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CLZB-******-*****
空港分公司重庆江北国际机场T3B航站楼及第四跑道工程飞行区场道工程003标段周转材料(钢管及扣件)
租赁招标文件
招标人名称: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重庆江北国际机场T3B航站楼及第四跑道工程飞行区场道工程003标段
建设单位: 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制定
目 录
第1条 租赁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
第2条 租赁期限
第3条 租金结算与支付
第4条 发票提供及涉税约定
第5条 租赁物交付、报停、退场
第6条 质量标准及验收
第7条 招标人权利及义务
第8条 投标人权利及义务
第9条 租赁物丢失、损坏赔偿
第10条 违约责任
第11条 不可抗力
第12条 解决合同争议方式
第13条 其他
第14条 补充条款
附件: 结清承诺书
需方(简称“招标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
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911*****700*******
开户行名称:建行保定竞秀支行
开户行账号:130*****208*********
发票接收人及联系方式:姓名:高福海;电话:186*****622
第1条 租赁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
招标人拟向投标人租赁的材料明细表如下:(见附表1)
注:该含税单价为固定单价,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本身租金、装车、卸车、码放以及运输等。租赁期间不以任何原因进行调整。
第2条 租赁期限
租金结算以租赁物实际租用的时间为准,实际租用期限无论超出或不足上述计划租赁期限,均执行明细表中的租金单价。
第3条 租金结算与支付
3.1若需超合同租赁或租金结算超过合同暂估总价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否则多出部分不予结算和付款。
3.2租金
最终租金按实际租用数量和实际租赁期限计算,即:租金=含税单价*实际租用数量*实际租赁期限。实际租赁数量、退库数量必须以招标人指定管理人员签字的收料单、退库单为准。没有上述人员签字的收料单、退库单不能作为双方租费结算的依据。
3.3结算
甲乙双方按月进行预结算,结算周期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结算流程为公司管理人员(高福海,身份证号码:130*****860*******)和投标人负责人核实无误后,投标人签字确认,并报公司经营主管部门审核签字。
结算单必须公司办理并盖公司章后才有效。项目部任何个人和项目章等签字盖章都无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3.4支付
依据建设单位拨款情况,按以下时间节点进行支付,投标人对上述支付方式认可:
序号 | 价款支付节点及支付比例 |
1 | 工程进度每月支付一次按审定金额80%支付; |
2 | 单项工程完工后(设备材料退场时)30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0% |
3 | 办理完结算后90日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100% |
备注 | 以上所有付款均以业主中期资金到位为前提条件 |
3.5付款形式:招标人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付款。
第4条 发票提供及涉税约定
4.1招标人每次付款前3个工作日内,投标人都应向招标人开具与付款金额一致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为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
4.2投标人不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要求的,招标人有权拒绝付款,直至投标人提供合法有效、记载信息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止,由投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4.3因投标人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投标人须依法向招标人重新开具发票,并向招标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4.4如果招标人丢失增值税发票联和抵扣联,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第5条 租赁物交付、报停、退场
5.1交付
交付时间:投标人必须严格按招标人规定时间予以供货(具体供货时间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投标人应在材料进场前24小时提前通知招标人。
交货地点: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场道003标段施工现场。
交货方式:投标人负责送货至招标人施工现场,卸至招标人指定的地点。
5.2报停: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正常施工,租赁物因此不能正常使用时,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报停通知单,报停租赁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及停用期限。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报停期间投标人不计取报停租赁物的租赁费。
5.3退场:租赁物需要退场时,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退场通知单”(明确应退场租赁物的品种、规格和数量),“退场通知单”发出的次日起,投标人停止向招标人计取应退场租赁物的租费。投标人在接到退场通知后7日内负责将租赁物运出招标人场地。
- 质量标准及验收
6.1进场的租赁物有国家标准的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和专业检测单位对合格品的要求。
应遵循JGJ130-2011相关技术要求:
6.2投标人指定专人负责租赁物的进场及退库手续办理,并在收料单、退库单上签字确认。招标人指定专人负责租赁物的进场数量、质量的验收及退库数量的确认,实际租赁数量、退库数量必须以招标人指定的上述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收料单、退库单(收料单、退库单中的数字应用大写标明)为准。没有上述人员签字确认的收料单、退库单不能作为双方租费结算的依据。双方指定人员如有变更,须三日内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并确认对方收到相关信息。
6.3招标人人员对货物质量验收合格,并不免除投标人对货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因货物质量问题在施工中发生安全及质量事故的,投标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7条 招标人权利及义务
7.1招标人应提供施工现场现有的场地、安全作业环境,并安排专人负责调度指挥,保证投标人车辆及人员进出现场的安全,以及车辆驶出现场达到环保要求。
7.2招标人负责作业现场周边民扰和扰民的协调工作,投标人全力配合。
7.3招标人应严格按照相关的质量、安全标准对投标人提供到现场的租赁物进行验收,对不符合标准的租赁物有权拒绝签收或要求投标人置换。
7.4招标人负责向投标人签署启动通知书、停用通知书。
7.5招标人应妥善保管、使用进入现场的租赁物。
第8条 投标人权利及义务
8.1投标人应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合法租赁资质的单位。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人提供技术性能和安全性能标准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租赁物。
8.2投标人要向招标人提供租赁物经检验检测机构在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包括生产厂家、专业检测单位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等,以及市建委登记编号、安全生产许可证、租赁修理资质证明。投标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并配合招标人接受政府及上级相关部门的检查。投标人负责完成材料进场试验,费用包含在投标人报价中。需经过第三方检测的,所产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8.3投标人必须按招标人的要求及合同约定,将符合质量要求的租赁物及时供应到招标人指定地点。投标人车辆及人员进入现场后,应当服从招标人负责人员的统一调度指挥,积极配合招标人,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不得对施工现场有关人员和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
8.4投标人在租赁物每次交由招标人使用前,应对租赁物做技术性能、安全性能等的全面检验,符合行发包方管部门的要求,保证招标人安全使用。
8.5投标人负责租赁物使用期间的定时维护、保养及检验检查等。
8.6投标人车辆的一切环保、交通事故由投标人自行解决,车辆使用必须满足工程所在地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招标人不负担投标人车辆由此造成的任何责任和经济损失。投标人负责租赁物运输及装卸过程中因安全事故造成的全部责任,因投标人车辆或人员对招标人施工现场物品、设施造成损失的,投标人负责赔偿。
8.7投标人保证本合同所交付的租赁物免受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保护和保障招标人免于承担本合同所交付的租赁物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他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并应当保护和保障招标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费用,否则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标人负责赔偿和承担。
8.8投标人承诺具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对本合同的资金支付与使用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因素已做出了合理的安排和保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不及时导致招标人资金紧张,付款时间相应顺延,对此投标人给予充分理解,并承诺除非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自愿放弃招标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利息及各项损失等费用。
8.9投标人应在收到招标人支付的本合同尾款后2日内向招标人提交合同款项结清承诺书,甲乙双方不再存在任何经济与法律纠纷。
第9条 租赁物丢失、损坏赔偿
9.1租赁物在招标人使用期间发生丢失或因非正常使用导致不能修理的实质损毁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予以赔偿,赔偿后视为招标人已将该租赁物返还给投标人不再继续计租。
9.2赔偿标准
钢 管 及 扣 件物 资 理 论 重 量 表
名称 | 型号 | 单位 | 材质 | 理论重量(kg) |
钢管 | 综合 | 米 | Q235B | 3.5 |
扣件 | 综合 | 套 | | 1 |
普通顶托 | 综合 | 根 | | 3.5 |
注:赔偿时按赔偿时的市场单价执行,若双方对市场单价有争议,双方可另行协商赔偿单价,协商不成,由招标人自购质量标准相当的投标人认可的同规格物资退还给投标人,需赔偿的物资,自结算办理完成之日起45日内赔偿完毕(此时间段内不计算租金),超过45日后正常计取租金至赔偿付清之日。
配件维修工时收费标准 |
维修 类别 | 主要工艺 | 维修设备 | 维修材料主要缺陷 | 单价 (元/吨) | 计重标准 |
校正\清理 | 校直、扩孔、喷漆、清理水泥、泥土 | 压力机、榔头、扩孔器等 | 钢管弯曲、钢管端头变形、销钉弯曲、工字钢弯曲、脚踏板轻微变形、丝杆轻微弯曲、圆盘极轻微变形、套筒变形及管内有异物、管壁有水泥等异物附着等 | 650 | 按维修材料理论重量计算 |
改制 | 切割、高温加热、焊接、铆接、装配、喷漆 | 切割机、焊机、铆接机、氧加热机 | 钢管破损长改短、圆盘变形、立杆更换套筒、水平杆更换插头、斜拉杆更换插头、插销脱落或损坏、上下托托板变形修复、上下托托板脱落焊接、爬梯挂钩损坏、爬梯脚踏板断裂、三角架组装、工字钢改制 | 950 | 按维修改制后的成品理论重量计算 |
第10条 违约责任
10.1投标人逾期交付租赁物的,每延误1天,投标人按照合同额的0.5%向招标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承担招标人因投标人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延迟天数合计超过10天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按所涉合同金额的10%,要求投标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给招标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10.2投标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规格要求,应予以退换,因退换而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未按招标人要求修复、更换租赁物至约定标准,招标人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同时投标人还应向招标人支付结算总价3%的违约金,不足弥补招标人损失的,投标人应补缴。
10.3在使用过程中经招标人或政府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产品不合格现象,投标人应承担5000 元/次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招标人项目受到的罚款。
10.4因投标人提供租赁物(包括租赁物本身和运送、装卸过程等)造成安全事故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投标人除承担5000 元/次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招标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方和发包方的罚款、安全事故赔偿、整改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
10.5因租赁物本身质量原因导致的工程建设、检查、竣工交付、用户使用及检测等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隐患或质量事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投标人全部承担并赔偿费用。
10.6如租赁物由投标人负责维护、保养、维修,投标人未履行维护、保养、维修义务的,招标人可自行维修,费用由投标人承担,并可从招标人应付的租金中直接抵扣。因租赁物维修影响招标人使用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10.7由于投标人违约导致招标人需要另行租赁本合同项下产品时,招标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向投标人追索由于另行租赁产生的费用。
第11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12条 解决合同争议方式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保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13条 其他
13.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2合同的所有条款应以打印文字为准,手写部分无效。
13.3合同一式4 份,招标人执2 份,投标人执2 份,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3.4合同履行期间,招标人联系人:高福海;联系电话:186*****622;
- 补充条款
投标人承诺已知悉招标人项目部印鉴授权使用范围为1、上报分公司的请示、报告;2、现场签证、变更、洽商、工作联系单;3、项目部内部管理文件与资料;4、项目计划与统计报表;5、计量支付文件与资料;6、施工技术文件与资料;7、项目工程试验报告与资料;8、工程质量文件与资料;9、材料报验、工程资料报验。使用期限为2021年11月10日至2024年12月30日,超出项目部印鉴授权使用范围和期限的文件(如补充协议、调价函、结算资料等),招标人均不予认可。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和法律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与招标人无关。