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公管罚字〔2022〕0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公管罚字〔2022〕0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公管罚字〔2022〕05号

当事人:安徽元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宿州市大泽路西金茂商城南侧(大泽路35)

法定代表人:张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NBA7N18

《龙脊山旅游基础设施提升项目-蒋疃大麻子山至青谷大太王山森林防火通道工程(二次)》于2022年4月25日开评标,你公司在参与该项目投标过程中,投标文件提供的《临泉县张新镇2021年较大自然村村道建设项目》业绩证明材料造假。

主要证据: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身份;2、执法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调取的该项目招标文件;3、执法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调取涉案企业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截图;4、执法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网页调取涉案企业在投标过程中提供的业绩中标结果公示证明;5、调查笔录:安徽元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笔录。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给予下列处罚:处中标项目金额********.77元千分之五******.88元的罚款。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履行地点和方式为:详见附件《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印章)

2022年12月1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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