时更新,动态管理。
④应根据服务对象身体条件分别制定服务方案,其中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除因服务对象身体限制,每项每周应不低于4课时。
⑤要为条件适宜的服务对象提供支持性就业,帮扶服务对象就业。机构内应开设残疾人庇护工厂,使部分服务对象实现辅助性就业,获得一定的劳动收入。
⑥应定期组织服务对象的监护人进行必要的护理知识培训。应定期开展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
⑦保持机构内干净、整洁、无异味。居室和公共区域每日清扫不少于1次,每周消毒不少于1次。
⑧应签约专业医疗机构(医师)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具有诊治残疾人常见病、多发病和处理残疾人突发性疾病的能力。应每年为服务对象提供1次常规身体检查服务,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并在服务对象入托期间保存其身体检查结果单及既有病史病历。
⑨公共区域应安装实时监控装置,有专业安保人员24小时值班。浴室应有通风透气的相关设施,门窗应有安全防护设备,过道、洗手间应有防滑、防摔设施,应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识,具有防止服务对象接触到危险物品(电源、热源、水池、刀具、绳索、化学品、药品等)的措施。
⑩每年应举办公益性活动至少4次,鼓励和引导服务对象参与社会活动。应根据服务对象身体条件定期组织文体活动。
5、政策扶持
营运方如符合申报条件,优先申报中央、省、市、县相关残疾人托养扶持政策。
6、督查管理
(1)出勤管理。县残联在机构内设置指纹考勤机,残疾人进入或离开机构须指纹打卡,考勤依据作为机构申报中央、省、市、县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2)县残联每月开展1次实地督查和对象回访,营运方应配合督查,虚心接收意见,及时改正不足,提高服务水平。服务对象满意率不得连续3月低于90%,否则县残联有权中止营运协议。
(3)责任追究。营运方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除取消营运资格、追回补助资金外,将按《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托养机构运营后,营运方擅自改变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托养机构房产等设施从事托养服务以外的其它经营活动的,县残联有权中止合作协议,追回已拨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包2:残疾人康复中心
1、服务规模:具有收训40名以上孤独症和智力残疾儿童的能力。
2、服务对象条件:
(1)年龄不满14周岁;
(2)具有宁乡县户籍,优先救助城乡低保户、低收入家庭或经济困难家庭(以户口所在村、居委会的贫困证明为依据)的残疾儿童;
(3)残疾儿童应诊断明确、生命体征稳定、无进行性传染性疾病,有康复训练需求、家庭成员配合。
3、收费标准:纳入国家、省、市、县康复救助项目的康复对象在项目期内免收康复费用,未纳入国家、省、市、县康复救助项目的康复对象可收取不高于2600元/月的康复费用。
4、机构相关要求:
营运方应按照《长沙市残联关于印发〈长沙市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长残联发〔2014〕51号)相关规定建设和运营。
(1)人员配备:应按1:5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康复治疗专业人员、智力残疾教育教师、特殊教育教师、保育员。专业教师(医师)人数占职工总数之比不低于80%,每5名受训儿童配备保育老师1名以上。应配备言语治疗专业人员、音乐治疗专业人员、儿童心理评估员、保健医生等。
(2)服务内容:
①专业训练:根据患儿的能力评估,制定个别化训练计划,训练计划目标符合儿童长远发展需求,开展语言训练、行为训练、感知觉训练、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融合教育等
②居家训练:通过家长培训,学习,使家长能训练患儿生活自理能力,提高社会适应性。
③社区指导:必须具有培训、指导家长,深入社区、家庭进行巡回指导的能力。
(3)场地建设:应配备感知觉运动室、语言训练室、集体课室、生活辅导室、音乐治疗室、个训室、精细活动室、生活指导室、康复咨询或康复指导室,以及适当的户外活动场地。
(4)康复设备:应配备能满足日常康复训练需要的设备、感知觉运动室设备、引导式教育设备、音响设备、语言治疗设备、认知治疗设备、玩具、教学等设备、户外活动设备、康复评估设备等。
(5)服务规范:
①应制定清晰、准确的服务说明书,包括机构介绍、服务设施、服务内容和项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相关费用减免政策等。服务说明书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②应与每一位服务对象监护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权责清晰的托养服务协议。
③应对进入机构康复的残疾儿童应进行康复评估,制定训练计划,填写训练档案,一人一档,每半年进行一次康复效果评估。儿童康复评估与训练建档率达100%,儿童康复训练总有效率≥85%,儿童家长培训率达100%,家长对儿童康复训练的满意率≥90%。
④应每月制定康复计划,应根据服务对象实际情况实施分班管理,开展班级集体训练、小组训练和个别训练。每人每天训练时间不少于3小时,其中集体训练至少2小时,组别训练至少0.5小时,个别训练至少0.5小时。
⑤每年组织残疾儿童家长社会融合活动6次以上。
⑥应每月举办1期家长课堂,传授残疾儿童看护知识。
⑦保持机构内干净、整洁、无异味。居室和公共区域每日清扫不少于1次,每周消毒不少于1次。
⑧公共区域应安装实时监控装置,有专业安保人员24小时值班。浴室应有通风透气的相关设施,门窗应有安全防护设备,过道、洗手间应有防滑、防摔设施,应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识,具有防止服务对象接触到危险物品(电源、热源、水池、刀具、绳索、化学品、药品等)的措施。
5、政策扶持
营运方如符合申报条件,优先申报中央、省、市、县相关残疾儿童康复扶持项目。
6、督查管理
(1)县残联每月开展1次实地督查和对象回访,营运方应配合督查,虚心接收意见,及时改正不足,提高服务水平。服务对象满意率不得连续3月低于90%,否则县残联有权中止营运协议。
(2)责任追究。营运方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除取消营运资格、追回补助资金外,将按《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康复机构运营后,营运方在擅自改变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康复机构房产等设施从事康复服务以外的其它经营活动的,县残联有权中止合作协议,追回已拨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件2: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我们, (供应商名称)已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相关内容,知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此次按《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要求提交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一、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二、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一)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二)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标签: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长沙平正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