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湖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全文|湖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湖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已经印发。根据方案,湖北将极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程,到2018年底前,全省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不含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限期淘汰单机5万千瓦及以下的纯凝煤电机组、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10万千瓦以下的纯凝煤电机组、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下设计寿命期满的纯凝煤电机组。全文如下: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政发〔2017〕2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成效显著。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各项工作积极有序推进。“十二五”时期,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2.78%,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减少12.25%、20.61%、13.95%和18.49%,超额完成节能减排预定目标任务,为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为经济结构调整、环境质量改善、应对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切实增强做好“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新常态下,我省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能源消费增速放缓。但必须清醒认识到,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我省能源需求刚性增长,资源环境约束趋紧,节能减排依然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各地各部门不能有丝毫放松和懈怠,要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下更大决心,用更大气力,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切实将节能减排工作推向深入。
三、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着力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要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细化和完善管理措施,落实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市场化机制推广力度,真正把节能减排转化为企业和各类社会主体的内在要求。要努力增强全体公民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实施全民节能行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促进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严格落实目标责任,省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市(州)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任职考察、换届考察的重要内容。发挥省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省环保厅主要承担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省国资委要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的监督考核工作;省统计局负责加强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立即部署本地“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狠抓贯彻落实,强化考核问责,确保实现“十三五”节能减排目标。2017年6月1日
湖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湖北实施,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动力,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双赢,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6%,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万吨标准煤以内。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88.84万吨、10.24万吨、44.08万吨、41.2万吨以内,比2015年分别下降9.9%、10.2%、20%和20%。全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10%以上。
二、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
(三)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湖北行动纲要》,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6〕82号)精神,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进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不断优化工业产品结构。支持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电力等重点行业改造升级,鼓励企业瞄准国际同行业标杆全面提高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等水平。鼓励和支持我省钢铁、水泥、通信、汽车、电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纺织服装等优势企业在境外投资办厂和建设产业园区。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强化节能环保标准约束,严格行业规范、准入管理和节能审查,引导电力、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石油石化、船舶、印染、造纸、制革、染料、焦化、电镀等行业中,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或生产、使用淘汰类产品的企业和产能,通过主动压减、兼并重组、搬迁改造、国际产能合作等形式依法依规有序退出。(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等)
(四)加快新兴产业发展。深度对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政策和重大科技专项,加强政策集成和资源整合,围绕建成国家创新型城市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创新中心,推进武汉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推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基本建成世界一流科技园区。加快推进襄阳、宜昌等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支持襄阳、宜昌、孝感、荆门、随州、仙桃等国家高新区建设创新型特色园区,加快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绿色低碳和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新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进一步推广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应用,新建大型云计算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PUE)值优于1.5。支持技术装备和服务模式创新。鼓励发展节能环保技术咨询、系统设计、设备制造、工程施工、运营管理、计量检测认证等专业化服务。开展节能环保产业常规调查统计。打造一批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培育一批具有行业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壮大产业规模、拓宽发展领域、提升竞争水平。到2020年,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和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分别提高到23%和48%,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为支柱产业。(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参加单位:省环保厅、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省能源局等)
(五)推动能源结构优化。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5〕9号)精神,推广使用优质煤、洁净型煤,推进煤改气、煤改电,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优质能源替代燃煤使用。有序发展水电和天然气发电,协调推进风电开发,推动太阳能大规模发展和多元化利用,增加清洁低碳电力供应。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新增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规模600万千瓦左右。对超出规划部分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和强度目标考核。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新建燃煤发电机组供电煤耗必须低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污染物排放达到燃气机组排放水平。加快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包括热电联产机组)环保设施升级改造,使所有现役电厂平均煤耗低于310克标准煤/千瓦时,淘汰关停不达标的小型燃煤发电机组。全省范围内退出煤炭生产,做好钢铁、建材等主要耗煤行业的清洁生产,减少污染。在居民采暖、工业与农业生产、港口码头等领域推进天然气、电能替代,减少散烧煤和燃油消费。到2020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下降到54%以下,电煤占煤炭消费量比重提高到35%以上,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5.5%,天然气消费比重提高到6%左右。(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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