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第三者责任险招标公告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第三者责任险招标公告






市残联将对2023年城区(姑苏区、高新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询价采购,欢迎有意向的保险公司前来参加。

一、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采购内容:

1.现有的姑苏区、高新区现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约1100辆全部参保。(采购预算:6.6万元人民币)

服务时限:2023.1.21-2024.1.20。

保险项目

保费总额

保额

免赔额

保险期限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第三者责任险

6.6万元

每年累计赔偿限额:******.00;每次事故赔偿限额:*****.00; 每人人伤赔偿限额:*****.00; 每次事故物损限额:5000.00。

每次事故100.00

合同一年一签,保险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二)采购要求
2、人员配备

2.1对本采购项目须设立专项小组.其中项目经理1名,负责按照本次保险的有关要求提供承保、理赔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客户服务专员1名,协助项目经理提供保险服务。(提供专项小组名单)。

3、承保服务:

3.1指定专门的客服人员,接受各方咨询,解释相关保险内容。

3.2定期走访采购方,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为采购方分忧。

3.3每季度按时向投保人汇报上季度的理赔情况。

4、服务要求

4.1保险服务基础标准:

4.1.1统一实行24小时接报案;

4.1.2统一实行24小时查勘;

4.1.3统一实行8小时全年无休理赔工作;

4.1.4统一实行24小时投诉服务;

4.1.5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电脑录音系统和查勘调度系统保证畅通无误,及时准确。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本项目客户服务专员。

4.2设立专人专门窗口负责受理赔款案件,实行一站式服务,确保理赔、财务、信息技术等环节的高效畅通。

总则

第一条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本保险)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指保险单中载明的、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或依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可以上路行驶的车辆。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保险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所有人。保险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被保险人为行驶证上载明的自然人。被保险人应年满16周岁。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年满16周岁的家庭成员在使用保险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利用保险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由司法机关认定为从事违法活动;

(二)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保险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竞赛或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期间;

(四)保险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由司法机关认定私自改装、加装致使整车性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

(二)保险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四)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任何间接损失;

(七)罚款、罚息及惩罚性赔偿。

第八条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九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每年累计赔偿限额:******.00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00元,每人人伤赔偿限额*****.00元,每次事故物损限额5000.00元。

第十条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0元。(例如:一次事故责任额为100元或100元以下的,保险公司免予赔偿;一次事故责任额是500元的,保险公司扣除100元的绝对免陪额后,实际支付400元的赔偿额。)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合同一年一签,保险期间为壹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在签订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派专人送达投保人,合同签订当日保单生效。

第十三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七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接到报案后应详细的告知被保险人注意事项,承保范围,保障内容及理赔时需要准备的材料等,不得欺骗、误导被保险人;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上门收取理赔资料时,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

在收到理赔材料后,简化理赔手续,应在规定时间内告知被保险人赔偿金额,除外金额或不予赔偿的理由,超过规定时间的,视为同意赔偿。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资料齐全后5工作日内确定赔偿金额。

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同意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没有按规定时间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则按保险责任处理。

年终向采购方提交《保险服务报告》。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投保人原则上在乙方提供发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第一年的全部保费,期间残疾人投保生效期不受付款到账时间先后的影响;

第十九条保险期间内,保险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并办理批改手续,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做好保险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维护、保养工作,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者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身份证明、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院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有行驶证的,还应提供行驶证。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后,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八条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七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数额另行计算。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发生争议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它事项

第三十三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附表规定的短期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将剩余部分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三十四条保险人承担有关宣传经费,并定期组织开展有关保险业务知识讲座。

第三十五条 保险人每年应以书面形式向市残联递交保险理赔报告。

二、保险公司要求:

保险公司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文件规定的以下条件: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

2.在苏州市区范围内有经保监会批准的分支机构,并正常经营;

3.在苏州市区有固定营业场所;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有依法缴纳税费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7.响应供应商为在苏州开展三年以上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并提供上溯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

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

三、报价文件组成:(下列项为必备文件,缺项为无效报价文件

1.单位名称;

2.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投标单位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投标单位的中国保监会核发的《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复印件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5.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

6.报价表(自行编制,加盖公章和授权代表签字);

7.服务方案。

四、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标的及数量:见采购内容。

2.合同成交价:按成交价格。

3.付款方式及步骤:

3.1乙方在签订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派专人送达投保人,合同签订当日保险生效;甲方原则上在乙方提供发票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当年全部保费,期间残疾人投保生效期不受付款到账时间先后的影响;

3.2保费以最终投保车辆数量结算。

4.采购人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签订合同的保险公司的承保服务、保险价格和理赔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

5.保险公司有义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保险具体采购单位经办人的廉政建设,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不以任何形式向保险具体采购单位经办人提供回扣和变相回扣,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6.本通知书以及响应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五、综合说明:

1.响应单位需就本通知书第三项单独制作《响应报价表》,本次报出的单价一次性报定不得更改。

2.响应单位所提供资料应是真实的,若有虚假,由其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3. 如响应单位对本通知书有疑义,以书面形式向我会咨询。

4. 确定成交供应商标准:符合采购要求限额不低于采购要求,保费价格不高于采购要求,且不超过预算价的基础上,总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

5.各投标商须保证所提供的响应文件真实有效,如因各投标商的响应文件不实而造成的后果由各投标商自行承担。

6.请投标单位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放入袋中密封,并在封皮上写明购买主体名称、购买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投标文件接收时间:2023年1月9日下午13:00-13:30,投标文件接收地点: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苏州市西环路717号阳光大厦2号楼2楼203室),购买单位联系人:曹童 ,联系电话:0512-********;投标文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送达规定的投标地点。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拒绝接收。

7.开标时间:2023年1月13日下午13:30;开标地点: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苏州市西环路717号阳光大厦2号楼2楼203室);开标办法:苏州市残联购买服务工作按照购买服务要求组织开标工作。

(1)资格审核。购买主体对投标人资格和投标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2)开标。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只有1家的,此次招标做废标处理,重新招标;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有3家及以上的,由投标人比报价确定最低价中标人,最低价中标。

(3)结果公示。中标结果于规定时间内在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五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由购买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请各单位认真阅读各项内容,进行投标准备,按要求详细填写和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地点准时参加投标、开标。

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1月4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残疾人 责任险 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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