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建立土地、房地产评估机构备选库的公告瓮自然资告字〔2023〕1号
瓮安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建立土地、房地产评估机构备选库的公告瓮自然资告字〔2023〕1号
为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土地评估委托行为,保障依法行政,促进廉政建设,深化我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优化政府管理方式,加强土地估价市场准入和制度化管理,为中介机构提供良好公平的竞争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瓮安县自然资源局决定更新瓮安县评估机构备选库,以便于今后在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构筑)物等相关价格进行评估时,从中随机抽取评估机构,让入库评估机构平等享受入选机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入库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土地估价机构年检合格证书或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内)。
(四)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函(有效期内)。
(五)十宗及以上土地评估案例。
(六)需配合参加每月一次的城市土地和规划委员会会议。
(七)贵州省内注册的公司优先。
二、建库程序及相关时间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报名申请,公告信息在瓮安县政府网发布,报名时间:2023年1月3日至2023年1月6日;
(二)对申请入库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审核并确定入库的土地评估机构,审核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
(三)对符合入库条件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1月11日至2023年1月13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我局将于2023年1月18日前与评估机构签订合同;
三、报名需提供的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土地评估资质(省自然资源厅颁发的备案函、省协会颁发的年检合格证书)、房地产评估资质(省住建厅颁发的资格证书);(所有资格证明均为有效期内)
(四)注册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或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
(五)十宗及以上土地评估案例。
(五)“瓮安县自然资源局土地、房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入库报价书;(详见附件)
(六)入库申请表;(详见附件)
以上所递交资料复印件一式二份(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交原件核验。
四、其他事项
(一)收费依据:收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文件执行,土地评估及房地产价值评估收费按照该收费文件标准下限至少下浮50%(即5折)。在相同条件下,报价低者优先选择。单宗评估收费低于1200元时按1200元计
(二)土地、房地产评估前,瓮安县自然资源局以电脑随机抽取、人工摇珠或其他随机选取方式在备选库内随机选取评估机构。
(三)受委托的土地、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土地估价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估土地价格,对所出具的估价报告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次评估公司备选库更新周期为二年。
(五)土地、房地产评估机构要做好评估地价保密工作,不得在评估期间向用地单位或相关人员透露和商量地价。
(六)入库土地、房地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的入库资格,并取消次年的入库申请资格:
1、随机选取确定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委托的;
2、因违规操作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3、有明显高评或低评地价不良记录的;
4、不遵守保密规定,向用地单位或个人透露和商量地价的。
六、联系人、报名地点、公告网址
联 系 人:李跃琴 联系电话:0854-*******
报名地址:瓮安县自然资源局206办公室
公告网址:www.wengan.gov.cn
瓮安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月3日
瓮安县自然资源局土地、房地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入库申请表
申 请 机 构 名 称 | ||||||
工商营业执照号 | (有效期至: ) | |||||
土地估价执业注册号 | (有效期至: ) | |||||
法定代表人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通信地址 |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身份证件类型 | 证 件 号 | |||||
单位主要业务内容 | ||||||
受托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 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
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 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
说明:本表仅供参加“瓮安县自然资源局土地、房地产价值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入库申请使用。
瓮安县自然资源局土地、房产评估机构
备选库“入库报价书
瓮安县自然资源局:
经认真阅读《瓮安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建立土地、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备选库的公告》瓮自然资告字〔2023〕1号,我方完全接受并愿意遵守公告中的规定和要求,无异议。现我公司对以下项目进行报价:
土地、房地产价值评估收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文件收费标准下限下浮%(即折),单宗评估收费低于1200元时按1200元计算。
特此报价。
年 月 日
备注:本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更改并不可撤回。
评估业务合同
(土地、房地产)
瓮安县自然资源局 制
甲 方:瓮安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彭小洪
电 话:0854-*******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受 托 人:
电 话:
经公开根据甲乙双方平等友好、互惠互利的合作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土地、房地产评估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选择乙方为指定的土地、房地产评估机构之一。
2、乙方保证具有评估等相关业务的法律资格,否则,因此而引发的相关责任由乙方独自承担。
3、甲方提出评估要求时,应将委托评估的土地、房地产相关资料转给乙方或评估对象产权人亲自交给乙方,乙方予以妥善保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公开或泄露予他人相关信息。
4、乙方根据甲方的评估要求到现场勘察,保证对指定的土地、房地产予以客观、公正、公平地估价,并以书面形式如实反映委托评估物业的基本情况,并制作出《估价报告》和《技术报告》及备案表。
5、乙方保证在完成现场查勘的10日内将《估价报告》和《技术报告》交付给甲方或评估对象产权人。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乙方延迟交付的,交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6、结算方式(常规评估业务):
乙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文件收费标准下限下浮%(即折),单宗评估收费低于1200元时按1200元计算,向甲方出具评估费发票,甲方根据发票金额,按照甲方规定程序向乙方支付评估费。
7、个别特殊评估项目,由甲方直接与乙方协商特殊收费。
8、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如发现乙方有违规或不法行为,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乙方不可出具弄虚作假或违反土地、房地产评估相关规范及有损公允之《估价报告》和《技术报告》,否则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9、本协议履行期间,如乙方发现甲方员工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告知甲方管理人员。
10、甲乙任何一方欲修改本协议需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甲乙双方对此协议产生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1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有效期为叁年,自双方签章之日起即时生效。
甲方(章):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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