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拉萨南北山绿化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拉萨南北山绿化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拉萨南北山绿化工程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结合《拉萨南北山绿化工程规划(2021-2030年)》《关于鼓励和支持参与拉萨南北山绿化的政策措施》,起草形成了《拉萨南北山绿化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3年1月1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891-*******,并在文件上注明“拉萨南北山绿化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snbslhzhbbgs@126.com,并在文件上注明“拉萨南北山绿化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月10日
拉萨南北山绿化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拉萨南北山绿化工程(以下简称“绿化工程”)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确保工程建设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拉萨南北山绿化工程规划(2021-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关于鼓励和支持参与拉萨南北山绿化的政策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化工程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绿化工程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统一规划、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步推进、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绿化工程实行项目管理,落实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 科学确定树(草)种,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宜林则林、宜灌则灌、宜草则草,优先使用乡土树(草)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拉萨南北山绿化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研究绿化工程的重大事项,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绿化工程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等;
(二)督导规划的实施,划定年度造林绿化区域,下达造林绿化任务;
(三)监管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协调实施水利、电力、通讯、道路、管护房、智慧管护等配套工程(以下简称配套工程)项目建设。
第七条 拉萨市、山南市成立本级指挥部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配合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督导本市绿化工程的实施;
(二)对造林承建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培训和咨询等服务,对绿化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管绿化工程建设资金,组织实施配套工程项目建设;
(四)负责协调解决绿化工程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绿化工程项目法人为拉萨市、山南市林业和草原局。两市林业和草原局也可委托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履行法人职责。
第九条 项目法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落实造林绿化用地,组织开展造林作业设计、配套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负责向承包单位提供经审查批准的设计资料;
(二)负责依法依规委托全过程咨询服务、勘察设计、监理、造林、配套工程承包方等单位;依法依规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报区、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三)组织实地踏勘,开展技术交底,协助进驻施工现场;
(四)督促承建单位做好按设计施工、文明施工、绿色施工、安全生产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五)组织设计、监理、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六)负责协助落实承包造林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条 造林方、配套工程承包方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施工方案,确定专职现场负责人,严格按设计施工,完成合同约定建设内容;
(二)造林方做好造林地抚育管护、灾害防控等,确保造林质量;负责营造林工程自验,并向法人申请初验、中期验收和竣工验收;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按合同约定向法人移交工程及全套施工资料;
(四)做好安全文明生产、档案管理等工作;
(五)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六)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包保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落实承包造林企业,负责收集、汇总、上报承包造林企业信息;
(二)督促承包造林企业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三)监督指导检查造林进展情况,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工程竣工验收后,督促承包造林企业履行管护职责;
(五)协助区、市指挥部办公室开展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规划于每年5月底前下达次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开展绿化工程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所在县(区)、乡(镇)人民政府须全力支持配合绿化工程,落实属地责任,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绿化工程立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等审批工作。
区林草局负责组织营造林作业设计审查。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按照批复,做好项目招投标工作。
以承包造林模式承建的营造林工程,由区、市指挥部办公室、包保单位等协助项目法人确定承建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与各方之间依法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承建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由承建单位联合监理、设计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变更申请;原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变更方案,经法人单位、原设计、监理、承建单位四方审核,由项目法人报请原审批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相关行业工程有关规定,做好配套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及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条 参建各方必须建立档案资料,将设计批复、合同、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种苗资料、物资采购、抚育管护、检查验收资料、招投标等文字和影像资料归类建档,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以承包造林模式实施的营造林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完成作业设计和合同约定内容,享受政策措施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承建单位对绿化工程质量负总责,承担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和赔偿责任。
承包造林项目,由承包造林主体负责承包期内的抚育管护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负责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向区、市指挥部办公室上报项目进度(调度)信息。
第二十四条 营造林工程的检查验收,按照《西藏自治区营造林工程检查验收办法》《拉萨南北山绿化工程承包造林检查验收办法》《西藏自治区营造林先造后补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等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拉萨南北山绿化资金按照《拉萨南北山绿化工程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要切实履行支持配合本工程建设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拉萨南北山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参建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完成合同约定建设内容的,由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承建单位连续两年未开展造林绿化的,项目法人可以依法解除造林合同,清除地上附着物,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绿化工程的,由林业和草原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拉萨南北山绿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绿化工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拉萨南北山绿化指挥部办公室(区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标签: 绿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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